2013年8月23日星期五

薄熙来案8月22日庭审实录 - - RFI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时43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将播报庭审情况。

【8月22日上午】

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有序进入法庭。

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秩序井然。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5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4人,共计110人。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薄熙来被法警带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

法庭确认,被告人于2013年7月26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研究生学历。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辽宁省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重庆市委书记。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的情况: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威力、刘志明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姜梵、朱小青担任法庭记录。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增胜,检察员郭一星、盛文,代理检察员杜小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熙来委托的辩护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王兆峰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告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认已清楚上述内容,并表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宣读完毕。现在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事实进行调查。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了有关书证。

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现在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三次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起诉书指控内容】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贪污罪。2000年,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理)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单位通知王正刚,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王正刚遂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如何处理该款项,薄熙来表示考虑一下再说。一周后,王正刚再次向薄熙来汇报,提出该500万元在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道,因此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将此事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并让王正刚跟薄谷开来商议处理。几天后,王正刚到沈阳市薄熙来家中,与薄谷开来议定将该500万元转至薄谷开来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供薄熙来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转入赵东平安排的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由赵东平代为保管。薄谷开来将该500万元已交赵东平保管一事告知薄熙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以下简称"11•15案件")进行汇报和揭发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现场】

被告人:我希望法官能够合理的公正的来审判,按照我国法律的程序来审判这个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意见本庭已听明白,法院会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好审判权,依法审判好你的案件。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现在你可以坐下。

鉴于本案指控的事实较为复杂,法庭将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以及本案案发和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这五个方面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有关你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对这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我是具体案件一个一个的讲。

审判长:现在第一部分审理你的起诉书指控中涉及你当时担任的职务的情况。也就是如果起诉涉及的相关职务都是属实的,你不用发表意见。

被告人:我所担任的职务都属实。我的身份没有问题,检察机关对于我身份的认定,我相信他们。

审判长:公诉人及辩护人有无讯问、询问的?

公诉人:被告人对主体身份无异议,我方不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没有发问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在举证前,请对证据的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作简要的说明。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出示,仅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即可。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是根据大量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将按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要求将证据分组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均由检察机关依法取得,在庭前公诉人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真地审查,确认合法有效。鉴于庭前会议已经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了研究确认,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将不再对每份证据的取证过程进行详细地说明,请合议庭准许。

审判长:可以。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某一份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异议,可以在质证时直接发表意见,公诉人可以举证。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公诉人首先就薄熙来的身份、职务任职情况,向法庭出示有关薄熙来主体身份方面的证据。

审判长,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任职情况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我认为都是客观真实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了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

【庭审现场】

审判长: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3次收受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就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向法庭陈述。

审判长:陈述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具体的辩解或者辩护意见,你和你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将会有充分的时间发表。被告人现在可以陈述。

被告人: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绝没有谈到他建大连大厦是自己倒卖,绝没有谈到申请汽车指标是为了倒卖,这些事情他当时全部向我隐瞒了,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的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可以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你认识大连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唐肖林吗?

被告人:认识,我在文化革命期间在一个小工厂里,他和我都是那个工厂的工人。

被告人:他为了工作的事曾经找过我。

审判长:他为了工作的事找你,你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对唐肖林说如果你愿意可以到大连来工作。

审判长:大连国际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政府有何关系?

被告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是大连市政府的直属企业,是大连市政府驻在香港的窗口公司。

公诉人:根据起诉书指控,唐肖林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为大连驻深圳办事处要并入大连国际公司的事找你帮助,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不是他找我帮忙,实际上据我回忆,是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黄子茂跟我主动提出的这个事,这个驻深圳办事处经费不足,既然政府养不起这个公司,还不如撤销掉。

公诉人:唐肖林是否找你帮助过?

被告人:他不是找我帮助,他只是找我谈过,说了一些他对深圳办事处也好,大连国际也好,具体情况的一些想法,谈不上帮忙。

公诉人:大连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后,大连国际公司还把在深圳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关于土地开发一事,唐肖林是否找你提供过帮助?

被告人:帮助的性质有公有私,不是他让我提供,他当时找我明确讲这是为了大连的利益,因为深圳和大连是友好城市,唐接任深圳办也是提出要把土地利用起来,我认为这样的想法是合理的,不能让大连已经得到的土地长期闲置,他给我提出的问题我也向有关方面进行了反映,也让有关方面进行了协调解决,同时我也给深圳市长于幼军写了信,信有案可查,于幼军重视和大连的友好关系,所以对该事公事公办,予以了批示,于幼军之后没有给我任何回应。

公诉人:开发项目名称是什么?

被告人:大连大厦,是大连的一个窗口公司。

公诉人:大连大厦建成后唐肖林为了感谢你是否给你过钱?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被告人当庭没有如实供述,对于唐肖林3次给被告人送钱的事实,公诉人将在之后以证据予以证实。

辩护人:唐肖林给你汇报找于幼军协调土地是为了驻深办还是为了他个人?

被告人:为了驻深办,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了个人,如果是为了个人我是完全不会同意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证据,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与收受唐肖林钱款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原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大连国际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时任深圳市市长于幼军、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组成。

1、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证言,唐肖林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

【庭审现场】

唐肖林的证言: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的证言;出示了原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的证言;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证实了为合作建设大连大厦,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并以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报告,薄熙来在报告上签给了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事后给唐肖林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好处费;出示了大连国际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出示了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证言主要证实,薄熙来在大连驻深圳办事处报告上给其写过对大连大厦进行支持的话,其在大连大厦报告上予以批示的事实;出示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的证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证实了落实于幼军市长批示的过程。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谢谢审判长。我简要说几句,第一、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证词证言都是外围证言,绝大部分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我有罪,这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第二,唐肖林的证词是一面之辞,这个人在他的供述里面,他自认十多年前在大连大厦建设上、汽车指标申请上进行了欺骗,倒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贪腐分子和经济骗子,只是当时他完全掩盖了这一点,没有被我识破,我被蒙蔽了而已,我以为这都是公事,我也就公事公办了。对于一个十几年前的骗子、贪腐分子今天说的话,今天我认为是不可信的,他十几年前能骗,今天仍然可以骗。我还有一个证据,他实际已经犯了贪污受贿行贿的大罪,他实际上是想以此立功减刑,实际上他就像疯狗一样乱咬,以此立功。这件事的核心问题是唐肖林欺骗隐瞒了两件事情的主要情节,这本身就是唐肖林实施的阴谋,十几年前运作的阴谋今天拿到法庭作证,我认为这是亵渎法庭的神圣。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一个是关于大连大厦的建设和批复,另一个是送钱,我认为最好能分开。

辩护人:有关大连大厦公司,被告人也讲黄子茂,刚才没有读他的证言,他的证言中讲了一些话,和被告在法庭上能印证。他说在2000年左右,我曾向薄熙来提出大连驻深办资金紧张,而且驻深办也没什么意义,如果市政府没有能力养活这个机构,不如把这个机构撤掉。这与被告人庭上讲的意见是一致的,由于公诉人出示证据太多,我希望先就大连大厦土地规划和建设出示证据,然后就钱的问题再出示。

审判长:关于送钱的问题稍后再调查。

辩护人:就唐肖林本人证言内容来看,我方有疑问:第一,在整个证言里面未提出他与张文胜是提前如何商量大厦建设及分成的事,这点未与被告人讲过,赚钱后张文胜如何把钱给其个人的,也未对被告人讲过,关于证人张文胜自己的证言也能证实这一点,其与证人如何商量建设大厦,如何向唐肖林行贿的事情从未与被告人说过,唐肖林本人也未讲过,而且这个钱是给唐肖林个人,被告人并不知道。就连大厦竣工之后,按唐肖林的说法大连驻深办取得了钱款。强调一下,唐肖林找被告人给张文胜批示是为了大连公司驻深办。

公诉人:公诉人在出庭举证之前已经说明关于收受唐肖林贿赂的事情我方将分别举证,下面我方将专门对收受贿赂进行举证。关于辩护人所提大连大厦无正当利益的事情我方并未提。关于建设大连大厦大连国际获取的钱款,请辩护人注意。对被告人提出的辩争,说唐肖林证言不真实,首先从出示唐肖林证言来看,其有数份证言有七笔证词,我方在以后还将播放录像,证人的证言非常稳定,并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也说了与唐肖林的工友关系,而且其也未否认唐肖林为建设大连大厦的事找过他,唐肖林对给予被告人钱款的事实是否客观我方以下证据可以证实。如果认为唐肖林自己有问题就否定其证言是不客观的,根据在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其证言是可信的。即使是公事公办,被告人也有收受了唐肖林贿赂的事实,唐肖林作为大连国际的总经理、负责人,其本人与大连国际两者本身就密不可分,仅因与被告人的老感情,唐肖林才能找到被告人,并且答应了他所提出来的请托事项,即便是公事公办里面有对公的成分,但不能否认被告人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唐肖林获利之后又给予了被告人钱款,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是被告人所辩称公事公办,也不影响其犯罪的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陈述?

被告人:第一,刚才公诉人讲他们并未说我为唐肖林谋取个人私利,但是谋取利益,我是为了国营企业窗口单位来推动他的发展。第二,唐肖林从趋利避害的角度也会诬害我,既然他与我感情那么好,为什么不将底子漏给我,这本身说明他对我并不好,如果他真是对我感情亲如一人,为什么不把所有的这几件事情的阴谋告诉我呢?我觉得这本身就说明问题。只要他对我指控就会减刑,唐肖林检举我符合检举立功的条件,唐肖林怎么不可能诬陷我来趋利避害呢?

辩护人:被告人当时根本不知道唐肖林会从中获利,公诉人刚才说公司和个人是不可分的,这样判断是有问题的,如果是民营企业,公司和个人是可以不分的,但本案中现在的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和个人是要分开的,公司营利1600万元这就是国家的钱,个人和公司不能混为一谈。当时被告人也讲过不能把给公司的利益说成给唐肖林个人的利益。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补充发问。

审判长:可以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对唐肖林的证言极力否认,而且把唐肖林说成是骗子,说成是为检举他而达到立功目的,这些说法有的是被告人自己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还有,被告人说唐肖林检举他,这不是事实,我们公诉机关宣读唐肖林的证言,是依法取证,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唐肖林作证时,司法机关也已明确告知他作证的义务,因此唐肖林的证言是合法有效的,唐肖林的证言不仅在取证程序上合法,而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也就是说,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对刚才辩护人及被告人一再强调的唐肖林谋取的利益是私利还是公利的问题,公诉人要说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这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不要求必须是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才构成受贿。刚才辩护人强调,这个利益到底是给唐肖林谋取的,还是给大连国际公司谋取的,刚才公诉人已经做了解释,起诉书指控的也已很清晰,唐肖林作为请托人向被告人提出明确的请托事项,一是将大连驻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然后再利用驻深办原有的土地进行开发,这就是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此外,后面还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受唐肖林请托倒卖汽车配额的事,对此,公诉人之后也会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审判长,我有话要说。

审判长:可以发言。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讲我说唐肖林是骗子的事是我的猜测,对此,起诉书也已写的很清楚,唐肖林在大连大厦上是倒卖谋利,他在汽车配额上是倒卖,这个本身已经是明白无误的证实了唐肖林本身就是个骗子,就是个投机倒把分子,我说他是骗子这并不过分,因为有证据摆在这儿。刚才公诉人讲,不管被告人为唐肖林是为公,还是为私,之后收钱都是构成受贿的,这犯罪链条的形成在法律上能不能这样理解?还有,请托人给我说事的时候,我是否能知道他是为私还是为公,唐肖林当时其实在背后是有阴谋的,但如果我不知道他是倒卖,那么这个链条是怎么接起来的?

辩护人:公诉人谈到的受贿罪牟利的说法,我认可这个说法,但是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人根本没有牟利,唐肖林的请托都是为了他个人。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4月出具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简介》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57一58页。

2、侦查部门在大连市档案馆提取的,大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

3、《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4、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69页。

该材料有薄熙来1999年12月4日的批示,"请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个意见,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

5、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日给薄熙来的报告。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70页。

该份材料显示,遵照薄的批示,2000年3月2日,永金副市长、昌明副市长又召集立新秘书长、国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连国际唐肖林副总重新听取了汇报并建议:深办并入大连国际成为大连国际一个组成部分,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薄熙来于3月4日批示,"同意"。

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5卷第81页。

7、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签批件,薄熙来2002年4月24日的批示和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批示,见侦查卷第17卷第53一54页。薄熙来批示是"幼军市长:深圳有关方面对此事一直十分关照,目前大连的同志希望尽快将其启动起来,望您予以支持为盼。我作为市长时未能将其做成,也是一大遗憾。详情由大连驻深圳办的同志去汇报。"

8、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签批件,见侦查卷第17卷第54一55页。

9、下面公诉人出示以下书证:

(1)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兴建"大连大厦"合同书》,见侦查卷第19卷第39一53页。

(2)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1996)第0135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33一35页。

(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01一2002一0088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41页。

(4)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编号为"深地合字(2003)第0005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认为这组证据、书证都是客观的,但这些证据和我犯罪关系不大,都属于外围证据,而且我做的批示都是例行公事。我对大连国际我愿意支持,因为我是大连市长,我对唐肖林的使用也认可,因为当时我没有识破唐肖林的背后阴谋,我认为这个人还是能干点事情的,所以我也表示了赞成。所以这些批示我都认同,有这些文件的存在。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我表达三个意见,第一,刚才出示的书证中有一个是华明辉公司与大连国际的合作合同,合同中可以反映大连国际公司要占获得的13%。第二,所有的书证,尤其是深圳规划土地、国土部门的一些批准文件,说明是正常批准的项目。第三,我不同意公诉人刚才最后总结的,说上述书证证明了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大连国际不是唐肖林而是大连市政府的,为公司牟利并不是为唐肖林牟利。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意见?

公诉人:刚才被告人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在此不予答辩。对于辩护人认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不作答辩。刚才辩护人所提,不同意公诉人总结的上述书证结合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大连国际牟利益的事实。答辩如下:结合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已明确证实了唐肖林为建大连大厦,首先要接管驻深办,于是找了薄熙来,薄熙来给予了帮助,让他写了一个报告。而上述这些书证恰恰印证了唐肖林这一过程。

审判长:对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明白,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书证可以反映唐肖林要将驻深办合并至大连国际,但黄子茂证言已经说了,是干不下去了。

被告人:我补充一句,刚才公诉人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唐肖林为了获取利益,第一步先申请驻深办,拿掉了驻深办再来申请用地。第三步他就牟利了,所以我就受贿了。实际上这个链条根本连接不起来,申请驻深办和大连国际合并,是有合法理由的,而且黄子茂也提出来了,而且大连国际建大连大厦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顶多我没有眼光,当时没看透唐肖林的阴谋,但所有的这几件事都是正常合理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见侦查卷第三卷71第90页,侦查起诉卷第20页。上面几份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其于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节录。

2002年,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已经合并,迫切希望启动"大连大厦"的建设。记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我,并给我一个报件,谈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划给大连一块地,并保留至今,很不容易,大连应尽快行动起来。希望我将此件批请深圳市长于幼军给予支持。我同意并批转了。于市长很重视,不久就协办好了。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这个事情,这个我刚才没有太听清楚。

审判长:请公诉人再次说明一下。

公诉人: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刚才主要说的是证实的内容及其中的节录。

被告人:没有说是钱的事儿吗?

公诉人:没有。

被告人:那行,那就可以。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为唐肖林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姬巍、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等证言组成。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唐肖林证言,唐肖林对该事实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及2份亲笔证词,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17、32、59、64、67,第7卷第2页,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

鉴于证人唐肖林的多份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该部分事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证人唐肖林2012年10月24日证言节录,侦查卷第5卷第41页。

2002年上半年,我们大连国际公司原来的员工姬巍(当时他已经离开了我们公司)对我说:现在市场上倒卖进口汽车配额比较赚钱,能不能批一些进口汽车的配额,薄熙来现在是省长,夏德仁是主管汽车进口指标的副省长,你去批最有方便条件了,这事办成了,大家都有好处。我说:你准备申请材料,我去试试吧。有一天,我去沈阳友谊宾馆薄熙来住的别墅给他送东西,临走的时候,我跟薄熙来说:明天我想找夏(指夏德仁副省长)批一些进口汽车配额,你跟他打个招呼。薄熙来说:行,你直接去找他就行。第二天,我拿着进口汽车配额申请去省政府,在夏德仁的办公室,我说:夏省长,有个进口汽车配额的申请,麻烦您给批一下。夏德仁什么都没有说,当场就在申请上审批签字了。夏省长当时签批的原话我现在不记得了,大概意思就是让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具体办理。我表示感谢后拿着批文就离开了。回来后,我告诉姬巍夏省长给批了,并给他看了批件。过了十多天,我和姬巍一起去沈阳找的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当天中午我们在一起吃的日本料理。吃饭过程中,我把夏省长的批件拿出来给吴江看了一下,吴江简单的看了一下,说这件事他知道了,让我们先等等。吃过饭之后,吴江副厅长领我去了省外经贸厅见了一个女的,是机电办的主任,具体名字我现在记不清了,吴江副厅长指着我向机电办主任介绍说,他是来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是夏德仁副省长介绍来的,一定要办好。

又过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吴江副厅长给我打电话说:你们上报的公司不具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资质,你们的配额已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你们去找这个公司的副总孙立克就行。我对吴江表示感谢后就挂了电话。我将情况告诉了姬巍,让他去大连汽贸公司找孙立克副总经理办理。后来这件事就办成了。大约是2002年8、9月份,姬巍到我办公室送给我85万元人民币,钱是用一个深色的纸袋子装的,都是百元票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是8捆,还有一些散的,1万元一把,一共是5把,总金额是85万元。当时姬巍对我说:进口汽车配额的事办成了,这是给你的钱。我将钱收下之后,又将这些钱陆续分几次给姬巍让他帮我换了一些美元,一般每次换2、3万美元,加上我自己手里已有的一些美元,一共凑了5万美元,我送给了薄熙来。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夏德仁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一9页。主要证实,薄熙来曾让其对唐肖林多给予支持,安排省外经贸厅主管汽车进口配额的副厅长吴江具体为唐肖林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自己也做了批示。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7一34页,主要证实:因知道唐肖林与薄熙来个人关系比较好,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批进口汽车配额,办成后获利,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的事实。

4、下面出示一组证人证言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平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42一49页。

其证言主要证实,姬巍想用他公司的名义申请进出口汽车配额指标,整个申请过程也都是姬巍和唐肖林出面具体办理,并告知其和有关领导都打完招呼了,他们当时找的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姬巍介绍过唐肖林与薄熙来关系不一般,就同意他们用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去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指标。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一16页;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郭秀芬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8一26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按照夏德仁的安排,让机电办主任郭秀芬为唐肖林办理了审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手续。

