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6日星期日

许知远:领袖的诱惑

还是一九七〇年,毛泽东对再次前来中国的埃德加•斯诺说:"我是无法无天,叫'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没有头发,没有天。"就像他一九三五年未能洞察延安的真实情况一样,斯诺也没有领会毛泽东此刻的意思。在接下来为《生活》撰写的文章中,他把毛泽东说成"一个带着把破伞云游世界的孤僧"。对于很多西方读者来说,这个比喻充满了东方禅意。中国的封闭与迷狂都增加了毛泽东的魅力。天真的理想主义者相信这个国家正在进行一场伟大的社会实验,摧毁了官僚机制,排斥了资本主义与消费主义的异化,创新了教育与卫生领域,给普通人带来真正的民主与尊严。而这一切都是在一个充满哲学意识的领袖的领导下完成的。而另一些权力崇拜者又很容易拜倒在毛泽东无上的权力之下,在一个八亿人口的国家,似乎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力量可以制约他的随心所欲。

可能只有长期浸润于中国社会,你才能确切地明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含义与诱惑。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这可能才是毛泽东的魅力本质。没人能否认毛泽东在二十世纪扮演的中心性角色、在更漫长的中国历史中的独特地位,还有他在很多方面表现出的卓越才能,尽管这些才能都有夸大之嫌。在强大的宣传机器的作用下,他的错误与失败,都被迅速掩盖,原属别人的成功归到了他的名下。即使他最个人化的诗词与书法技艺,也并没有人们吹嘘的那样富有创造力。"(毛的诗词)不像希特勒的画那样糟,也不像丘吉尔的画那样好",研究唐代诗歌的杰出学者阿瑟•韦利曾这样说。而另一位艺术史家西蒙•雷斯则如是评价他的书法:"初看上去惊世骇俗,却透露出一种华而不实的自尊自大,达到了傲慢无礼的程度,假如还不算放纵的话……"但倘若他在纸墨世界还算不上放纵,他在现实世界则是无度地放纵。而正是这种放纵赋予他一种"超人"式的魅力。他可以不担心第三次世界大战,因为中国可以做好死一半人的准备;他可以成为最狂野的梦想家,因为他可以毫不理会那些灾难后果;他可以成为超级的畅销书作家与语录制造者,因为他禁止别人说话与思考;他可以被视作纵横捭阖的战略家,因为他在国内没有任何对抗的声音,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命运,都是他的筹码……

这并非他一人之力,很多客观因素为他造就了这种放纵的土壤。漫长的专制传统、近代中国的分崩离析、外来者的入侵,都带来了对强有力的领袖的渴望。人们期盼他富有组织能力,扫除他们的恐惧与迷惘,给予他们安全,洗刷种种屈辱,赋予他们的人生以意义与方向,宣布他们的人生从此站起来了。批评家李颉曾将毛泽东与鲁迅视作一个坐标的两极,他们比二十世纪的任何人都更了解中国的困境。鲁迅把自己的洞见转化成对国民性的批判,将信将疑地唤醒铁屋里沉睡的人,而毛泽东则用这种能力,来实现个人的野心与幻想,满足他没有边际的权力欲。

从江西的AB团到延安整风,从国共和谈到朝鲜战争、反右运动、从大跃进到中苏关系破裂、文化大革命,个人权力始终是他的核心目标。对他来说,这世上没有什么永恒价值,一切都视情况而定。只要能够达到目的,他可以扮演不同角色,随时更正自己的立场,没有任何道德上、信念上的顾忌。

他关于日本的一段讲话,再鲜明不过地表明了这种态度。那是一九六四年他接见一个日本代表团时说的:"我们解放后,有一位日本资本家叫南乡三郎,和我谈过一次话,他说:'很对不起你们,日本侵略了你们。'我说:'不,如果没有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大规模侵略,霸占了大半个中国,全中国人民就不可能团结起来反对帝国主义,中国共产党也就不可能胜利。'事实上,日本帝国主义当了我们的好教员。第一,它削弱了蒋介石;第二,我们发展了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和军队。在抗战前,我们的军队曾达到过三十万,由于我们自己犯了错误,减少到两万多。在八年抗战中间,我们军队发展到了一百二十万人。你看,日本不是帮了我们的大忙?"

这其中或许有玩笑的成分,是一个志得意满的政治人物的信口开河,但谁能说不是毛泽东一贯逻辑的展现——如果日本人的侵略,有助于共产党的崛起,它就有历史合理性,而当他的个人权力与欲望受挫时,他连这个政权也可以不要。不管挡在他的个人之路上的障碍是同志的生命还是民族命运,他都可以随意牺牲。

但为何这样一个人物的画像依旧悬挂在天安门城楼上,他的遗体仍旧被瞻仰,而公众又经常泛起对他的怀念,他的形象又成为中国崛起的象征,进入了全球的消费系统。他的成就与魅力无可否认,但是我们该怎样面对他代表的巨大黑暗呢?他的个人失误给中国社会、给千万普通人带来的摧毁性的创伤。如今,我们似乎对此视而不见。

一方面,关于毛泽东与毛泽东时代的反思却从未真正开始。尽管他担心邓小平变成另一个赫鲁晓夫,毛泽东从来没有遭遇过斯大林式的命运——被彻底地谴责与否定。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毛泽东不仅是中国的斯大林,还是中国的列宁,否定他意味着对整个共产党合法性的否定。毛泽东的种种言行,和他导致的灾难,仍旧沉睡在档案袋中。当事实不够全面与清晰时,所有的谴责都显得过分情绪化,甚至陷入一种简单的谴责——毛泽东是一切不幸的渊源,倘若我们从他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就自动获得了智慧和精神的纯洁,这真是一个讽刺性的结果,人们曾经通过不加节制地崇拜、夸大毛泽东,来让自己显得更强有力,如今又把一切罪责推到了他身上,不承担自身对应的责任。而中国共产党政权也必定牢记苏联的教训,戈尔巴乔夫的"公开性"成为了瓦解苏联帝国的第一步:当越来越多的秘密与残酷记忆被释放出来时,它们演变成海啸式的力量。

官方压制只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中国人不知道该如何面对这段复杂的历史。这段历史与个人经历混杂在一起,我们都是这场悲剧不同程度上的共谋者。俄国历史学家米哈伊•格夫特曾说,斯大林主义的真正力量与持久遗产,既不是国家权力结构,也不是领导人的个人崇拜,而是它进入了我们每个人的内心。而对于几代中国人来说,我们每个人体内都居住着一个毛泽东。对两代人来说,不管是他们热情投奔了延安,还是身经了新中国建设、文化大革命,那些理想也好、青春也罢、或者是种种磨难,毛泽东始终是他们生命经历中的重要部分,是他们感情投入与自我选择的结果。彻底否定自己的过去充满了困难。这种值得理解的情感背后,隐藏着中国社会更深层的困境。毛泽东凸显了绝大部分中国人对于"权力"与"恶"的态度。

几乎所有人都渴望他那"无法无天"的放纵权力。与食物、性一样,权力是人天然的欲望。但很少社会比中国社会的权力更集中(政治、经济、文化权力总是混合在一起,后两者总是从属于前者),更分配得不平衡。以至于中国人已将这样一种形态习以为常——要么你拥有无限权力与自由,要么就被悲惨地奴役。又由于人口众多、普遍的物质压力,某种特别的权力成为维持个人生活的基本保证。即使在近代危机之前,中国社会与其说是一个恬静、自足的乡绅社会,不如说是一个充满丝丝入扣的权力关系的网络,它是一个曹雪芹笔下的"贾雨村的世界",也是历史学者吴思眼中的充满"潜规则"的世界。某种意义上,权力是中国社会的宗教,它给予生活以保障、赋予人生意义,是种种欢乐与痛苦的源泉。借助现代的意识形态与技术,毛泽东把权力的集中推向了极致。历史上的皇帝,即使不受困于官僚系统的制衡,也至少要在表面上尊重祖宗的传统或儒家之道,忧虑上天的审判,他们也没有手段来动员如此广大的人群,把自己的意志输送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当毛泽东感慨"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时,他或许也对他的能力自信不已。他生活在一个传统秩序瓦解、现代技术诞生的年代,他可以武装现代军队、把广播大喇叭安在每个乡村、把自己著作发到每个人手中,他既可以不理会传统,也可以像路易十四一样感慨:"我死后,管他洪水滔天"。

这种权力既没有外在制衡,也缺乏内在的反省,与我们对"恶"的态度相关。"恶将是战后欧洲知识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就像死亡是上一次大战后的根本问题。"汉娜•阿伦特在一九四五年写道。"恶"也本应是后毛泽东时代的根本问题。从一九五零年到一九七六年,一浪超过一浪的暴力、死亡与仇恨,席卷了中国、进入每一个社会组织,侵入了最私密的家庭空间与个人生活,丈夫与妻子划清界限,儿子将父亲推上批斗台,同学对老师的殴打,武斗带来的人吃人……所有匪夷所思的残酷与邪恶,都在其中上演,而且人人卷入其中,你可能同时是受害者、施暴者、见证人。而一切都是在人人高喊毛主席语录的狂热中发生的。反思却从未真正开始。林彪与"四人帮"成为历史的替罪羊,伤痕文学则将人们打扮成受害者,当老作家巴金开始少许的自我忏悔时,就迎来一片颂扬声。

当罪恶没有被详细记录,没有被一点点拆解,它就变得模糊和难以记忆。它也与中国的文化传统有关,中国文化中从未发展出对恶的深层解释。恶没有被视作生命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而是一种失常,人们用各种方式压制和回避,把它简化成一个道德问题。而经过毛泽东时代,连这可怜的表层道德约束也消失了,伪君子则变成了真流氓,恶失去了最后的制衡机制,它登堂入室。

而今天,你在毛泽东的追随者身上,也嗅得到对权力的迷恋与道德上的普遍麻痹症。二十年前的毛泽东热中,在作为社会变革牺牲品的缅怀者身上,不也充斥着对特权的怀念——他们曾是中国的特权者,打倒了资产阶级与臭老九,批斗了官僚。而这一轮的热潮背后,是不断上升的民族主义情绪。就像乔治•奥威尔所说,所有的民族主义者都是权力的热衷者,他们不过是把个人权力欲隐藏在集体之后。在国家主义者身上,只要国家强大了,付出多少代价都是值得的,当然前提是,他们站在成功的中心,而不要成为牺牲者;在那些商人身上,则是商业伦理可以弃置不顾,利润会给你合法性;艺术家们,则是国际市场上的成功、个人的荣耀,他们不觉得艺术家有责任去诚实地面对历史与现实;而那些高唱毛泽东时代歌曲的官员,则是赤裸裸地向世人宣称,谁才是这个红色政权的继承者……他们都丝毫不受任何道德上的困境与挣扎,良知仅仅是成功之路上的某种阻碍。而对于青年一代,历史记忆变得日渐迷惑,他们觉得错过了文革,那才是个激情燃烧的岁月,他们还要承担整个道德秩序崩溃的后果,成为赤裸裸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信奉者。

而整个社会、每个人都必将为此付出代价。事实上,我们不正在付出代价?当我们抱怨整个社会的溃败、残酷与冷漠无处不在时,它们都与毛泽东的遗产、我们对于毛泽东的态度紧密相关。


-完-

2010年12月14日星期二

公盟_许志永


2006年1月的一天,凌晨三点,林峥乘火车来到河北沧州,在车站候车室里挨到天亮,然后去沧州监狱。作为公盟援助河北承德案的助理,林峥此行是为了约见沧州监狱正在服刑的犯人刘成金了解情况。大家劝林峥下午出发,到沧州找个宾馆住一个晚上,第二天去看刘成金,但为了节约经费,林峥计算了一下火车的时间,他坚持晚上出发,凌晨三点到沧州,这是距离早上八点会见时间最近的火车。

林峥的沧州之行是公盟援助河北承德冤案很多故事中的一个。这背后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的冤案,四个无辜的青年在过去十几年的时间里涉嫌抢劫杀人先后被判处五次死刑。

2004年2月,之前已经代理此案五年多的吕宝祥律师找到我,希望共同努力。吕律师执着的精神感动了我,接下来三个月时间我以学者的身份三次去承德,分别对四位当事人、主诉检察官、法官、辩护律师、目击证人、当地村民等详细访谈,综合各方信息,我非常确信他们是无辜的。5月,我们正式接手此案,由吕宝祥律师、陈岳琴律师、滕彪律师、李方平律师、张思之律师等八位律师和法律学者代理。

在法律上很清楚:此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成立。但是在中国,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律师仅仅证明案件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是很难推翻原判决的,我们必须努力证明他们的确是无辜的。有点幸运的是,我们找到了线索,抢劫出租车案背后有三个真正的凶手,这三个杀人者因为另外一起抢劫案其中的两个于1999年被判处了死刑,还有一个被判无期徒刑在承德监狱。

在以后的几年时间里,我们几次到承德监狱和沧州监狱,努力发现案件真相,林峥2006年1月的沧州之行是其中的一次。5年多的时间里,我们找过最权威的刑事鉴定专家,证明判决书认定的案发现场与现场勘验笔录事实不符;我们找到了很多证人,证明当时四个当事人没有作案时间;我们争取了包括贺卫方、陈兴良等180多位法律人的联合签名,呼吁最高法院再审此案;我们三次向北京市公安机关申请游行,抗议最高法院不作为;我们找了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给最高法院提建议……

公盟参与援助的死刑冤案除了承德案以外,还有滕彪、李和平等律师介入的江西乐平案和李方平、江天勇等律师介入的广东揭阳案——跟承德案几乎一模一样:被告都是四五个,都是涉嫌抢劫杀人,都被判处死刑,之后改为死缓,当事人都受到极其残酷的刑讯逼供,而控方几乎没有任何像样的证据,所有曾经介入的律师都确信被告是完全是无辜的。除此之外还有河北杜学磊在派出所被打死案、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案,等等。

其实个案援助只是公盟的一部分工作,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工作太难了,我们能做的太有限;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因为我们的主要目标是制度变革,我们总是希望用最少的成本为更多的人谋福利,为了很多更多人的正义,所以我们精心选择少数个案,这些极端的个案背后都涉及制度变革。

除了个案,我们把很多时间用于法律研究和公民参与项目。法律研究是具体的制度研究,比如2005年到2006年进行的信访问题项目、2007年的户籍制度改革项目等,借鉴世界各国的优秀的制度成果,提出建设性改革建议,并通过人大或者公共舆论的方式推动相关制度变革。公民参与项目主要是针对公共事件进行调查或者举行研讨,发出法律人的理性声音,借助公共舆论进行社会启蒙以及推动相关制度变革。


公盟的全称是"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看起来是一个名字有点奇怪的企业,实际上是一个以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为事业的公益组织。这个理想主义者的聚居地起点于2003年。

2003年10月,我们正式注册成立了"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网站名字叫"阳光宪政",阳光、宪政,是我们的纯真的理想。虽然是工商注册,但完全是非营利性的,我们必须强调,这个组织的存在是为了良心和正义,不为任何经济利益。

这个时代需要公民参与组织。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很多体制内有识之士一直在把握机会推动民主法治进程,比如最高法院推动五年司法改革,收回死刑复核权,最高检察院推动人权保障,防止刑讯逼供,等等。但是,仅有体制内的努力是不够的。中国需要成熟的公民社会的理性的民间力量,需要健康的公民组织把民间理性、建设性力量整合起来,在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民权利、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推动民主法治进程。这个组织越是理性、建设性和有力量,中国社会的历史转型将会越温和,代价越小。

2005年3月之后,"阳光宪政"被注销,我们重新注册,9月,"公盟"完成注册,全名为"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公盟"是我们受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启发想到的名字。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是美国一个著名的捍卫公民宪法权利的民间组织,他们的成员大多是具有左翼倾向的律师、知识分子,义务为联盟工作,主要行动是通过诉讼捍卫公民个人宪法权利,特别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结社、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前身是美国反军备联盟,成立于1914年,是一个共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组织,1915年改组为美国反军国主义联盟,致力于反对征兵法案。1920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正式成立,目标是"为捍卫公民宪法权利而奋斗"。

联盟办理的第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是1925年的吉特洛对纽约州案。吉特洛是一个社会主义者,他印刷发行了16000多份左翼宣言,号召"罢工或采取任何形式的阶级行动"来实现社会主义,纽约州指控他号召暴力推翻政府,因此违犯了1902年纽约州通过的反无政府主义刑事法。纽约州的法庭以及上诉法院都认为,共产主义者要为他们的宣传所引起的潜在危险负责,判定吉特洛罪名成立。1923年,吉特洛申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律师波拉克代理吉特洛在法庭上发表了经典的辩护词,指出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为宪法所保护,不得被各州削弱,这一原则建立在权利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基础上。1925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尽管结果最高法院多数还是维持了原判,但是在判词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我们确认,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在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包括的最基本的个人自由范围之内,是各州所不能损害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虽然输了这场官司,但是从这场官司以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开始进入州的司法领域。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在回顾自己的发展历程时,把这个案子称为"在最高法院的第一个里程碑"。

1960年代末,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介入勃兰登堡对俄亥俄州案,成为联盟成长的又一里程碑。勃兰登堡叫来记者报道了一次三k党的集会,集会上戴着白色斗篷的三k党成员,白人激进的种族主义者,点燃十字架,辱骂黑人和犹太人。该电影在电视台播放后,勃兰登堡被俄亥俄州指控违反了反犯罪组织法而定罪。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律师代理勃兰登堡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在民权运动高涨的社会背景下,作为一个左翼组织,现在要挺身捍卫一个激进的右翼组织的权利,很多人当时难以理解,但联盟的高层坚持了这个决策。最后,法院判决三k党的行为属于表达自由范畴,受法律保护。从此以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告别了立场的偏见,成为了一个真正为所有公民自由而奋斗的组织。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站在民间立场上,监督公权力,捍卫共产党人、三K党人、种族主义者、激进宗教信仰者等少数人的权利,甚至是相当极端的"另类"的自由,他们的行为在很多人看来相当激进,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相对开放的社会里也颇有争议。但是,他们在将近一个世纪的努力之后,更多的人理解了自由和宽容的价值,他们也越来越多地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

中国和美国不一样。由于整个社会自由程度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需要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捍卫的通常是少数人的自由,甚至是那些令多数人讨厌的人的权利。可是在中国,我们远远不能如此奢侈地追求少数人的权利,我们常常在追求多数人强烈认可与支持的权利的时候还不能获得胜利,我们更没有能力为大多数人反对的少数人的权利辩护。我们常常挑选的个案往往是最极端的,能够引起广泛共鸣与强烈支持的个案。

我们总是寻找极端个案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中美之间司法独立的状况不同。美国的司法已经实现独立,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律师们只要把个案提交给法院,只要充分表达了他们的理念,无论政府或公众对他们的当事人多么厌恶,他们就可以等待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面对的环境不一样,当我们捍卫宪法权利的时候,我们面对的司法常常被淹没在权力阴影之中,我们在运用法律的工具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的时候,还必须要用舆论的工具救援阴影中的法官,很多时候法律技术变得不重要,重要的是营救司法的尊严。

