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会议重申联合国大会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并谋求在此基础上,开创国家、重要社会部门和人民在新层面上的合作,建立一种新型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致力于达成尊重所有各方利益和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整体性的国际协议,承认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兹声明:
原则1
人类是可持续发展所关注的核心。他们有权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享受健康而富足的生活。
原则2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国家拥有依照其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其管辖与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
原则3
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予以满足,以便公平地满足当今与未来对发展和环境的需要。
原则4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是整体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将其割裂开来考虑。
原则5
消除贫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一项要求,所有的国家和人民应共同努力完成这项基本任务,以缩小生活水平上的差距,更好地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需要。
原则6
应特别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水平最低和环境上最脆弱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环境和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顾及所有国家的利益与需要。
原则7
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合作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完整。鉴于各国对全球环境恶化脱不同影响,他们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考虑到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他们所掌握的技术与财力资源,承认他们在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性努力中负有责任。
原则8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可持续的和生产与消费模式,并推进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9
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科学技术知识的交流,提高科学认识水平,加强对技术,包括新技术与革新技术的开发、吸纳、扩散与转让,从而增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建设。
原则10
处理环境问题,最好是在相应层次上,全体有关公民参与。在国家层次上,每个公民都应能通过适当渠道,了解公共机构持有的有关环境的信息,包括其所在社区内危险物品和活动的信息,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为了增进鼓励公众的参与,国家应广泛发布这些信息。同时,还应为公众提供参与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的有效途径。
原则11
各国应实行有效的环境法律、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事项,并应反映它们所适用的环境与发展条件。一些国家采用的标准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能不适用,甚至会招致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原则12
各国应合作,创建一个支持性、开放式国际经济体系,引导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以便更好地处理环境恶化问题。出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成为国际贸易中肆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变相的限制条款。应避免进口国为解决其管辖范围外的环境问题采取单方面行动。解决跨国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意见一致为基础。
原则13
各国应制定国家法律,规定造成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对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进行补偿。各国还应合作,尽快地、更加坚决地制定国际法,规定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活动的环境损害对其管辖外地区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责任和进行补偿。
原则14
各国应有效地配合,劝阻或防止向其他国家转移任何能导致严重环境恶化或已知对人类健康有害的活动和物质。
原则15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自己的能力采取预防性措施。对可以发生的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为由,拖延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预防措施来防止环境恶化。
原则16
国家当局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国际化和经济手段的采用,考虑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造成的费用,适当照顾公众利益,同时不误导国际贸易与投资。
原则17
对于可能具有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以及应由国家主管当局做出决定的活动,作为一种国家手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原则18
各国应将可能对他国的环境产生突然性有害影响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立即通适这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对受到这种影响的国家提供帮助。
原则19
各国应在事先及时就可能具有重大不良跨国环境影响的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通报并提供有关信息,并应及早以坦诚的态度与这些国家进行磋商。
原则20
妇女在环境管理与发展事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她们的充分参与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原则21
应当激发世界青年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铸成全球伙伴关系,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人人都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原则22
土著居民及其社区,以及其他地方社区,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做法,在环境管理与发展事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都应承认并充分尊重他们的地位、文化和利益,让他们能够有效地参与实现可持续发展。
原则23
被压迫、被统治和被占领区人民的环境与资源应当受到保护。
原则24
战争必然破坏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国在发生武装冲突时应尊重国际法,对环境提供保护,并为未来的发展进行必要的合作。
原则25
和平、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
原则26
各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通过适当方式和平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一切环境争端。
原则27
各国和人民应以坦诚的态度和伙伴精神合作,实现本宣言所体现的各项原则,并进一步制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
国际商会(ECC)可持续发展商务宪章
1. 公司优先事项
承认环境管理是公司马最优先事项之一,而且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按照对环境有利的理念确定运行方针、方案和操作。
2. 一体化管理
将这些方针、方案和操作作为其所有职能的基本管理要素,充分纳入各项经营活动。
3. 改进过程
以法律规定为出发点,根据技术发展、科学知识、消费者需求和社会的期望,不断对方针、方案和环境绩效进行改进;在国际上应用同样的环境准则。
4. 员工教育
对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激励,使他们以对环境负责的态度从事工作。
5. 先期评价
在开始一项新的活动或项目之前,在关闭设施或撤离现场之前,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6. 产品与服务
开发与提供元不良环境影响使用安栓、能有效利用能源和自然资源、以及能够再循环、重复利用或安全处置的产品或服务。
7. 对顾客的忠告
就产品的安全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向顾客、分销商及公众提供忠告,必要时提供教育。以上做法也适用于所提供的服务。
8. 设施与运行
在开发、设计与运行设施和进行活动时,注意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材料,可持续地使用可更新资源,尽量减少不良环境影响和废物生成量,安全负责地处置残留废物。
9. 研究
开展并支持对本企业的原材料、产品、过程、废气、废水、废物的环境影响及这类不良影响最小化方法的研究。
10. 预防措施
根据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改进产品的生产、营销或使用,改进服务和开展的活动,防止造成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恶化。
11. 承包方和供方
促进代表本企业工作的承包方接受这些原则,鼓励关工必要时要求他们改进操作,以便和本企业保持一致;鼓励供方更多地接受这些原则。
12. 应急准备
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危害,会同抢险部门、有关当局和当地社区,制定并保持应急计划,其中应考虑到可能的跨国影响。
13. 技术转让
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在工业和公共部门的转让。
14. 社会贡献
为有助于增进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制定、商务活动、政府及政府间计划、教育活动作出贡献。
15. 开放与交流
促进开放性,加强与员工和公众的交流,想到答复他们关心的问题,如运行、产品、废物或服务中潜在的危险和影响,包括跨国或全球性危险和影响。
16. 守法与通报
开展环境绩效测评;定期进行环境审核并评定公司要求、法律要求和本宪章原则的遵循情况;定期向董事会、股东、员工、有关当局和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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