(3)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汽贸公司副总经理孙立克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36一40页;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杜世岩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51一54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2002年8月份,辽宁省机电办郭秀芬主任让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替姬巍申报了24个进口汽车配额,申请下来后姬巍让把这24个进口汽车配额给杜世岩的百事佳公司使用。按照市场行情,杜世岩支付给姬巍105万人民币。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第一,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言可以说95%以上均是唐肖林自身运作的过程,与我无关,与本案无关。第二,核心问题是我不知道唐肖林在倒卖,包括大厦的事包括汽车指标的事我都不知道他在倒卖。第三,我对夏德仁打招呼,我记不清这个情形,但是我坦率的讲,我对夏德仁讲过应支持大连国际的发展,因为这是大连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我对大连有感情,我当然愿意大连的事情做得越红火越好,所以我认为夏德仁应予以支持,但具体的汽车指标是否跟夏德仁说过我记不清楚了,以夏德仁证词为准。

辩护人1:第一,唐肖林当时只是口头说,并没有拿着文件,没有拿着指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实际上被告人薄熙来也是没有见到过什么公司申报进口汽车配额,被告人当时同意,只是因为当时唐肖林所在的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政府的窗口公司,被告人认为唐肖林是给大连国际公司办事;第二,被告人当时到底有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被告人讲自己说现在已记不清给相关负责的省长夏德仁打过招呼,夏德仁的证言自己也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其也只是说被告人当时给其讲过让其给唐肖林予以支持,但夏德仁在后面的证言中又说,被告人薄熙来当时是其的省长,且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的窗口单位,也应当支持,打没打过招呼两个人现在都记不清了,辩护人认为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人都是从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的发展角度来批准唐肖林汽车配额的。第三,至于在具体的过程中,唐肖林偷偷地用其他公司申请配额自己赚钱,被告人和夏德仁都不知道,都是唐肖林自己偷偷干的。第四,整个唐肖林收钱的过程,都是汽车卖完后,在2002年9月中下旬,杜世岩的证言说,他拿了105万元给了姬巍,姬巍后把85万元给了唐肖林。

辩护人2:关于唐肖林证言的真实性,在之前已经提到,辩护人认为其证言真实性,因为取证形式不合法,值得怀疑。第二点,唐肖林在其证言中,第一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要从中谋利的事实,第二他也证明不了被告人是不是给夏德仁打过招呼,他只是说可能打,仅是一种推测,这种猜测是不可靠的。姬巍的证言虽然能证明事先唐肖林有预谋,但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这一事实,也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们倒卖汽车的事实,被告人都是不知道的。

辩护人1:对于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唐肖林并没有给被告人讲过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后,我办了这件事后,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以及刚才休息之前提到的唐肖林去找被告人时,也没有讲过办了这件事之后,唐肖林会给被告人好处,以及将来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唐肖林在两件事上都有这种解释。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2012年9月26日出具的关于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4卷第1页。

2、出示孙立克工作日记,记录了其公司2002年获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7页。

3、出示: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使用进口汽车配额的《许可证明细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发票》、现金日记账,见侦查卷第13卷第54一59页;海关货物报关单、机动车销售发票等,见侦查卷第13卷第60一126页。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4个汽车配额审批、倒卖情况。

审判长:该组书证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完全不了解,这个也不是省长市长需要了解的情况。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这组证据被告人讲了他没有参与,和他没有关系。我们不发表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个事情待会我要结合我自己之前曾经违心认可的事情一块向法庭说明,我要把为什么当时我违心地认可这个事情结合起来讲,所以我现在不必在这里再重复了。这些情节简而言之是办案人员给我的提示,我当时有机会主义,有软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被告人对之前自己在侦查阶段笔录有意见,包括对其这个自书材料,这个材料里面有两个内容,一个是大连国际公司并不是这个其他的公司,二是被告人讲给夏德仁省长打过招呼,根据夏德仁的笔录对比,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时是没有打过招呼的,这个记录是错误的。

【庭审现场】

公诉人: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分三组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薄谷开来证言。

1、鉴于唐肖林在多次证言中对于请求薄熙来帮忙及送钱的过程陈述一致,侦查人员还在对其询问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现公诉人要求要当庭播放询问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该录像于2013年5月31日10:34一10:50所做,并制作了笔录。见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地点:北京市第二看守所询问人:孟建成记录人:胡涛)。

(播放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讲讲你的情况。

唐肖林:唐肖林,香港国际公司董事长。

侦查人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你作为证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向你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一下。

侦查人员:如了解请签字。

唐肖林:(签字)

侦查人员:你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吗?

唐肖林:愿意。

侦查人员:今天的询问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同意?

唐肖林:同意。

侦查人员:你简要讲一下薄熙来给你哪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你先把和薄熙来的认识经过说一下。

唐肖林:我和薄熙来是70年代在北京市二轻局汽修厂做同事时认识的,关系特别好。84年他调到金州后,93年当了大连市长,94年经过他的安排,我到大连国际公司工作。99年我当了公司总经理,后来又当了董事长。

侦查人员:从哪年到哪年给你提供了帮助和支持?

唐肖林:从99年到05年期间,几件事情给了我帮助和支持。一个是99年左右大连……准备上市并购,知道我和薄熙来认识,就找到我帮忙。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写了个报告,请薄熙来批准,薄熙来批准以后,县市区很多工作也顺利完成了。这件事完成以后,我得到了房子和现金250万元人民币。还有一件事是,在02年左右当时我们原来的同事姬巍,说倒卖汽车批额比较赚钱,让我和当时任辽宁省长的薄熙来打个招呼,让副省长夏德仁批一下。我和薄熙来打完招呼后,夏德仁给我们批了大概20多个进口配额。

侦查人员:让谁批的?

唐肖林:让辽宁省副省长批的,批了大概25个,批完后在这笔交易中,我得到了85万元人民币的好处。

侦查人员:得到的汽车指标怎么处理的?

唐肖林:我就把批文给了姬巍了。

侦查人员:这个是卖还是其它?

唐肖林:姬巍对外卖不卖我不清楚。

侦查人员:就薄熙来对你提供帮助的事,还有什么?

唐肖林:2000年左右,我听说大连国际驻深圳办事处管理的比较混乱。而且有一块地闲置多年。

侦查人员:什么地?

唐肖林:有一块市政府批给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地,闲置多年,没有开发利用。我想利用这个机会把办事处并购过来,利用土地赚点钱。后来我就给薄熙来写了个申请,要求深圳办事处给我管理,薄熙来同意了,并批准了这个事。

侦查人员:后来你是否接管办事处?

唐肖林:接管了。接管后我们找人开发这块土地,叫大连大厦项目。开发后04年建成的。当时我们和其它方合建的,但深圳市政府不允许。

侦查人员:为什么不允许?

唐肖林:不允许合建,变更了原来的规划,就不同意。后来我找了薄熙来批一下,薄熙来批了,当时深圳市长于幼军也在这个批文上同意了,然后这个项目就成功了,04年完工。

侦查人员:后来呢?

唐肖林:后来就卖了,卖了后我拿了200万人民币和1万美元的好处。

侦查人员:除此之外薄熙来对你还有无支持和帮助?

唐肖林:其它是工作上的支持。

侦查人员:讲一下你给薄熙来送钱的经过。

唐肖林:我一共送了三次,有一次15万美元,包括汽车配额的8万美元,后来我又添了5万美元。当时我对薄熙来说进口汽车批好了,事办成了,我把钱放沙发上,薄熙来点点头就同意了,我就走了。

侦查人员:钱怎么装的?

唐肖林:两个信封,一个2万,一个3万。当时没有人在场。

侦查人员:还有无其它的?

唐肖林:在04年我发现薄熙来住处比较简陋,便准备了5万元人民币和一些礼品,用深色袋子装到了商务部办公室,我们聊了一会我告诉他袋子里有5万元人民币给你用的,他笑着点点头说不缺钱用。05年初我又给薄熙来送的8万美元,当时我进入薄熙来办公室后,把它和办公用品装在一起后,到他办公室里。我说这些钱给你,他点点头。

侦查人员:你作证是否受到威胁、欺骗等?

唐肖林:没有。

侦查人员:请你签字。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有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证言,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25一31页、第7卷第25一30页、第13卷第28一34页、第15卷第2、17、28页。

(1)鉴于唐肖林的证言对于给被告人薄熙来送8万美元的来源在刚才播放录像中未详细解释,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唐肖林证言节录,见侦查卷第6卷第25页。

主要内容:

2005年8、9月份,我去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给他送信纸、信封等高级办公用品,这些东西都是薄熙来安排我在香港为他购买的,一并将8万美元给了薄熙来。当时,我将这8万美元和办公用品都放到一个纸箱子里给了薄熙来,放在了他的办公室里办公桌边,这8万美元都是百元面值的,1万美元一捆,一共是8捆,没有单独包装。我对薄熙来说:深圳的房子建好了,您签的报告于幼军特别给面子,盖这个楼在深圳也是个特例,这里有8万美元是给您的,薄熙来点点头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这8万美元的来源分三部分:一是张文胜给我的1万美元;二是姬巍帮我兑换的美元,我和姬巍倒卖进口汽车配额赚的钱,除了当时给薄熙来5万美元,还剩下一部分人民币,再加上我自己平时攒的一些人民币,陆续让姬巍帮忙兑换了几笔美元放到了办公室,这次也一并拿出来放在这里面;三是我自己手里还有一些美元,上述三部分一共凑了8万美元给的薄熙来。该组证据举证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对这组据你什么意见?

被告人:我简单说两句,刚才看到了唐肖林的录像,我真是看到一个人出卖灵魂的人的丑态,我没有想到。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在发表意见的过程当中不要发表贬损证人人格的语言。

被告人:好的。我很有感触,因为几十年前,我还把他当作一个比较正经的工友。这里面我提出几个问题,唐肖林在这里讲了很多话,但是核心问题他讲了吗?他讲没有讲他跟我说拿了房子就去倒卖?拿了指标也去倒卖?这个核心的情节他记了没有?实际上这是本案的关键,再有,刚才唐肖林讲一会说瓜瓜在场一会说没有人在场。他说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起因是因为听说我的住房简陋,该5万元人民币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吗?再有他说给我5万美元、8万美元,到底有我什么反映?我和他至于默契到那种程度他把钱往那一放,我什么也没说,这符合人之常理吗?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刚才同步的录音录像,对应的补充侦查也有录像。询问笔录并未完全反映审讯当时的真实情况。还有一个在10分46秒时,唐肖林讲时间是2005年4、5月份,但他又讲一句话大连大厦竣工之后,2005年4、5月份笔录里有,但大连大夏竣工之后笔录里就没有。那么对唐肖林刚才的证言和播放的录音录像,关于送钱的情节,我们认为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首先,大家也看到录像唐肖林陈述自然,并且有其他证据与证言相互映证,不像被告人所说情况,我们注意到侦查人员要求唐肖林简要陈述一些内容,所以唐肖林概括的进行了陈述主要的情节,对唐肖林证明的其他内容,公诉人已当庭宣读笔录,这个问题不再重复。对于录像与笔录差异问题,公诉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证人唐肖林当场已签字确认,而且个别的细节问题,像刚才所提到的笔录中说到2005年4、5月份但是未记录大连大厦竣工之后的细节,我们知道,这个情况与事实是不矛盾,大连大厦竣工是在2002年之后,4、5月送钱与事实是一致,记录能客观反映唐肖林证言的内容。

被告人:公诉人讲唐肖林之所以没有提到核心的情节,是因为办案人只要求他简要回答,但是唐肖林的笔录也好,自述也好,都是已厚厚的一卷,没有提到唐肖林背着我在大厦和汽车指标的问题上投机倒把,在本案中要确定事实的真相,这一个非常自然的正常的办案人员理所当然应该提出的问题。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薄熙来一再强调唐肖林作证时未向检察机关办案机关说出倒卖汽车配额和倒卖房子指标的事实,认为这是案件的核心事实,公诉人认为这是薄熙来对受贿犯罪要件不了解,这两个问题都不影响受贿犯罪构成,受贿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当中,唐肖林向被告人薄熙来提出的请托是请你帮忙找夏德仁省长批汽车配额,这就是为唐肖林的请托,在此基础上满足,然后夏德仁省长同意并签批,这是前提。至于唐肖林是否将该指标进行倒卖,不影响受贿罪构成。房子建成后唐肖林获利多少,薄熙来是否知道也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被告人:我发表一点意见,就一句话。

审判长:可以。

被告人:即使公诉人不去询问唐肖林不告诉薄熙来这些情节就能够认定薄熙来受贿的事实。公诉人如果确认了这一点,我很满意。唐肖林投机倒卖建房和汽车指标,隐瞒了我,然后说我受贿,而且然后又说感谢我,这话无法联系起来,不合日常生活逻辑。

辩护人: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

辩护人: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

审判长:在质证过程中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意见,至于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以及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何罪,以及罪轻罪重,本庭会给予充分时间在辩论阶段发表意见,各方是否明白?

均: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原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8页。证实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获利后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唐多次让其帮忙兑换美元的事实。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宋振军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见侦查卷第7卷第25一30页。

主要证实以下二点:①2004年左右,唐肖林称薄熙来当商务部长,让其从大连国际的账外资金拿出5万人民币要给薄熙来表示一下。其从账外资金给他5万,并以"付唐总香港费用"记账,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该记账材料;②2002年开车送唐肖林到沈阳,唐肖林单独去见薄熙来。

(4)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是其与大连国际公司唐肖林协商共同开发大连大厦,双方在合作开发建设大连大厦过程中,唐肖林和其约定由其公司付给他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05年6、7月份,其给过唐肖林1万美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证据我都一无所知,而且唐肖林自己讲他给我钱都是他自己一人所为,没有其他人在场。因此背后的这些运作对于证明我有罪,没有关系。实际上这都是外围一些可有可无的东西。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姬巍的证言,我们希望法庭注意,姬巍讲他拿到85万元人民币是杜世岩2002年中下旬给的。对于宋振军的证言基本是没有关系,也不可信,因为,第一,他说送唐肖林去……,这与送钱没有关系,因为唐肖林也没告诉我是什么钱。第二,关于5万人民币唐肖林也讲是宋振军给了唐肖林,但宋振军作证时说唐。总香港消费5万元,这可能有几个5万元,还可能有8万元、10万元,倒底哪个是给薄熙来的?因此该证言没有可信性。对于张文胜的证言,张文胜说的深圳大厦竣工是2005年6月,并不是刚才公诉人说的2002年。而且是在竣工后他给的这些钱。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明白,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

主要内容:

我和薄熙来在大连的家里、沈阳的家里、商务部的家里、重庆的家里都有一个共用保险柜,我们共用的保险柜只有一个,这个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能打开。

当时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每年都回来三次,每次走的时候都会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钱带到英国去花。我记得我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一共拿过三次钱。在沈阳家里拿过5万美元,具体时间记不太清了,但应该是2002年或2003年,因为2004年薄熙来就调到商务部工作了。

2004年下半年,从北京家里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过一次人民币,有几万人民币,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在北京东城区新开路71号的家里拿过两次,一次是几万元人民币,一次是8万美元,拿走8万美元的时间我记得比较清楚,是在2005年下半年,我从保险柜里拿走的美元都是百元面额的。

这些钱是薄熙来放进去的,因为这是我们两个人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才能打开,别人是打不开的。我把这些美元都陆续带到英国,用在我和瓜瓜在英国的开销了。我拿走的人民币也被我陆陆续续花了,用在我们的开销上。

我们家在大连有一个保险柜放在书房内,是我和薄熙来共用的。调到沈阳工作后,一起把保险柜搬到了沈阳家中的书房内,后继续搬到了北京家中的书房内。柜中存放过美元和人民币。这些钱我每次出国都会带一些。我曾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从中取出过5万美元、8万美元和几万人民币。除了随身带去的部分,余下的存入我在中国银行的两张信用卡中。从保险柜内拿走的钱都在国外生活中花了。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觉得谷开来的证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为我举例来说,在北京,谷开来的证言并没有说是我将5万人民币、8万美元收了,放在柜子里,你来用,我并没有跟她说,如果说从柜子里拿走这些钱,她怎么说我往里放的5万、8万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也好美元也好,并不只5万元美元、8万美元,人民币有几十万,她拿走的那些钱她怎么能就知道是我放进去的5万元人民币呢?再有,那里面也不是8万美元,在中纪委查我的时候,她有什么证明说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她给拿走了,而且怎么能够那么准确的判断就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谷开来就在我们71号房另外一个巨大的保险柜里放着很多钱,大大高于这8万美元和大大高于这5万元人民币。

审判长:你首先要发表公诉人刚才的证据你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谷开来所具备的钱远远高于5万美元、8万美元、5万元人民币,她有那么低级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每次花的干干净净?