无论面对多少艰难,中国需要这样一个捍卫公民宪法权利的组织。公盟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有很多共同的理念,我们都追求公民权利和自由,努力约束公权力,都诉诸法律行动,都是为了纯洁的理想和信仰。但是,我们面临的社会背景不一样,正是这背景的不同,我们也面临着不同的历史使命。美国公民自由联盟面对的主要是一个司法实践的问题,而我们面临的主要使命是民主法治制度的建构和完善,甚至是一个古老大国的政治文化变迁。这个责任要沉重得多。


2004 年1 月,我国即将修订宪法之际,公盟组织一些法律学者共同起草了《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提出了全面修改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使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人权保护体系的建议。并征集了贺卫方教授、季卫东教授一批著名学者的联合签名。2月28日,我们在北京举办了"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学术研讨会。3月"两会"期间,《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给全国人大。也许没有具体的结果,但这次公民行动实践了公民社会参与修宪的精神。

2004年2月开始,我们参与代理南方都市报案。张星水律师组织法律专家研讨,滕彪、俞江等写文章声援,郭玉闪、李玉洁等组织网络舆论,阳光宪政网是我们的舆论平台,虽然很小,但一些重要的信息,比如江平等法学专家的立场都是通过这个小小的网站发布的。

那是一场轰轰烈烈的"战斗",我们也因此遭遇到了一个小小的挫折——"阳光宪政网"三次被关闭。就在法律专家的评论发布不久,一天上午我们突然接到一位女士的电话,她代表网络管理机关建议我们删除"阳光宪政"网关于南方都市报案的文章。我们做出了让步,删除了一部分文章,但是,到了5月30日,我们担心的事情还是到来了,阳光宪政网突然打不开了。我们重新注册了一个域名,几天以后又打不开了,在喻华峰案宣判的前一天,我们的备用域名也打不开了。

在沉默了很久之后,我又写了另外一篇文章——《我们依然认真》,文章的结尾表达了依然纯真的愿望:

或许,阳光宪政以后还会面临更多的困难。我们清楚知道,这片古老的土地有着两千年专制的背影,通往宪政的道路多么漫长而艰辛。但是正义的事业总得有人去做,于是我们认真去做。

我们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认真对待我们的法律,认真对待我们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我们相信这是一个实践民主法治的时代,我们相信一个伟大国家政治文明的进步。我们相信很多很多,那些庄严的和神圣的——尽管从小到大很多人告诉我们那些写在纸上的动听的话在骗人,可我们不这么认为。我们是一群虔诚的信徒,固守着一个纯真的诺言——那个在一个多世纪里反复呐喊的声音。我们不能因为很多人绝望而绝望,不能因为很多人放弃而放弃。我们相信祖国的未来,以这样坚忍的方式追求着自己的更是我们民族的幸福。

是的,我们依然认真。我们是一群负责任的中国公民。我们尽力去理解中央政府在这样一个变革时代在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我们尽力去理解所有的中国人在一个旧体制面前的困惑和无奈,我们尽最大的努力想为这个社会做点什么。我们不是批判者,我们是建设者。回首这一百年的革命、动荡和苦难,我们幸运地生活在这样一个建设的时代。我们相信所有的中国人——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怀着共同的希望和责任——建设一个现代中国,它的根基不是阴谋,不是暴力,不是谎言和恐惧。它的根基是自由,是法治,是理性和爱。

但几乎与此同时,我们也有好的消息。2004年4月2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北京动物园要搬往远郊区县的消息,这引起网上热烈讨论。其实,作为中国的成年人,得知这个消息第一反应就是什么人要打这块土地的主意,悲哀的是,那些以科学的名义冠冕堂皇的理由很多时候都是次要的。我们听到了一些糟糕的消息,比如某个开发商想利用这片土地,当然这没有任何证据。我们有必要关注,而且,我们必须以自己专业的方式去关注——关注其法律程序。

确定这个项目以后,我们开始策划一些活动,包括研讨会,在动物园内寻求签名支持等。我们专门注册了一个网站,域名就是"dongwuyuan.org",准备利用这个网络平台集中力量,发出声音。

5月22日"阳光宪政"联合绿家园、绿岛、环境发展研究所、自然之友、地球村等数家NGO组织了一场由环境专家、院士,北京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研讨会。第二天《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报道了这次研讨会。2004年6月,就如何看待城市动物园搬迁问题,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态北京动物园不宜搬迁。

2004年6月到8月,更好的消息传来,先是喻华峰和李民英减刑,8月,邓海燕和程益中先后获得释放。这段时间里,郭玉闪主持六期人大代表论坛,先后十几位海淀区和北京市人大代表参加,阳光宪政办公室充满了时代进步的希望。

但是2004年9月,因为一个BBS被关闭的事件,阳光宪政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2004年的冬天,在五道口华清嘉园的阳光宪政办公室基本上停止了工作。

2005年我们开始信访问题调查。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体验普通上访者的遭遇,我在国家信访局门前和接访者发生了三次冲突,然后我把经过写出了发在网上。7月,国家信访局有关领导找我谈话,向我道歉,同时也承诺,国家信访局门口的胡同里不会再有打人现象。这是我们为访民能做的一点工作。

2005年底我们开始撰写的2005年中国人权发展报告是公盟成长历史上又一个重要事件。这份报告我们虽然尽了所有的努力表明自己的客观立场,但误会可能还是存在的。

关于为什么要写这份报告,我们在前言里已经说得很明白:

目前针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报告每年较有影响的至少有两份:一份是美国政府每年三月出版的国别人权报告,其中包括中国的内容,90%以上是指出中国人权存在的问题;几乎同一时间,中国政府也会出一份自己国家的人权报告,几乎100%讲的都是成绩。我们认为,两个政府就中国公民的人权状况的评价都是不客观的,不够诚恳和建设性。为什么中国公民不能对自己国家人权状况作一个比较客观的评价并提出诚恳的建议呢?这就是公盟撰写这份人权报告的初衷,也是我们坚定的立场。

我们知道,"人权报告"本身是一个敏感的字眼,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同时也是基于我们一贯的理性、建设性立场,我们尽了最大努力让关于人权的讨论正常化。我们有意识地回避了一些问题。我们把报告的每一章节都分成三个部分:过去一年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三个部分内容篇幅基本上相等。2006年2月报告出来后,我们首先把报告寄给国务院新闻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和报告内容相关的部门。我们想告诉所有的公民,这份报告是中国公民自己写的,怀着赤诚的爱国心为了国家和社会进步而表达的深思熟虑的建议。我们不是为了批评,而是为了建设,为了民主法治进程。

尽管我们尽力采取客观中立的立场,但迫于压力,2006年,人权报告项目还是停止了。

2006年因为公盟的好几位研究员持续关注山东临沂野蛮计生事件,公盟受到了很大压力。那可能是2003年以来的公民社会承受最大压力的时候。

11月份以后,情况开始好转。我们开始了两个积极的行动,一个是帮助热心公益的小区业主竞选人大代表,另一个是推动北京养犬立法修订建议项目。前者并没有明显的成果,后者也没有达到修改法规的目的,但至少,恶法基本上停止了执行。

公盟经过讨论把修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作为一个立法研究项目。我们的工作分为三个部分:调研现行法规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研究借鉴世界各大城市养犬法律的基础上为北京市起草新的养犬管理规定;游说人大代表推动立法变革。

2007年1月,征集了43位海淀区人大代表的签名,支持修订建议。我们还发动志愿者游说北京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建议案。虽然养犬立法建议并没有推动北京养犬法规的修改,但是,北京2006年9月份大规模的抓捕大型犬、无证犬的行为基本上停止了。

2007年和2008年,围绕我们理想的目标,公盟的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法律研究,除了继续推动养犬立法项目以外,公盟启动了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的项目、推动户籍制度改革项目、征收法立法建议项目等;个案援助,公盟除了继续援助承德案、广东竭阳案、江西乐平案、福州陈信滔警匪勾结抢劫杀人案之外,还包括黑砖窑受害者赔偿案和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索赔案等;公民参与,2007年 5月公盟开始公民观察项目,2008年推动北京律协直接选举,关注黑监狱现象,等等。

也许有人会问,公盟为了什么?公盟为了正义,为了看得见的个体的正义。从孙志刚案开始,我们一直在努力,为了陈国清等被判处死刑的无辜公民,为了黑砖窑受害者,为了毒奶粉受害的孩子,为了姚晶等为了寻求正义而遭遇殴打监禁侮辱的无权无势者,我们一直在努力。我们能帮助的人太有限,我们的能力太有限,但是我们从不放弃。

公盟为了理想。有人说,公盟有政治目的,很多人说起政治目的就想到了阴谋,我们理解的政治是公共服务,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我们的政治目的非常清楚——为了一个民主法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人民自由幸福的社会,我们不仅是为了我们帮助过的少数人个体的正义,我们还要努力帮助更多的人,推动民主法治制度完善才能帮助更多的人。

2009年7月


-完-

公盟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_许志永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称"地税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称"国税局")同时给我单位(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两份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地税局为二稽税稽罚告[2009]4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我单位有偷税行为,偷税额为60,995.13元,拟处偷税款五倍数额的行政罚款304975.65元。国税局为京国税稽罚告[2009]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我单位有偷税行为,偷税额为187424.87元,责令我单位补缴所偷税款187424.87元并拟处偷税款法定最高限五倍数额的行政罚款937124.35元。

鉴于两局所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作出行政认定的时间、性质和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也基本相同,为方便听证和查明事实,也为增强法律法规适用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单位现对两局的处罚告知书一并进行陈述申辩。

我们认为:两局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国家的财税法律法规相违背;我单位没有伪造、隐匿帐薄或者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存在偷逃税收和任何规避纳税义务的主客观行为;自2005年以来,我单位一直委托北京春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会计记帐和税务代理,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98条等相关规定,如税务代理人在记帐、纳税申报等环节确有违规情形,那么此等过错以及相应的税务行政罚款责任也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地税局二稽税稽罚告[2009]4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地税局认定的5笔偷税事项和2项税务违章事项,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印花税三个税种,按照法定最上限5倍顶格罚款,罚款额共计304975.65元,其中:营业税、城建税304103.25元,印花税872.40元。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我们将其整理列示如下:

序号 摘要 记帐金额 营业税 城建税 印花税 偷税合计 罚款额

A b=a×5% c=b×7% d=a×税率 e=b+c+d F=e×5

1 2006年3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50,062.23 7,503.11 525.22   8,028.33 40,141.65

2 2007年6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95,768.88 9,788.44 685.18   10,473.62 52,368.10

3 2008年4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79,304.43 8,965.22 627.57   9,592.79 47,963.95

4 2008年8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311,980.14 15,599.01 1,091.93   16,690.94 83,454.70

5 2009年4月ICPC公司资助 299,718.99 14,985.95 1,049.02   16,034.97 80,174.85

偷税事项小计 1,136,834.67 56,841.73 3,978.92   60,820.65 304,103.25

6 2009年房屋租赁合同 250,478.00     250.48 250.48

7 实收资本财务帐簿 100,000.00     50.00 50.00

减:已纳印花税       -126.00 -126.00

税务违章事项小计       174.48 174.48 872.40

合计   56,841.73 3,978.92 174.48 60,995.13 304,975.65

对于以上前4项耶鲁法学院的资助款,我单位均是在收到款项时记作"预收帐款",待对应资助的法律研究项目和法律援助案件结束时,结算收支并将"预收帐款"结转营业收入计缴税款。第5项资助,我单位还未来得及记帐,地税局已开始进入我单位税务检查并将财会帐薄调取拿走。

地税局认为:我单位的前4项资助不应在收款时作"预收帐款"记帐而是应该直接记入"营业收入"及时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款;第5笔资助没有在收到款当月及时记入帐薄,因而认定我单位构成偷税。

(二)国税局京国税稽罚告[2009]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税局认定的3笔偷税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187424.87元并按照法定最上限5倍顶格罚款937124.35元。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将其整理列示如下:

序号 摘要 记帐金额 2007所得税 2008所得税 偷税合计 罚款额

a b=a×33% c=b×25% d=b+c e=d×5

1 2007年6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95,768.88 64,603.73 64,603.73 323,018.65

2 2008年4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79,304.43 44,826.11 44,826.11 224,130.55

3 2008年8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311,980.14 77,995.04 77,995.03 389,975.15

合计   64,603.73 122,821.14 187,424.87 937,124.35

对于以上3项耶鲁法学院的资助款,我单位采取的财务核算处理方式是,在收到款项时记作"预收帐款",待对应资助的法律研究项目和法律援助案件结束时,结算收支并将"预收帐款"结转营业收入计缴税款。

国税局认为,我单位接受的该3项资助不应该在收款时作"预收帐款"记帐而是应该直接记入"营业收入",并在各自所属的会计年度计缴企业所得税,因而认定我单位构成偷税。

二、对被指违法事实的具体申辩。

我单位是一家公益性民间非盈利机构,以个案援助、法律研究为依托致力于推动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单位的资金,无论是以法律咨询还是项目合作的名义接受,事实上都是其它单位、组织或公民个人无偿捐赠与资助。与普通捐赠不同是,该类捐赠均是针对具体的法律行动和研究项目,项目终结时有相应的评估报告和结算确认程序,而非可以任意支配的"自有资金"。囿于现行政策所限,我们无法以社团法人或者其它非政府组织的形式获得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因而被迫选择商事公司的形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承受并实际履行商事实体的纳税义务。

而且,即便是作为一个商事实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单位接受捐赠资助也不是营业税和城建税的应税事项,自然也就根本不存在偷逃营业税和城建税的问题。

但是,我们为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误解和执法麻烦,同时基于我们所担负的使命和社会责任,哪怕是我们所接受的微薄资助,还是严格依法按照商事公司的身份交纳应交的税收,即使是捐赠资助款这类非应税项目我们也如实申报交纳了营业税、城建税及其它附加政府收费,从未有偷税行为。

(一)地税局的营业税、城建税和印花税部分

1、地税局认定的偷税事项中,前3项是已经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先期核算计提相关税费,并已足额解缴国库。地税局仍然认定为偷税,明显有违基本事实。

第1项,2006年3月耶鲁法学院(即: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下同)资助150,062.23元。

我单位在该笔资金援助的法律事务结束后已于2008年11月10日将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连同教育费附加款共计8250元解缴海淀区国家金库,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号652620。

第2项,2007年6月耶鲁法学院资助195,768.88元;

第3项,2008年4月耶鲁法学院资助179,304.43元。

该两笔资金为耶鲁法学院资助我单位的07/08年度法律事务项目,我单位在相关的法律事务项目完成后已于2009年5月18日将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连同教育费附加款共计20629.04元解缴海淀区国家金库,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号652712。

2、地税局认定的偷税事项中,第4项属未届营业收入确认条件和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尚未产生。贵局仍然认定为偷税,明显与国家的财税法律法规相违背。

第4项,2008年8月耶鲁法学院资助311980.14 元。

该笔资金系耶鲁法学院资助我单位08/09年度的法律合作项目,合约期一年,期满后经评估确认报告结算相关收支,因而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采取收款时作预收帐款记入帐簿,待可以确认收入的法定条件成就时,也即会计准则规定的"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条件满足时,再确认收入记帐并计缴相关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也明确规定"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至2009年8月前项目期未届满时,我单位无法可靠计量将发生的各项成本,不能违反财税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记录收入。

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因此,该笔款项在对应的法律事务项目没有结束之前尚不具备确认营业收入的财务条件,依法没有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也就不存在偷税问题。

3、地税局认定的偷税事项中,第5项属在途的未记帐核算事项,同时也具有与第4项一样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尚未产生之特征,不构成偷税。

第5项,2009年4月ICPC公司资助299,718.99元。

我单位未设独立的财会机构,是委托北京春雪会计服务公司代理记帐和税务申报,因而不能序时实时核算处理各项财税活动。按照工作程序,2009年4月的财税事项是在2009年5月及此后才进行记帐报税。

地税局在处罚告知书中称,该笔资金未在帐薄上记载,未按规定报税和纳税。

可是,本案中,地税局在我单位正欲进行5月份的财税帐务核算处理时,已于5月初将我单位2009年1至4月的全部会计帐薄报表资料调取拿走。很显然,该笔资金无法、也不可能记载于地税局所调取的2009年4月以前的会计帐薄上!

因此,地税局以"未在帐薄上记载"为由,认定此款项构成偷税,违反基本常理!

