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毛泽东留下来的数亿稿费,彭兴庭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江青作为毛泽东同志合法的妻子,李敏、李讷等作为儿女,对毛泽东的稿酬,他们的法定继承权不容任何人剥夺……如果毛泽东的财产合法合理,那么,毛泽东妻儿的这种权利,是不能因为毛泽东的特殊历史地位而被否决的。"(见《南方都市报》12月10日社论版)
对这一点我完全赞成,但问题是,"毛泽东的稿酬"是否完全"合法合理"?
从稿酬本金的巨大数量可以判断,毛泽东的稿酬并不是按字数计算的。否则,到毛泽东逝世为止,他公开出版的著作,包括各种单行本、诗词、语录等,就算以当时的最高稿酬标准计算,也绝不可能达到那么大的数字,显然是按版税计酬的。由于毛泽东各种著作的发行量空前巨大,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版税。
照理说,即使是党和国家领袖,对出版社来说都是作者,按标准付版税完全正常。但不要忘记,上世纪50年代末开始,中国已经没有私营出版社了,毛泽东的著作完全是由官方的、公营的出版社出版的。而从60年代开始,版税制已经完全取消了,不仅再也不能拿,已经拿过的人还得受批判。如当时复旦大学的周谷城教授,在批判他的内容中经常出现一条——他的《中国通史》、《世界通史》拿了十几次版税,是典型的"不劳而获",有时甚至直截了当,称之为"剥削"。在知识界、出版界、教育界,一般都将拿版税当作资本家拿"定息"一样,是不光彩的行为。保留下来的"合法合理"的稿费制度是按字数计算,标准是很低的。再版的印数稿酬更低得可怜,而且是随着再版次数递减的。但对毛泽东的书或许是全国唯一的例外,依然实行版税制。
到了1966年"文革"开始,连按字数计算的稿酬也取消了,直到"文革"结束后才恢复。但毛泽东的著作印得最多的阶段恰恰是"文革"期间,"毛泽东稿酬"的主要部分应该是在这一阶段形成的。此期间出版的书虽然不多,但也不乏印数大的或质量高的。像中华书局整理的《二十四史》、谭其骧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内部本)、蒋学模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整理者和编绘者连署名权都被剥夺了,更不用说拿稿酬。像蒋学模的书,据说印数超过一千万册,要是也付版税,该有多少,实际上也没有付。"文革"结束后的"落实政策"也从来没有包括补发此期间的稿酬。
我相信,对毛泽东的著作采取这种特殊办法,是不符合毛泽东本人的意愿的。或者是他并不了解真相,或者他知道但并不希望将这笔钱留给自己或家人,所以他才多次提到要用来交党费。
所以,合法合理地解决办法,应该是将"毛泽东稿酬"区分一下,在国家实行版税制的阶段,毛泽东出版的著作可以按版税计算。而在取消版税制后到"文革"开始这一阶段出版的毛泽东著作,只能按字数和重印数计算稿酬;"文革"开始后的稿酬应该全部取消。这并不是对毛泽东的苛求,而是遵守当时的法规和做法,与全国人民一致。这样做,不涉及对毛泽东的评价,无损于毛泽东的历史地位,才真正是合法合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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