我觉得不合常理,而且事实上她的钱远远超也这个数字。而且她对那么大笔钱都说不清楚,怎么能可能把5、8、5说得那么清楚。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我们对谷开来作证能力提出质疑,谷开来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第二按照在案的证据显示其有精神障碍,这样一个精神状态的人能否作证,作证时是否清醒不得而知,这些证据能否可信,都值得怀疑。谷开来的证言均不可信,理由是第一谷开来不应该这么巧就记得这三次拿钱,大致的时间也能对得上,数额大致也能对得上,如果没有谷开来的证言,光唐肖林和薄熙来两个人,我认为还可以再推敲,谷开来是2000年去的英国,其出国前一直作律师,其当时的人民币至少有4000万,就是到2002年的时候谷开来有这么多钱,有这么多钱,其单纯就记得这5万人民币、8万美元,这实际上是不可想象的,这不符合一般人的逻辑推理。第二点刚才被告人也讲,他们共用一个保险柜,而谷开来有很多的钱,这个保险柜里只薄熙来往里放钱吗?谷开来会不会是不是也往里放钱?怎么有判断她拿出来钱全是薄熙来进去的?她说我带到了境外,我们国家对境外的带外汇是有限制的,每个人每次出国只能带5000,大家可以设想一下,2002年的时候5万美元要带5年,带到境外要带到2007年,她怎么能够说到那里一看有5万美元?她讲把将钱分别存在银行卡,办案人员到相关银行的钱打出来了,在谷开来的相关银行卡的当中,没有任何一个涉案钱款相吻合的证据。谷开来其没有作证能力,谷开来说的全部的话都是假的。

辩护人:因为杜世岩的证言可以证明,时间可以断定一定是2008年9月中下旬以后,唐肖林送钱是在被告人住的沈阳的友谊宾馆,被告告人住的沈阳的友谊宾馆,被告人薄熙来在友谊宾馆住的时间是2002年6月份,也就是说到了2002年9月份被告没在友谊宾馆,那么唐肖林说的这次见面是不存在的。还有,唐肖林说当时送钱的时间薄瓜瓜也在家,但现在我们的案子中没有薄瓜瓜出入境的记录,但是有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我们对了一下,2人出入境的时间是一致的,但薄瓜瓜早于9月份就到英国上学了,所以9月份下旬薄瓜瓜不可能在家,所以说唐肖林看在薄瓜瓜在家是不正确的。还有,薄谷开来9月1日就出国了,直到11月5日才回来,不可能去拿这5万美元,所以,关于这5万美元的证言不可靠,唐肖林在说假话。还有,关于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这个事情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对于宋振军的证言,说在香港消费的事,但该证人对到底消费在哪,是没有证言证实。另外,对于2004年5、6月份5万元人民币,这个事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关于8万美元的证言不可信,因为8万美元的证据,唐肖林几次笔录都说是在2005年8、9月份送的,但是在录像中,他说

的是4、5月份,但这件事情是有证人是张文胜证实的,刚才讲唐肖林8万美元,张文胜给了他1万美元,张文胜说的很清楚,是在2005年6月份后他给唐肖林的,但唐肖林给被告人送这个钱绝对不可能早于2005年6月份,只能是在2005年6月以后,那么对于唐肖林说的这个事件是有矛盾的。

公诉人:辩护人说到证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而认为她的证言是非法的,公诉人认为不成立。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的相关作证条件,谷开来作证时是2013年3月作证,当时她已在服刑,根据其精神鉴定,结论是她控制能力减弱,但不能证明其的思维和证明能力减弱,且她在作证时已经消除了导致其控制能力减弱的条件,辩护人认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不能作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讲谷开来证言内容不真实,谷开来的证言是很清楚的,她说到她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只有这一个,且这个保险柜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且这个保险柜随着薄熙来工作调动一直搬迁最终到北京,在这种两人知情的前提下,薄谷开来从中拿这钱证实是薄熙来的钱是很正常,只有他们2人能打开的前提下,她的证言是真实的,至于辩护人说薄谷开来曾为律师,很有钱,即使是她挣钱再多,这也不能说她这3次她没有拿钱,关于辩护人称唐肖林证言不可信的问题,公诉人认为不能成立,对于5万元送钱的地点问题,唐肖林多次证实是送到被告人沈阳的家,其中是有一次提到是送到被告人住在友谊宾馆的住所,公诉人又为此再次和唐肖林进行了核实,唐肖林说之前说的友谊宾馆是其的口误,且还有大量证据能证实薄熙来家庭搬迁是2002年6月份搬到沈阳,所以说,唐肖林的证言对具体时间地点的个别的差异已进行了纠正,2005年8、9月份送8万美元的问题,录像中唐肖林说时间他也记不清了,我们认为这也符合记忆的规律。还有,谷开来在证言中讲到2002年或者是2003年在家里拿了5万美元,所以辩护人以此来否定谷开来的证言也是不客观的。对于宋振军证言的怀疑,认为到香港消费的钱是其他的钱,需要强调的是宋振军的证言能够印证唐肖林的这一说法,从账单上可以证明给他拿了这5万元人民币的,不能得出被告人猜疑的这笔钱就是其他的钱。综上,唐肖林证言是可信的。

被告人:我补充一两点,第一个,刚才公诉人讲唐肖林讲友谊宾馆、市府大院他是口误记错了,这是不可能的。沈阳的友谊宾馆是别墅区,而省政府我的家是宿舍单元五六层楼,这个都能记错,那五万八万怎么能记得那么清楚?第二个,刚才讲到我们有一个共用的保险柜,随着我的工作的搬迁不断的移动,这不是事实的,我现在的保险柜就有六七个,这个情况搞错了。再有一个,说唐肖林跟宋广仁打过招呼,这个钱给薄熙来的。如果这也算证据,那任何行贿的人在行贿前找个人,打个招呼,这个钱我给某某人,然后他贪了,这也可以成为证据了。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无新意见?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完全可以作证,我们质疑会不会导致她的记忆力减弱。第二,公诉人说原因已消除了,但不知道消除的原因和方法。我们也提供了很多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些钱没有。还有两个具体的事实,一个是送钱的地点友谊宾馆,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口误,但笔录里没有这个记录,没有记录纠正这个,对于8万美元的送钱时间,他说记不清了,但刚才录像中说2005年4、5月份,而其它的证言他又说8、9月份。最后,关于宋振军的证言,我认为我们的怀疑是完全合理的。

我不同意公诉人说控制力减弱并不影响证言真实性,一个人在容易激动的情况下完全可能信口胡说。随后我们有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有多次说谎的习惯,所以不能说控制力减弱对证言没有影响。公诉人称现在已经完全好了,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在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已经痊愈。薄谷开来虽证明说先后三次在保险柜里拿过钱,但侦查人员从来没有问过她是不是往保险柜里放过钱。换句话说,如果薄谷开来往里面放过钱,那就无法证明他拿出来的钱到底是薄熙来放进去的还是薄谷开来本人放进去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由相关书证组成。

(1)出示证人宋振军提供的记载"2004年6月,付唐总香港费用,50000元"的账外资金记账页,第7卷第32页。

(2)出示2002年7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美元外汇牌价表,见侦查卷第7卷第35一41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27.66。

(3)出示2005年7月l日至2005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表,第7卷第42一57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07.02。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不了解这些事。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对此我们不了解。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节录。被告人薄熙来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三次收受唐肖林贿赂5万美元、人民币5万元及8万美元的事实予以承认,且内容基本一致,见侦查卷第3卷第71、90页、审查起诉卷第20页,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节录。

我应向组织交代的是,我的孩子薄瓜瓜从中学时代就到英国读书,我妻子谷开来去"陪读"。唐肖林就以他母子俩在国外日常生活之需为由,曾先后两次送钱,一次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里,送了五万美元,钱交给了开来。一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送了八万美元,钱拿回了家,放在了家里我和谷开来公用的一个保险柜里。

此外,2004年,我刚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曾专程去办公室看望我,并捎去了五万元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钱我拿回了家,也放在那个共用的保险柜里。这八万美元和五万元人民币,我跟开来打了招呼,未说明来源,让她需要时自取。以后她告我,为瓜瓜曾动用过保险柜里的钱。

唐肖林还多次从深圳、香港给我捎过办公用品、护发素、小电器、玩具等。

过去三十多年,我内心的原则是拒收钱款的。但因唐肖林是我在"文革"患难时相处多年的工友;其父又是老华北局的干部,有个老感情;我就思想麻痹,放松了自己,十分后悔!向组织诚挚地悔过!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为了保证这个案件审理的连续性,所以也希望你和我们一样,都能坚持一下。

被告人:行,没问题。我觉得审判长的主持给我一种公平正义的感觉。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唐肖林问题,7月26日在中央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事。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

被告人:当时,我考虑到大势所趋,无可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表示拿两个大单,一个是唐肖林和一个是徐明。

审判长:辩护人讲。

辩护人:被告人讲其在中纪委谈话期间和侦查阶段受到了压力,并且被诱导,他自己已经讲了一些情况,同时他也给了我们一些在侦查阶段每次提审后的过程有记录,实际上也能印证他讲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我们也提请法庭调取从中纪委的谈话录音和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这些证据也能印证被告人的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答辩?

公诉人:有。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依法指控犯罪,出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目的是要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刚才的质证中薄熙来提出在中纪委期间其自书及供认在受到了压力下进行的。这一点在庭前会议当中,公诉人已经向合议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辩解,既然被告人在今天的法庭提出此问题,那么我也再次说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使用的证据是被告的自书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询问笔录,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本案当中,经过公诉人的依法审查,不管是中纪委的办案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依法依规严格文明,那么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对中纪委的办案人员也是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说中纪委的办案人员大多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在整个谈话过程中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状态。这些说法都

在庭前会议记录为证。我们的办案是严格的依法的。第二点被告人自书材料,在7月26日及检察机关10月25日被告人对自己收受唐肖林的贿赂的事实及收受徐明贿赂的事实都写了自书材料,大家应当知道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场。

公诉人:关于收受徐明贿赂事实,被告人当时是都写了自书材料的,且没有办案人在场,当时的材料是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发挥,且自书材料在没有办案人在场的情况下也就没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被告人当时可以选择写或不写,既然选择了写就应当对自己所写的内容负有应当承担的责任,负有对这份材料真实性的责任,按照被告人刚才说的其是被迫所写、诱导所写的辩解,试想,被告是有着多年从政经历的国家高级干部,如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话被告人是应当坚持原则的,应不写才对,从刚才公诉人所说的材料形成的过程,反映了是被告人自愿写的,没有受到逼迫。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也出具了大量证据,包括证言书证,足以印证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人的自书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在今天法庭上推翻了原来在中纪委阶段、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且被告人在今天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当庭翻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采信其庭前的供述。

被告人: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自书或者笔录中,我不是一个完人,也不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我有罪无罪的基本事实我是要说的。刚才公诉人说我推翻了原来的指控我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即使在去年我还在接受审查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公诉人刚才当庭说我翻供,我认为是不客观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威胁和引诱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应当采信。刚才公诉人说因为是自述材料,所以是真实的,你应当负责。这个逻辑关系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自述材料有真心的,有由衷也有违心的,如果违心的也推定为真实的,就要他负责任的话,这种逻辑是说不通的。刚才讲的"当庭推翻自己的供述,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的话,仍然以之前的供述为准。"这个法律规定本身是没有错误的,但如果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与之前的供述之间有冲突,或者按公诉人的说法是当庭推翻了以前的供述。那同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庭供述是真实的,那当庭的供述也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审判长:各方意见本庭已听明白,尤其本庭充分注意到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能否采信发表的意见,合议庭下一步将对这一部分专门进行研究,对此证据能否采信做出决定。

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14时庭审继续进行。

济南中院: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本院将在吉华大厦召开庭审情况通报会,由本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上午庭审的有关情况。

【通气会】

济南中院发言人:大家好!我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刘延杰。首先,欢迎大家来到济南,感谢记者朋友们对济南中院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在,我就今天上午薄熙来案通报会进行情况说明,由于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这次新闻通气会只通报情况,不提问。

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件,济南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薄熙来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济南中院发言人:薄熙来本人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薄熙来,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本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证据材料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济南中院发言人:经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今天上午8:43分,本院在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薄熙来的亲属5人,媒体记者19人、各界人士86人旁听了庭审。

济南中院发言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199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的请求,为相关个人和单位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及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上述二人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余万元,金额特别巨大。

济南中院发言人:2002年薄熙来担任辽宁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数额巨大。2012年1月薄熙来成为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揭发其妻故意杀人及王立军叛逃后违反规定实施了阻碍,对薄谷开来涉及杀人案重新审查。

济南中院发言人:法庭将分别对被告薄熙来主体身份,以及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以及本案案发和特案返物扣押等五个方面事实进行调查。今天上午法庭主要对薄熙来的主体身份,薄熙来收受唐肖林贿赂折合人民110.9446万元进行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明,薄熙来主体身份相关文件,用于证明薄熙来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唐肖林谋取利益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请示报告。薄熙来审批文件,以及用于证明薄熙来上述受贿事实证人唐肖林、薄谷开来等人的证言薄熙来的供述,并播放了录像。控辩双方对上书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通过本院微博播发了,我在这里不再细说。

济南中院发言人:薄熙来庭审过程中情绪稳定,身体状况正常,法庭旁听秩序井然,本案庭审坚持司法公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为保证庭审公开透明,本院通过播发了庭审情况。

济南中院发言人:为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我们将在案件庭审期间,每半天召开一次通气会,通过微博及时把庭审情况向收回公布。第五审判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法庭,最多容纳一百余人,今天的法庭坐无虚席,本案受理举办后,各界人士非常关心,包括在座各位记者无法进入法庭请大家谅解。

济南中院发言人:下午14:00本院继续开庭法案,下午庭审结束后,我们将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今天上午的情况就通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薄熙来案庭审情况通报会已经结束。

【8月22日下午】

审判长宣布开庭。

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公诉人就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庭审现场】

证人唐肖林作证音频公布。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完-

2013年8月21日星期三

《人民论坛》刊文:宪法政治开万世太平之路(全文)

问题的提出:如何破解关于历史周期率的千古难题

古往今来,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任何一个政权成立以后,不管封建皇帝或者资产阶级政府,或者社会主义政权都想"万岁",都希望能够长期乃至永远屹立不倒。这是法政哲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人类有无可能创造出一种坚固的政体,确保"江山永固,万世不易"呢?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这个问题同样尖锐地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很多人都熟知1945年黄炎培与毛泽东在延安关于历史周期率的那个著名对话。黄炎培先生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史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为了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屈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黄炎培先生十分好奇中国共产党如何面对、回答、解决这一千古难题。毛泽东听后,胸有成竹地答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至少从那个时候开始,中国共产党及其每代领导集体就一直在思考、探索这一重大命题:如何创造一个能够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的政体,实现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尖锐提出:"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①提高执政能力,可以解决一时一事的问题,但是要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彻底解决长期执政和长治久安的问题,还必须从制度和体制入手。

2012年12月底,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走访8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在谈话中,总书记再次提到当年黄炎培和毛泽东在延安关于历史周期率的对话,认为这至今对中国共产党都是很好的鞭策和警示。②总书记重提历史周期率,就是让全党不要忘记古往今来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寻找到能够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的可长可久的制度和体制,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久治安。

从古到今,从1945年到现在,这个命题被不断反复提出来。但是正确的答案到底在哪里?考察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经过政治的、经济的等多角度研究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有励行法治,切实确立宪法政治,亦即宪政,才有可能真正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彻底解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和体制问题。

宪政、法治的意义比民主更根本

所谓宪法政治,就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政治,可以简称为"宪政"或者"宪治"。③不管说法如何,宪法政治或者说"宪政"是有特定含义的。笔者在2009年发表的《关于民主宪政关系的再思考》一文中,④论述了宪政的三大关切:第一,任何政府、任何领导人不管其是否民选,无论如何产生,⑤都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接受制约监督,不能滥用权力,不能腐败,即实行"法律之治",把权力放到法律的笼子里边去。即使是民选政府,其行为也要受严格的监督和制约。人们对民选政府往往过分信任,很容易无限授权,而且拒绝任何外在监督制约,这使得如何监管民选政府,保证其不腐败、不滥权,防止民选政府蜕变为超越宪法法律之外的无限政府,也就成为宪政的首要关切。

第二,宪政不仅要求政府权力必须是有限的,而且还要求国家权力的配置必须科学合理,协调高效。国家各种权力如何配置,国家机构如何设置以及相互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应是科学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一定有一个最适合这个国家的历史、国情、民情、自然条件、地理和经济状况的政治体制,宪法学家的任务是发现这个最适合的体制。治国是一门科学,政治应该成为科学。⑥搞宪法也应该是搞科学。⑦可见,宪政除了强调"法律之治"外,还要求必须是科学的政治,是"科学之治"。概括来讲,宪政就是"法律之治"和"科学之治"的结合。

第三,尽管人民不一定直接参与政府的产生,但国家必须要保障基本人权,给予人民一定程度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宪政最初是在英国产生的。1215年,英国就制定了《自由大宪章》,被一些学者视为英国和西方宪政的起源。⑧当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民主,让人民来选举国王及其政府,而是为了限制约束国王及其政府的权力。因而,宪政先于民主而产生。严格来讲,可以说,一直到今天,英国还没有实现完全民主,国家元首不由民选,政府首脑也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宪政早已确立,法治政府早已形成,人权得到了尊重和保障。

从历史上看,专制政府固然容易滥用权力,但是民主政府也可能滥用权力。民选政府及其领导人可能携民意自重,藐视法律,其逻辑是,法律无非是人民代表(议员)的创造物,而民选政府则是人民自己直接"亲生"的。是法律高,还是民选领导人更高?当然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民选领导人比人民间接通过自己的代表制定的法律更具有权威。因此,民主政府可能会为所欲为,如果没有强有力外在的法律监管,民选政府及其领导人就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走向腐败和专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关注民主,但更加重视对民主政府的监督,强调用制度来约束民主政府及其领导人。

这就是宪政的哲学基础和基本逻辑。尽管任何政治体制都需要由人来操作,操作者个人的素质、能力和品行当然与政治产品质量的高低有关系,但宪政更加关心的是,政治权力是否受到应有的监督约束,整个政治体制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无论多好的选举制度都无法保证选出的人一定是最好、最合适的德才兼备之人。宪政的功能就在于,即便出现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无论什么样的人当政,都不可逾越宪法和法律划定的权力界限,都要按照法定版本演出。宪政的眼睛是被蒙上的,无论谁在权力的位置上,无论你是否民选,宪法法律都要监督你,约束你,让你不能为所欲为。

最理想的政体当然是既有宪政和法治,又有民主,这样的体制最坚固,抗震性最强,也就最长久;其次是只有宪政和法治,较少民主;再次是只有民主而没有宪政和法治;最糟糕的是,既没有民主,也没有宪政和法治。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民主可以有瑕疵,有"赤字",不完美,但不能没有宪政和法治,不能有"宪政赤字"和"法治赤字"。宪政、法治的缺失比民主缺失的后果严重得多。

宪法和宪法学应该关注民主,追求民主,但是不应把宪法、宪政与民主这些概念混淆在一起。政治学要深究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关注民主问题,宪法学当然也要关心权力是神授、君授或民授,关心民主本源问题,但其主要使命是研究监督制约权力的技术方法、权力的科学配置和人权的保障,应该是研究权力和权利的学问,是权力科学配置之学、权力监督之学和人权保障之学。宪法学与政治学应该分工合作,而非都去研究民主,而忽视研究如何监督权力、规范民主。

民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但是并非唯一、充分条件,民主只有与法治相结合,实行宪法政治,励行宪政,才是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真正实现政权"万岁"的必由之路。主要原因有四。一是通过宪政建设,把权力牢牢约束在宪法法律范围之内,并为权力运行提供明确规则,避免权力成为脱缰野马,害人害己,导致政权自我解体。二是通过宪政建设,人民可以通过宪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更换政府,无需诉诸暴力,实现了最高权力更替的制度化、法律化,政权可以自我更替、修复、完善,实现自我更新、永葆活力的目的。⑨三是宪政保障基本人权。在宪政体制下,国家尊重保障基本人权,人民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人民与政府形成健康和谐的互动关系。四是宪政为一切纷争提供了法定解决的渠道和方法,杜绝了私人暴力、自力救济。从历史上看,政权灭亡最主要的原因是内战。而爆发内战的主要是因为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长期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最后酿成了内乱内战。之所以这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是因为这个国家根本没有法律,到处无法无天,或者有法律但是法律本身不公平,或者法律公平但是没有办法得到很好实施,人民只能自力救济,暴力频发就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宪法法律制度和机制,把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包括政治性纠纷,都纳入到法律轨道上解决,这样才可能实现江山永固,政权永续。

"一个国家,一部宪法,一种命运"