4、地税局认定的税务违章事项中,第6项、第7项依法属于无需纳税申报而由纳税人"三自"完税,我单位并未有违章行为,仅负有及时足额完税的义务,不当承担相应的税务行政罚款责任。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属自行计算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注销的"三自"纳税办法。该税种不要求纳税申报,也没有明确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和购买印花税票时限规定。实际中,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前,纳税义务人不可能事先确定计算好印花税额,而只能是应税行为产生后一定时间内计算交纳印花税。

本案中,我单位的两份2009年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和会计帐薄,已经购买并贴花126元。由于租赁合同的签署时间不同,印花税时间自然不同。通常,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我单位会汇总计算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纳税。

我单位没有不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税务行政违法故意,也没有违反规定产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实际后果,因而,认定为税务违章缺乏事实依据。处以5倍的法定最高限罚款,更是于法无据。

(二)国税局的企业所得税部分

1、国税局认定的3项偷税事实中,前2项是已经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先期核算计提相关税费,并已足额解缴国库。国税局仍然认定我单位偷交企业所得税,有违基本事实。

第1项,2007年6月耶鲁法学院资助195,768.88元;

第2项,2008年4月耶鲁法学院资助179,304.43元。

该两笔资金为耶鲁法学院资助我单位的07/08年度法律事务项目,我单位在相关的法律事务项目完成后,经评估结算已在国税局进行税务检查前,在2009年第二季度(国税局对我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方式)将该资助款从原"预收帐款"结转计入营业收入,并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所规定的期限在2009年7月14日将项目的收支结算盈余按照法定所得税率25%如数计算解缴海淀区国家金库。

该两项资助合计收入375073.31元,项目支出335054.61元,应纳税所得额40018.70元,应纳所得税10004.67元,我单位的税收缴款书号是(20092)京国缴0201998。

2、国税局认定的偷税事项中,第3项属未届营业收入确认条件和时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尚未产生,因而暂记"预收帐款"。国税局认为应在收款时即记"营业收入",因此认定我单位偷税。国税局的认定明显与国家的财税法律法规和财税制度相违背,我们不予认可。

第3项,2008年8月耶鲁法学院资助311980.14 元。

该笔资金系耶鲁法学院资助我单位08/09年度的法律合作项目,合约期一年,期满后经评估确认报告结算相关收支。因而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采取收款时作预收帐款记入帐簿,待可以确认收入的法定条件成就时,也即会计准则规定的"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条件满足时,再确认收入记帐并计缴相关税费。该笔项目资助款在2009年9月项目期届满前,我单位无法可靠计量将发生的各项成本,自然不能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和记录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也明确规定"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既然收入确认和成本计量的条件尚未成就,自然就不存在因收入盈利所得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国税局认定我单位该笔收款事项构成偷税,不能成立。

三、关于偷税行为的法律构成。

依据《税收征管法》定义及《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理,认定偷税行为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标准:

1、 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动机。

纳税人在主观故意的动机驱使下,以逃避法定纳税义务为目的,主动实施了可能导致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便具备了偷税的主观故意性,即偷税行为构成的第一方面。

2、 实施三类手段之一。纳税人为实现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故意实施了以下三类手段之一,即偷税行为构成的第二方面。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或者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正在使用的或使用完毕的帐簿、记帐凭证销毁处理等行为。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此类手段多为在帐簿、记帐凭证上大量虚增并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之类的事项和金额,人为扩大支出、减少利润;或者将日常营业以及帐外经营所得不记入营业收入和税金帐户,直接记入利润或专项基金等帐户;或者将收入根本不记入任何帐户;取得收入开具阴阳发票或收据不入账,或者大头小尾记账;或者用收入直接冲减相关费用等行为。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3、直接造成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后果。

纳税人在主观故意的动机驱使下,通过实施前述三类手段之一,直接致使应纳税款的减少或灭失,便形成了偷税行为的事实后果,即偷税行为构成的第三方面。

偷税既是行为违法,又是结果违法。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和后果同时构成以上三方面的事实标准,证据资料齐全,方可认定偷税行为,缺一不可。

本案中,我单位不仅不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上述三类手段,显然不符合偷税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构成。而且整个财务会计核算及税务申报均委托第三方专业代理机构北京春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机构的行为独立自主,从未受到我单位的任何指示或干预。

四、关于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我单位实行的是委托代理记帐和代理税务申报,在已经真实、完整、合法提供会计资料的情况下,因税务代理人的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未缴、少缴或迟延缴纳税款时,我单位依法不负有税务行政罚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之规定,我单位从2005年起即聘请委托北京春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代为进行财税会计服务,合同约定并实际委托代理的事项包括:建帐、记帐、编制税务报表、填制税票、国税地税纳税申报、协助税务稽查和税务年检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明确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确属我单位的税务代理人北京春雪会计服务公司有过错导致我单位未缴、少缴或迟延缴纳税款,那么,我单位依法只需承担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而不应承担税务行政罚款法律责任。

综上,地税局认定我单位存在的5项偷税行为和2项税务违章行为均不能成立。对于印花税应缴欠缴部分174.48元,我单位同意尽早缴纳,对于法律项目期尚未届满不具备收入确认和计量条件的事项,我单位会在项目期结束时按照规定评估确认收入,计缴相关税费。

国税局认定我单位存在的3项偷税行为均不能成立,其中第1、第2项我单位已依法解缴国库,第3项,我单位同意在2009年9月法律项目期届满具备收入确认和计量条件的时候按照规定评估确认收入,计缴相关税费。

我们请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两机关认真聆取以上申辩意见,恪守法治,排除干扰,尊重和保障民权,公平、公正和透明地处理本案。

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7月21日


-完- 

滕彪:公盟不死


7月17日,早晨起来,窗外淅淅沥沥地下起了雨。打开手机看到短信:"民政局正在查抄公盟办公室!"赶紧打一通电话,交待注意事项,研究对策。许志永火速赶往现场。

华杰大厦楼下多了搬家公司的大汽车,贼眉鼠眼的便衣,有人扛着摄像机,气氛已经不对了。保安问去哪个房间,我没说话就溜了进去。六楼走廊里人头攒动,有人指挥搬桌子搬椅子,忙忙碌碌,乱七八糟。到了办公室,许志永、李方平和张立辉都在,相视无语。桌子上摆着"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通知书和"没收物品清单",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五年来辛辛苦苦积累的东西被翻检、装袋、搬出房间,而且似乎要永远明珠投暗。一群没亲眼见过文革抄家的70后、80后,这回也算开了眼界。

会议室所在的房间被扫荡一空,办公室的全部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研究报告、维权手册都被抄走,只剩下四张桌子、一个书架。一个民政干部从抽屉里搜出一本国内外媒体的名片册,如获至宝,好像那就是通敌的铁证。我们最心痛的是各种材料:诉讼案卷、上访信、网友来函、会议记录,每一张纸都是凝结了我们的心血。一些上访者只能捡菜叶子吃,却花钱复印自己的冤案材料,如今都落入虎口。

感觉身后林峥在哭泣。"执法者们"正在往编织袋里装毒奶粉受害者的材料。林峥乃是公盟介入毒奶粉诉讼的最大幕后功臣,一直在与受害者家长联系,办理委托,收集材料,解释法律,在石家庄北京之间往来奔波十余次。有一段时间电话不停,同样的话要与各地家长一一重复数百遍,还要受到误解与质疑,工作之艰辛、琐碎外人难以想象,没有极大的耐心绝无可能持续下来。

我火了,扯着大嗓门冲他们喊起来:"你们看看公盟得到的这些奖杯奖牌,我们做的是良知正义的事情!你们在干什么?!这些毒奶粉的材料也要抄走!不要把责任都推到你们领导那儿,不要把什么责任都推到制度身上,你们得想想那命令到底是什么意思?现在夺走这些资料的你们自己的双手!假如你们的孩子喝了奶粉毒死了或得了结石,你们怎么想!你们怎么办!如果你们的孩子在这,你怎么跟他解释你们的工作?你敢不敢告诉他们公盟在做的事情和你们在做的事情!"

干活的兰格衬衫眼镜男挂不住了,出去找警察,警察来了,格衬衫眼镜男说我妨碍执行公务。我说我没有,就把刚才说的话重复了一遍。许志永说,"你们抄走所有的东西,说你们一句'不讲良心'怎么了?"

不知哪位长官的意思,他们答应留下毒奶粉的材料。我的冲冠一怒,保住两麻袋材料。这也充分说明经过40年法治文明的飞速发展,今天的确比文革抄家进步了。

在数年的维权实践中,在法庭、公安等场合,我经常做大义凛然状教训执法者;技巧之一就是拎出执法者的孩子。当年英国殖民地政府在香港实行英国司法制度,让华人手按《圣经》宣誓不作伪证;但发现不管用。中国老百姓最敬畏的,不是基督,而是自家的老祖宗。于是,他们就把原来手按《圣经》起誓的程序,改成对着祖宗牌位盟誓。现在老爷们更不信上帝了,不怕良心受煎熬,不怕遗臭万年,不怕不得好死,天不怕地不怕,甚至连祖宗、父母也不怕了。稍微怕一点的,就是自己的孩子;国保国安,省长书记,也知道心疼自己孩子的;都不希望孩子知道自己的坏事丑事。

据杨慧文律师讲,上午九点半,穿制服或便衣的20多条汉子闯进狭窄的公盟办公室,把两个志愿者小姑娘吓哭了。杨慧文要求他们出示证件,没有证件的被请出去了。折腾到下午两点,抄家结束,朋友们赶来时发现的是狼藉一片。该带走的全带走了,不该带走的也带走了,包括私人的充电器和钥匙。


公盟就这样完了吗?我们还有很多的计划准备实施,有很多项目正在进行,很多案件还没有结果,很多会议已经发出邀请,很多志愿者已经排好日程,很多访民在等我们援助,很多网友在开展"日捐五毛"。我们还有太多的理想等待实现。

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我和许志永、俞江频频被媒体曝光,访民、冤案、求助信也源源不断地来到我们面前。他们说,你们三博士连收容遣送制度都能扳倒,还有什么冤案不能昭雪?其实,收容遣送的废除有许多偶然因素,功劳最大的乃是广大网民的正义呼吁;我们三介书生,哪有什么神通?但事情还是要做,成立一个机构的想法呼之欲出。我们三人与志同道合的张星水律师在2003年10月发起成立"阳光宪道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名字稍微有点奇怪,因为"阳光宪政"的名字没有通过审查。但我们对外简称"阳光宪政",这就是公盟的前身,当时英文名称the Open Constitution Initiative一直沿用下来。

当时在北大资源西楼的一间办公室,几个志愿者,几台电脑,一部电话,开始了艰难的起步。一年后,民政局说,你们民间机构不能叫什么研究中心之类,注销了。同时出事儿的还有天则等著名民间机构。我们只好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盟",下设"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我们相信,通过参与具有制度意义的典型个案,通过参与公益诉讼和基层选举,通过民间对法治前沿问题的调查研究,可以带动公民意识的觉醒,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和进步,推动法治的发展和体制的变革。非暴力、理性、建设性,一直是我们的做事原则。为了机构的持续存在,我们不断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审查",尽量不碰线、不过线,不做激怒当局的事情,我们不碰8乘8,不碰气功大法;也不碰NED和索罗斯,虽然政府和大学能碰,但它不愿意非政府组织碰。我们极少以公盟的名义接受海外媒体采访。有时候我甚至觉得许志永太谨小慎微了,酱紫的公盟的发展太慢了,能够做的事情和帮助的人太有限了。

但如此谨慎低调、温和理性的公盟,竟遭此毒手,不能不令人唏嘘。记得几年春节前后,受经济危机影响,大厦里不少公司关门了,我们需要增加一间办公室。我和许志永开玩笑说,你看,咱们不但没受影响,还扩大了一倍!

2008年我们的决策制度更完善了,黎雄兵律师加盟后,7人小组负责决策,在田奇庄等人的努力下,办公室的工作也更有效了。我们组织法律培训,推动律协选举,介入三鹿奶粉诉讼,密切关注公益事件,成功举办五周年大会。公盟出现在国内媒体的次数也越来越多;《经济观察报》对许志永、我和郭玉闪分别做了个人专访,公盟逐渐具有了社会影响力。尤其是2009年继续援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介入邓玉娇案和绿坝事件后,知道公盟名字的人迅速增加。我们展望未来,踌躇满志,准备大干一场,没想到风正一帆悬的大海之上,却冒出一股致命的歪风邪浪!

公盟就这样完了吗?


我个人的心灵史也是与公盟的成长不可分割的。五年多来,值得回忆的东西太多太多,让人感动的事情也太多太多。

2004年在北大太平洋大厦的承德案研讨会上,承德死刑冤案陈国清的母亲的哭诉,一直印在我脑海里,常常让我揪心。

办公室在华清嘉园时主办的人大代表论坛系列,常常看到,没有空调的狭窄办公室挤了数十人,倾听真正的人大代表的斗争故事。

从黑监狱解救出来的访民张小玉等人来到公盟办公室,她说:我太感谢你们了,我被抓进去当晚就生病了,咳嗽,发高烧,他们不给药吃。如果不是你们,我就没命了!

我和许志永、张亚东去山西洪洞为黑砖窑受害者代理国家赔偿行政诉讼,听奴工陈小军和庞飞虎讲那并不如烟的往事。我们在回程途中还穿过危险的"炸药村",去调查更危险的黑煤窑。

一天下午,办公室来了很多访民,黑龙江的赵桂荣向我讲述,她的丈夫邢世库因为上访而被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区民主乡精神病院,至今已经800多天了。她多次被关黑监狱,多次被哈尔滨市驻京办毒打,她说她已经很久没哭了,眼泪都干了,但见到我又忍不住要哭。我感到她的整个身体都是在泪水中泡过的。我永远无法忘记她那眼神里的悲愤、屈辱、绝望和哀求。

还有太多的访民,听到公盟的名字找到我们,希望关注他们的案子。我们只能说非常非常抱歉。有一个下午,我们陷入讨论:做的事情越多,找来的访民就越多,我们无力帮助的就越多,而来访的访民多到一定程度,正常的工作就会受影响。我们心痛。

就在前不久,负责毒奶粉诉讼的林峥接到恐吓电话:我知道你开的什么车,住的什么地方。有人出5万块钱,让我收拾你。电话免提,录音。哪一家毒奶企业雇的?不太专业。我们一屋子律师都忍住笑从头听到尾。但危险是实实在在的。开车、出门小心点儿啊。从这里似乎可以看出取缔公盟的(黑)社会基础?

去年首届公盟公民责任奖,经我们投票,韩寒成为三个获奖者之一。他的助理说,他上公盟的网站研究了一天,感慨到,中国竟有这样的机构!

是啊,一群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傻子,一群不断推石头上山的西绪弗斯,一群拿理想当饭吃的博士律师们和不务"正业"的志愿者们。公盟公盟,也许就是中国特色的傻公民的联盟?

多少次,公盟的援助律师拒绝收费,或者只要1千元或2千元的象征性费用。他们做的是关涉公益、民权的重要案件,收入却是同行里面最少的。

多少次,许志永博士被驻京办、截访者和黑监狱的看守们打倒在地,而他却一次次爬起来。

多少次,各地的网民把捐款送到或汇到办公室,5元,10元,100元,500元;他们说,我们想不到别的办法能帮助你们了。

多少次,志愿者在办公室里收到或寄出堆积如山的材料,竞选宣言、研究报告,委托书,法律建议,信息公开申请书。

多少次,在例会上,我们讨论热点案件、分析形势、总结教训、安排会议、分配任务、激烈争论、投票表决。

多少次,公盟的律师、学者、志愿者,在客车上、火车上、飞机上,在法庭里、报社里、大街上,为访民、拆迁户、养狗人、网民、民工子弟、酷刑受害者、无辜孩子、艾滋病人——奔走、呼吁、辩护。


洗劫之后,我们决定继续原来的工作,该什么做什么。7月20日,星期一。大家都来上班了。各地网友送来了好几台电脑,有些网友正在把电脑邮寄过来;某QQ群的200个网友集资买了两台崭新的电脑送过来。数百访民要来办公室慰问,许志永含笑劝告他们不要过来,免得造成群体性事件,让维稳办操心。

办公室里只有四张桌子,显得宽敞多了。电话还是通的,网站还能更新,工作当然应该继续。

听证会申辩意见、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意见书、征求顾问的意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公盟代理的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马某家属的诉状。在公盟网站上更新消息。

江西抚州公民乐小女2007年在看守所被打死,他的妈妈以前来过公盟,从黑监狱出来之后立即与我们联系。她还不知道公盟出事了。

公盟的房东和许志永所租房屋的房东受到巨大压力,他们希望公盟立即撤出,希望许志永马上搬家。许志永说:我很抱歉把你们拖入了这样的麻烦。

保安在楼下拦截访民。一些前来采访的记者也被拦住。

办公室随时可能被贴上封条。

银行账号随时可能被冻结。

许志永也做好了入狱的准备,虽然可能性非常小。不过这是一个神奇的国度。

"即使明天就是世界末日,今天仍种我的苹果树。"马丁·路德老人家说得多好。

公盟的遭遇反映了民间组织的生存困境,也是整个中国社会的悲哀。实际上,这也是每个中国公民所面临的艰难选择:良知、责任、人性、尊严、利益;真实、谎言、升华、堕落、我们只能在这个变迁的制度网络之中寻找自己的位置和生命的意义。

好在清醒的中国人越来越多。

很多网友要捐款,很多人发短信或邮件表示支持和声援,有些人主动转发公盟的消息,几个税务专家愿意贡献非常专业的意见,维权人士王荔蕻女士和维权律师郭连辉等表示立即申请加入公盟,火线入伙。荔蕻大姐说得多让人感动:"公盟,这是中国的希望所在。许志永,我被你感动,现在我也成了不沉默的少数。但我无怨无悔。许志永,如果你要遭遇牢狱之灾,我请他们加我一个。二十年前我曾经退缩,我曾经决定把自己捏成一个经济动物。二十年后回顾,我觉得我多活的这二十年毫无价值。因此我决定,这一次我不退缩,不。"

人们用行动表明,公盟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她继承了追求自由法治和公义的一切先驱者的光荣传统,甘地、特蕾莎、奥西茨基、罗莎·帕克斯、斯坦尼斯拉夫•马科洛夫,在这一刻灵魂附体!

翟明磊在声援文章中写到:你不能禁绝民间组织,正如你不能禁绝生活。

行动即是历史,行动即是永恒。公盟已经写入历史。

的确,公盟不死,也不会慢慢凋零。

因为爱与公义永存。因为追求自由和法治的精神不死。

2009年7月22日


-完-

魏邦良——高尔泰:反击之后的反思

在我眼中,高尔泰是个极富传奇色彩的文化好汉。他是学绘画的,但却以一篇《论美》跻身美学界;他是文质彬彬的书生,却有一身好武艺;他因为能画毛泽东的标准像才从鬼门关——夹边沟农场死里逃生。历经磨难、九死一生的人生经历,使他笔下的文字变得异常厚重、凝练,令人荡气回肠也让人惊心动魄。

作家徐晓在《来自另一个世界的孩子》一文中,对高尔泰有一番深情而准确的描述:"不随俗,已经不易。不从雅,则更不易。与另一些声名远播的、此落而彼起的知识分子不同,高尔泰的辉煌是货真价实的,有他虽不是跌宕浩繁但独树一帜的文字为证;有他虽没有流行的效果但潜在而持久的声望为证。……不管是大起还是大落,不管是行文还是为人,高尔泰没有'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圣徒般的悲壮,也没有'风萧萧兮易水寒'英雄般的豪情。他控诉,但不止于个人的悲苦;他骄傲,但同时也有悲悯;他敏感,但不脆弱;他唯美,但并不苛刻。"①

读完高尔泰近作《寻找家园》,最打动我的也最让我叹服的是高尔泰的悲悯情怀、忏悔意识以及他的勇于反思、勇于自剖的可贵精神。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全国性大饥荒到处蔓延时,高尔泰因为受外单位邀请画一些配合形势的宣传画,画面上,鱼肉酥脆流油,馒头热气腾腾,男女老少个个满面红光笑逐言开。白天迫于压力做假,晚上他则陷入极度不安之中:"我一门心思制造效果,致力于细节逼真,气氛热烈,想不到自己是在撒谎,是在扩大灾难……变成了他人手中一件可以随意使用的工具,变成了物。"

一次,高尔泰和几个同事在荒芜人烟的深山开荒。为了改善伙食,高尔泰受命和另一个同伴去打猎。当他俩吃尽辛苦追到那只受了伤的羊后,高尔泰的心一下揪紧了:

"它昂着稚气的头,雪白的大耳朵一动不动,瞪着惊奇、明亮而天真的大眼睛望着我,如同一个健康的婴儿。

我也看着它。觉得它的眼睛里,闪抖着一种我能够理解的光,刹那间似曾相识。

慢慢地,它昂着的头往旁边倾斜过去,突然砰的一声倒在了地上。它动了动,像是要起来,但又放弃了这个想法。肚皮一起一伏,鼻孔一张一翕。严寒中喷出团团白气,把沙土和草叶纷纷吹了起来,落在鼻孔附近的地上和它的脸上。