古代封建政权显然没有能够解决"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问题。不管多么圣明的君主,不管其本人和他的继承人多么能干,不管他的政府如何勤政廉政,最终都没有办法打破"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魔咒。以中国历史为例,从有明确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很多朝代都只有几十年、一百年左右的"寿命",能够超过200年的,只有汉(426年,分为西汉、东汉)、宋(319年,分为北宋、南宋)、唐(289年,其中有21年武则天执政)、明(276年)和清(268年)五个朝代。当这些王朝存在超过200年的时候,一定进入了末期,即将画上句号,历史周期率已经在发作,衰亡的迹象已经非常明显,一直到最后分崩离析,土崩瓦解,被下一个王朝所取代。

一个非常残酷的事实是,国家"富"不一定"强"。两千多年世界经济史证明,我国GDP总量长期世界第一,⑩但是我们并没有能够把"富"变成国家的硬实力,没有"强"起来,没有解决历史周期率问题,其原因不在经济本身,而是政治问题。清朝末代三帝50年时间里(1861年~1911年),中国GDP总量尽管依然名列世界前茅,特别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进行了30多年的洋务运动,国力大增,GDP总量甚至仍然稳居世界第一第二,是日本的数倍,但在甲午战争却惨遭失败。

经济是国家的血肉,没有血肉,是不行的。宪政和法治则是国家的骨骼和神经网络。没有宪政和法治,国家就没有骨骼支撑,没有理想价值,政经失序,社会失范,腐败猖獗,就是一堆混乱不堪、任人宰割的血肉!没有法律秩序的富有,对国家而言可能是灾难。因为这样的富有是在没有法律规则或者法治不健全情况下取得的,没有秩序,没有公平;另外,越富有,矛盾纠纷就越多,如果法律解决不了这些矛盾纠纷,那就只能通过暴力来解决。历史反复证明,不管开国皇帝多么英明,不管有什么样高明的长生不老术,不管宫殿和皇陵修建得多么坚固,不管国家多富,不管GDP多高(甚至世界第一),最终都无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中国封建政权之所以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是没有办法像英国那样实现君主与民主的有机统一,既不敢发展民主,又不愿意建设宪政和法治,结果自然是灭亡。

清朝末年,统治者曾经本能地尝试过立宪,希望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但是没有能够成功。大清宪政改革为什么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导致家破国亡?不是人民和历史没有给清政府机会,给的机会其实不少,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大清皇室和政府一再拖延改革,对建立宪政三心两意、敷衍塞责、消极被动,一再丧失立宪行宪的良机,让"宪法时刻"在自己手上白白错过。到真正认识到宪政才是挽救大清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下决心行动的时候,已经为时过晚,革命的爆发已经无法避免。假设大清皇室和政府能够积极主动、自上而下去推行宪政,不是让民众自下而上去逼迫,宪政改革成功的可能性就极大;假设大清皇室和政府拿定主意,意志坚定而清晰,排除一切干扰,主导立宪行宪全过程,能够成功建立立宪政体,国家就不会分裂灭亡,国土、主权不会沦丧。一直以中国为师的东邻日本,19世纪中期在同样面对西方列强侵略的情况下,之所以能够迅速崛起,一跃跨入列强行列,其主要原因是在亚洲第一个制定了宪法、建立了宪政,立宪行宪成功,顺利完成了宪政转型。

目前,世界上最长寿的政治体制是英国1689年"光荣革命"后确立的君主立宪体制,迄今已经运转324年。在这320多年时间里,英国没有发生过什么内战,实现了长期和平发展。一个体制可以持续适用超过300年依然运行良好,一个国家可以超过300年不打内战,简直是政治奇迹!为什么可以如此,就是因为宪政体制的确立,为政治提供了法定的运行规则,而且任何矛盾纠纷都可以通过法治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正是由于对内确立了宪政,政治体制问题彻底解决,英国才得以在"安内"之后,迅速走上了对外侵略之路,大肆占领海外殖民地。一个本土只有24万平方公里的西欧小国,可以占领全球335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相当于地球四分之一的陆地,还有几乎所有的海洋通道(打开世界地图,我们会发现,大部分海岛和海洋通道都是英国人的名字)。

美国发达的历史同样证明了这个道理。美国是第二个实行资本主义宪政的国家。1787年来自北美大陆13个独立国家(State)的50多个代表在费城制定了今天的美国宪法,建构了符合美国国情的宪政体制。【11】这个宪政体制迄今已经存在并成功运转224年,200多年来只增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在短短200多年时间里,美国一跃超过其他所有国家,不断开疆辟土,增加人口,聚集了世界上各方面最优秀的人才,拥有世界上各种最先进的高科技,是世界最大经济体,拥有人类有史以来最强大的军队,在70多个国家有驻军或者军事存在。相比英国宪政确立以后,迄今300多年不打内战,美国宪政立国200多年以来,只发生过一次内战。但仅仅在过去60年,美国在海外已经打了170次外战。不是说打外战就好,而是说美国能够腾出手来,一致对外,就是因为美国在立国之初就已经"安内"了,建立了符合美国国情的宪政体制,从立国之始就彻底解决了体制问题。"一个国家,一部宪法,一种命运",在美国人看来,美国宪法给美国带来了好运。【12】

英美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资产阶级政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13】就是因为最先实现了宪政,国内政治从此法律化、制度化,任何问题包括政治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国内的任何矛盾都不可能恶化为内乱、内战,英国人不再打英国人,美国人不再打美国人。以美国2000年总统选举出现的计票纠纷为例,在36天的计票纷争中,尽管斗争极其激烈,甚至白热化,但是没有发生暴力冲突,更没有动用军队,没有人牺牲,动用的是律师和法官,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激辩是非曲直。当年12月12日深夜,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一场在其他国家可能会演变为长时间内乱乃至内战的"王位之争",随着最高法院的法槌一落而和平落幕。确实,在英美这些国家不要说发生内战,即便发生类似我们"文化大革命"那样长时间的内乱也几乎不可能,他们的宪政体制已经成功保证了数百年国泰民安,政权稳定,快速发展,并先后崛起成为世界超级强国。很多传统的大国、强国在这些新型宪政国家面前都自愧不如。很多国家长期为内政不宁、政治不稳甚至长期内乱、内战而痛苦挣扎,内忧、内乱往往引发外患,外敌不断入侵,国土主权不断丧失,进一步加剧内忧,内部一直搞不定,更遑论对外开疆辟土了。

相较于英国300多年不打内战,美国立国200多年只打了一次内战,中国自公元前26世纪神农时代,到公元1911年清王朝灭亡,在大约4500年的漫长岁月中,有文字记载的战争共3791次。【14】从1912年至今的100多年时间里,中国也经历了许许多多的战争,特别是很多本应该避免的类似"文革"那样长时间的内战。之所以有这么多内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内一直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宪政体制和法律秩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连续超过30年没有发生过内战、外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30多年来民主法治的发展,使得大量矛盾纠纷可以通过法律得到较为公平合理的解决。

我们不得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迄今还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苏联只存在了不到70年的时间(1922年~1991年),真可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苏联灭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应该说是民主法治长期缺位,没有切实建设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构建可长可久的宪政体制和机制。诚如邓小平同志严肃指出的:"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15】

我们不敢说英美等西方国家就已经解决了这个千古难题,成功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的办法,因为毕竟英国的体制才持续了324年,美国的体制才维持了224年。300多年、200多年在人类历史长河中都只是弹指一挥间。也许英国、美国不久将来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现制,建立新政。但是,现在还看不到这种迹象和可能。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主义制度也应该能够解决,而且应该解决得更好。

宪法政治的中国之路

如前所述,如何解决历史周期率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的解决方法是"民主"。但是实践证明,民主是国家长治久安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有些国家实行民主后,强大起来了。但是有一些国家实行民主后却衰落了,政治腐败了,社会变得更加混乱了。建国后,我们尝试过"大民主",结果走向民主的反面,以致于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使得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第一代领导集体带领中国人民实现民族独立,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其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但是,我们也得承认,他们没有能够解决如何从体制上保证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难题。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后,认真总结了发生"文革"的原因,努力探索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实现长期执政的制度和体制。相比毛泽东同志当年为破解这个千古难题给出的"民主"药方,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的解决办法,除了民主之外,还有"法制"。邓小平同志认识到了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悲剧的真正原因是制度和体制问题。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6】他还指出:"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我认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他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17】因此,必须认真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破解这个千古难题方面,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给出的办法是"民主+法制",这是一个巨大进步!"法制"的实质就是建章立制,确立规矩。任何一个长期存在的组织,无论是政权政府,或者公司企业、社会团体,都一定是内部规章制度极其健全,不靠外力就能够自我运转的独立体。否则,内部一团混乱,或者干脆采取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解决内部矛盾,这样的组织不可能长久,无法跳出周期率的支配。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大旗,不断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事业推向前进。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并写入宪法,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法治不再仅仅是手段、工具,更重要的是战略目标,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方向和价值取向。法治建设的重点不再仅仅是民众和社会,而是转变为政府和领导干部,用法律来界定权力的界限,规范权力的运行,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

江泽民同志1999年1月主持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征求意见时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他强调,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极为重要。这首先需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法律体系,把宪法的一系列原则性规定通过立法落到实处。他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不仅立法成绩显著,而且执法工作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法治的社会环境正在逐步形成。"文革"时期发生的那种公然践踏宪法的事情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权威还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宪法的实现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18】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胡锦涛还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19】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正式提出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概念,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

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1】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宪法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22】

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没有能够解决历史周期率问题,只是提出这个命题,并给出了一半答案"民主",但并没有切实实践民主。以邓小平同志为首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为解决这个历史难题,给出了另一半答案"法制",并为民主法制付出了巨大努力,做出了历史性贡献,真切希望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主义制度也应该能够解决。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把"法制"上升到"法治"的高度,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提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概念,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自然就产生"宪法政治",宪法政治已经跃然纸上。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深谋远虑,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次提出历史周期率问题,警示全党全国,切实研究解决这个难题。提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经过几代领导集体的艰难探索,关于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使共产党可以长期执政、国家可以长治久安,答案应该说已经非常明确,那就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切实建设社会主义宪法政治。下面的问题就是,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有无决心、意志、毅力和魄力,像抓经济建设那样,把宪法政治建设切实抓起来,一直到最终取得成功。

五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讲话的精神和党的十八大报告,目前我国宪法政治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如何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首先,如何实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机统一,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其次,如何实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作为执政党,党必须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具体而言,包括:第一,如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如何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如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第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第三,如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如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些都是我国宪法政治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破解历史周期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制度和体制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成功解决,我们就能够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和长治久安。

二是如何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他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其实,胡锦涛同志2002年在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也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

1999年1月江泽民同志也明确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都不能滥用权力。一定要十分明确,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在这方面,我们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宪法实施的有效保障,包括健全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开展对宪法实施的经常性检查监督,及时地纠正违反宪法的现象,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0多年来,三任党的总书记、历届党的中央领导集体,都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监督程序,可见这个问题之极端严重性和重要性。非常遗憾的是,尽管三任总书记反复强调,党中央一再要求,但在这个问题上始终没有实质推动,现在确实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23】

三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科学配置国家权力,包括横向的人大与"一府两院"的权力配置以及纵向的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合理划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我们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四是如何强化人权保障,改革完善司法体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要保障人权,真正"维稳",就必须改革司法体制,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应该是解决纠纷和问题的,自己不能也变成问题的一部分,显然目前我国司法体制难以适应人权保障和民主法治发展的需要。

五是如何建立健全我国宪法框架和宪法政治,以适应实施"一国两制"和国家统一的需要。首先,我们励行宪法政治,健全法治,发展民主,必将极大增强港澳台人民对国家的信心和支持。反之,如果我们的民主法治长期停滞不前,甚至不断倒退,宪法政治长期无法确立,港澳台人民的爱国热情必然受到极大的打击,人心回归更加艰难,实现国家最终统一就会遥遥无期。其次,我们目前的宪法政治不仅要处理好大陆内部的各种政治问题,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而且还要能够包容统一后的香港、澳门和台湾。一方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提出了很多宪法问题,例如,如何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法律解释权与特别行政区司法终审权之间的关系、特区民主政治发展问题、特区在国家的宪法地位、特区中国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等问题,都是我们以前没有遇到过的宪法问题,我们目前有关的宪法制度和体制急需完善。另一方面关于如何实现两岸统一,我们的基本政策是和平统一。既然是和平统一,就必须面对如何处理"中华民国"及其"宪法"和"法统"的问题。我们目前的宪法体制和架构显然还不能完全适应两岸和平统一的需要。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更大的理论勇气和创新思维,追求中华民族利益最大化,建构适应实现国家最终统一需要的新宪法结构和理论,是摆在这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艰巨任务。【24】

绝不应将宪法政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

总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必然要求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其结果一定是宪法政治。实施宪法政治是我们经过60多年艰苦探索,付出巨大代价后得出的结论,是能够真正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实现长期执政和长治久安的不二法门。实行宪法政治,既能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最终统一,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繁荣昌盛,又从制度和体制上保证党的长期执政,保证政权永不变色,从而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真正破解这个千古难题。

把实施宪法政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是极其错误的。因为我国宪法本身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每次宪法修改也都是党中央提议并提出修正案的,宪法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党的意志最刚性的表达。严格按照宪法办事,就是对党的领导的坚持,违宪之所以是最严重的违法,也在于违宪的本质是违反了党最重要的路线方针政策,动摇了国本和党本。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之所以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是因为我国宪法本质上就是党最重要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依宪治国,不依宪执政,其结果一定是既破坏了法治,也违反了党的根本路线方针政策。从中外立宪行宪的经验教训来看,如果我们党能够积极主动主导宪法政治建设,确立法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真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就一定能够切实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最终实现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的有机统一。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建设的宪法政治,一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全盘西化,全盘引进西方宪政体制,是不可行的,应该坚决避免的,也是投机取巧、没有出息、不负责任的表现。中国人一定要从中国历史和国情出发,寻找中国自己的宪法政治模式。一个体制的好坏,不是看它像不像某个国家的体制,如果像就好,不像就不好,关键是看它能否解决这个特定国家的特定问题。

还要指出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他们尽管也称为人民主权或者人民民主,但是他们的"人民"与我们所说的"人民"是不同的,他们的"人民"特指资产阶级,他们的民主就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尽管这些年来,其民主形式不断完善,越来越像全民民主,但还不是全民民主。我们的民主从价值取向上是多数人的民主,是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建设者的民主,民主的范围大为扩大。因此,我们不能因为资本主义国家也有民主,有人权,有法治,我们就不发展我们的民主、不建设我们的法治、不保障我们的人权。相反,我们还要做得更好,以证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权更有优越性、更有生命力。我们更不会因为他们用了这些词汇,从此就不再使用这些词汇。

"宪法政治"或者"宪政"就像"民主"、"法治"、"人权"一样,不能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有,我们就不能建设"宪政"了。他们可以有他们的宪政,我们要建设的宪政自然不同于他们的,必然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更不能因为西方先用了这个说法,就根本不让我们用这个说法了,人为把宪政划归资本主义的专利。我们不仅要谈宪政,而且还要建设宪政,要建设比资本主义宪政更优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叫不叫"宪政"其实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是,我们要不要监督制约日益泛滥的权力,要不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要不要保障我们自己的人权,要不要实现并维系国家的统一,一句话要不要回答总书记和党中央提出的这个严肃命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实现长期执政和长治久安。只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即便不叫"宪政",也没有关系,我们没有必要在这些名词上去无休无止地争论。

中国共产党已经成立92周年、执政64年,到了必须认真考虑并切实解决这个重大问题的时候了。正像邓小平同志1980年追问的,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今天我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应该做好组织规划和顶层设计,把宪政建设当成科学问题,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来对待。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有时间表和路线图,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这项艰巨任务,并用宪法法律确定、稳定下来,然后保持长期不变。切不可患上"改革疲劳症",把改革的时间拉得太长,让人感觉遥遥无期,失去信心。我们已经改了30多年,不能再改30多年,把改革当成家常便饭,永远改下去。如果政治体制和宪法规则长期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很难长治久安!

尽管英国宪政民主的确立是渐进的,但是到了应该发生质变的时候,他们即刻抓住机会,临门一脚,毕其功于一役,其实只用了不到两年时间(1688年~1689年)就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美国制定宪法,确立宪政体制,只用了短短四个月时间(1787年5月至9月),即便加上13州批准宪法草案的时间,也就不到三年时间(1787年~1989年)。英美宪政体制改革一旦完成、确立,就进入几百年的政治稳定期。这里,我们不是学习英美宪政的内容,而是借鉴其确立宪政的方式方法和坚决果断的态度。

我们很庆幸我们的人民和历史对我们如此宽容大度,再次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契机。这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应该以政治家时不我待、壮士断腕的勇气和胆识,以对人民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带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走出几千年循环往复、兴衰更替的历史周期率,真正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只要全党上下统一思想,坚定意志,精心规划,全力推动,不动摇,不放弃,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我们就一定能够抓住稍纵即逝的历史良机,完成中华民族自己的社会主义宪政伟业!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2】"习近平重提"历史周期律"引关注",新华国际,2012年12月30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2-12/30/c_124166877.htm;"习近平为何重提毛主席的历史周期律谈话?",人民网,2012年12月27日,http://www.people.com.cn/n/2012/1227/c33232-20037015.html

【3】本文中"宪法政治"与"宪政"同时使用,表达的是同样的含义。

【4】王振民:"关于民主宪政关系的再思考",《中国法学》,2009年第五期。下文也有引用这篇文章的一些论述,不再一一注明。

【5】政府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代表谁,为了谁,这是国体问题。宪政其实主要是政体问题。

【6】尽管人类的政治往往是不科学的,但是对科学精神的追求不应该放弃。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我们一直把关于的政治的学问叫做"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的原因。

【7】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49页。

【8】严格而言,今天英国宪政体制是1688年~1689年"光荣革命"后确立的君主立宪体制。这在后文中还有论述。

【9】2011年7月1日,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总结三十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指出"我们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国家政权机关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英国是在1701年制定《王位继承法》以后,美国是在1789年宪法生效、正式立国之初,就先后完成了这一历史性任务。

【10】根据经济学家的研究,中国经济总量(GDP)在公元前5世纪起就领先于世界,一直是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到19世纪晚期以后,中国经济才逐渐被欧美诸国超越。根据麦迪森提供的数据,美国经济在1892年超过中国,英国在1917年超过中国,德国在1948年超过中国,日本在1961年超过中国,法国在1962年超过中国。参见萧国亮:"从世界经济史的视域看中国的长远发展及其地位变迁",《中国经济》,2010年第8期。

【11】美国的"州"其实是我们对英语"State"一词的误译,"State"确切的意思是"国家"。"美国"国名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直接翻译应该是"美利坚国家联合体",说明美国是由一些国家组成的"联合起来的国家共同体",这些"国家"曾经拥有独立主权,今天仍然享有很大的自治权。

【12】美国十九世纪著名政治家Daniel Webster曾经盛赞美国宪法"One country, one Constitution, one destiny"。

【13】资本主义国家尽管实行多党制,但是不管党派的名称叫什么,不管是共和党或者民主党,都是资产阶级政党,换来换去,换汤不换药,都是资产阶级政党,保护资产阶级利益。完全代表工农利益的工人阶级政党是不可能在选举中获胜的。

【14】参见中国军事史编写组:《中国历代战争年表》,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2003年。也有人统计中国5000年文明史,一共发生了6539次战争,其中大部分是内战。

【15】【16】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33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2~273、325页。

【18】199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意见。江泽民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

【19】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12月4日。

【20】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4年9月15日。

【2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2012年11月8日。

【2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23】本人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书中,对此有详细论述。参见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4】中国以前实现并维系统一,主要是靠"中华世界秩序原理"、靠"准血缘"关系来实现并维持国家的长期统一。现在要实现并维系统一,必须靠宪法政治,在法治基础上实现并维护统一。王振民:《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78页。

Constitutionalism: the Road to Permanent Peace

—On How the CPC Can Escape from the Historical Cycle

Wang Zhenmin

Abstract: Implementing constitutionalism results from China's more than sixty years of hard exploration and bitter lessons. Only through practicing the rule of law and effectively establishing constitutionalism can the CPC escape from the historical cycle of sliding into decline after achieving success and fully solve the institutional problems affecting its long-term governance and China's long-term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It is extremely erroneous to put implementing constitutionalism in opposition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Failing to govern the country in line with the constitution will not only undermine the rule of law but violate the Party's basic line and policies. We need to study constitutionalism, and more importantly, develop constitutionalism and build a socialist constitution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ch is superior to its capitalist counterpart.

Keywords: constitutionalism, historical cycle, long-term governance

【作者简介】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主要著作:《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等。


-完-

2013年4月28日星期日

崔卫平:在今天,我们如何爱国

2012年10月4日晚,《共识网》率先发布了一份联署声明《让中日关系回归理性》,这是由大陆民间发起,台湾、香港和全球各地朋友们跟进的呼吁书。呼吁书同时还有一个简短的说明:表达对于国家主权的看法,是我们的意愿。我们认为,只有通过行使对于国家主权的发言权,参与表达对于国家主权及相关事务的意见,才能体现自身主人公的身份,释放出"主权在民"的这个精神实质;同时,只有运用我们的理性,才能担当此责任。

呼吁书本身及这个说明,释放了对许多人来说感到不习惯的立场,它们看起来是互相矛盾的:既站在坚持国家主权一边,又批评了政府限制经济文化交流及反日游行街头骚乱的做法。用一般人们的话来说,是两头不讨好。但这样做正是我们的出发点。现实本身即是矛盾体,生活在现实之中,便是生活在矛盾之中;响应现实的要求,便是响应矛盾的要求。

回过头来看这些年出现的爱国风波,大多停留在两级激荡之间:一方面是街头的亢奋激烈,另一方面则是网络上的冷嘲热讽,指责其为狭隘民族主义。整个事件期间,许多人为此放下了手头的工作,去观察去议论,然而面对一时汹涌的表面,人们所产生的仅仅是应急性的反应,来不及深入思考,所发表的看法往往是仓促的。人们知道中国这个大地上许多基础设施,比如大桥或公路,因为一时赶工而沦为豆腐渣工程,我们也不能因为过于匆忙粗疏,而制造观念上精神上的豆腐渣工程。

发布《让中日关系回归理性》呼吁声明期间,我正好读到了《国际先驱论坛报》上阎连科先生撰写的文章《让理性成为社会的脊梁》,这么好的题目却不能第一时间在国内发表,令人深感遗憾。阎先生写道:"中国很大,中国众多的人每天都生活在焦虑之中,连他们自己都无法说清,他们为什么焦虑、为谁而焦虑。这种焦虑,总是在煎熬中等待一个排泄的窗口和渠道",这是一个敏锐的观察,也是一个体谅的理解。但是,在文章的结尾处说道:"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当文化、文学被冷落、泯灭时,面积还有意义吗?"我觉得不能认同。实际上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同样的现象中得出不同的结论,看上去相近的立场而又存在重大分歧,这是完全可能的。实际上,这份两岸朋友共同联署的《中日关系回归理性——我们的呼吁》也引起了较多争议,以及自从这次应钓鱼岛事件升级以来,便始终与周围的朋友产生争论。我希望有机会能够对于争论中的焦点予以回应,也一并回应阎连科先生。

不要羞辱他人

人们不可能事先准备好对于所有问题的现成答案,总是一边观察一边学习。尤其是有关国际事务,有关领土与国家主权,这次是有关对日关系,应该如何看待如何发言,一般人们不仅感到较少经验,甚至还会有一点抵触的感觉。

捷克前总统瓦茨拉夫·哈维尔(Václav Havel)在那篇《对沉默的解剖》(Anatomy of a Reticence)一文中,深入分析了这种抵触情绪——当西方的和平组织成员,跑到布拉格来寻求签名反对在北约部署导弹,没有想到东欧的人们包括勇敢的异见者,表现得如此沉默冷淡,仿佛遇到了一件带点滑稽的事情。因为他们"每天面对肆无忌惮的权力被弄得心力交瘁",因为他们每时每刻体验着对于自身"毫无希望的感觉和没有意义的感情"。一个人平时实际上什么也不能做,感到被囚禁被钳制,他怎么可能想到要去关心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的"神秘的星际条约"?显然,这种消极逍遥的态度,并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逼仄的环境限制了人们的视野和自由表达。

这肯定也是一种犬儒主义,没有什么特别称赞的。如果有其他人想要对于有关国际事务发表他们的看法,这也不一定是坏事,哪怕这些看法尚属于不够成熟,尚嫌稚嫩。难道我们自己不正是这样,通过一步步的犯错和修正而走过来吗?

在出现街头打砸烧之前,"抵制日货"的口号和做法,率先变得触目。然而与此相关的另一条口号,在我看来也比较触目,即"抵制日货,先抵制蠢货"。在"蠢货"的表达中,有那么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有将"人"混同于"物"的嫌疑。"脑残的爱国者"、"爱国的SB"、"失心疯"、"弱智给人看",类似表达的优越感从何而来?这种表达并没有让权力感到任何压力,而恰恰针对了那些与自己处境相近的人们,同样都是被剥夺者。让人担心的是,这仍然是一种意识形态歧视,因为观点立场不同,就可以将对方看作"匪夷所思",看作可以羞辱的对象,将他们视为在某些方面(智力)有缺陷的人们。以"残疾"为理由来批评不同意见的人们,肯定不是一个好的主意。

大街上出现游行队伍,想必是得到政府允许的。然而,由此出现了另外一种"以官方为中心":凡是官方拥护的,我们就反对;凡是官方反对的,我们就拥护。这并不是独立人格的体现,而是一种反应性人格,是被动的,应激性的,甚至是依附性的;是等待官方的意见,然后再作出自己相反的反应。

爱国没有风险,这也是一条重要的批评意见。在今天缺乏宽松的言论条件下,在有人因为言论而遭受牢狱之灾的情况下,勇气当然是需要鼓励的。然而,一个人自身具有勇气,这并不能令他居高临下,对他人采取鄙视的理由。他不能拿自身勇气的尺度,去要求和衡量他人。

在我们的社会里,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时期被剥夺,这种剥夺不仅体现在政治经济方面,而且体现在掌握话语方面。应该说,游行队伍里的一些人们,举着一些辞不达意的标语,难道不可以去想想这是一些被剥夺得更为深重的人们吗?他们环境更为逼仄,他们的处境更为艰难,他们的视野更受限制。他们是在表达自己的某种诉求,也许表达得不够准确,缺少更多的话语资源。

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特权社会,它就是一个充满歧视的社会。许多歧视和羞辱是由制度提供保障的。包括身份歧视、民族歧视、性别歧视、政治歧视、地域歧视等等,随处可见。可以说我们的社会是依靠各种歧视和无理剥夺才得以运行。一般人们不得不接受这个世界,同时不自觉地接受了这个世界存在的逻辑:因为自己受到歧视,觉得自己有理由去歧视别的人们。从自身被羞辱当中,发展出一种急切地想要羞辱他人的愿望和冲动。

如何处理不同立场观点的区别,越来越成为我们当中的一个问题。

尤其是在网络上,人们自己闯出来的言路越来越宽,不仅是对于政府的批评,而且互相之间的分歧也日渐呈现,有了意见也就有了意见冲突。本来是站在同一阵营中的人们,很可能因为某件事情而立场相反。本来对于不同意见可以绕着走,后来发现根本绕不过去。网络的匿名性,则使得恶言恶语容易缺乏约束和太过任性,影响了不同意见之间的交流对话,妨碍了创造不同意见并肩共存的空间。现实中的暴力往往从语言暴力开始。

有人提到了义和团,提到了文革。毫无疑问,所有这些历史记忆,正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当下现象,建立必要的警觉。然而,任何比喻都有其局限性的一面。9月中旬在中国一些城市发生的骚乱,只是局部性的,不需要太过夸张。需要相信这些年来中国已经走过的道路,相信中国民众在几十年的生活中已经培养出来的理性和某些免疫力。这就像日本曾经发生过军国主义当道,在今天也不乏右翼种种,但是一定要说这个国家正在回到军国主义,或者正在出现这样的势头,那么则是以偏概全,不能表达日本社会战后走过来的道路。

在赋予"文革"、"义和团"理解背后,所谓"暴徒"的形象呼之欲出。有消息说在一个城市被抓的实施打砸抢的游行人员中,许多人不知道钓鱼岛的地理位置。他们狂暴行为的动机显然是杂芜的。谁知道这些人做这些事情,头脑里到底想的什么?或者根本就什么也没有想。什么原因让他们心灵和头脑空空荡荡?让他们那么容易失去理智?

同样,另一方又拿"公知"当一个羞辱性的词汇,不分缘由地抱着一种极度不信任的态度,也是一种倾斜的心态。你认为已经发言的人们做得不够好,你可以做得更好,把话说得更透彻,道理讲得更恰当,开展和平的话语竞赛或话语权的争夺,而不是仅仅在一旁讥笑嘲弄。

互相给予一些理解,而非一味谩骂,才对我们共同的家园富有意义。

"国"的疆界里有什么

发布《让中日关系回归理性》期间,我在微博上写:"即使是官方允许释放的,即使出现了那么丑陋的表现,但是也不能抹杀所有人的爱国热情。将一切归结为官方背后操纵,认为人民仅仅是被动的棋子,不存在任何自发的可能空间,不承认除了自己之外的其他起点,无助于从实践中培养和呼吁公民的责任感及理性精神。"

其中出现的"爱国热情"和"自发的可能空间",招致了许多批评。关于"爱国"这个问题,是应该面向社会做出正面回答。

国家的"国"这个字,四面是一个方框,首先意味这一个疆界。这个疆界具体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我们是否在自己的生活中,通过自己的经验,也能够感受到它呢?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故土"。一个人总是出生在某个地方,他的父母将他带到了这片土地上,在这片土地上将他养大成人,一般来说,他也会在这片土地上养育后代。而这个过程之所以延绵不绝,那是因为原来寸草不生的地方,已经被他的祖先捂热了。有一个地方,成了他的故土、故园、故乡。

即使存在许多限制,即使存在许多逼仄,但是透过灰霾的天空,在这里而不是在别的地方,我们有着太多有关亲人、亲情、朋友、友谊、爱的记忆,有着体验自身生长及与他人一道生长的经历,分享着与周围同胞许多共同的纽带:共同的教室和草场,共同的乡村、城市、街道与广场。在某些时刻,我们一起希冀,一起举杯和感到胜利,也一起体验失败、痛苦和绝望。再曲折的道路也是我们一起目击和经历的,在艰难的处境也是我们一起面对的,和需要继续面对的。这就使得我们互相之间有了更多辨识的可能,有了更多共同的纽带和默契。

如果要问我什么是"爱国"?那么我就要说这是人的一种基本感情。

要不然我们怎么会对于发生在这片土地上的丑陋行为,感到特别愤怒呢?怎么会觉得砸在同胞脚面上的石头,也落在了自己的脚趾上呢?怎么会去关心隔山隔海某个地方因拆迁自焚的人们,关心因网上发帖遭遇跨省追捕的人们,关心在生命线上挣扎的小贩?怎么会感到同胞的痛苦就是自己的痛苦,看到他们受罪觉得如同自己受罪?

这也是为什么需要关心钓鱼岛的理由。从地理位置看,钓鱼岛离谁更近?台湾。小岛附近是台湾渔民们获取生计的地方。虽然是海域,也相当于被祖祖辈辈捂热的热土。岛屿附近生产鲣鱼,地理环境与气候条件十分有利于台湾渔民前往作业。渔民们为避风及修补渔具,曾经长期使用该岛。争论的根子仍然通往《马关条约》。无论如何,迟至战后1972年美军托管时期,苏澳、基隆渔民们前往打渔不断。风波起至美国将其私授给日本之后,传统渔民就经常遇到日本海上保安的取缔骚扰。我们一般人不熟悉"渔权"这个说法,正是台湾渔民率先提出了"要渔权,先要主权"的口号。这之后,才有新闻媒体、知识分子和台湾社会的跟进。

因此,钓鱼岛问题不能归结为"面积"问题,也不是"荒岛"(茅于轼先生语);将其归结为石油,更是一个贪婪的说法。保卫钓鱼岛,是保卫人们自由和平的日常生活,是保卫当地人们世世代代的生活方式,是为受到欺负的同胞站出来说话和声援,是争取一个有力的外部框架,使得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自主地生活。在这方面,大陆做得晚了,已经对不起台湾渔民了。莫言先生在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之后评论钓鱼岛,说:"搁置争端,你把它放在那个地方是影响不了两国人民的睡眠和吃饭的,甚至这样可以让鱼类生活得更好一些",也是一个缺少体谅的说法。

"共同体"不是人们容易联想到的"集体"或"集体生活"。"集体"泯灭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而"共同体"则召唤独立自由、富有个性的人们,召唤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和创造的人们。共同体是独立自由的人们平等的联合体。在这里,人们感到比在别的地方更加自由自在,更加能够理直气壮和挺起胸膛做人。他们喜欢说,"我不需要一个主人",而不说"这是我的权利",因为他自己就是那个主人。

"共同体"中成员不仅具有拥有一份独立生活的自豪,而且能够感受到共同体成员之间的那些纽带,关心共同体的利益,这称之为"共同利益"。不是为了让少数人所窃取,而是他们共同的福祉,即人人所能够得到的那一份保护。当然,这样一个共同体肯定也不是排外的。就像一个真正自由的人,才能理解另一个自由的人,共同体成员所奉行的自由原则,使得他们愿意去理解和接纳依照自己原则生活的其他人们,视他们为平等的伙伴和兄弟。

是的,眼下中国离这个目标很远,非常遥远,但是任何东西都不是静态的,在国家的疆界找"国"这个字的方框里面是什么,和能够有什么,全看我们怎么往里面放进去什么。国家的面貌和形象,取决于我们作为公民(主人)如何塑造她。这就是我为什么要说:"你所站立的地方,就是你的中国。正是你的中国。你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你是什么,中国便是什么。你有光明,中国便不黑暗"。

实际上,如今的人们,越来越体验到自己身上的力量,越来越参与这个社会走向正常轨道。在网上喊一嗓子,转发一个帖子,你不正是这样做的吗?促使你这样做背后的动力到底是什么呢?显然不仅仅是出于个人利益。相反,在这种争取中许多人的个人利益,是遭到损失的。然而人们为什么原因这么做?是出于对于同胞的关切关爱,是对于共同家园的忧心忡忡,是对于这个民族未来的一份责任。

在今天,那些为了共同体内的自由去争取去抗争的人们,为了同胞不受欺凌而大声呼吁的人们,为了反抗独裁者反抗暴政而付出巨大代价的人们,为了听从自己良心的声音而不得不说话的人们,真正为这片土地的未来而着想的人们,才是爱国者。

爱国者不是唯唯诺诺的人,不是自甘为奴的人,更不是腐败者,不是压制和欺凌同胞的人,不是从自己同胞手里夺取土地和房屋的人,不是视人民为"蝼蚁"的人,甚至以爱国的名义投机谋取个人利益的那些人。这些人撕裂了共同体的纽带,破坏了共同体的精神和道德。

认为爱国会妨碍启蒙,主权的要求会压倒人权的要求,是许多人的忧虑。实际上,民族国家本身,正是现代性诉求的一部分。它的现代含义在于提供普遍而平等的成员身份,以"国民"、"公民"、"人民"取代"臣民"或"奴才"。当人们说起"公民"这个词,首先意味着他是某一个地方的公民,是在某个地方当"主人",而不是任何地方。当然,起点上的东西,并不能代表所有的东西;和平生活的条件,不能替换和平生活本身;共同的生活内容,不能代替个人生活的自由和选择,但是否有可能将它们并列起来,而不至于以一个压倒另外一个。

网络上也存在这样的反对声音:台湾的保钓,是民间发起,而在大陆,则是官方发动,意义不一样。是否可以这样说,不仅是做什么事情,还在于怎么去做。具体去做的纹理纹路,同意什么如何同意,反对什么如何反对,才镌刻和释放了具体的立场本身。如果你不同意官方及街头那样一种高调的做法,那么你可以就这个议题发展出自己理性、务实的表述,在晦涩混乱的时刻引入理性清晰的立场,重新塑造运动的新形象。

这才有了我们那份联署呼吁《让中日关系回归理性》。呼吁书的第八条写道:"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故土上生活、劳作,养育后代,参与社会事务及国家事务,拥有对于国家的主权,并拥有对于国家主权的一份发言权。基于这个原因,我们认为在政府处理主权事务时,需要倾听民众的意见,而不是把民众甩在身后"。

不能因为他人的罪行付出自身人性的代价 

一些日本媒体来采访我,谈论关于联署呼吁书的始末,我也不失时机地向他们请教日本民众对于其政府国有化钓鱼岛的看法。从中得出的印象是:日本民众大都不觉得国有化钓鱼岛是一个什么问题。如果最近的争端引起了日本民众的关注,那么,他们主要关注在中国城市一些街头发生的骚乱。他们对于中国人如此强烈的反应,感到不解和恐惧。

"领土问题为什么要与历史问题联系在一起呢?"日媒记者替他们的民众不断地向我提出这个问题,也让我越来越陷入了沉思。

两个国家民众的反应相差如此之大,对于事情轻重的理解完全不同,明显生活在不同的世界当中。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仿佛刚刚从战争状态中走出来不久,对于日本人仍然抱有对待当年的侵略者那样一种心态。一位网友在我的微博上写道:"我二爷就是被日本兵挑死的,村里好多老人都被日本人虐待过,虽说已经过去了那么多年,但提起日本人,都还恨得牙根痒痒,这种仇恨是永远无法释怀的。" 这种情绪很有代表性。

毫无疑问,日本方面首先要对这种怨气负起责任。就像我们在呼吁书的第二条中写道的:"不能否认,战后日本在承担历史责任方面,没有做到让周边国家的人们心悦诚服。在中国民间,始终存在许多积怨。首先需要面对这些积怨,然后寻找化解的途径。这一方面需要对于战争的过去有足够的认识,体现以德服人,另一方面,不能再制造新的争端,激发起本来就存在的怨气。"