我坐下来。不料这个动作,竟把它吓得急速地昂起头,猛烈地扭动着身躯。我想我在它的心目中,是一个多么凶残可怕的血腥怪物呵!事实上也是的,我真难过。"②

正是这些真诚、无情的自剖,显露出高尔泰高贵的品质。高尔泰因一篇《论美》被打成右派后,饱经磨难和打击,饱受摧残和侮辱,但他没有因此呼天抢地愤世嫉俗;没有因此消沉麻木一蹶不振;更没有因此染上告密、诬陷、谄媚等时代病。虽然在那个荒唐的是非颠倒的年代,高尔泰出于自卫、求生的本能,难免做出一些违心之举,但他总能对自己不恰当的言行予以及时而深刻的反思,以最快的速度将大脑中的思想毒素排除干净。

即使在那样一个魑魅魍魉猖獗一时的年代,即使在遭受家破人亡的惨痛打击之后,高尔泰仍难能可贵地对自己的言行予以冷静而充分的反思,像孔子所说的那样"吾日三省吾身"。一个高贵、大写的人,由此屹立于我们眼前。

一九六二年,26岁的高尔泰从劳改农场出来后,费尽周折,在敦煌艺术研究所找到一份差事。但此地并非世外桃源,不久,高尔泰就卷入研究所的派系斗争中。当时,敦煌研究所有两派,一派以老所长常书鸿夫妇为首;另一派的头领也是一对夫妇,丈夫叫贺世哲,妻子叫施娉婷。

高尔泰能在敦煌研究所立足,应归功于常书鸿所长的热心奔走。出于报恩,高尔泰无法不站在常书鸿夫妇这边。但贺、施夫妇也极力拉拢他,而且,由于一件事,贺、施夫妇和高尔泰成了朋友。"他俩要创办一份杂志,叫《敦煌研究》,要我给创刊号写篇文章,叫《敦煌艺术的人民性》。我说我不知道'人民性'是什么意思。他们说资料室里材料很多。我说我曾翻了翻,好象谈'继承'的文章,都必谈人民性。但是这个词的意思,从来就没有界定,它好像是从苏联来的,看苏联人的文章,好像更糊涂。

那时中苏交恶的事还没有公开,施娉婷警告我:这话只能在我们家说。贺世哲笑道,我倒是很欣赏你这种独立思考的精神。施说我也是,这不是叫你去到处乱说,小心别人抓你的辫子。"

还有一件事,也使高尔泰对贺、施夫妇很有好感。"多年没有工资,到敦煌,每月工资八十三元,除了伙食费,全都寄给母亲。贺施一再劝阻,告诉我该寄多少留多少。说那边够用就行,你得有个动机:买书、添衣服,置用品,都要钱。粮食定量二十八斤,硬碰硬也不成。还有,你将来总要成家,一点儿积蓄都没,行吗?这些话,同我母亲说的一样,我感到亲切。"

两派头领和高尔泰关系都不错,高尔泰哪个都不想得罪,但问题是,他必须在两者之间做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这是我生平第一次,遇到无非是站队问题。受常深恩,我不能从众,除了竭尽全力搞好新壁画创作,别无选择。贺不谅解,提出一个'新洞窟创作什么人挂帅'的问题,我一下子成了众矢之的,人人喊打。怒火之猛烈,大有食肉寝皮不可稍待的势头。有一种掉在鳄鱼池里的感觉。"

不久,"文化革命工作组"驻进研究所,宣布敦煌艺术研究所文化大革命开始。在工作组的领导下,所里成立了"文革领导小组",贺世哲任组长。

作为打倒常书鸿的突破口,第一个批斗的就是高尔泰,批斗完毕,喝令他在家写检查。而高尔泰通过写检查,给了贺世哲重重一击。

"我检查自己的错误之一,是反对文革组长,因为他公开场合指控我反动透顶,私下里却称赞我能独立思考;公开场合批判和平主义和战争恐怖论,私下里却说战争是残酷的;指控常书鸿不支持他创办《敦煌研究》是压制对封、资、修文化的批判,但《敦煌研究》创刊号的内容,全是封、资、修。作为旁证,忆写了一份创刊号目录,和每篇文章的内容的提要,一并交给了工作组组长、空军军官于家声。"

一个月后,全所开大会。工作组要高尔泰在会上和贺世哲当面对材料。"看得出来,大家同我一样,毫无思想准备。但许多人立刻就敏感地意识到,文革组长同一个已结案的牛鬼蛇神对质意味着什么。不但纷纷出来替我我作证,而且揭发出大量我所不知道的贺的问题。说他是野心家、阴谋家、两面派、定时炸弹、赫鲁晓夫式的人物……"

突如其来的变化终于让贺世哲败下阵来。"他先是瞟一下我、又瞟一下工作组。工作组始终沉默着,个个脸上没有表情。他终于紧张起来,频频用手指疏理头发,动作过分用力。一再取下眼镜擦镜片,老擦不完,手也颤抖。我望望那边沙发上的施娉婷,她不断变换着坐的姿势,左顾右盼,更明显地透露出,一股子在心底出现的恐惧。"

反击成功后,高尔泰的内心感觉是什么呢:"一丝复仇的喜悦,刹那间掠过心头,很快就消失了。沉淀下来的,是深重的悲哀,为自己,也为他们。"

按理,对贺世哲这样惯于兴风作浪、长于造谣诽谤之徒予以迎头痛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大快人心,而高尔泰为什么感到"深重的悲哀"呢?我想,高尔泰的反击本身无可非议,但他的反击手段似乎不太光彩。把贺世哲夫妇和自己的私下谈话当作重磅炸弹投向对方,虽属迫不得已,但毕竟有违做人的厚道。揭发、告密本是贺世哲之流惯用的伎俩,而现在,高尔泰竟无师自通学会了这一切,且运用起来颇为得心应手,这不仅让高尔泰感到"深重的悲哀",作为旁观者的我们,面对这一切,也会感到"深重的悲哀"。

用告密、揭发的方法反击贺世哲,虽说是以其人之道还治以其人之身,也显露出高尔泰特有的机智和勇敢,但无庸讳言,高尔泰这样做的同时,也无意间把自己的人格水准降低到和对方同样的高度。不过,应该指责的是那个残酷而荒谬的时代,是它让一个正直、善良的知识分子出于自卫、出于求生,不得不学会一些令自己厌恶的卑鄙伎俩——其令人痛心之处如同一个清白女子因为遭强暴而染上性病一样。不学会咬人,就难以生存,这,正是那个可怕年代的残酷、荒谬之处。好在高尔泰能对自己的行为予以及时的反思,所以,他没有因为自己的反击成功而沾沾自喜,而是从中咀嚼出一丝耐人寻味、发人深思的悲哀。这丝悲哀将给予我们这些后来者以足够的警醒和绵长的回味。

徐晓《来自另一个世界的孩子》中,有一处说法不够准确:"……有打人成性,最终被他(高尔泰)打服了的工人阶级王杰三;……"其实,王杰三并不是被高尔泰打服的,王杰三是因为被高尔泰抓住了把柄才不得不服的。

王杰三何许人也?高尔泰在《伴儿》一文中对他有详细的交代:"王杰三是敦煌文物研究所的汽车司机。粗壮雄健,腹胸四肢杂毛连颊,一股子江湖豪客的剽悍之气。他当过国民党驻军廖师长的司机,跟着廖师长耀武扬威,人见人怕。到饭馆里吃喝,如果廖师长对饭菜不满,他就把桌子掀翻。四九年后廖师长被枪毙,他坐了一年牢。出来后生活无着,常书鸿看中了他的驾驶技术,让他到所里开车,当了工人。"

让高尔泰恼火的是,这家伙经常在深更半夜踢他家的门:"他常去拉煤,每次都要到深夜两三点钟以后才回来,一肚子怒气。每次回来,都是一下车就来猛踢我们家的门。踢到我下了床开了门,他吼一声'卸煤去',就走了。这完全是他个人加给我的任务。他只叫我不叫别人,也并不是特意同我过不去,而是因为他从煤场回家正好要经过我家。更深夜半,他累了,不想再费心绕道去找别人。"

对王杰三的蛮横,高尔泰当然是敢怒而不敢言,但怨气在心里积久了,总要爆发的。一次,在深山开荒,两人终于交起手来:

"冷不防他猛一脚蹬得我栽到斜坡上。我在滚下去以前刚好来得及抓住那只脚,把他一起拖了下来。两个人撕扯着往下滚,一直滚到谷底。我愤怒得丧失了理智,在他已无力还手时骑在他胸脯上拼命打他的耳光。他是络腮胡子,刚刮过不久,胡茬儿扎得手掌心烧痛,我都顾不得了。刚停下来,想到他深夜踢门的情景,就又打。"

打打停停,不知道怎么收场,渐渐冷静下来,高尔泰想到后果,害怕了。"又把他拉起来,替他整理扑打衣服头发,找回他的帽子并替他戴上。戴上后左看右看,做着鬼脸,想把这件事弄成一个玩笑,但是不成。不管我怎么示好他都不买帐,喉咙里兀自嘟囔:好哇你,阶级报复,咱们走着瞧。"

一路上,尽管高尔泰不断求饶,百般讨好,但王杰三不为所动。情急之下,高尔泰想出了一个办法。

"我追上一步,同他并排走,说,王师傅,我听信了一个谣言,说你是廖师长的司机,反革命的走狗。这分明是恶毒攻击伟大的工人阶级,但我思想没改造好,革命警惕性不高,糊里糊涂信了,以为你是混进工人阶级队伍的阶级敌人,把工人阶级你当反革命来打,这不是毛主席说的'人妖颠倒是非淆'吗,这个错误太严重了,必须重视。回去了我给军宣队、工宣队,还有全体革命群众做检讨。"

听了这番话,开始,王杰三还很镇定,但一会儿他就沉不住气了:

"走了很长一段路,突然说,我告诉你,你检讨对你不利。我说我犯了这么大的错误,怎么还能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要割尾巴,就不能怕痛么。他站住了,转身面对我,说,你以为一检讨就没事啦?事儿越说越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劝你别来事——我这是为你好。我说我知道王师傅一向关心我,我很感谢,但是,如果他们知道了,我怎么办?他说,怎么会呢,这是在戈壁滩上,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还有谁知!

我说,那我就听王师傅的话吧。他高兴了,又说,我这是为你好。"

出于自卫,高尔泰无奈之下只得威胁对方要揭对方的老底。这一招果然奏效。但我想,高尔泰如愿以偿之后除了松了口气外,绝不会感到高兴。因为靠揭老底、抓小辩的这种近乎无赖的办法制服对方,绝不是高尔泰所想做的。王杰三认输了,但高尔泰并非胜利者,因为他不是靠文明的思想去感化对方,也不是靠正义的力量来制服对方的。他教训对方的办法恰恰是他自己所深恶痛绝的,换句话说,高尔泰为了制服一个小人而不得不做了一次小人。

高尔泰对王杰三的反戈一击,让我想起"钱锺书打人"事件。钱锺书也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打了那个"革命分子",但打人之后的钱锺书并没有伸张正义的快感,反而对自己的行为很不满,他大发感慨道:"和什么等人住一起,就会堕落到同一水平。"

当然,罪魁祸首仍然是那个荒谬的人妖颠倒的年代,它让善良的人变得凶残;让斯文的人变得野蛮;让淳朴的人变得狡狯。我想,那个冷酷、野蛮年代的最可怕之处,或许在于它让人们被迫接受这样一种观念:"你要无情才能活在这个无情的世界上。"(电影《凡尔杜先生》的台词)

当然,高尔泰是不会接受这个观念的。一个勇于反思、勇于自剖的人,是不会让愤怒之火吞噬自己的良知的,也不会让荒谬的时代扭曲自己的心灵,更不会让污浊的社会腐蚀自己的品德。相反,在那个严酷的时代,他学会了宽恕别人,也学会了拷问自己,正因如此,他高贵而圣洁的人格才在那个黑暗年代奕奕生辉。

常书鸿先生是敦煌艺术研究所所长,某种程度而言,他是高尔泰的恩人,因为,正是在他的热心关照下,高尔泰才得以在敦煌艺术研究所觅得一席之地。正因如此,文革爆发后,两人的命运就绑在一块了。"大家成了革命群众,先生成了革命对象。把我这个右派分子调进敦煌这件事,成了先生反对革命的证明。我的问题都成了他的问题,因为我是他弄来的。大家以此为突破口,揭发出他更多更大的'罪行'。先生被打翻在地,被称为老牛鬼,李承仙被称为大蛇神,敦煌文物研究所被称为常李夫妻黑店。我则被说成他们的黑帮死党。开他们的斗争会,有时也拉我陪斗。" 但一个偶然的事件让常书鸿夫妇的命运有了戏剧性的变化。"有个叫韩素英的外国女人到中国来,向周恩来提出,要见常书鸿。常、李因此都被解放了,恢复党籍,恢复工作,恢复名誉,补发工资,住院疗伤。上级责令拨款,为他们突击修复和装潢那被破坏得一塌糊涂的住宅,以便'接待外宾'。事后先生客居兰州,成了新闻人物。"

其时住在酒泉的高尔泰闻讯后,便去兰州找这位老领导。"我想标准是统一的,他们判罪比我重,都没事了,我干吗还有事?我想,只要他给哪个主管提一下,问题就解决了。此外,也想同他们谈谈心,舒解一下郁积在心头的悲哀和痛苦。"

可是,对于远道而来的高尔泰父女(因为妻子早逝,高尔泰无论到哪只能将幼女带在身边),常书鸿夫妇却十分冷淡,全然没了过去的那种热情。忍受不了对方的敷衍,高尔泰愤而告辞。

"走在街上,越想越气:没问我境遇怎么样,没问我到兰州来干吗,几时来的,住在哪里,也没问李茨林(高尔泰去世不久的妻子)怎么没有一起来。'文革'中茨林到莫高窟探望我时,给他们送药品、送小报(各地红卫兵油印的小报)、送食品,他们都喜欢她,见了很亲热。我想这次,起码会问一声她。我就要给他们谈谈她,她的善良真诚,她的不幸遭遇,她的逝世。我很想很想,有人能听我谈一谈她。但是他们没问,我更无从提起。坏毛病难改,火车上又写了四句《又呈》,一回到酒泉,就给他们寄了过去:

画图海内旧知名,卅载敦煌有遗音。

如何闲却丹青手,拼将老骨媚公卿?

几个月后,高尔泰遇见一个名叫吴坚的人,此人曾是甘肃省委宣传部长,后在文革中被打倒。从吴坚口中,高尔泰才得知,常书鸿的处境并不好。"……他一介书生,只那么一点道行,能玩得转吗?你知道吗,你那次去,把他吓得不行。你想,要是冼恒汉来了,面对一个衣服破烂、阴沉粗暴的家伙,他老先生怎么个圆转法?你不光是'文革'里面的问题,你还有五七年的问题哩,怎么个圆转法?"

吴坚这番话,使高尔泰陷入深深的反省中,他对常书鸿先生的抱怨、恼怒完全消除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深深的自责和愧疚。

"回想当时,老两口在那么紧张的心情中能让我待那么久,已经很迁就了。我想,假如我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他们当会以实相告,要求我暂先回避一下。他们没那么做,已经很体谅了。突然登门,把别人吓得不行,急得不行,自己还气得不行,这岂止是麻木和蛮横而已,简直就是'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先生于我有深恩厚泽,何至于怨之不足,还要恶言相向?我想我真是个混蛋。我想,纵然他不再理我,这份愧疚也去不掉了。"

一个人,只有愿意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才会虚怀若谷宽容别人;才会毫不留情苛求自己。一个人,只有勇于反思、勇于自剖,才会冷静而无情地审视自身的丑陋和卑琐,只有这样才会防微杜渐防止人格的蜕化变质。高尔泰正是这种人。

注释:

①《读书》2004第8期第36页

②引自高尔泰著《寻找家园》花城出版社2004年出版版第228、229页(为节省篇幅,本文其他引自此书的地方将不一 一注明)


-完-

2010年12月12日星期日

捷克斯洛伐克的《七七宪章》运动

人权概念的产生、发展,和逐渐整合到法律条文中。成为文明人类生活的重要规范,是人类进化的标志之一。这种进化是逐步展开的历史过程。首先是由文艺复兴与开始的启蒙运动将"人"和"人性"作为历史的主角,并导致了随后几百年中,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探讨和追求(著名的思想家有斯宾诺莎,洛克等);进而人权天赋,人权的不可剥夺性在某些重要的历史文献中得到确认(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二十世纪中,这种进化的最大特点是人权的概念和实施的国际化,并成为国际间交往的前提之一。一九四八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一九六九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都具有国际法的效力,特别是后两个公约,在一九七六年又得到了三十五个国家正式签署生效,捷克斯洛伐克也是其中之一。这一历史的进步,奠定了人权是超越国界的这一概念,及事实人权国际化的法律基础。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中,超越"阶级"的人权概念从来没有得到肯定。在二十世纪出现的斯大林主义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及它们的法律条文中,一方面始终将公民的权利和所谓的"义务"捆绑在一起,从而在实质上否定基本人权的不可剥夺;另一方面则强调国家主权凌驾于基本人权之上,拒绝迎合人权国际化的趋势,和日益增加的国际监督,但是随着东西方交流的加深,和斯大林主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走入困境,人权的概念也逐步地为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有识之士所接受,并成为反抗专制统治的理论及实践上的依据。捷克斯洛伐克是人权运动最深入并产生巨大影响的东欧国家,当我们欢呼波兰人民的变革成功时,我们会想到波兰团结工会;在我们看到苏联政治制度的逐步改革,我们不会忘记萨哈洛夫及许多持不同政见的前躯者的持久战争;而在捷克斯洛伐克,是哈维尔,和其代表的《七七宪章》运动,促进了捷克的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有条不紊的抗争行动,并最终导致了专制政府的垮台。

一、什麽是《七七宪章》?

一九七七年一月,二百四十一位捷克斯洛伐克的知识分子及其他界阶层的人士签署并发布了要求保护基本人权的宣言,这个宣言就是通称的《七七宪章》,为了维护《七七宪章》所主张的人权原则,宪章的签署人前赴后继地同专制统治挑战了十几年,直至八七年捷克前政府的垮台,这就是著名的七七宪章人权运动。

二、《七七宪章》产生的背景是什麽?