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观察问题的另外一些视角,并希望以这个视角来补充我们此前的认知,这便是——在处理战争遗留方面,我们自身是否也存在着某些问题?是否有一些重要的必须去做的事情,我们自己没有去做?比如战后某些必要经历的阶段而我们没有经历,某些必要采取的措施我们没有采取?因此才让这种"对日怨气",如同我们民族记忆和民族生活中积存的淤泥,始终没有面对,也始终没有得到疏通和释放。

我说过自己最早倡议建立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但是我没有说过,作为南京大学的学生,之所以提笔给当时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写那封信,背后还有一个故事:我是从一位日本人那儿,第一次听说南京大屠杀的事情,一个新年晚会上,这位日本留学生用不熟练的汉语对我说:他本来以为作为一个日本人来南京,南京人会对他如何如何(他做了一个手势,两只手臂从空中落下,意思是将他揍扁),但是他发现南京人什么也没有做,为此他感到惊讶。我不记得他是否运用了"南京大屠杀"这个词,但是肯定他让我明白了这个意思。当时来中国的,多是左派学生。他讲述的这个情况,对我产生了强烈的刺激。

那一年应该是1982年,报纸上突然登载了许多当年日军入侵的照片,普通平民在南京城里受辱受死的种种惨景,让人感到十分震惊。而同样感到震惊的是,此前为什么没有人告诉我!我在那份倡议信中写道:"我在此学习了四年多的南京城,曾经是日本侵略军进行杀人竞赛的场所!我所熟悉的街道,曾经布满了亲爱的同胞的尸体和鲜血。"

那些被沉埋地下的面庞,她们绝望的眼神,绝望的躯体,为什么多年被死死封存,彻底消失在人们的视野当中?是哪些具体的有血有肉的人们在受罪?是哪些母亲和女儿?哪些父亲和儿子?哪些祖父祖母和孙儿孙女?她们在通往死亡的道路上到底经受了什么?事情是吃过午饭发生的,还是吃过晚饭?是在家门口还是在胡同的巷子里?她们身上哪里疼,哪里最疼?映入她们眼帘的最后一片树叶,是从哪一棵树上掉下来的?所有这些细节,对我们仿佛无足轻重,对她们却非常重要。那是他们生命的最后时刻,是他们与这个世界最后的联系,是关于这个世界的最后消息。

我们没有把受害者作为主体来对待,没有将那些死去的人们,当作曾经是活生生的人,曾经与我们一道分享这个世界的人们。他们是如此不愿意离开这个世界,是在某个时刻,生命的钟摆突然停止。而后来的我们没有留出足够的空间,让他们开口,讲述他们的遭遇和感受。我们将他们仅仅当作被动的"数字"。

我们小时候对于战争的理解主要来自电影。电影冲突往往在"日本鬼子"与"英雄主义"之间展开。故事的主线当然放在战斗英雄一边,"日本鬼子"也只能是陪衬。既然是英雄赴死,那肯定是慷慨激昂的,是一曲正义压倒邪恶之歌。脍炙人口的《地道战》、《地雷战》,更是带点喜气洋洋的抗日战争胜利的凯歌。然而作为战争的受害者主体,那些深受伤害的人们的故事,仅仅是为了说明"日本鬼子"的邪恶,轻轻点过,而没有站到他们的角度、他们的要求与感受来看世界。这些人普普通通,未必当得了英雄,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进不了历史,但是难道因为此,他们就不被记载、不被关注?

今年六月份我在北京访问了一位法国学者石妮歌(Nicole Lapierre)。她是在法国出生的波兰裔犹太人,1970年代初作为受害波兰人的后代前往波兰老家,倾听前辈们讲述自己的受害经验。她对我说,西方国家也一样,战后人们将建设新国家和讲述战斗英雄的故事排在了第一位。作为受害者犹太人讲述自己的故事,只是到了1962年在耶路撒冷审判艾克曼的时候,有犹太人出席法庭作证词,开始启动了受害者本身的讲述,引发了以受害的犹太人为主的讲述历史的方式,尤其是那部著名的长达九个小时的纪录片《浩劫》(Shoah)。随着1985年这部电影的放映,"Shoah"这个词也开始流行,这个来自希伯来文的词汇,更加能够释放受难者的处境,表达他们的悲惨凄凉,不存在救赎的可能性。

说到底,在讲述方式的背后,是一个观念的问题,即如何看待普通人的生命和价值,需要重视籍籍无名的人们所遭受的损失和痛苦,而不要被历史的英雄挡住了他们的身影和声音。

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后来变成了一个无法验证的抽象数字,对于这种事情,我们自己的文化、自身的历史传统是要承担起责任来的。而政府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放弃战争赔偿的背后,是如何对待一个个普通百姓战争损失的问题,是如何记载他们的损失和痛苦感受的问题。仅仅是来自官方的一笔勾销,怎么能够不让怨气转入民间,转入地下而不能释放?

所有在大地上发生过的事情都不会轻易消失,即使再压抑,也仍然会通过某种方式顽强地释放。无数个人的细微遭遇,没有能够推动历史进步,但是却在我们的大地上留下了深刻烙印,也在我们每个人的精神上,留下了看不见的深刻烙印。在某种意义上,那些冤死的鬼魂,就像我们身边的空气,不停地提示我们,拉扯我们的衣裳,向我们发出某种召唤。我上小学的时候,每天在路上遇见一位漂亮阿姨,中等个头瓜子脸。右嘴角上长着一粒黑痣,但是她站在街上又唱又跳,大人们说,她是在12岁时遇见日本人被吓成那样,没有人为她的损失和生活负起责任。我的祖母裹小脚,曾祖母也是,"跑反"(指日本鬼子来了,老百姓得到消息之后,不等鬼子进村就跑了、躲了)需要过独木桥时,她们没有能力走过去,便贴在独木桥上运用四肢爬过去,而且,脸上还涂着锅底的黑灰,需要将自己弄得丑陋万分。童年时祖母是我心目中的仙女,她的讲述令我感到痛苦。

我们的联署是从一个理性的起点开始,后来我却发现自己变得越来越感性,越来越意识到在我自己身上,同样存在那场日本侵华战争的阴影,我自己也属于抱有对日怨气的中国普通老百姓之一,是他们其中的一员。一些沉睡的东西在我自己身上苏醒,许多破碎的故事在我喉咙口拥挤,挣扎着想要跑出来。在微博上我写道,本来是想来解决问题的,结果发现我自己正是问题本身的一部分。

当我们继承战争遗产,也同时继承了一个无主体的位置,即不发声的位置,被忽视的位置,被动的位置。说到底,是不需要让人体验到需要自己面对问题、处理问题的那个无力位置。无边的愤怒从哪里来?从沉默中来,从不被开口中来。对于今天的许多人们来说,并没有亲身经历过战争的危机,但是天生继承了这样一种无边的沉默,被压制的痛苦。它像一种野性的东西,在我们身上疯长。而如果再加上别的问题找不到出口,那么它就变得更加野性和狂乱。

接下来的问题来了。假如我们开始意识到自己身上,在潜意识的某些地方,有着这样一些阴影,一些被钳子夹住的部分,那么是否可以开始面对它们?并决定着手处理它们?如果我们不是想要继续生活在这种被隔离被排除的无语状态,不想成为怨气的囚徒和仇恨的奴隶,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动手想一些办法,让自己得到某种能够释放和解放?难道我们一定要让这份不幸的愤怒,原封不动传给我们的后人,让她们也世世代代生活在怨恨当中不能自拔?

阎连科先生在《让理性成为社会的脊梁》提到,"让政治归政治,让文化归文化","文化与文学是人类存在的最为深层的根须",难道人的心灵(那些淤积的东西)不也正是文化与文学特别关心的吗?帮助人们认识和了解自己,包括让死者开口,不也是文化的使命吗?他们的生命是无法赔偿了,但是可以记住他们,在内心里来容纳死者,用心灵的方式祭奠她们,我们自己的心灵也可能变得宽广和得到疏通。

这样说,不等于说文化万能,更不等于单方面(从主观方面)来解决问题。在中日关系问题上,在解决钓鱼岛争端问题上,所有那些该做的事情继续照做,而且还要做得更好——军事的、外交的、各种民间途径的交流对话,包括在战争认错和道歉问题上,对于日本需要继续施加道德压力。但是,作为文化也好或者公民社会也好,需要想出许多聪明的办法,运用智慧来面对我们曾经遭遇的民族伤害,包括提供更多讲述和倾听的空间,让民众心理淤积得到缓释和限制。

从受害者主体这个角度,我们还应该想到,假如我们同胞之间互相不尊重,不去考虑对方的感受,怎么指望别人尊重你和考虑你的感受呢?假如我们互相之间不存在互相珍视和倾听,如何能指望别人来倾听和珍视我们?如果我们想要促进政府来尊重和倾听民众,那么也要建立民众之间的互相尊重和珍视的社会基础。这就又回到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中去: 互相理解,尊重不同立场。

出处:http://cn.nytimes.com/article/culture-arts/2012/11/27/cc27cuiweiping/

-完-

2013年4月25日星期四

美国国务院《2012年度人权报告》导言

美国国务院

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2013年4月19日

2012年度各国人权报告

导言(Introduction)

本报告评估2012年度全球人权状况。在突尼斯和埃及的抗议活动引发"阿拉伯觉醒运动"(Arab Awakening)两年后,这一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国家仍然处于动荡不安和难以预测的变化中。每个国家的内部政治和社会动态不尽相同,但是对尊严、更大的经济机会的追求以及国家政治前景的利益相关性,仍然是驱动这一地区男女公民的强大动力。

在过去一年里,我们看到了由领导人和普通公民的理想和勇气带动的民主变革令人振奋的实例。突尼斯总统和利比亚司法部长都是资深的人权倡导者。格鲁吉亚举行的议会选举带来权力和平过渡,这在后苏联(post-Soviet)共和国中是罕见的成就。此外,随着缅甸政府结束数十年的独裁统治翻开新篇章,缅甸在2012年取得了长足进步。

"阿拉伯觉醒运动" 初期的希望现在面临转型不彻底和出现争议这一严峻的现实:叙利亚巴沙尔•阿萨德(Bashar Asad)对自己人民实行残酷镇压;也门、巴林及伊拉克社会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并发生政治暴力;埃及和利比亚面对走向可持续民主的严重障碍。在很多国家中,大众要求民主变革的呼声激增,冲击着过时的经济和政治结构,因此世界面临着新的挑战。

今年是发布这项年度报告的第36个年头,这一做法体现着美国对世界人权进步的关注和支持。

在一个政府保护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的和平世界中,我们自身的实力和繁荣会更有保障。正如欧巴马总统在第二次就任演说中所说,"我们个人的自由与地球上每个灵魂的自由密不可分。"

在我们回顾2012年世界人权状况时,五个方面的动态最引人注目:

• 世界范围内公民社会的活动空间缩小;

• 中东地区人民持续的要求民主改革的斗争;

• 缅甸朝新兴民主迈步和对公民社会实行初步开放;

• 在对传统媒体和言论自由的压制不断增加的同时,信息和通信技术正在改变游戏规则;以及

• 弱势群体面临的持续边缘化和暴力。

公民社会的活动空间缩小

公民社会是民主社会的生命线。国家的成功或失败取决于其人民和领导人作出的选择——不管他们是在政府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还是在独立工会或非政府组织(NGO)拥挤的办公室中。当个人能够彼此相聚到一起,发表各自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时,他们是在挑战和支持政府,要其达到更高的进步与繁荣标准。当社会各部分的人为了共同利益而共同努力时,当生气勃勃且富有批判性的辩论可以扶助政府决策时,国家就会更强大。欢迎并鼓励公民社会行动的政府更加稳定和富有韧性,那些社会更加兴盛;而政府对公民社会的的镇压则是掌权者式微脆弱的表现,是政府抑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典型特征。遗憾的是,有些政府看来正在效仿其他政府的限制性策略,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地区性大国正在为其他邻国政府树立负面和有诱力的榜样。

在2012年中,随着政府持续压制或攻击个人用来组织、集会或要求统治者有更好政绩的手段,公民社会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阻碍。从伊朗到委内瑞拉,对公民社会的镇压方式包括:新法律阻碍或阻止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更严格地限制社团组织接受外国资金;杀害、骚扰和逮捕政治、人权和劳工活动人士。

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少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和公民自由。这些措施包括:制定限制非政府组织——特别是接受国际资金的组织——的法律;大幅增加对未经许可的抗议活动的罚款额度;重新将诽谤定罪的立法;允许官方机构在未取得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封锁某些网站、限制因特网自由的法律;以及颁布刑法修正案,大幅放宽了叛国罪的定义范围。

在2011年底,埃及政府采取了针对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行动,警察突袭了多个支持民主和人权的团体,其中包括总部位于华盛顿的全国民主研究所(National Democratic Institute)和国际共和研究所(International Republican Institute)。政府指控公民和外国人"运营无照组织"和"未经允许接受外国资金",并对外籍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处以为期数月的旅行禁令。在整个2012年,有43人受审——且程序拖沓,埃及政府并继续利用繁琐的登记程序来阻止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在埃及开展工作。

在孟加拉国,独立工会登记和开展组织活动的能力继续面临重大障碍。此外,政府对工作场所安全标准缺乏关注是导致服装厂发生多起致命火灾的部分原因,其中包括发生在12月份造成114名工人死亡的塔兹雷恩(Tazreen)制衣厂大火。

在中国,政府强加的繁琐登记规定有效地阻止了被政府视为可能对其权威构成挑战的独立政治、人权、宗教、精神、劳工及其他组织的组建。政府不断加大努力让政治活动人士、公益律师噤声,并采用包括强迫失踪,"软禁"和 严格的家中软禁等法外手段,阻止公开发表独立意见。

但是,也出现一些有希望的迹象。在阿富汗,重新修订的《社会组织法》(Law on Social Organizations)于12月在议会下院通过。改变包括,新法律将取消社会组织接受外国资金的现行障碍。在蒙古,《公共利益活动法》(Public Benefit Activities)草案为政府支持公民社会奠定了基础。该国政府还在准备针对将服务外包给公民社会组织立法。如果得到通过,这些法律将为公民社会带来新的国内资金来源,同时确保公共资金分配透明和接受问责。

中东和北非地区持续的争取民主改革斗争

中东现在所处的变革与20年前横扫拉美、欧洲和欧亚大陆的变革有着同样深远的意义和影响。这个地区的进展情况不一,此刻面临的挑战——即一个已历时两年、很可能会是长期和艰难的转变——十分巨大。被压制了数十年的辩论和分歧正在重新浮出。首次出现了对机制的问责。年轻人急切希望改革和取得结果。公民和政府正在交涉行事的民主规则。

在引发阿拉伯觉醒的国家,2012年见证了一个颠簸不平的过渡,从抗议行动到政治举动,到决意粉碎民众意志的政权的残酷镇压,以及将民主愿望转化为现实所必然遇到的挑战。出现了一些鼓舞人心的民主突破,但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叙利亚,对公民社会的保护受损,出现针对妇女的性暴力、针对少数宗教群体成员的暴力和将其日益边缘化,以及不断升级的侵犯人权行为。这一地区的每个国家都会沿着自己的道路发展,但是,那些对自己人民的愿望无动于衷的政府将难以维持现状。

在叙利亚,阿萨德政权继续对人民施暴。该国政府对和平的平民采取频繁的警方和军事行动,包括对送葬队伍、等待救济的人群、学校、宗教场所和医院进行攻击,并继续肆意滥用致命武力恐吓叙利亚人民,以迫使他们屈服。性暴力普遍。根据联合国的数据,自从叙利亚危机发生以来,有多达70,000人死亡,死亡人数从2011年夏季的每月约1000人上升到2012年7月的每月平均超过5000人。

在伊朗,政府除了支持阿萨德政权和境外的恐怖组织外,继续限制本国公民的权利。该国政府针对记者、学生、律师、艺术家、妇女、少数民族和宗教活动人士及其家人施行带有政治动机的暴力和镇压。根据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该国政府在2012年处决了523人,很多人是在秘密或不具正当程序的审讯后遭到处决。对于因政治和与人权相关的活动被逮捕的人,检察官经常加以moharebeh"对天主怀有敌意"的指控,这一模糊且过于宽泛的罪名导致判死刑。该国政府颁布了针对妇女的活动、教育和就业的新的和广泛的限制规定。

巴林在2012年年底仍处于十字路口。该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落实巴林独立调查委员会(Bahrain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f Inquiry)报告的建议。但是,截至年底,最重要的关于解决巴林社会根本上的不平等问题的建议未得到落实,教派紧张关系继续升温。

在埃及,除非政府组织遭到镇压以外,2012年还目睹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增多、安全部队未能保护科普特基督教徒(Coptic Christians)免遭数次社会暴力攻击、许多作恶者得以逍遥法外以及政治两极分化加剧。后者导致出现广泛的抗议活动——围绕支持和反对总统宣布其行动暂不需经司法审议以及迅速实施有争议的新宪法;新宪法在12月匆忙组织的公投中获得通过。

令人鼓舞的是,2012年利比亚人民和埃及人民参加了数十年来第一次有竞争、有公信力的选举活动。突尼斯继续保持了许多在2011年取得的建设可持续民主的历史性成就,全国制宪议会(National Constituent Assembly)实施了开放和包容性的宪法起草程序。同时,利比亚新当选政府努力对地方民兵组织和极端暴力施加控制,9月份发生在班加西(Benghazi)的极端暴力事件造成包括美国大使在内的四名美国人死亡。

在2010年底由一名突尼斯水果小商贩的失望所引发的大范围变革将以不同的方式对未来几十年产生影响。这一地区向民主的转型不会是直线型的,肯定会有挫折。

但是,必须以一种历史的长远眼光来分析这些变化,并在这个地区的人民追求建设自由、民主、包容和稳定社会的过程中稳定地致力于与他们共同努力。

缅甸新兴民主转型

伴随着2012年美国持续的、由总统访问达到高潮的外交接触,缅甸继续采取重大措施,走向历史性的民主转型,首先在1月释放了300多名政治犯。自2011年以来,缅甸政府已经释放了700多名政治犯,其中很多人被关押了十年以上。四月份,缅甸举行了在很大程度上透明和包容性的议会补缺选举,由昂山素季(Aung San Suu Kyi)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National League for Democracy)获得45个竞争席位中的43个,昂山素季本人当选议会议员。除选举以外,缅甸政府通过放松新闻审查并允许组建和注册工会,为公民社会开放了新的空间。

但是,缅甸的转型尚未完成。国家独裁统治结构的很多因素——压制性法律、无处不在的安全机构、腐败的司法系统、对宗教自由的限制以及军队的统治地位——大部分依然照旧。要确保2015年全国大选的自由公正,仍必须进行大量努力。克钦邦(Kachin State)的武装冲突仍在持续,与此同时,若开邦(Rakhine State)在6月和10月爆发的民族暴力冲突至少造成100人丧生,成千上万人无家可归。迫切需要作出努力,克服数十年来受独裁统治人为操纵纵容的深刻分歧,并建设一个能够和平解决差异的多元化民主社会。这将需要政府采取行动保护缅甸每一个人的人权,需要富于影响力的宗教、政治和社区人士发挥真正的领导作用。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活动还在持续,对少数民族和无国籍人员的歧视也是如此。虽然在联合国主导下,缅甸政府签署了旨在解决招募童兵问题的行动计划,但问题继续存在。强迫劳动——包括强迫童工——也继续存在。

虽然挑战继续存在,但缅甸的进步是多年来缅甸人民艰苦努力以及美国和国际社会持续施压、要求改革的结果。这一进步突显了通过有原则的接触来支持缅甸公民长期受到压制的对普世权利的诉求所产生的效果。最终,缅甸人民将决定缅甸的未来,但是如果它的政治转型成功并全面落实,则可以成为其他封闭社会的榜样。

包括媒体成员在内的表达自由和因特网自由

可持续的民主不仅限于选举。正如欧巴马总统9月在联合国所说,真正的民主"取决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思想以及没有任何恐惧进行集会的自由,取决于法治和保障所有人权利的正当程序"。2012年,这些民主元素——特别是表达自由——在世界各地的国家中面临严重威胁。

与此同时,不断增加的获取信息渠道以及新的通信方式改变了游戏规则,特别是在限制人民和平集会与结社基本自由的封闭社会中。例如,在北韩,政府一直试图控制所有的信息资源,但是,北韩人冒着受处罚的风险而获得非法收音机、手机和其他多媒体工具,以便加强彼此之间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与外部世界的联系。

在能够接触到社交媒体的情况下,社交媒体能够放大个人的声音,使普通公民能够揭露不法行为、组织集体行动、要求问责或者为争取尊重和宽容而奋斗。例如,在菲律宾,活动人士通过社交媒体和其他论坛走到一起,抗议一项网络犯罪法,该法可以使被指控在网上发表诽谤性评论——包括在社交网络上发表评论——的人遭受罚款或监禁。抗议活动使最高法院暂停实施这项法律。这种形式的参与使人们能够对所自己所关心的社区中的问题展开自由和公开的辩论,并为政府提供了改革的机会和设想。不受限制的媒体报道——包括所有新兴形式媒体——对民主社会的运作有着前所未有的重要功能。

2012年对于传统媒体来说是非常艰难的一年。根据保护记者委员会(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的报告,被监禁的记者人数比2011年增加了53人,达到创记录的232人,这是自从保护记者委员会从1990年开始记录以来的最高数字。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指出,土耳其是监禁记者人数最多的国家,那里至少有49名记者因工作而被关押。根据国际新闻学会(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的统计,2012年有133名记者在从事报道时或者因为他们所作的报道被杀害,这一年也成为自国际新闻学会自1997年开始记录以来记者死亡人数最多的一年。此外,很多政府通过立法或操纵司法环境来压制批评及不同意见,并对独立媒体征收繁重的苛捐杂税。

例如在厄瓜多尔,总统科雷亚(Correa)称媒体是他"最大的敌人",并利用其公开露面的机会对某些记者进行人身攻击。在每周的电视和广播讲话中,科雷亚鼓动政府官员和个人起诉媒体,导致媒体自我审查增多。新法规——包括禁止发表任何有可能直接或间接支持某一候选人、理念或政治理论的新闻报道的一项禁令——限制了媒体报道选举的能力。据称,厄瓜多尔政府还使用征税和劳工检查手段关闭了数家媒体机构,并对发表批评政府的报道的公司进行骚扰。

另一些政府用反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为借口来压制表达自由。埃塞俄比亚政府用反恐怖主义立法为起诉记者的依据。例如,法院在不同的案件中,根据反恐怖主义公告分别判决2011年被逮捕的记者沃比谢特•塔耶(Woubishet Taye)、雷伊特•阿莱穆(Reyot Alemu)、埃斯肯德•尼卡(Eskinder Nega)以及另外六名缺席审判的记者/博客作者有罪。在这一年中,法院根据反恐怖主义公告共判决31人有罪,其中包括记者、反对派成员和活动人士。2012年年底,哈萨克斯坦法院广泛运用模糊的"煽动社会不和谐"法,禁止数个媒体团体的活动。

在一些国家,政府以通过新的立法、骚扰博客作者和在线活动人士、以及对用一条推特或短信和平发表言论的人给予逮捕等方式,限制因特网自由。在越南,当局愈加频繁地拘留和监禁用因特网批评政府以及发表人权和政治多元化观点的异议人士。在2012年,至少有14名活动人士被定罪并被判处长期徒刑。在科威特,当局调查了数十起涉及公民被指控在他们的推特帐户上诽谤埃米尔(Amir)的案例,其中一个在6月被定罪的人被判处五年徒刑。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新的网络犯罪法中的条款强化了现行的对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使之适用于在线交流,包括社交媒体。

弱势群体成员的边缘化

民主要求每一个人都享有普世权利以及每一个人的普世权利得到保护,从而使人人有机会参与社区的经济和政治生活。当国家能够让全社会的人作贡献时,商业会繁荣,不稳定因素会减少,国家会蒸蒸日上。然而,在太多地方,政府继续迫害或允许迫害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民族成员、妇女、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人(LGBT)、残疾人、流动人口以及其他弱势群体——包括部落群体——的成员。

中国继续对维吾尔族和藏族人实行压制性政策——包括对言论、宗教、集会和迁徙自由实行官方限制。这两个群体的成员极难获得护照,从而实际限制了他们当中许多人的出国旅行。此外,政府对电话和因特网通信的监控和干扰在西藏和维族地区尤为普遍。在有重大事件时,例如外国官员来访、敏感的周年纪念日以及11月召开中共十八大前夕,对人权的践踏进一步加重。

2012年,反犹太主义在许多国家仍是重大问题,包括在中东、欧洲和拉丁美洲。中东各地的宗教和政治领导人公开发表了反犹言论。埃及总统穆尔西(Morsi)曾被批评在曼苏拉(Mansoura)祷告期间,在伊玛目祈祷"真主啊,请保佑我们在对异教徒的斗争中得胜。真主啊,请摧毁犹太人和他们的支持者。"之后以"阿门"相应。在匈牙利和希腊,反犹和恐外政党仍保持着在议会中的席位。此类政党的代表公开发表反犹言论,包括匈牙利议会中有人呼吁制定一份犹太人政府官员名单(立即遭到政府谴责),希腊议会中有议员朗读《锡安长老会议纪要》(Protocols of the Elders of Zion),以及在乌克兰10月大选前夕一些政党发表反犹和极端主义的言论。同样是这些政党,有很多还对吉普赛人( Roma)群体和移民——尤其是来自穆斯林国家的移民——进行公然的政治攻击。在委内瑞拉,大量的反犹太主义声明都与政府有关。此外,政府控制的媒体有时包含反犹言论,其中有些是指向政治对手。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继续把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定为犯罪,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人仍是广受歧视和暴力袭击的目标。在乌干达,反同性恋立法草案力图对"同性恋"——某些"行为"或"相关犯罪"——施以坐牢惩罚和对两次被定犯"同性恋"罪者施以死刑。这项法案在2012年底时尚待议会表决,一些地方的宗教领袖敦促议会通过该法案。

残疾人在2012年仍继续面临挑战,尤其是许多国家没有反歧视立法,使得残疾人无法上学、就业、使用公共交通、参加选举、享受医疗保健以及出入公共建筑。在有相关法律的国家,法律经常不充分或未得到实施,因此结果相同。

全世界的流动劳工面临就业和社会歧视,缺少充分的法律保护,在工作场所受到骚扰,在某些情况下,非常容易受到非法劳动剥削,包括被强迫劳动。特别是,流动家庭佣工极少享有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并且经常无法使自己脱离险境,无法寻求法律帮助或补救 。

2012年,妇女和女童仍然是暴力袭击和歧视的目标,其中某些得到国家支持。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尤其是在北基伍省(North Kivu)、南基伍省(South Kivu)和东方省(Orientale),国家安全部队以及反叛势力和民兵组织犯下了大范围、有时是集体的对妇女和女童的强奸。在叙利亚冲突中,性暴力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阿富汗虽然在2012年情况略有改善,但对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成员来说,阿富汗仍然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国家,暴力活动继续威胁着该国过去十年来在保护社会公民团体的人权和空间方面取得的成果。在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妇女成为塔利班和其他叛乱组织的目标,就连年仅14岁的马拉拉•优素福扎伊(Malala Yousafzai)也因为倡导巴基斯坦女童受教育权利而在10月头部遭到枪击。

2012年度各国人权报告将上述案例以及其他数百个案例记录在199个国别报告中。接下来是按地区排列的国家概况,重点说明在国际社会特别受关注的国家中的人权动态。


-完-

2013年2月28日星期四

徐宥:读品选择标准

上次和俊煜讨论过写博客的一些想法之后,我就一直想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东西值得反复读,或者说耐读。

大约几个星期之前,我写了一篇没发出来的博客,大体是说,读品分成收藏品和消费品两种。收藏品是那些读完了要放在脑子里的,对以后做事情有用的。消费品则是过脑子一下,为了娱乐或者为了知道某件事情而阅读的那些。除此两个集合之外,就是广袤的暗物质,既看不到,也想不到。读者应该注意常常阅读收藏品,把一部分消费品提取出精华变成收藏品,并且随机的读一些"暗物质"里面的东西,就像逛古董市场一样,以便能找到好的收藏品。

随着更加深入的思考,我认识到上面的这个分类过于主观。比如我认为收藏品的东西,别人不认为是的;甚至,我几年前认为是收藏品的东西,现在完全不觉得有价值。那么,判断一样东西有没有阅读的价值,到底有没有一个相对客观一点的标准呢。我觉得有,并且总结了新的两条。

1。建立了一种全新的框架,或者全新的思考体验的;读了之后能够改变人固有的观念或方法的

读了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 之后,我就被 paradigm shift 这个词给迷住了,现在看问题也自觉不自觉的用 paradigm shift 的眼光。用 paradigm shift 的眼光来看,像《黑天鹅》这样的书,就是典型的建立一种新的框架的例子。很多时候,我们认识不到某种现象后面的道理,或者不明白一个道理。这时候,通过阅读,我们可以在大脑中建立起一个新的框架,甚至是用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看问题。常常有人说,读过了某样东西,如沐春风,看世界都不一样了,我觉得那样的读物就是这个例子。

其实这个不仅限于科学,在社会,哲学等领域,都有这样的例子。像马克思韦伯,亨廷顿这样的学者的书,像开山立派的经济学家的书等等,都是这样的例子。就算在文学领域,也是有大开眼界这一说法的。比如说没看王朔老师之前,我从来不知道写文章能写得那么油里油气且聪明好笑的。这样的例子在各个领域不胜枚举,都有这类让人大开眼界,"洗心革面"的经典书。这类书,当属一品读物。

当然,也要防止陷入两种极端。一种是拼命的陷入只读经典书的信息焦虑中,觉得每天的脑袋都要不一样才行,每天都要读经典改变自己才行。其实世界上没那么多经典,完全不要害怕自己还没读某某经典,使得自己比起别人来变得笨了。人的脑袋,只要充分自恰就行了,不需要面面俱到。这种信息焦虑也不是好事,它会让人频繁的处于搜索新知识的过程中,而放弃了对已有知识的咀嚼和再认识。大凡一本好书,如果作者写得非常自恰,那基本上是不需要立即按照去找相关的书看的。一本书,总是要读个几遍,才能完全领会其中的精髓,然后再去找类似的书看,才事半功倍。比如读些通俗经济学的书,立即就跳出去看统计学,然后跳到数学,跳到计算机,本本都是跳经典,本本都读不完,再多的经典也是白搭。

第二个极端是陷入对阴谋论的崇拜中。人初次读一个让自己洗心换髓的书的时候,往往会陷入对书中理论疯狂的信仰中。这种信仰可以是好事,也可以是坏事。好事是,如果这本书是一个在相关领域有高深基础的专业人士所写的,那么这种脱胎换骨往往很快让读者进入状态。比如读 Knuth 的计算机书,或者 SICP,就是这样的例子。坏事是,如果这本书只是一个半调子写的,又为了看上去很牛逼,那么在书中,就必然有很多惊世骇俗的言谈。这种言谈常常是没有什么事实依据,也没法证伪的。但因为观点耸人听闻,显得非常时髦,比如《货币战争》。我的标准是,在选择读品的时候,一定要对那些号称"革命","颠覆" 的出版物保持必要的警惕。比如当年奇书《学习的革命》,看了受益的能有几个,现在还反复阅读这本书的,又有几个? 再比如《货币战争》这样的书,其中观点如何证伪? 我个人觉得,这类过分宣扬颠覆,革命的书,往往只是宣传的噱头而已。一定要避免把自己的脑袋用在阴谋论分析里面。

还有一种读品,也算是建立了一个新的框架,但是知识密度不够,或者被更加新的知识取代。这类读品我觉得也不值得阅读。比方说,佛经有很多种读法,其中有一种读的方法是把佛经当成心理学读。如果是这样,那么读佛经,绝对抵不上读现代心理学的书籍。现代心理学,无论是在框架完整性,还是在对问题的研究深入程度上,都胜过于佛经不知道多少倍(我不想打口水仗,我只谈把佛经解读为心理学和现代西方心理学之间的关系)。况且,佛经当中,其他知识和心理学知识淆杂,知识密度比较低。像《黑天鹅》这样的书,其实也是废话太多。如果读者肯花功夫认真研究概率论,则这本书绝对抵不上概率论的深度和广度。像牛顿的《原理》,现在更加好的物理教科书太多了,完全没有必要读牛顿的原作。事实上,有很多学科,最经典的书不见得是最好的读品,如果经典书已经被新的理论取代,则最好还是读现代的书籍。在社会科学领域,有些 18XX 年蒸汽时代写成的哲学书还被人奉为圭臬,有些原本写给农民看的文章,或者教育幼儿园小朋友的学说,直到今天还有人觉得价值巨大。其实早就有更多深刻有价值的内容完全的胜出这些思想贫瘠的内容了。最好的理念是,如果有一个富矿,就不要先去采一个贫矿。有时,或作者自己文笔不够好,或作者表达能力不够强,或作者思考能力不够深入,或者因为写作年代较早,相关理论不健全等等,一些读品总让你感到有个如骨鲠在喉的结论作者一直没说出来,然后自己也悟不出来,痛苦至死。对于这一类读品,我认为用"读百遍,义自现"的方法去读完全是浪费时间,因为有更加好的读物只要读一次两次就明白了相同的道理。在科学学习上也有类似的例子,比如说任凭看多少科普,都比不上自己找本教科书学得踏实;任凭上多少维基百科看多少条目,抵不上自己从课本看起。因此,我们最好要选择知识密度高的,框架严密的读品,这样才是阅读的捷径。常常纠结于过时和劣质读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并不知道有更加高价值的东西存在。因此在选择读品时,如果有高人指点,或者花点时间看看书评等等,选择的时候就会少一点盲目,快速的选到富矿,而不需要在贫矿上纠结。

还有一种读物,整本书就可以用一句话概括,非要絮絮叨叨的写一本书。这样的书,作为读物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但是作为一本放在书架上随时用标题提醒自己还是有价值的。比方说,《##决定成败》和《Outliers》这样的书,只要每天瞄瞄提醒自己一下要注意细节,要勤奋工作投入时间,大致上就差不多了。就算把整本书背下来,效果也和天天见封面差不多。大部分成功学的书,讲经济管理方法的书,讲处理人际关系的书,基本上都是只有标题(或目录)有价值。如果书店允许人只买封面,我相信不少人只需要买个封面回家就够了,里面东西读了和不读是一样的。

2。需要被反复推敲,语料型读物。能够从里面挖掘出思考

这类书,主要是史料,参考资料和人物传记,加上一些小说。在我的计算机专业中,我喜欢读图灵奖论文集这些玩意,看上去和自己研究没啥关系,但是读一遍思考一遍就觉得又学了一个新东西,又重新沐浴了一遍。还有史书或者人物传记。这些书,应该仁者见仁的读。不同的读者用视角能读出不同的东西。有的时候能读出文学,有的时候读出做事情的方法,有的时候能读出如何追MM等等,读法不是固定的,所以完全不要按照别人既定的读法去剖析。只要有脑子,完全可以自己从中找到有益的东西。这些读品,比上面说的成功学,管理学的读品要有价值的多。因为这是别人告诉你的他们经历的一手人生体验,完全可以结合自己的经历融入自己的血液。

有些史料,语料,人物传记等,过于简略和微言大义,我觉得不可看。因为与其花精力咬文嚼字的研究一个字,一段话的深刻含义,不如找点平实的文字;有些资料过于八卦,过于琐碎,我也建议不要看,因为整理碎片的工作很麻烦,比如有些老师的文字,基本上就是东拉西扯的毫无体系的文学碎片。作者不好好说事情,东一榔头西一棒显示博学的,把博学部分可以撕了再看,比如《梦断代码》,只有真实的故事有价值。有些老师的书撕了八卦和卖弄,基本就剩下封面了,所以可以只买封面看。大多数权贵人士的回忆录,基本都不值得看,因为已经被化妆了,而第三方写的人物传记,倒是价值巨大;还有一些资料,作者倒是有很多一手资料,也研究了很多一手资料,但行文流于戏说,或附加太多没有根据的猜测和个人观点,而将有价值的资料掩盖。这一类的,除非作者观点属于第一类,否则大可撕了再看。

除了史料和小说,人物传记等等,还有一种就是新闻和信息类消息博客,理论上也能得到一些思考材料。不过信息类博客和新闻的阅读比较耗时间,而且信噪比不大,很多东西其实自己不需要的,也给读了。我现在也没有很好的办法,所以我现在干脆就不读。当然这是因噎废食了,如果读者有更好的方法,不妨推荐。

我说的第二类读品,和第一类一样,都是属于耐读的范畴。这种耐读,在于每多读一次,就能吸取一次营养。第一种提供思考的方法,第二种提供思考的材料来源。看上去很完美。但实际中,人不可能这么理想化的去阅读,往往最是闲书,在某些时候最是有用。所以,我觉得还要在上面这两种读品之外,外加一品,一切觉得好玩的喜欢的有意思的读品。这类东西,不见得耐读,可能读了之后都忘得差不多了,如洗发水一样,用完就扔了的那种,算得上是消费品类型。如果用纯粹功利的眼光去看,这样的读品一本不读最好。但是耐读的东西,其实总是由不耐读的慢慢积淀成的,况且如果光读所谓的耐读,生活也显得颇为无趣。一个人用持续的,轻松愉快的心态,每天读些消费品,让这些有趣的东西过过脑子,他的知识结构和思想认识就不会僵化,不会显得掉书袋,且富有幽默感和时代精神。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就是,很偶然机会读到了某样东西,东西本身可能不是好东西,但是却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发现了很多好东西。就像金库的铜钥匙一样,还是要随手捡一点比较好玩。