一九六八年《华沙条约组织》的军队入侵捷克,扑灭了捷克人民追求民主、自由的"布拉格之春"。在稍后的数年中,专制统治日益强化,人民被剥夺了几乎一切政治权利和言论表达的自由。与此同时,许多曾参加争取自由运动的人士,而对严酷的现实,也开始退却,很多人感到政治是一种欺骗,反对任何的意识形态。在道德上,整个社会也走向腐败,人们自私自利,恐惧当权者的权势,表面上假作忠诚,而内心里什么也不相信,在严酷的政治环境中仅求自保。

这种沉闷的状况在七十年代中期渐渐出现转机,人们开始从挫折的震撼中恢复理智。许多人开始认识到仅仅被动地应付并不能改善现状,而期望执政者来主动放弃政治上的压制是毫无希望的。由于捷克的相对平静,西方世界对那里的人民的政治上的压抑也没有足够的注意。

要求改变现状的最初动力来自青年,他们对六十年代未的入侵并没有深刻的记忆,他们的中间,涌现了一批追求现代艺术,音乐的,并力图表现自我存在的现代青年,他们的举止行为,不断地和当政者政治思想上的控制发生冲突。其中一个典型的事件是一九七六年发生的有关一群捷克青年音乐家的审判,这些青年音乐家由于自由地表达了他们内在的个人情绪而遭到政府的指控。这个案件引起了许多社会阶层的关注,人们打破沉默,不约而同地起而声援这些青年追求自由表达的权利,抗议政府的严密思想控制,通过这些呼吁和行动,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力量,和个人自由被压抑的可悲状况。

另一个方面,七十年代中,东西方关系逐渐由冷战走向缓和,在西方的文化艺术节的交流逐渐扩大、深入,其中一些重大的政治事件如赫尔辛基协定于一九七六年签署(捷克也是签署国之一)。其中有明确的有关保障人权和自由的条款。美国总统卡特积极推动人权外交,力图把许多东欧和苏联的人权问题作为国际会议谈判的一个重要内容。从而引起了广泛的国际关注,这些国际形势的变化鼓舞了捷克人民争取自由、人权的信息和勇气。

三、《七七宪章》的影响和意义何在?

《七七宪章》的影响之一在于唤起公民意识,《七七宪章》中表达了一个重要的观点:虽然当权者首先应对国家的人权状况负责,但是每一个公民──如果他或她认为自己是一个真正的公民的话——也有一份不可椎卸的责任。这个责任是双重的,即对历史负责——作为一个公民,你曾做了什麽?和对改善现状负责——你现在能做什麽,和将实际做什么?这种责任是道义上的:首先我们应该说真话,拒绝谎言,恢复做人的尊严。自己的良心应该是行事的根据,做你真正认为正确的事。专制统治实质上就是谎言和虚伪的统治。在这种统治下,人们的心灵已被严重歪曲,打破这种统治第一步很简单,即主动把已扭曲的心灵改正过来,从自己的心里开始唾弃这种精神上的压抑。许多签署的公开认可表示了自己良心的诚实,说出了自己心里想说的话。签署宪章的效果之一是卸下了心理歪曲变态的重负。要人们全力以赴地改造一个社会可能很难,但是从自己开始,对自己的良心负责却是立即可行的。《七七宪章》的力量,也是基于这种心灵上道义上的力量。

七七宪章的最初签名者仅有二百四十二人,在十年中,签名人逐渐增加到一千三百多人,而实际操作,代表宪章运动的常常只有三位指定的"发言人"和少数协助他们的人,绝大部分宪章运动者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一位外国新闻记者曾向哈维尔指出,如此之少的宪章活动家是不会产生实质性的社会变革的。在宪章运动和政府的关系上,"宣言"中已指明是建设性的,单方面地希望与政府主动对话;宪章运动的大部分文件是向政府发出的呼吁书或抗议信,这难免被认为是向政府恭维,并承认他们的合法性,甚至给人产生一种假象,即似乎政府愿意聆听不同之声并可以改正。

事实上,捷克当权者不仅完全漠视、拒不采纳宪章活动家的建议和批评,而且寻找各种机会,加强迫害宪章宣言的签名者。包括哈维尔在内的许多人权活动家,仅仅由于这些"上书"先后多次被捕入狱。在国外的许多捷克流亡者,部分人已由失望变成极度的冷漠,对捷克的一切已不再关心。另一部分人则反对宪章运动容纳前著名共产党人,甚至成为它的最高发言人之一。部分人更不理解宪章运动所自称的非政治性,指责宪章运动不以剧烈的政治变革,推翻共产党专制为目标。这种状况,使人们很早就不得不问,《七七宪章》运动的作用和效果究竟在哪里?

对于这些疑问,哈维尔等曾作过精辟的回答。七七宪章运动的一个根本宗旨是唤醒六八年苏军入侵后被摧残的公民意识和道德准则。这目标虽然看上去很平凡,但在实质上存著非常深刻的意义。

唤起公民意识的第一步是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宪法和国际公约等所赋予所有人,并在理论上是不可剥夺的——虽然在现实中却被当权者屡屡侵犯。其次是让人们有机会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利,即号召人们不再像奴隶和无知者一样受人摆弄,人们有说出真话、维持人格尊严、在道义上表态的自由。向政府和当权者致函或抗议,或公开发表声明表明真实立场,这种运作的本身就是一种公民意识的训练,是在行使公民权。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疾呼,事实真相,批评政府,就是一次又一次地提醒人们,我们是公民,我们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对公共事务和当权者一样有一份责任。虽然执政者一再置之不理,并横加打击,但旁观者并不会永远无动于衷。这样的运作方式实质上在推动一种"社会民主大辩论",在此过程中,公民意识渐渐得到加强,当权者可能的违法乱纪会遭到巨大的公众的道义上的压力。

从另外一方向看,"我们"这一部分人持之以恒地这样做,则给更多的人树立了一种模式,提醒"他们"同样可以这样做,"他们"同样可以起来维护自己的尊严,道出事实的真相,政府虽然没有改变,公民意识却在变化,指责宪章运动非政治化,无远大目标的人,正好忽视了现实政治必须首先建立在健全的公民意识上。没有自由的、有自尊的公民,便没有民主的政治。政府的形式、法律体系、社会结构等等都是可以变化的,但是公民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这一点却是任何健康社会的最基本的条件。所以,七七宪章运动所致力于的正是奠定民主社会的基石。

在斯大林主义的专制体制中,实质上一切人——包括统治者——都成为整个统治架构中的一个零件,虽然各自的功能不同,但相同的是他们都被驱赶着做制定的职能。这架机器也只有全体零件的协作一致才能进行,这也是为什麽说公民本身对专制体制的维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这个机器的任何一部分,开始实行自己的独立性,就必然催化整架机器的失灵。在这个地方,专制体制是极为脆弱的,要求公民有自己的意识,行使独立的权利,正是在它的最脆弱之处猛砍一刀。捷克在过去几年中发生的历史性的变化,则证明了这个要害处是选择对了。

四、《七七宪章》运动是怎样运作的?

《七七宪章》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特殊的形式和运作方式,正如宪章中所述,它并不是一个组织,没有常设机构和常规的会员制度,也没有法定的领导人,它的大部分活动由指定的"发言人"来代表,这种形式不仅是完全公开的,而且可以容纳任何人:只要他自愿赞同宣言中的观点,签暑宣言,他就成为七七宪章的一分子。七七宪章的创始人们并不积极谋求众多的支持者和签名者,而是希望从一部分人开始,以他们的道德上的原则和不屈的人格来为社会树立一种道义上的立场或社会良心,一旦你的心灵深处和这些准则吻合时,你即可以自愿加入或不加入。宪章的签暑者包括持有不同社会背景和政治观点的各界人士,作家、大学教授、前政治家、共产党人、天主教和基督教徒、青年艺术家和佛教徒等等,他们处于对基本自由人权的关切和对社会事务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感,签署了"七七宪章"。其中剧作家哈维尔、前共产党人外交部长哈杰克和著名哲学家巴多卡教授这三人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七七宪章》的运动者对拒绝签名,甚至反对他们的人并无特别的怨言。更为重要的是,七七宪章并不带有任何政治色彩,它没有自己的政治纲领,其目的绝不是要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反对派,提出解决政治危机的办法。虽然参加签署宣言的人不乏整体,和它希图解决的问题,都是非政治性的。与此相对照的是《七七宪章》最为侧重的是基本人权,特别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它关心过问的是一宗宗政府侵犯人权的具体案例,它采取的并不是政治的立场,而是人性的道义的立场,它诉诸的手段并不违反现存的法律,相反地,是试图维护法律的尊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督促政府履行法律、恪守义务和责任。在某些法律条文违反人权的情况下,要求修改法律。

《七七宪章》运动的大事记中所记录的活动,大部分是由"发言人"所签署的声明和公开信件。这些文件主要是针对具体的违反人权的案例向当政者,及关心的人士的呼吁。这个不屈不挠的声音,虽经常由于"发言人"的入狱而中断,但从来没有中止,新的"发言人"立即取代被捕的发言人,继续保护人权的呐喊。由于捷克是联合国的正式成员,故《世界人权宣言》中各项条款在捷克自然生效,特别有利的是,捷克政府于七六年正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前一公约前捷克政府没有接受第四十一条,即接受国际监督的条例)。因此宣言中多次引用这两个条约中的条款,指出捷克实际上存在着的大量违反这公约即违法的案例,要求捷克政府不仅要在纸面上,而是要在实际操作中,遵守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七七宪章》运动采纳国际人权标准来监督政府所做所为的运作方式,很显然地使不断违反人权的执政者及其机构始终处于一个披告的地位上。

————————————

《七七宪章》

捷克斯洛伐克法律汇编第一百二十卷于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二日出版,其中收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于一九六八年就签署了这些公约,一九七五年在赫尔辛基又予以确认。上述公约从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在捷克正式生效。从此捷克公民就享有这些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捷克政府就有义务履行这些公约。

这些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自由是文明生活的重要财富。为此历史上曾进行过许多持续不断的运动。这些公约的编汇。将极大地有助于人文社会的发展。

因此,我们欢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承认这些协定。

然而,这些公约的出版再次追切地指出了捷克基本人权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状况,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保证的自由表达的权利,对我们来说纯粹是一种幻想。成千上万的捷克公民仅仅由于他们持有和官方不同的观点而被禁止从事他们的专业工作,并受到来自当权者和社会机构的各式各样的歧视和困扰。他们被剥夺了为自己辩护的任何手段,成为一种实质上隔离的受害者。

成千上万的公民也被剥夺了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言中所表达的不受恐惧的自由。人们一旦说出自己的观点,就会陷入被解雇或遭受其他处罚的经常性危险之中。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保证了所有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此违背的是,无数的年轻人由于他们自己的观点,或甚至他们父母亲的观点而被排斥于学习大门之外。无以数计的公民担心一旦按照自己的信念畅所直言,他们本身,以至于他们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就会被撤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节规定了"人人有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或采取的艺术形式",而人们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却遇到法律外的,甚至法律内的制裁,这种制裁常常采用刑事指控的形式,例如最近对青年音乐家的审判。

对所有通讯媒体和出版文化机构的集中控制压抑着公众表达自由。任何哲学的、政治的、或科学的见解,以至艺术的表达,只要稍微偏离狭隘官方意识形态或美学,就不准出版;对畸形的社会现象无法进行公开的评判;对由官方宣传机构虚构的、人身攻击般的指控不可能加以公开辩护;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明确保证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的法律保护实践中根本不存在。人们无法反驳捏造的指控;由法庭要求赔偿或纠正的尝试从无结果。在思想和艺术领域中的公开辩论被完全禁止。许多学者、作家、艺术家和其他人士,由于数年前合法出版过或表达了被现今执政者所指责的观点而遭受处罚。

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所着重保证宗教信仰自由被系统化地侵犯:随意的官方起诉和对教徒活动的干涉;教徒经常受到威胁要吊销他们履行教务的许可;经济的或其他的手段也被用来对付在言论上,或在行动上表达宗教信仰的人士;宗教培训也被限制等等。

现存的体制就是一种侵犯,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剥夺公民权的工具,按照这个体制,所有国家机构和组织实际上只接受来自执政党当局的政治指令,和大权在握的个人的决定。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制规则无法制约这些决定的形式和内容,及其发布和实施。这些决定通常仅仅由口头发出,公众基本上无法获悉也无权利去审核。发布指令的人,只对他们自己以及所代表的统治阶层负责。然而这些指令却对制定法律,对政府、司法;对工会、利益集团;对各种组织和其他的政党;对企业、工厂、学院、办公室、学校等等行政机构有决定性的影响。对他们而言,这些指令高于法律。

每当某些组织或个体公民在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时,只要与这些指令发生冲突,他们便无法求助于任何非党派的权威机构,因为这种机构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形无疑构成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及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严重限制,因为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提供了结社自由,并禁止对履行这种自由的限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参与公众事务的平等权利;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类似的这种状况阻止了工人和其他人士履行他们的不受限制地建立工会和其他组织以保护他们经济的和社会的利益,也阻止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二节所提供的享有自由罢工的权利。

内政部以各种形式粗暴干涉公民的私生活,这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证的"明确禁止对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任意干涉"的进一步的公民权。比如,窃听电话、私拆信件、跟踪私人活动,搜查住宅,建立居住区域的告密者的网络(经常用威胁利诱的方式来招募告密者)等等。内政部频繁地干扰雇主的决定;鼓励官方的,及其组织的歧视行为;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甚至操纵新闻媒体,大作舆论,这些行为不受法律制约,并使公民不知不觉地失去保护自己的所有机会。

在基于政治理由进行迫害的许多案例中,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和捷克斯洛伐克的法律所切实保障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在这些案例中,受刑者所遭遇的处置是一种对人类尊严的侮辱和对他们健康的迫害,其用意在于摧毁政治犯的意志。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二节保障每个公民都有权利离开国家。这一规定被不断地违反,或者在保护国家机密的籍口下强加各种不合法规的条件(见第三节)。对核准外藉者的入境签证也是随心所欲地处理,许多人仅仅由于他们曾经在职业上,或个人之间与被歧视的捷克公民有所交往而被拒绝入境。

我们当中的一些人,私下地在他们工作场所,或者通过可能的公共渠道,即外国的新闻媒介来唤起人们关注对人权和民主自由的系统性的侵犯,并要求改正某些案件,然而他们的呼吁基本上被漠视,或为警方的调查找到了根据。

政治及国家的当权者理应首先负有在我国维持公民权利的责任,然而,这并不仅仅取决于他们。对现存状况。每一个人都有一份责任。因此每一个人也都有责任监督遵守对全体公民和政府均有效的神圣的法律规定。正是基于这种对共同责任的认识,和我们对自愿公民参与的意义的信念,以及将此责任重新有效地表达出来的广泛需要,我们萌发了创立七七宪章的思想。今天,我们公开宣布七七宪章的诞生。

七七宪章是由具有不同观念,不同信仰和不同职业的人们所组成的自由、非正式和公开的团体。以个人的或集体的努力在捷克和全世界争取公民权和人权的尊严的意念使我们团结起来。根据前述的两个国际公约,根据赫尔辛基会议的最终协定,根据无以数计的反战争、反暴力、反对社会或精神压制的许多其他的国际文件,这些权利是一切人们所应享有,并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详尽地表述。

七七宪章产生的背景是一群对上述理想志同道合的人士的友谊和团结。这些理想也已经激励了,并将继续激励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七七宪章不是一个组织,它没有规章和永久的机构,也没有正式的会员制度,它欢迎同意它的观点、参加它的工作、支持它的任何人。七七宪章并不构成政治反对派活动的基础,他和东、西方国家中许多公民启迪运动一样致力于促进广泛的公众利益,因此,七七宪章并不旨在提出自己的有关政治和社会改革,改造的纲领,然而七七宪章极其重视违反人权和公民权的各种个人案例,并准备文件,建议解决方法。它也提出较有广泛的意义的议案,其目的在于加强人权和公民权,以及这些权利的保障,在各种可能引起不恰当冲突的情况下,七七宪章也充当调停者,通过在这些规围内的诸如此类的活动,七七宪章希望和政治国家机构进行建设性的对话。

七七宪章的名称已形象地指明了它诞生于一个被称作"政治年"的年初。这一年中,在贝尔格来德举行的会议将审查赫尔宰基协定的执行情况。

宪章的签署者授权简.巴多卡(Janpatocka)教授博士,瓦克拉夫.哈维尔(VaclavHavel)和基瑞.哈杰克(JiriHajek)作为七七宪章的发言人。在和政府及其机构的对话中,和在国内国外的公众场合,发言人具有全权代表七七宪章。七七宪章颁布的文件由他们签名生效。发言人将接受签名者和其他加入的人士作为写作者,参加任何必须的谈判,执行特定的任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相信,七七宪章将帮助所有的捷克斯洛伐克的公民,使他们能够作为自由人而工作和生活。


-完-

1993年中国大陆共有10架客机被劫持

1993年,中国曾经发生了震惊世界民航业的咄咄怪事,那一年,中国大陆共有10架民航客机被歹徒劫持,飞往中国的同一个机场:台北桃园国际机场。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发生在1993年令整个世界都为之瞠目的劫机潮:

1993年劫机事件情况回放

1993年,我国的劫机曾达到高峰,有资料显示,这一年中国大陆民航共发生劫机事件21起,劫机成功的10起,劫机目的地均为台湾,海峡上空出现了令整个世界都为之瞠目的劫机潮。

每当发生劫机事件,旅客和机组人员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劫机事件频繁发生,对民航机组人员和乘客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同时航空公司还要承担巨额的经济损失,中国民航的声誉也严重受损。下面介绍的是在1993年被歹徒成功劫持飞往台湾的10起劫机事件的基本情况

4.6南方航空波音757劫机事件

发生时间:1993年4月6日

所属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机型:B757-200

飞机号:B-2811

执行航班:CZ3157深圳--北京

机上人员:机组13人,旅客187人

伤亡情况:无

劫机人:

刘保才:丰润县农民,因赌博、私藏和贩卖枪支,正被当地公安部门通缉;

黄树刚:河北省唐山市钢铁公司宾馆采购员,贪污20多万元巨款,正准备潜逃;

犯罪动机:负罪潜逃

劫机过程:1993年4月6日,黄树刚与刘保才将准备用于劫机的狩猎枪、防暴钢珠手枪等作案工具伪装后带上飞机,当飞机进入江西省南昌市上空时,持械将一名服务员劫持进驾驶舱,威胁机组人员将飞机驶向台湾。在黄树刚、刘保才的威胁下,被劫持飞机于当天上午10时许降落于台湾桃园国际机场。随后两人即被台湾有关方面羁押。1993年底,被台湾地区的司法机关判处10年徒刑,刘二审时改判7年,刑满后不得在台居留。

6.24厦门航空波音737劫机事件

发生时间:1993年6月24日

所属航空公司:厦门航空公司

机型:B737-200

飞机号:B-2501

执行航班:MF8514常州--厦门

机上人员:机组9人,旅客63人

伤亡情况:乘务员1人被刀刺伤

劫机人:张文龙

犯罪动机:对生活现状不满

劫机过程:1993年6月24日,张文龙把塑胶手枪、弹簧刀等作案工具伪装后混进了常州机场,登上了飞往厦门的航班。在飞机开始下降,准备降落厦门机场时,张文龙突然从座位上跳起来,手持弹簧刀挟持乘务长,在挣扎中,乘务长的面部和左手肘部被张文龙用刀刺伤。随后又掏出假手枪威胁安全员,为了确保飞机和旅客安全,根据飞机当时的油量及天气情况,飞机飞往台湾。下午15时31分,安全降落在桃园中正国际机场。此后台湾地区的司法机关以强暴胁迫劫持航空器罪判处张文龙有期徒刑9年。1999年2月,张文龙被假释。

8.10中国国际航空波音767遭遇劫机

发生时间:1993年8月10日

所属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机型:B767-200ER

飞机号:B-2554

执行航班:CA973北京--厦门--雅加达

机上人员:机组15人,旅客137人

伤亡情况:无

劫机人:师月坡

犯罪动机:逃避债务

劫机过程:1993年8月10日,师月坡携带装有硝酸、盐酸瓶的密码箱,巧妙混过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安检,

登上了从北京经厦门飞往雅加达的国航波音767飞机。9时30分,飞机起飞。大约飞行1小时后,师月坡突然手举装有强酸的瓶盖,要求飞往台湾。当时,师月坡情绪非常激动,难以控制,机组人员摸不清情况,考虑到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的安全,被迫飞往台湾。飞机于中午12时23分降落在台北桃园机场,师月坡被台湾警方带下飞机。到台湾后,师月坡一直称他劫机是出于政治原因,丝毫没敢透露其真正动机是逃避债务。台湾地区的司法机关判处师月坡有期徒刑9年。

9.30四川航空TU154劫机事件

发生时间:1993年9月30日

所属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

机型:TU154

飞机号:B-2625

执行航班:3U592济南--广州

机上人员:机组11人,旅客57人

劫机人:杨明德、韩凤英

劫机过程:1993年9月30日,杨明德、韩凤英夫妇携带年仅6岁的独子杨洋三人登上了济南飞往广州的航班,该机于13时34分在济南机场起飞,14时43分杨明德威胁机组,要求飞机改飞台湾,15时35分飞机安全降落在台湾桃园机场,人机均安全。除劫机犯杨明德、韩凤英和其子杨洋被台湾警方扣留在台北外,其余54名旅客和11名机组成员均随飞机于当晚安全返回。台湾地区的司法机关判处杨明德有期徒刑9年、韩凤英有期徒刑6年。

11.5厦门航空波音737劫机事件

发生时间:1993年11月5日

所属航空公司:厦门航空公司

机型:B737

飞机号:B-

执行航班:MF8301广州--厦门

机上人员:机组11人,旅客57人

劫机人:张海

犯罪动机:对生活现状不满

劫机过程:张海是河北省唐山市卫生局一名司机,因对单位分房不满,遂发劫机前往台湾的念头。1993年11月5日晚8时许,张海登上广州至厦门的航班,飞机起飞后不久,张手持刀器胁迫乘务长,撕开衬衫露出电线伪装炸药,扬言身上和行李中都有炸药,并提出转飞台湾的要求,航班被迫降落在台湾桃园机场。下机后,张海当即被台湾警方扣押,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0年。

11.8浙江航空冲八劫机事件

发生时间:1993年11月8日

所属航空公司:浙江航空公司

机型:DHC8-300

飞机号:B-3353

执行航班:F65903杭州--福州

机上人员:机组5人,旅客54人

劫机人:王志华

劫机过程:王志华用纸包肥皂,外缠电线伪装为爆裂物,在飞往福州的航班上威胁机组将飞机改飞台湾,14时43分飞机安全降落台北中正机场。台湾地区的司法机关判处王志华有期徒刑10年。

11.12北方航空MD82劫机事件

发生时间:1993年11月12日

所属航空公司:中国北方航空公司

机型:MD82

飞机号:B-2138

执行航班:CJ6353长春--福州

机上人员:机组5人,旅客54人

伤亡情况:乘务员1人被刀刺伤

劫机人:韩书学、李向誉

犯罪动机:对生活现状不满

劫机过程:1993年11月12日,上午8时许,韩书学与李向誉在经过一番细致周详的准备后,带着装有手术刀片、刀柄和电动血压计的医疗器械包,以医生的身份,顺利地登上了长春飞往福州的CJ6353次航班,飞机起飞后不久,李向誉用手术刀胁持乘务长,乘务长的脖子被刀割伤,随后,李闯入驾驶舱,用有红灯闪动并发出吱吱声响的电动血压计伪装成炸弹,强迫飞机飞往台湾,3个小时后,飞机降落在台湾桃园机场。随后韩书学和李向誉被台湾方面以违反民用航空法为由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3年。

12.8北方航空MD82再遇劫机

发生时间:1993年12月8日

所属航空公司:中国北方航空公司

机型:MD82

飞机号:B-2138

执行航班:沈阳--青岛--福州

劫机人:高军

伤亡情况:乘务员1人被刀刺伤

犯罪动机:对生活现状不满

劫机过程:1993年12月8日,高军携带一把手术刀和一只药瓶,从青岛搭乘飞往福州的航班,途中持手术刀挟持空姐,并称身上带有炸弹,劫持该航班降落在台湾台北桃园机场。高军被台湾方面判刑10年,2001年2月被假释。

12.12厦门航空波音737劫机事件

发生时间:1993年12月12日

所属航空公司:厦门航空公司

机型:B737-200

飞机号:B-2516

执行航班:MF8606哈尔滨--厦门

劫机人:祁大全

犯罪动机:工作不顺,与单位有矛盾

劫机过程:1993年12月12日,祁大全从哈尔滨乘坐8606航班去厦门,当飞机行至约距福州110公里处时,他以引爆炸药为威胁,要求飞机飞往台湾,飞机于当日16:04分降落台湾中正机场,祁大全被台湾警方带走。被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以强暴胁迫航空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12.28福建航空Y7劫机事件

发生时间:1993年12月28日

所属航空公司:福建航空公司

机型:Y7

飞机号:B-

执行航班:IV518赣州--厦门

劫机人:罗昌华、王玉英

劫机过程:1993年12月28日,罗昌华将3支雷管藏匿于掏空的五号电池内,携妻子、儿子躲过安检。乘坐福建航空公司赣州飞往厦门的航班,当飞机飞至福建省漳浦县空域时,罗昌华以雷管相威胁,将飞机劫持到台湾桃园中正国际机场。飞机降落台北桃园机场后,台湾警方羁押了罗昌华、王玉英。罗、王两人于1994年6月被台湾高等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年。

劫机犯罪不容姑息

以暴力手段劫持民用航空器的事,在当今世界时有发生。这类恐怖事件不仅对无辜平民造成伤害,而且给民航安全带来极大危险。因此,国际社会在反对和谴责这种恐怖行为的同时,先后制定了共同制止劫机犯罪和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中国历来反对各种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并全力保障民航飞行的安全。中国政府于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先后加入上述三个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2年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就海峡两岸而言,1990年9月两岸红十字组织签署了《金门协议》,规定要相互遣返刑事嫌疑犯和刑事犯。劫持民用航空器作为举世公认的严重刑事犯罪,其犯罪嫌疑人理当在遣返之列。在历次劫机事件发生后,祖国大陆方面都强烈呼吁海峡两岸应从发展两岸关系、维护两岸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局出发,相互配合,共同打击劫机犯罪。

然而,在两岸特殊的情势下,台湾当局出于政治上的需要,拒不遣返劫机者,甚至对一些劫机来台人士给予变相奖励、支持,同时不惜以牺牲两岸同胞的基本权益为代价,利用这个问题来强调其所谓的"司法管辖权",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欲铤而走险劫持民航飞机者的纵容和鼓励,以至于台湾成为劫机者不约而同的首选地。从1993到1994短短两年时间内,海峡上空出现了令整个世界都为之瞠目的劫机潮,仅1993年就发生了10起成功劫机飞往台湾事件。一时间,台湾被外界称为"劫机者天堂"。有关方面均敦促台湾当局应检讨政策,对劫机行为应表明严正的反对立场,同时应严惩劫机者,以洗刷劫机者天堂的名声,只有让这些亡命之徒知道劫机须面对被遣返的命运,两岸民航空域才能安宁。

遣返劫机犯 遏制劫机事件的发生

劫机事件频繁发生的关键原因

大陆劫机犯明知劫机是犯罪行为,在台湾也会被判刑,仍愿意劫机去台,关键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台湾当局的不当作法让劫机者认为到台湾去可以得到宽容。 如1988年大陆劫机犯张庆国、龙贵云劫机赴台,在台湾被判刑后很快被减刑、释放并定居的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二个原因是劫机犯多是在大陆犯罪的、有的是负债累累的人,在大陆犯有罪行的人,他们认为在大陆被判刑,不如去台湾,可以钻空子。

有关方面认为,杜绝歹徒劫机赴台事件的发生双方应相互配合。一方面大陆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工作,事实上在发生劫机时间后已经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特别加强了对飞往东南沿海城市的客机的检查,开包(箱)率达100%。但不少劫机犯都是使用假冒工具作为劫机手段,这在空中是难以判断的,台湾当局应当立即遣返所有劫机犯,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因为大陆单方面的工作是不能完全杜绝劫机犯罪的。

两岸协商决定 劫机犯将被全部遣返

劫机事件频繁,受到国际民航界的关注,台湾当局也不得不改变态度,两岸有关方面的开始接触和磋商,研究遏制劫机事件、遣返劫机犯的操作程序,由于台湾方面纠缠于司法管辖权等敏感的政治问题,协商一度进展不顺,也就出现了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现象.一方面商谈在旷日持久地进行或谈成了又未签署协议,另一方面不法分子依旧挺而走险,劫机事件更加频繁的发生。就在协商过程中甚至是会议当天,都不断有劫机飞往台湾的事件发生。

经过多方努力,双方决定回避政治敏感问题,用处理事务性问题的态度和办法来处理这类问题,不将事务性问题泛政治化和复杂化。1993年11月5日,大陆方面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方面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厦门讨论遣返劫机犯问题时达成的一致意见:劫机犯是刑事犯、一方航空器被劫持到另外一方时,另一方应将案犯移送给民航客机所属方来处理。

劫机犯开始遣返 接受应有的法律制裁

尽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早就达成要遣返劫机犯的共识,但台湾方面一直迟迟未遣返祖国大陆劫机犯罪嫌疑人。直到1997年发生了台远东客机被劫持到厦门事件才得以改变。

1997年3月10日,台湾远东航空一架高雄飞台北的波音757(编号B-27001)客机,遭到劫机犯刘善忠挟持,飞往大陆厦门。依照两岸《金门协议》和93年底海协、海基两会达成的关于遣返劫机犯的决定,1997年5月14日,大陆方面率先从厦门遣返劫机犯刘善忠回台湾;大陆方面迅速依法处理刘善忠劫机事件的作法,也侧面促使台湾方面开始陆续遣返祖国大陆的劫机犯罪嫌疑人。

1997年7月16日:劫机犯黄树刚、韩凤英被遣返回祖国大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树刚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至此,在两岸之间-度沸沸扬扬、延宕未果的劫机犯遣返问题终于以两岸有关方面均采取遣返的实际行动而获得解决。

1999年2月9日,刘保才、罗昌华、王玉英、邹维强(注:1994年6月6日劫持南方航空737飞往台湾)和李向誉等五名劫机犯被遣返回祖国大陆,原定一并遣返的杨明德、林文强(注:1994年2月18日劫持西南航空737飞往台湾)、师月波、王志华4人由于试图再次劫持遣返包机被扣押取消遣返(具体介绍见文末附文)。

1999年6月29日李向誉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0年2月赣州市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主犯罗昌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从犯王玉英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1年6月28日,张文龙、师月坡、祁大全、韩学书、张海、高军、袁斌和徐梅(注:1998年10月28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CA905次航班机长袁斌携妻子徐梅将自己驾驶的波音737劫持飞往台湾)等8名劫机犯罪嫌疑人遣返回祖国大陆。

常州市中级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张文龙有期徒刑13年;

2001年9月1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韩书学有期徒刑12年。

2001年12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高军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这些当时自以为通过暴力和恐怖手段就能逃避罪责,甚至进而想在台湾寻到个"好出路"的人,正应了那句古话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做恶一时,为害两岸人民,终究难逃正义和法律惩罚。

在大陆方面的促动下,两岸进行的这四次遣返行动,为海峡两岸进一步合作打击劫机犯罪提供了重要基础。事实证明,只要有维护两岸同胞正当权益的务实态度,依照《金门协议》,或通过个案协助的方式,在目前两岸关系的状况下,是完全可以有力打击涉及两岸的刑事犯罪活动的。两岸初步合作遣返劫机犯罪嫌疑人,对那些图谋不轨,并且心存侥幸的人形成了相当的震慑。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自1997年两岸开始遣返劫机犯罪嫌疑人以来,发生在两岸间的劫机事件已经明显减少,与1993年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附:遣返劫机犯专机再遇劫持

1999年2月8日,台湾海基会与警方安排了一架"劫机犯专机",将刘保才、师月波、杨明德、王志华、李向誉、罗昌华、王玉英、林文强和邹维强等9名劫机犯罪嫌疑人从台北运往金门,准备于9日上午在金门办理交接。台湾媒体称,这是全世界迄今独一无二的"劫机犯专机",也是世界民航史上一次运送高达9名劫机犯的重要记录。然而,飞机从台北飞往金门过程中,却意外发生"案外案",杨明德、林文强、师月波、王志华4名劫机犯罪嫌疑人企图劫持这架专机。

1999年2月台湾警政单位决定包租的立荣航空DHC8-300(编号B-15237)飞机执行这趟"劫机犯专机"任务。为确保飞行途中的安全,特别安排了20余名警员随机护送但还是出了意外,在2月8日登上这架从台北松山机场飞往金门尚义机场的包机后,飞行途中,杨明德借机用刀片胁持负责统筹协调劫机犯运送与遣返作业的台湾海基会副秘书长詹志宏,胁持过程中詹志宏被铁片划伤脖子,多名警察上前将杨制服,其余警察也迅速将另8名嫌犯压制在座位上,飞机落地后经检查林文强、师月波、王志华等三人也暗藏利器,但未动作。据事后调查,杨明德、林文强、师月波、王志华4名劫机犯罪嫌疑人在1998年12月底得知要被遣返回大陆就预谋,希望在遭遣返时,"挟持人质,搭船劫船,搭机劫机 ",并准备好铁片等工具。

受到这起意外事件的影响,遣返九名劫机犯的不得不延迟耽误。经过各相关单位协调后,决定先行遣返刘保才、罗昌华、王玉英、邹维强和李向誉等五名劫机犯。参与再次劫机的杨明德、林文强、师月波、王志华4人被扣押回台接受审查。台北地方法院在2000年3月30日以触犯民用航空、妨害公务等罪,判处杨明德、林文强、王志华等三人有期徒刑四年二月。同行的师月坡,被认定没有参与作案,获判他无罪,等候遣返大陆。


-完-

2010年12月10日星期五

诺贝尔和平奖颁奖词


诺贝尔和平奖网站上刊登了评委会主席亚格兰的颁奖致词。德国之声在此全文转载其中文版本。

国王和王后陛下、阁下们、女士们、先生们,

"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决定,授予刘晓波刘晓波刘晓波刘晓波 2010 年诺贝尔和平奖,以表彰他为争取和维护中国基本人权所进行的长期的、非暴力的努力。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一向的观点是,人权与和平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人权是阿尔弗雷德•诺贝尔在其遗嘱中所提出的'各国间友爱'的先决条件。"

我刚才所读的,是今年 10 月 8 日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颁奖公告的第一段。

我们深感遗憾的是,和平奖获得者刘晓波正被隔离监禁在中国东北部的一个监狱里,不能亲自出席今天的仪式。他的妻子刘霞或其他亲属也不能前来。因此,今天我们不会颁发和平奖的奖章和证书。


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授予刘晓波这项奖是必要的、应该的。我们对他荣获本年度诺贝尔和平奖表示衷心祝贺。

历史上,曾经有多位和平奖得主无法亲自出席颁奖仪式。事实上,最有历史意义和最具荣誉的几项和平奖中,就有好几项在颁发时都发生了这样的情况。也有很多次,虽然获奖者得以前来,却遭到了本国政府的强烈谴责。

1935 年委员会将和平奖授予卡尔•冯•奥西茨基时,就引起了轩然大波。希特勒暴跳如雷,禁止任何一个德国人前来接受任何一项诺贝尔奖。挪威的哈康国王没有出席颁奖仪式。奥西茨基也未成行,并在一年多之后去世。

安德烈•萨哈罗夫 1975 年得奖时,也是激起了惊涛骇浪。他也没有能够亲自前来领奖,而是由其夫人代为出席。1983 年和平奖得主列赫•瓦文萨也经历了同样的境遇。昂山素季 1991 年获奖令缅甸政府恼怒不堪,她也没能亲临奥斯陆领奖。2003 年,希尔琳•艾芭迪在荣获和平奖之后来到挪威。尽管伊朗政府做出了种种消极反应,伊朗驻挪威大使却出席了颁奖仪式。

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曾向南非人士颁发过四项和平奖。所有四位得主都亲临奥斯陆。但 1960 年艾伯特•卢图利和 1984 年图图主教的获奖,都引起了南非种族隔离政权的强烈不满,直到 1993 年纳尔逊•曼德拉和戴克拉克荣获和平奖,才终于博得了雷鸣般的掌声。

颁发以上这几项和平奖的目的,当然绝对不是为了侮辱任何人或任何国家。委员会的意图是通过颁奖,来凸显人权、民主与和平之间的关系。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要提醒世人,当今世界大部分地区民众所享有的权利,是有人不畏个人得失而奋斗和努力的成果。

他们是为了民众的利益而无畏奋斗的,这就是为什么刘晓波值得我们的支持。

虽然本委员会的成员从来没有与刘晓波见过面,我们却感到很了解他。我们密切地关注和审视他已经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了。

刘晓波于 1955 年 12 月 28 日出生在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他在吉林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后,于北京师范大学获硕士和博士学位,并留该校任教。他曾在奥斯陆大学、夏威夷大学和纽约的哥伦比亚大学担任访问学者。

1989 年,他回国参加正在兴起的民主运动。6 月 2 日,他和几位朋友开始在天安门广场绝食,抗议政府的戒严。他们发布了由刘晓波起草的包含六点的民主宣言,反对独裁、提倡民主。刘晓波不赞同学生与政府之间发生正面冲突,试图用一种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紧张对峙局势。早在那时,非暴力就成为他民主理念中的一个核心因素。6 月 4 日,他和朋友们劝说学生撤退,以避免他们与军队的直接冲突。他没有能够完全扭转局势。很多人丧失了生命,大多数是在天安门广场之外。

刘晓波告诉自己的妻子,要把今年的和平奖献给"六四亡灵"。

我们完全遵从他的意愿。刘晓波曾经说:"非暴力反抗的伟大之处在于,当人类必须面对被强加的暴政及其苦难时,居然是受害者用爱面对恨,以宽容面对偏见,以谦卑面对傲慢,以尊严面对羞辱,以理性面对狂暴。"