三种读品都消化,应该可以造就一个敏锐,靠谱和有幽默感的人。


-完-

2013年1月17日星期四

杨小凯:中国统一之利弊

Baechler(1976,页77---113)在其名著「资本主义的起源」中指出「资本主义扩张源于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页77)。他指出资本主义发展的表面原因似乎是市民社会从国家解放出来,但其更大的历史背景是同一文化下,敌对主权国家之间的分裂与竞争,这使得政治多元化局面限制了每一政治权力,因而使经济得以解放。这种政治多元局面使得各种不同的政治试验以在较短时间同时进行,因而使得有利于提高国家实力的制度被发现,采用和被创造性模仿。但是,他也指出,这种同种文化长期分裂为不同主权国家的现象在历史上是概率不高的奇迹。因为每一政治权力都有无限扩张的趋势。而中国式的大一统局面发生的概率反而较高。

他承认欧洲同一文化分裂成不同主权国家的政治多元局面是一个很难解释的谜。但他也作了一次初步的猜想,第一个条件是教会与国家之间的竞争使得国家权力受到制衡不能无限扩张。第二是地中海和英伦海峡特别的政治地理环境有利独立国家和独立城邦之间经商却不易武力统一(正像台湾海峡的政治地理特点)。第三个原因是欧洲发达的封建制度,使地方封建主得以制衡政府的权力。

Macfarlane(1988),Jones(1981),North(1981,1994)都有持类似观点。这些作者分析欧洲在同一基督教文明下的政治分裂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时主要指出如下一些好处。

同一文化下的政治分裂给了地主绅士和新的资产阶级可乘之机,易于利用国与国之间的权力争夺取得独立地位,使资本主义得以发展起来。欧洲历史上很多自由城邦都是利用国王之间争权夺利取得自由城邦地位的。其中以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利用西班牙与普鲁士之间的权力争夺早在十五世纪就取得自由城邦地位为代表。自由城邦不但是资产阶级发展的基地,而且是欧洲形成城邦之间长距贸易和统一欧洲市场的基础。而按 North 的看法,这个十五世纪形成的市场是工业革命的基础。中国历来没有自由城邦,城市都是政治中心的附属物。直到近代香港成为自由城市,其自由城市的地位在一九九七年后能够维持,也要靠中英之间的斗争,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的政治竞争及对香港自由城市地位的有力支持。

第二,同一文化下的政治分裂会大大增加制度试验的多样化及效率。如果政治分裂是发生在不同文化之间,其促进制度试验的浆果就不会很显著。用中国俗语而言「同行生嫉妒」,这嫉妒越是在同行之间越强烈,而这种嫉妒的强烈一方面会鼓励标新立异,试验不同的制度,另一方面对成功的制度有极大的创造性模仿的压力。例如英国的一整套制度(自由企业,开办企业不要批准,专利制度,自由贸易,将王室财务与国家银行分开,十八世纪撤销一系列政府管制和规例,例如撤销对高利贷的管制,废止对工艺、学徒制的管制,对外贸及移民的管制,废除谷物法,废除中世纪留下的保护主义法令等)只花了五十年左右就被欧陆创造性地模仿。但香港在亚洲的成功,却至今没有被中国大陆成功模仿(大陆办企业仍要政府批准,外贸企业的成立仍要许可证,自由贸易和议会民主更是非常遥远)。这种模仿速度的差别当然是因为英法之间文化相近,而中国人总认为英国式的制度不合中国「国情」,也就是中英不太像「同行」。

但法国被迫模仿英国,却有意标新立异,比如拿破仑法典在废除等级特权方面就超越英国制度。法国在拿破仑时代发展起来的现代大学制度故意与英国教育制度背道而驰,强调工程和科学的正式训练,使其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中后来居上。英国的教育制度在工业革命第一波中曾成功将资产阶级吸纳入上层社会,但法国的国民教育制度完全打破等级概念,使英国制度相形见拙。英国吸纳资产阶级入上层体制虽增加了社会流动性,但却使企业家贵族化,反而在工业革命第二波中被法国超过。

将这一起一落与十一世纪至十九世纪初英法地位的起落比较,可以看出这种「同行生嫉妒」机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英国的制度是与整个欧陆非常不同的制度。不但普通法与欧陆的罗马法完全不同,而且政治权力通过封建制而分散化比欧陆要彻底。普通法由于不是政府立的法,而是诉讼各方在公正条件下吵架吵出来的法律,加上衡平法 (Equiteng Law) 的实施,确定了在何种条件下,新个案可以推翻过时的个案,所以成为世界上适应性最强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在十五世纪前的欧洲是被人瞧不起的。就像本世纪初的中国人根本瞧不起泰国一样。要不是英伦海峡的隔绝作用,要不是欧洲的政治分裂,英国制度和意识形态绝不可能在八百年内成为欧洲和世界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制度。

上文引到的几位作者都提到,欧洲的政治分裂使得新思想和异端邪说有处可逃,而中国的大一统相当于儒家一党制,异端邪说无处可逃。而中国文化思想最灿烂的时期往往是政治分裂时期。

分裂国家之间的制度的差别还创造出比较利益和贸易的好处。例如英国人在技术发明方面不强(由于英国教育不强调严格的工程和科学训练),但却很鼓励将聪明变成商业性的产品(由于专利制度,自由企业制度,普通法有效地保护私人财产),所以在工业革命前从欧陆进口了很多发明思想(欧陆的制度使这些思想难以商业化),然后变成商业性的新技术出口。

按照 North(1994) 的看法,意识形态和信仰系统决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这些决定政治制度,政治制度影响法律和经济制度,它们又影响经济发展的表现,而经济的表现好坏在一个政治分裂的环境中会在统治者之间产生极大的生存竞争压力,因而会反过来影响意识形态和信仰系统(Belief System)。这个反馈炼条中,如果分裂的政治实体之间文化相同,则竞争压力越大,所以经济表现对意识形态的反馈影响也越灵敏,所以社会意识形态和制度演进也会快。North指出很多亚洲国家相当成功地模仿了西方法律制度,但却不模仿政治制度,也没有吸纳西方的意识形态,但法律是由政治制度,行为和道德准则决定,而这些又由意识形态决定。所以光仿真技术,硬制度,其效果可能不会如预期那么好。而意识形态和信仰系统的变化会比硬制度慢得多。

由于制度试验的可能性远远超过人类的想象力,所以同一文化形成子文化分支,是保持制度试验多样化的条件。子文化分野往往可以限制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例如欧洲语言文学的不统一就成为民族国家抗拒政治统一的强有力武器。

而安格鲁---萨克森(英国)文化分叉为美国子文化,英国子文化,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子文化也使英国同一文化下,政府制度,税制和其它制度的试验多样化(例如澳洲没有消费税,新西兰将主要政府部门职能改成由公司管理了)。因此,安格鲁萨克森文化下的政治分裂成为此文化在世界上占优势的一个原因。

英法之间在工业革命前后人均收入差别增加到40%时,政治压力就极大,而当今中国大陆与欧美人均收入相差十倍,压力也不如英法竞争那么大,这当然是因为中国与欧美文化差别造成的隔绝竞争作用。今天如果湖南与广东是两个国家,他们之间的人均收入差别已在一倍左右,竞争压力当会非常强。但湖南广东由于不是主权国家,它们也没有能力对此竞争压力作强有力的反应。

从这些分析看,中国文化分裂为多枝子文化,并由多个以中国文化为背景的政治实际合作载体应该是中国文化昌盛的一个条件。子文化分枝往往是独立主权国家形成的条件。英国文化的分枝现象也以创造子文化认同为基础。这种子文化认同有一些基本条件。第一是文字、字典的可识别性。例如,美国有意将原来差别不大的美式英语与英国英语加大差别,在世人面前建立起美式英语与英国英语两个字典系统。澳洲与新西兰也以用英语为他们的子文化标识。

政治制度的独特性,对共同政治事件的共同独特感情,与其它国家相异的电视网,军队,警察,大众媒体网络,教育制度,教材,货币,股市,等等都能成为独特子文化的标识。

以这些条件来分析,台湾中国文化与大陆中国文化已经不可逆转地形成了两个互相区隔的中国子文化。台湾文化与大陆中国文化之间的差别要比美国文化与英国文化之间的差别大得多。第一是台湾与大陆的字典差别比英美的差别大很多倍。简体字与繁体字的差别已使海峡两岸的字典完全不同,经过几代后,也不再可能合成一个字典。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差别更不用说。对一次政治事件,两岸人民很少有共通的感情。比如高雄事件,大陆人民会毫无感情,而对清查五一六运动,台湾人民会毫无感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和李登辉访问美国,两岸人民的感觉可能完全相反。

因此从长远而言(以英国文化为世界主流文化所花的九百年为测度单位),台湾的中国子文化从中国大陆文化分野出去是中国人的一大幸事。这也是概率极低,但却极为珍贵的历史事件。加上新加坡的中国文化分枝,香港的中国文化分枝,中国文化至少已有了四个子文化分枝。可惜的是香港中国子文化有可能在一百年内被中国大陆子文化同化。

香港的中国子文化可说是盎格拉---萨克森文化与中国道家、儒家文化的结晶,新加坡文化是盎格鲁---萨克森文化与中国法家、儒家文化的结晶,中国大陆文化是马克思主义及法国文化与中国儒家法家的结晶。台湾中国文化是比较正宗的中国儒家道家文化在响应西方挑战演化出来的。如果当年春秋战国的局面能延续上千年,中国的一次极优秀文化分枝(例如强调科学的墨家)也不会失传。东亚的大陆政治地理大概是这种分裂难以维持的原因。大陆便于武力征服,在无汽车时,贸易的交易成本却非常高昂。

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中国统一的好处。这当然与欧洲不统一的坏处有关。欧洲的不统一虽然使制度创新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也使意识形态与经济表现之间的反馈更灵敏,但却使战乱连绵。两次世界大战都源于欧洲,更不要提历史上的十字军东征,三十年战争,等等使人民生灵涂炭的事件。但这却是欧洲人尊重多元政治文化,容忍异端邪说的意识形态比亚洲早形成的条件。加上十九世纪后形成国界不可侵犯和国际秩序的概念及制度(例如神圣同盟,国联,联合国,各国的民主制度),因此欧洲的政治分裂在今后可能并不是战乱的主要原因。特别是伊拉克战争之后侵犯国界要受罚,就像偷东西要受罚一样已形成全世界都接受的意识形态。因此硬制度也有了意识形态和信仰系统的支持。政治分裂造成的战乱在海湾战争后的时代大概会成为一个不太令人担忧的问题。

但是欧洲早在上世纪就形成的「住民自决原则」及其它欧洲冲开形态在亚洲并未被广泛接受,特别是这一原则根本不是台湾和大陆的主流意识形态,所以台湾大陆分裂仍可能成为战争发生的原因。这的确是台湾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限制因素。台湾也只能在坚持中国统一的原则下减轻这个限制因素的负面影响。如果将来「住民自决原则」成为亚洲的主流意识形态,则台湾被迫用「统一」的承诺来自保国际安全就会成为不必要。但正如North所言,意识形态的变化比硬制度的变化要慢得多,即使中国大陆实现了民主政治制度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住民自决原则」「LaissexFaire」,这些英国意识形态可能还不会真正被中国人接受。

因此在看得见的未来,台湾海峡两边都会用「统一中国」这个概念来保持台海和平的安全。

欧洲政治分裂的另一个坏处是要第二次在大战后才看得出来。第二次大战后,由于美国利用巨大国内统一市场的优势,大大超过了欧洲。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美国与其它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加大。其根本原因就是统一的国家,提供了统一的交易网络,统一的电视网,统一的文字,无洲际关税,统一的大众媒体网络,统一的批发零售网络,统一的洲际公路网,信息高速公路,统一的货币,统一的工业标准系统,统一的股市及其它各类市场。这些都使分工的演进比分裂欧洲高得多。欧洲的分裂使上述条件都不具备,所以即使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交易效率比美国低得多,市场分隔和垄断比美国严重得多,使分工演进受到限制。

所以欧洲人发现,如果他们不消除政治分裂造成的不必要交易费用,他们永远无法在与美国人的竞争中胜出。这是欧洲货币一体化及其它朝统一欧洲发展的趋势后面的经济原因。从这种经济角度来看,似乎中国统一是台湾一定要搭的经济快车,反倒是中国大陆对此是无所谓。因为中国大陆在下个世纪将是世界上最大的统一市场。

但是我们也知道中国市场的分割程度相当高,由于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原因,中国的很多市场都区隔成很小的地方市场,地方政府的垄断权力使中国统一文化减少交易费用的优势无法发挥。很多产业没有全国性统一市场上的竞争,甚至在地方市场,私人企业也无法与垄断性国营企业竞争。因此台湾与大陆的分裂对真正自由的统一中国市场的形成可能还是促进因素。因为台湾商人将自由企业制度和自由企业精神带到大陆,使政府企业的垄断及僵化的制度受到挑战。因此从中国短期而言,台湾与大陆之间的政治分裂反而有利于真正的统一中国市场的形成。

正是因为很多在台湾的中国籍看到台湾可以在中国制度改革中发挥的作用,所以很多台湾的「大中国主义者」真正有「统一大中国」的梦。统一大中国的梦当然主要不是基于上述经济学原理。「统一中国」概念有深厚的宪政渊源。

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试验使人类意识形态发生了自工业革命以来的大逆转。而中国和俄国是这个意识形态大逆转的主要受害者。共产主义试验使中国清末开始的立宪运动及一系列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的发展被打断,使得目前的中国在制度上没有任何中国现代宪政传统的痕迹。更不要提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对宪政意识形态的破坏。

但是中国人迟早会认识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反宪政的。因此重新立宪,或宪政改革必会出现。如果它不是和平地出现,就会在缺乏公平的分配政治权力和游戏规则下,由人们争夺权力的自发过程不太和平地出现。在这个过程中,即使人们开始有了共识,要以公平选举的游戏规则来决定政治竞争中的胜负,选举中总会有挫败者。这挫败都会有本能的冲动利用人们对新游戏规则缺乏信心,而输了不认输,不承认选举结果,造成宪政危机。正像南韩和菲律宾第一次选举时,在野党输了不认输一样。南韩和菲律宾在立宪过程中的政治危机是靠美国充当国际宪兵,利用它在这两国的军事基地和政治影响强迫选举挫败者输了认输(尽管选举中的得胜方的确有大量舞弊行为)。

但是中国开始选举和立宪时,如果选举中的失败者不认输,谁来当这个警察强制执行游戏规则?如果无人能担当此角色,中国又可能动乱起来。而防止立宪过程中这类动乱的有效方法就是深厚的宪政渊源,使得人民对新游戏规则有信心。中国自清以来已有深厚的宪政政治渊源,此渊源在当代中国由中华民国宪法及在台湾宪政实践的代表。

因此很多台海两岸的中国人都体会到台湾之所以真正关心中国统一,是因为中华民国的宪政法统对整个中国回归宪政轨道过程的巨大价值。中华民国宪法当然不是一个台湾中国子文化中的宪法,它是在中国大陆制定,制宪过程有各个敌对的主要党派参加,因此它是民国初南北议和以来中国的第二次真正宪政过程。它有全中国的合法性。整个中国还没有任何成形的制度和人群关系能与中华民国宪法竞争在中国宪政过程中的法统上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于制度过程中完全没有反对派参加,所以根本不具合法性,加上它本身的反宪政本性(四个坚持)所以在中共历史上不可能有宪政法统的合法性。

但是宪政秩序的建立往往需要一个强大的强制执法能力。这在美国是靠英伦海峡的隔绝作用自发地在缺乏强大武力的情况下形成的。由于英国的特殊政治地理环境,历史上曾长期没有强大的常备军,也可能避免外敌入侵。所以社会精英在军队和政界没有很多出路,(见 Jones,1981,The European Miracle),因而朝经济和商界及技术上发展。这一大背景使得英国民风淳朴,宪政秩序的自发形成不是依靠一个对社会有控制能力的军事强人,尽管光荣革命时客籍荷兰国王(英国威廉第三和玛丽)的武力是这种新宪政秩序的后盾。

美国形成宪政秩序当然是以英国已有的宪政为基础。英国人治理北美殖民地与西班牙人治理南美完全相反(见 North 最近对两种制度的比较分析)。英国人用法治,并给各殖民地以极大自治权,由他们自己管理本地事务,并决定各殖民地之间的政治关系(如联邦或分治)。税制稳定而不是掠夺性的。而西班牙人正好相反,直接控制殖民地,不给地方很多自治权,并将殖民地当成榨取税收的剥削对像。因此,美国独立战争靠本地绅士及一次乌合之众在短期内取得了独立。没有机会让毛泽东、拿破仑式的军事强人在独立战争中成长起来。这当然是英国人早有让地方自治甚至定渲退(Devolutim)的心理准备造成的。因此美国也类似英国是个长期没有常备军,不靠军事强权维持宪政秩序的国家。宪政秩序真正是像深谙英国传统的海耶克所说的自发秩序。

但对中国而言,历史的传统似乎指明,没有一具军人强权,强制执行法律的承诺似乎不可信。人民一般相信有军事强权的人才可能有这种强制能力。从这点而言,中共在大陆的统治是有这种强制能力的公信力。而不少中国人都将国民党在大陆的失败看成军事上的失败者没有强制执法和治国能力的证据。所以中华民国宪法的法统上的合法性和中共的军事强权又是个目前不可兼得的宪政秩序的两岸要件。这两岸要件是否能结合就完全看历史的机遇了。

从上文分析,我们可作出结论,即使有前文中种种政治分裂的好处,很多当代中国人从自己的利益考虑(不顾子孙后代的利益)都真正有一个统一大中国之梦。这个梦实现的机会并不渺茫。因为从历史上看,一个现代国家的形成必经立宪过程,当共产主义逆流把宪政过程完全毁弃后,一旦立宪重新回到国家的议事日程。正像俄国一九九零年重新立宪时,马上就把沙俄时代的杜马制度恢复了一样。因为大家都知道,本国的宪政经验是本国人民最容易接受,最容易建立信心的,哪怕这些宪政经验在历史上不是成功的经验,哪怕这些宪政经验已从国家的文字记录中被抹去了七十年。

考虑到这些统一的好处和分裂的坏处,我们就有一个两难的冲突(TradeOff)。而其有效率的折衷既依赖各人的偏好,也依赖于历史的机会。就笔者而言,台湾与大陆的永久分裂或永久统一两种结果对我来说都非常令人神往。所以不论哪种结果出现,笔者都会乐观其成。

一九九八年四月于哈佛大学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