天安门事件成了刘晓波生命的重大转折时刻。

1996 年,刘晓波以"造谣、诽谤"为由被劳动教养三年。他在 2003年到 2007 年间担任独立中文笔会会长,书写了将近 800 篇文章,其中 499篇写于 2005 年之后。他是《08 宪章》的起草人之一,而《08 宪章》是在2008 年 12 月 10 日发表的。正如宪章的引言所述,2008 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世界人权宣言》公布 60 周年,'民主墙'诞生 30 周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 周年"。《08 宪章》呼吁保护基本人权,发表后已经有几千名国内外人士先后在上面签名。

2009 年 12 月 25 日,刘晓波因判决书中所称的"煽动他人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构成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获刑 11 年,被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刘晓波自始至终都坚称,这项判决既违反了中国宪法,也与基本人权的原则相悖。在中国有不少持政治异见者,他们对很多问题持有与政府不同的观点。刘晓波所获的严刑,使他不再仅仅是人权运动的一个重要代言人,几乎一夜之间,他就成了中国人权运动的民族和国际象征。

国王和王后陛下、女士们、先生们,

在冷战期间,人们对和平与人权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众说纷纭、争执不休。冷战结束后,和平研究者和政治学家们却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了这种关系的紧密。这可能是至今为止他们所做出的最"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发现之一。民主政权会向独裁政权宣战,并且确实发动过殖民战争,但历史上恐怕找不出任何的一个民主政权向另一个民主政权发起战争的实例。

阿尔弗雷德•诺贝尔在其遗嘱中所提出的更深层的"各国间兄弟般的友情",即真正实现和平的先决条件,在没有人权和民主的前提下是无法建立的。

世界历史上,几乎没有任何其它大国,曾经象中国那样,在如此长一段时间内取得了如此迅猛的发展。从 1978 年起,中国连年保持着 10%甚至更高的增长速度。几年前,中国的生产总值超过了德国,今年又超过了日本。由此,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跃居世界第二。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仍然比中国高出三倍,但中国在继续前进,而美国却面临着重重困难。

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几亿中国人摆脱了贫困。在促进减少世界贫困人口的努力中,中国的重要贡献不可磨灭。

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有着 13 亿人口的中国肩负着人权的命运。如果中国能够建立起一种彻底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将会对世界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否则,就可能面临社会和经济危机四起的险恶局势,从而产生危及整个世界的消极后果。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继续保持快速的经济增长,就需要有研究自由、思想自由和辩论自由作为前提条件。此外,没有言论自由,腐败、官权骄纵和恶治就会滋长蔓延。任何一种官权体制都必须要通过民主监督、自由的媒体和公民的批评权来加以制衡。

在不同程度上实施独裁体制的国家,可以在较长阶段保持高速的经济增长,但世界上几乎所有最富庶的国家都是民主国家这一事实并非偶然。民主能够调动更多的人力和技术资源。

在国际社会中的新地位,也意味着中国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中国必须做好准备接受批评,并将此视为一种积极的输入,一种改进的机遇。所有权力大国和掌控大权者都必须抱有这样的态度。我们对美国在各个时代的角色都持有自己的看法。友邦和盟国都曾经因为越南战争和黑人无法充分享有公民权利而批评过美国。1964 年马丁•路德•金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时,很多美国人对此都颇有贬词。但事后看来,正是由于非裔美国人群获得了应有的公民权利,美国才变得更为强大。

很多人可能会问,今日中国处处显示出强大的实力,那么,一个公民因为对国家治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而被监禁 11 年,这是否恰恰显示出了中国的弱点所在。

这种弱点在刘晓波一案判决书中暴露无遗。判决书中强调说,影响尤其恶劣的是,他在互联网上发布自己的文章。但是,畏惧技术进步的人,最该畏惧的其实就是未来。信息技术不会消亡,它只会进一步地开放社会。正如俄罗斯总统德米特里•梅德韦杰夫在对杜马的演讲里所说的那样,"新的信息技术给了我们与世界相联系的可能。即使统治阶级对此抱敌视态度,世界和社会也会变得越来越开放。"

梅德韦杰夫在说这席话时,针对的无疑是前苏联。强迫和管制民意,阻碍了这个国家参与上世纪 70 和 80 年代的技术革命。整个专制体系最终崩溃。如果能够在早期就与安德烈•萨克罗夫这样的人士开展对话,前苏联肯定会受益匪浅。

国王和王后陛下、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一个民族国家或民族国家中的多数人群体都不具有无限的权力。人权约束了民族国家及其多数人群体的行为。这项原则必须适用于所有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联合国的成员国。中国签署甚至批准了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多项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还接受了 WTO 的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的宪法保障最基本的人权。《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的第一句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刘晓波正是践行了他的公民权利。他的所做所为无错、无罪,因此他必须获得释放!

近 100 到 150 年以来,人权与民主在世界上的地位日益巩固,和平也随之而来。对此,欧洲的近代史就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佐证,因为欧洲曾经历过多次战争的蹂躏,欧洲的殖民政府也曾经频频挑起过世界各地的战争。而今天,欧洲基本上可以称为是"和平"之洲。二战后非殖民化的进程,使一系列国家,首先是在亚洲,然后是在非洲,获得了自治和尊重基本人权的可能性。以印度为首的很多国家掌控住了这个机遇。最近十年以来,我们还目睹了拉丁美洲、中欧和东欧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很多穆斯林国家,例如土耳其、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也在向着同样的方向发展。很多其它国家也即将改变其政治体系封闭的现状。

中国的人权活动家们所捍卫的是国际秩序和国际社会的主流。如此看来,他们不是什么异见分子,他们所代表的是今日世界的主要潮流。

刘晓波否认对中国共产党的批评等同于对中国和中华民族的侮辱。他坚称,共产党"即便是执政党,也不能等同于国家,更不能等同于民族及其文化。"中国的变革需要时间,漫长的时间,政治改革将会也应当以象刘晓波所描述的"渐进、和平、有序、可控"的方式进行。中国在历史上做过太多次革命和改良的尝试,结果造成的却是混乱。但正如刘晓波所写的:"社会已经发生了走向多元化的巨大变化,官权已经无法完全操控整个社会"。因此,他说:"无论政权及其制度的力量有多么强大,每个个体也要............力争过一种有尊严的诚实生活。"

中国政府对本年度和平奖颁奖结果的反应是,这是对中国的侮辱,还对刘晓波做出了极其消极的评价。

历史上有过政治领袖试图借助民族自豪感丑化持政治异见人士的诸多例子。这些异见分子转身便成了外国间谍。有时,这种指控还打着民主和自由的旗号,但后果几乎无一例外是可悲的。

这种非此即彼的推理方式,还在反恐怖主义斗争的言辞中有着异曲同工的体现:"你要么是我的朋友,不然就是我的敌人。"酷刑和未经审判的监禁等非民主手段,也以自由的名义被加以滥用。这样的说法和做法就更加剧了世界的两极分化,并削弱了反恐斗争。

虽然面临着多年的囹圄生活,刘晓波仍然是一个乐观主义者。在2009 年 12 月 23 日法庭上所做的最后陈述中,他说:"我对未来自由中国的降临充满乐观的期待,因为任何力量也无法阻拦心向自由的人性欲求,中国终将变成人权至上的法治国。"

艾萨克·牛顿曾经说过:"如果说我能看得更远一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当我们在今天能够看得更远一些,那是因为我们站在了古往今来的众多先人的肩膀上,是他们无私无畏地坚持着自己的信仰,从而为我们争得了自由。

因此,在当今社会不少人忙于数点钞票,很多国家只顾及眼前的本国民族利益或对刘晓波的倡议和努力置若罔闻时,挪威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再一次决定,通过和平奖的颁发,来支持为全人类利益而奋斗的人们。

我们向刘晓波荣获 2010 年诺贝尔和平奖表示由衷的祝贺。他的观点最终会使中国变得更为强大。我们祝福他、祝福中国未来一切顺利。

-完-

2010年12月4日星期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1961年08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相援助和支持的基础上,决心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共同保障两国人民的安全,维护和巩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并且深信,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的发展和加强,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对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第七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1961年7月11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金日成

(签字) (签字)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1年8月30日批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于1961年8月23日批准。条约自1961年9月10日生效。


-完-

水浒一百单八将的最终结局

三十六天罡星

天魁星:及时雨(呼保义)·宋江——得胜后被高俅毒死
天罡星:玉麒麟·卢俊义——得胜后被奸臣陷害,误饮毒酒后,失足落水而死
天机星:智多星·吴用——宋江死后与花荣上吊
天闲星:入云龙·公孙胜——征方腊前回罗真人处
天勇星:大刀·关 胜——得胜后酒醉坠马得病而亡
天雄星:豹子头·林冲——得胜后风瘫与武松留在六和寺,一年后病死
天猛星:霹雳火·秦明——征清溪洞被杜微、方杰杀死
天威星:双 鞭·呼延灼——得胜做官,后在河西阵亡,死于金兀术
天英星:小李广·花荣——随吴用上吊而死
天贵星:小旋风·柴进——得胜做官,后辞官回乡,无疾而终
天富星:扑天雕·李应——得胜后与杜兴同为富豪而善终
天满星:美髯公·朱仝——得胜做官,官至节度使
天孤星:花和尚·鲁智深——得胜后在浙江坐化
天伤星:行者·武松——征乌龙岭时被包天师砍断左臂,后六合寺终老
天立星:双枪将·董平——独松关被张韬砍作两半
天捷星:没羽箭·张清——独松关被厉天闰刺腹死
天暗星:青面兽·杨志——病死于杭州
天佑星:金枪手·徐宁——征杭州时中药箭,之后身死
天空星:急先锋·索超——征杭州被石宝的流星锤砸死
天速星:神行太保·戴宗——得胜做官,后辞官到泰安州岳庙陪堂出家,大笑而终
天异星:赤发鬼·刘唐——征杭州被闸门压死
天杀星:黑旋风·李逵——宋江临死时怕李逵造反而将他药死
天微星:九纹龙·史进——征昱岭关被庞万春、雷炯、计稷射死
天究星:没遮拦·穆弘——杭州病死
天退星:插翅虎·雷横——征德清县被司行方砍死
天寿星:混江龙·李俊——得胜后出海
天剑星:立地太岁·阮小二——征乌龙岭水路被方腊军包围,自刎而死
天竟星:船火儿·张 横——杭州病死
天罪星:短命二郎·阮小五——征清溪洞被娄丞相杀死
天损星:浪里白条·张顺——征杭州死在涌金门被刀箭攒死
天败星:活阎罗·阮小七——得胜后被污蔑回乡打鱼
天牢星:病关索·杨雄——得胜后背疮病死
天慧星:拼命三郎·石秀——征昱岭关被庞万春、雷炯、计稷乱箭射死
天暴星:两头蛇·解珍——征乌龙岭爬悬崖摔死
天哭星:双尾蝎·解宝——征乌龙岭爬悬崖被石头砸,弓箭射死
天巧星:浪 子·燕青——得胜辞去


七十二地煞星

地魁星:神机军师·朱 武——得胜后投公孙胜出家
地煞星:镇三山·黄 信——得胜,朝廷封为都统领
地勇星:病尉迟·孙 立——征方腊后带全家回登州,继续做官
地杰星:丑郡马·宣 赞——征苏州与郭世广鏖战两两身死
地雄星:井木犴·郝思文——征杭州被拖进城凌迟处死\枭首
地威星:百胜将·韩 滔——征常州被张近仁搠死
地英星:天目将·彭 玘——征常州被张近仁杀死
地奇星:圣水将·单廷珪——征歙州陷坑剁做肉泥
地猛星:神火将·魏定国——征歙州陷坑阵亡
地文星:圣手书生·萧 让——征方腊前留于京
地正星:铁面孔目·裴 宣——征方腊后,朝廷封其为武奕郎都统领,后回饮马川求闲
地阔星:摩云金翅·欧 鹏——征歙州被庞万春、雷炯、计稷乱箭射死
地阖星:火眼狻猊·邓 飞——征杭州时救索超,被石宝用刀砍作两半
地强星:锦毛虎·燕 顺——征乌龙岭被石宝的流星锤打死
地暗星:锦豹子·杨 林——得胜后做官
地轴星:轰天雷·凌 振——得胜后做官
地会星:神算子·蒋 敬——得胜后做官
地佐星:小温侯·吕 方——征乌龙岭与白钦交战双双滚落到悬崖身死
地佑星:赛仁贵·郭 盛——征乌龙岭被石头砸死
地灵星:神 医·安道全——征方腊中诏回京师
地兽星:紫髯伯·皇甫端——征方腊前留在京师
地微星:矮脚虎·王 英——征睦州时被郑彪戳死
地慧星:一丈青·扈三娘——征睦州时被郑彪的铜砖扔死
地暴星:丧门神·鲍 旭——征杭州时,莽撞入城,被石宝用刀砍作两半
地然星:混世魔王·樊 瑞——得胜后投公孙胜出家
地猖星:毛头星·孔 明——杭州病死
地狂星:独火星·孔 亮——征昆山淹死
地飞星:八臂哪吒·项 充——征睦州时追赶郑彪摔倒在溪中被乱箭射死
地走星:飞天大圣·李 衮——征睦州时追赶郑彪被绳索套住乱刀砍死
地巧星:玉臂匠·金大坚——征方腊前留在京师
地明星:铁笛仙·马麟——征乌龙岭被石宝剁作两段
地进星:出洞蛟·童 威——得胜随李俊出海
地退星:翻江蜃·童 猛——得胜随李俊出海
地满星:玉幡竿·孟 康——征乌龙岭水路被火炮打中脑袋而死
地遂星:通臂猿·侯 健——钱塘江淹死
地周星:跳涧虎·陈 达——征昱岭关被庞万春、雷炯、计稷乱箭射死
地隐星:白花蛇·杨 春——征昱岭关被庞万春、雷炯、计稷乱箭射死
地异星:白面郎君·郑天寿——征宣州被磨扇打死
地理星:九尾龟·陶宗旺——征润州马踏,中箭身死
地俊星:铁扇子·宋 清——得胜后染病,未死,被封武奕郎
地乐星:铁叫子·乐 和——征方腊前留在京师
地捷星:花项虎·龚 旺——征德清时追杀黄爱陷在溪中被乱军杀死
地速星:中箭虎·丁得孙——征昱岭关被毒蛇咬死
地镇星:小遮拦·穆 春——得胜后,被封武奕郎
地嵇星:操刀鬼·曹 正——征宣州中药箭身亡
地魔星:云里金刚·宋 万——征润州时中箭,马踏身亡
地妖星:摸着天·杜 迁——征清溪洞马踏而亡
地幽星:病大虫·薛 永——征昱岭关被庞万春、雷炯、计稷乱箭射死
地伏星:金眼彪·施 恩——征常熟淹死
地僻星:打虎将·李 忠——征昱岭关被庞万春、雷炯、计稷乱箭射死
地空星:小霸王·周 通——征方腊被厉天闰砍死
地孤星:金钱豹子·汤 隆——征清溪洞乱军受伤死亡
地全星:鬼脸儿·杜 兴——得胜跟随李应成为富豪而善终
地短星:出林龙·邹 渊——征清溪洞马踏而亡
地角星:独角龙·邹 润——得胜回登云山聚义
地囚星:旱地忽律·朱 贵——杭州病死
地藏星:笑面虎·朱 富——杭州病死
地平星:铁臂膊·蔡 福——征清溪洞乱军受伤死亡
地损星:一枝花·蔡 庆——得胜后返乡为民
地奴星:催命判官·李 立——征清溪洞乱军受伤,医治无效死亡
地察星:青眼虎·李 云——征方腊时身亡
地恶星:没面目·焦 挺——征润州时中箭,马踏身死
地丑星:石将军·石 勇——征歙州被王尚书搠死
地数星:小尉迟·孙 新——得胜后被封武奕郎
地阴星:母大虫·顾大嫂——得胜后被封东源县君
地刑星:菜园子·张 青——征清溪洞乱军杀死
地壮星:母夜叉·孙二娘——征清溪洞被杜微飞刀伤死
地劣星:活闪婆·王定六——征宣州中药箭死亡
地健星:险道神·郁保四——征清溪洞被杜微飞刀伤死
地耗星:白日鼠·白 胜——杭州病死
地贼星:鼓上蚤·时 迁——得胜后得绞肠痧而死
地狗星:金毛犬·段景住——钱塘江淹死


-完-

2010年12月1日星期三

10名大学生调查煤矿工人:贫穷比矿难更可怕

2007年04月16日02:18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洪克非

从2005年3月开始,10名20岁出头的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假期,开始了以井下矿工为调查对象的社会调查。

两年中,他们走访了湖南30多处煤矿,并3次下井调查,与数百名煤矿工人直接对话,最终形成了两万多字的调查报告——《湖南煤矿工人心理安全感的影响因素及提升策略》。今年两会期间,该调查报告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郝如玉的关注,并得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李毅中局长的批示。

这些"80后",大多有着在城里生活成长的经历。然而,从他们身上折射出的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正在感动着更多的年轻人。

要钱还是要命?对矿工来说,答案其实很简单

"干我们这行,死伤是难免的,只是多少、谁碰到了的问题。来矿里工作时间长了,什么都不想,只想多挖点儿煤,多挣点儿钱。"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赤峰煤矿矿工肖志海告诉调查队员,煤矿工人的生活中每年都有事故发生,大家都已经习惯了。

这位时年47岁的井下煤矿工人的一席话,给调查队员留下很深的印象。这项调查的组织者之一曹渝说,很多人都在想:问题的成因是什么?

据悉,这些学生最开始形成调研的想法是源自报纸上很多关于矿难的报道。"我们看后心里特别难受,就想去了解这个群体。"

两年中,他们共调查煤矿工人545人。

问卷反映出,大多数矿工的家庭人口在4个以上。一个已婚矿工要负责4个人的生活;未婚的矿工也需要攒钱建房、结婚、生子、供老。他们每天得在井下工作七八个小时,有的甚至在10个小时以上。其中一些人,在矿里上班之外,还得在家从事农业生产。

一个姓文的农民合同工,工作了12年后,发现患了三级矽肺病,最多只能活一年了。矿老板知道后提出"一刀切",付1万元返乡费了事。"文伯被逼得没办法,除夕夜里拿着农药去矿主家,以死相逼……"曹渝说,事实上,有很多矿工在矿难中致残了,却还要依靠挖煤维持生计。

调查显示,处于这一群体中最底层的农民煤矿工每月工资一般只有千余元,几乎没有任何福利保障,可是在接受调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人对自己的状况感到满意。

其中,钱是诱因:在一些煤矿,工人采煤有可能拿到2000元或者更高一点的工资。这和一些务农的家庭大半年甚至一年的收入相当。因此,很多人都把自己当成赚钱的工具。让工人感到压力最大的是矿难,这一方面意味着工友的离世,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煤矿停产,收入减少。

湖南浏阳澄潭江卫星煤矿工人陈湘平直言来煤矿打工完全是因为生活所迫:他家里有两个孩子,大的在外打工,小的在读大学,一年开支要1万多元。加上家里盖房子,欠了一屁股债。

"这里每个月能挣一两千元,挖煤赚钱比务农来得快。"陈说,工人们也都怕死,但就算井下瓦斯量大,干不干活儿也得听领导的。井下发生火灾是经常的,只不过抢救及时,都扑灭了,才没有酿成事故。

"要钱还是要命?对矿工来说,这个看似两难的选择,答案其实很简单。"曹渝告诉记者,矿工和家属对生命的漠视让他们很震惊,在许多地方,一家人中好几个甚至全部在煤矿打工的事情比比皆是。他们调查的工人中,年龄最大的60多岁,最小的只有16岁。

参与调查的白卓灵介绍,她曾走到一户人家,家中70岁的老奶奶在交谈中透露,自己原来有3个儿子,前几年第二个儿子在村上的煤矿上班时窒息死亡。之后,大儿子因为背负债务,压力太大,整天以酒消愁,已经患上酒精中毒。小儿子要赡养老母亲、抚养二哥的儿子,甚至还要扶助大哥,至今连媳妇都没娶上。

实际上,多数矿工对于安全状况并非不在意,而是无可奈何。

澧县赤峰煤矿矿工肖志海承认,他对电视里有关煤矿事故的报道很关注,每次下井都忐忑不安,不晓得还能不能上来。"担心害怕有什么用,越想思想负担越重,所以不想了,过一天算一天。"

有些煤矿工人"摁手印"领工资

家庭经济压力和相对可观的收入,并不是多数矿工从事这一职业的全部原因。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矿工的职业技能低下,就业困难。从事简单的挖煤工作,是谋生的必然选择。

以煤矿工人陈湘平为例,43岁的他只有小学文化,并且没有像木工、瓦匠、漆工之类的专业技能,"一辈子种田,现在只能卖个劳力,而挖煤只要有力气就行"。

陈湘平还不是偶然的例子。调查显示,82%的煤矿工人文化水平在高中以下,62%的煤矿工人没有任何职业技能,48%的煤矿工人因为没有其他工作可以做,迫于生计不得不到煤矿做工。"对于煤矿工人来说,贫穷比危险更可怕。"

而调查中有些煤矿工人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领工资时还是采用传统的"摁手印"方式。许多矿工的语言表达能力低下,每天的生活就是挖煤睡觉。

最初到澧县调查时,曹渝等大学生发现:工人根本看不懂调查问卷。当被问到如"你坐在电影院是否会感到害怕"、"你坐在飞驰的小轿车里是不是会感到害怕"这样的问题时,矿工通常会反问学生们"电影院是什么?""小轿车是什么?"

沟通非常困难,填一份调查问卷一般要花上半个多小时。参与调查的大学生意识到,问卷上的大部分问题,对于整天埋头于煤炭世界的矿工们来说是完全陌生的,他们不清楚问题的含义。

这让学生们开始改变方式,他们抛开了原来的问卷,改为一对一的访谈,并"跟随矿工上下班,插空访谈",把原来的"心理学术用语"改为最通俗的大白话。

他们发现:煤矿工人的文化程度对安全感有着重要的影响。他们把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矿工组和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矿工组作对比后发现:文化程度高的工人的安全感明显好于文化程度低的工人。文化程度越低,对问题的认识能力越有限,对其进行安全培训难度越大,培训效果越差,安全意识就越难深入其心。

而学生们在调查中发现,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矿工占了82.7%,高中以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了27.3%,其中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仅占5.4%。煤矿工人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对矿工的心理安全感产生了重要的负面影响。

煤矿企业两极分化严重

许多调查队员在快要结束时都不约而同地对一个现象进行了思考:为什么同是一个地域的人,有人的财产有千百万元,住洋楼开小车,而大部分人的经济条件却依然没什么明显的改善?矿区不但没有因为煤炭带来的财富兴旺繁荣起来,反而变得环境越来越差,植被破坏、耕地受损、空气污染、废弃的煤矸石堆积如山。

这给队员陈萧带来的思考是:一是资源开采造成贫富悬殊;二是矿区经济发展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触目惊心,煤炭开采殆尽后,矿工和他们的家属仍将面临生活困境。

大学生们发现,煤矿企业内部收入两极分化十分严重。私有煤矿老板年收入都是几十万、上百万元,甚至更高;部分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月收入达到3000元~4000元;而一个承担生命风险的煤矿工人的月收入大多在1000元~2000元之间。

宁乡县某国有煤矿工人胡明说,挖煤的按照挖煤量计算收入,每车可提成15元,优质煤17元~25元。"每个月平均1000多元,好的时候有2000元。"

胡明说,矿里的管理干部少说每个月三四千元,过节有补助,年底还有分红,平时有车接送。算起来井下的工人要养三四个不做事的(管理干部)。"企业的收入是我们直接创造的,凭什么我们天天下井的比那些不下井的领导少挣这么多?"胡明忿忿地说。

调查中陈萧发现,52.6%的矿工认为煤矿企业分配不公平。这种强烈的相对被剥夺感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煤矿企业内部的安全稳定。即使在一个家族里,矛盾也清晰可见。

他们曾在浏阳调查了3天,一个女孩的父亲,50岁出头,每天晚上7时拎着矿灯上班,第二天早上7时从井下出来。每天能挣四五十元就不错了,而当煤矿老板的叔叔,却带着两个儿女,安逸地住在矿区外新建的四层洋楼里。

但煤矿的领导也有一肚子苦水。调查中一位负责人一脸忧愁,他的苦恼是——这个矿已经开了30多年,10年后采完了就没的采了,该怎么办?

一座年产量4万吨煤的煤矿的副矿长杨某说,工人往往不知晓生产的责任和投资的成本。他们几个老板每年要交20多万元的税,还要负责抽水、通风、木料、石料、炸药、机械等成本。

杨副矿长称,他最担心工人想不通,玩命、闹事。有些煤矿工人书读得少,有矛盾总是拼命。上个月,老板刚买的奥迪车就被人划了,其他几个矿长也提心吊胆,"搞不好哪天车就被人砸了。"

曹渝等在调查报告中写道: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仇恨或仇视心理,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也可能扩散。因此,严重的收入差距会造成煤矿生产环境的不安全。

更让他们关注的是,煤矿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严重,煤矿工人权利保障难。由于在社会转型、企业改制中,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被打破,部分煤矿企业利用优势资本地位,滥用权力,规避责任,致使煤矿企业中,劳资冲突严重。

接受调查的矿工中,有72%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53%的工人没有加班费,47%的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其中89%的农民合同工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线煤矿工人中农民合同工占87%,但企业内部正式职工与农民合同工的待遇差异很大。同时,很多企业采用"隔月工资制度",套牢农民工,保证企业工源。这些违法现象的长期存在,将煤矿工人置于一种艰难的处境中。


-完-

俄罗斯联邦宪法

作者:于洪君译 任允证校 来自:中俄法律网

(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决通过)

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

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

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

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

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

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

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

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

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

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宪法制度基础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 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

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

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

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2.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1.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根据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来实现。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机构是独立的。

第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法院行使。

2.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由它们所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3.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由本宪法和有关划分管辖范围与权限的联邦条约和其他条约予以实现。

第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列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

第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确立为国家的或必须服从的意识形态。

3.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样化、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为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基础、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性、破坏国家安全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禁止建立军事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纠纷。

第十四条

1.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规定为国教或必须服从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俄罗斯联邦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

3.法律应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适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适用,如果它们未正式公布为众所周知的话。

4.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十六条

1.宪法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宪法的其他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相抵触。

第二章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七条

1.在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根据本宪法承认和保障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与的,属于每个人与生俱有的。

3.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八条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规定着法律的意图、内容和适用、立法权和执行权、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保证。

第十九条

1.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平等,不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状况、居住地点、宗教态度、信仰、对社会团体的归属关系以及其他情况。禁止因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而对公民权利作出任何限制。

3.男女拥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并拥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同等条件。

第二十条

1.每个人都有生存权。

2.在废除死刑前,通过联邦法律规定,死刑是在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权利的情况下,针对谋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而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1.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任何东西均不得成为诋毁人格的理由。

2.任何人不应遭受刑讯、暴行、其他残酷的或有损人格的对待或处罚。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允许逮捕、关押和监禁。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将人关押48小时以上。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其荣誉和良好声誉的权利。

2.每个人都有通讯、电话交谈、邮政及电报和其他交际秘密的权利。只有根据法庭决定才可限制这一权利。

第二十四条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存、利用和扩散有关其私生活材料。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保证每个人均有可能接触直接涉及其权利和自由的文件与资料,如果法律未另作规定的话。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不可侵犯。任何人无权违背居住者意志侵入住宅,除非是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根据法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1.每个人都有权确定并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任何人不得被迫规定和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有使用母语、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1.合法地处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每个人都有自由迁徙、选择逗留和居住地点的权利。

2.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离开俄罗斯联邦国境。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不受阻碍地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与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障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

2.不许进行激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或予以放弃。

4.每个人都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获取、转交、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由联邦法律规定。

5.保障舆论自由。禁止新闻检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有结社权,包括成立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保障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团体或者留在团体中。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和平集会、不携带武器、举行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和庆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有选举或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参加公决的权利。

3.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关押在剥夺自由地点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有进入国家机关的平等机遇。

5.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参与履行司法职能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亲自诉诸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向这些机关发出个人的和集体的呼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有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

2.不允许进行旨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为其所有的财产,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

3.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了国家需要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4.保障继承权。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联会组织有权拥有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实现,如果这不对环境造成损害、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话。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第三十七条

1.劳动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选择活动种类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制劳动。

3.每个人都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不带任何歧视的和不低于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额度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免于失业的权利。

4.承认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个人或集体的劳动争议权,包括罢工权。

5.每个人都有休息权。保障根据劳动合同而工作的人享受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工作日长度、休息日和假日、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1.母亲、父亲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怀子女和子女的培养是父母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3.年满18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关怀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在患病、致残、失去供养人、为了教育子女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对每个人按照年龄提供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志愿的社会保障,建立补充的社会保障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有获得住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住宅。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住宅权创造条件。

3.向贫困者或法律指明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无偿提供住宅,或者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例由国家的、市政的和其他的住宅基金廉价支付。

第四十一条

1.每个人都有保持健康和医疗帮助的权利。在国家和市政医疗机关中依靠相应的预算、保险金和其他收入为居民提供无偿的医疗帮助。

2.在俄罗斯联邦,为保持和加强居民健康的联邦纲领提供财政保障,采取发展国家、市政和私人卫生体系的措施,鼓励有助于加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生态和卫生防疫条件的活动。

3.公职人员隐匿威胁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事实与情况要依照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因破坏生态损害其健康或财产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札

2.保障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中的学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性和免费性。

3.每个人都有权在竞争的基础上获得在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中接受高等教育。

4.基础普通教育为义务教育。父母或其替代者应保证使孩子受到基础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规定联邦的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修。

第四十四条

1.保障每个人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类别的创作、教授自由。知识产权受国家保护。

2.每个人都有参与文化生活和利用文化设施的权利,都有接触文化珍品的权利。

3.每个人都必须关心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珍惜历史文物。

第四十五条

1.在俄罗斯联邦,国家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每个人都有权以法律未予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其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条

1.保障对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护。

2.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和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向法院投诉。

3.每个人都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诉诸于维护人权与自由的国际组织,如果现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国内手段都已用尽的话。

第四十七条

1.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在法律划归管辖的法庭上并由相应的法官审理其案件的权利。

2.被控实施犯罪的人有权要求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其案件。

第四十八条

1.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高水平的法律帮助。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帮助是免费的。

2.每个被监禁人、关押和指控实施犯罪的人,从其被监禁、关押或起诉时起即有权利用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每个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经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证实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认之前均为无罪。

2.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无法排除的有罪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第五十条

1.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

2.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许利用通过违反联邦法律而获得的证据。

3.每个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都有权要求上级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内重新审议判决,都有权请求赦免或减刑。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对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亲属作证,近亲属的范围由联邦法律规定。

2.免除提供证据的义务的其他情况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犯罪和滥用职权的受害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证受害者诉诸于司法活动并得到受害赔偿。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国家对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1.确认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2.任何人不得为发生时不被认为违法的行为负责。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后其责任已被撤销或减轻,则适用新法律。

第五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列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应作出否定或损害人和公民的其他普遍公认的权利和自由的解释。

2.在俄罗斯联邦不得颁布废除或损害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捍卫宪法制度基础、他人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须的限度内,由联邦法律予以限制。

第五十六条

1.在为保证公民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可以在指明限度及其有效期限的同时对权利和自由规定某些限制。

2.在具备理由并遵循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部分地方实行紧急状态。

3.不应限制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1款)、第24条、第28条、第34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第46—54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十七条 每个人都必须缴纳合法规定的税款和筹金。规定新税金或使纳税人状况恶化的法律下具有追溯力。

第五十八条 每个人都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

第五十九条

1.保卫祖国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2.俄罗斯联邦公民依据联邦法律服兵役。

3.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其信念或信仰与服兵役相背离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权以选择文职代替兵役。

第六十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自18岁起即可完全独立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六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境外或者引渡给其他国家。

2.俄罗斯联邦保障为其境外的公民提供保护和庇护。

第六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2.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不损害其权利和自由,也不免除因俄罗斯国籍而产生的义务,如果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的话。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在俄罗斯联邦享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提供政治避难。

2.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将因为政治信念以及因为俄罗斯联邦不承认为犯罪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追究的人引渡给外国。引渡被控实施犯罪的人以及交出被判刑人以便在他国服刑应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个人法律地位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章 联邦结构

第六十五条

1.参加俄罗斯联邦构成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是:

阿德盖共和国(阿德盖)、阿尔泰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布里亚特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印古什共和国、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共和国、卡尔梅克—哈尔姆格·唐格奇共和国、卡拉恰耶夫—契尔克斯共和国、卡累利阿共和国、科米共和国、马里·埃尔共和国、莫尔多瓦共和国、萨哈(雅库特)共和国、北奥塞梯共和国、鞑靼斯坦共和国(鞑靼斯坦)、图瓦共和国、乌德穆尔特共和国、哈卡斯共和国、车臣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恰瓦什共和国;

阿尔泰边疆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克拉斯诺雅尔边疆区、滨海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

阿穆尔州、阿尔汉格尔州、阿斯特拉罕州、别尔戈洛德州、布良斯克州、弗拉基米尔州、伏尔加格勒州、沃洛格达州、沃龙涅什州、伊万诺夫州、伊尔库茨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卡卢加州、堪察加州、克麦罗沃州、基洛夫州、科斯特罗马州、库尔干州、库尔斯克州、列宁格勒州、利佩茨克州、马加丹州、莫斯科州、摩尔曼斯克州、下戈罗德州、新戈罗德州、新西伯利亚州、鄂木斯克州、奥伦堡州、奥尔洛夫州、奔萨州、彼尔姆州、普斯科夫州、罗斯托夫州、梁赞州、萨马拉州、萨拉托夫州、萨哈林州、斯维尔德洛夫州、斯摩棱斯克州、唐波夫州、特维尔州、托姆斯克州、图拉州、秋明州、乌里扬诺夫州、切利亚宾斯克州、赤塔州、雅罗斯拉夫州:

莫斯科、圣-彼得堡——联邦直辖市;

犹太自治州;

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科米彼尔米亚克自治区、科里亚克自治区、涅涅茨自治区、泰梅尔(多尔甘涅涅茨)自治区、乌斯季奥尔登斯基布里亚特自治区、汉特曼西自治区、楚克奇自治区、埃文基自治区、亚马尔涅涅茨自治区。

2.接收新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参加其构成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1.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规定。

2.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相应的主体立法(代表)机关所通过的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规章予以规定。

3.根据自治州、自治区立法和执行机关的议案可通过关于自治州、自治区的联邦法律。

4.边疆区或州的自治区的关系可由联邦法律和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与相应的边疆区或州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加以调整。

5.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位可经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相互同意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而改变。

第六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领土包括其各主体的领土、内河、领海和领空。

2.俄罗斯联邦对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特殊经济区拥有主权并根据联邦法律和国际法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权。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可根据其相互同意予以改变。

第六十八条

1.俄语是俄罗斯联邦全境的国语。

2.共和国有权确定自己的国语。它们可在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机构中与俄罗斯联邦国语同时使用。

3.俄罗斯联邦保障其各民族保留母语、创造条件以便研究和发展母语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保障土著的少数民族的权利。

第七十条

1.俄罗斯联邦国旗、国徽和国歌,对它们的说明和正式使用的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2.莫斯科市是俄罗斯联邦的首都。首都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七十一条 属于俄罗斯联邦管辖的是:

1.通过和修改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对其遵守情况实行监督;

2.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和领土;

3.调整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国籍;调整和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4.确定联邦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关系统、它们的组织和活动程序;建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

5.联邦的国有财产及其管理;

6.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生态、社会、文化和民族发展领域中的联邦政策和联邦纲要的基础。

7.确定统一市场的法律基础;财政、外汇、信贷、海关调整、货币发行、价格政策基础;联邦经济机构,包括联邦银行;

8.联邦预算;联邦税收和集资;联邦地区发展基金;

9.联邦能源体系、核能、放射性材料;联邦运输交通道路、信息和通讯;航天活动;

10.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问题;

11.俄罗斯联邦的对外经济关系;

12.国防与安全;国防生产;决定武器、弹药、军事技术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销售和购买的程序;毒物、麻醉品的生产及其使用程序;

13.规定俄罗斯联邦国界、领海、领空、特别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并予以保护;

14.法院组织:检察机关;刑事、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立法;大赦和赦免;民事、民事诉讼和仲裁诉讼立法,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

15.联邦冲突法;

16.气象机构、标准、标准器具、公制、时间计算、大地测量和制图、地理目标的命名;正式的统计和会计核算;

17.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奖励和荣誉称号;

18.联邦国家机关。

第七十二条

1.属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是:

(1)确保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及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规章、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维护少数民族的权利;确保法治、法纪、社会安全;边境区域制度;

(3)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矿藏、水流和其他自然资源的问题;

(4)划分国有财产;

(5)自然利用;保护环境和确保生态安全;特别自然保护区;保护历史文物;

(6)培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的一般问题;

(7)协调医疗卫生问题;保护家庭、父母和儿童,社会保护,包括社会保障;

(8)采取措施同惨祸、自然灾难、流行病作斗争,消除其后果;

(9)确定俄罗斯联邦纳税和筹资的一般原则;

(10)行政、行政诉讼、劳动、家庭、住宅、土地、水源、森林立法;关于矿藏、环境保护的立法;

(11)法院和护法机关的干部;律师,公证系统;

(12)保护微小的民族共同体固有的居住环境和传统的生活方式;

(13)规定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体系的一般原则;

(14)协调联邦各主体的国际联系和对外经济联系,履行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2.本条文同样适用于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

第七十三条 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拥有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和俄罗斯联邦职权限范以外的全部国家权力。

第七十四条

1.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允许设立海关边界、关税、收费和任何妨碍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自由转移的障碍。

2.为了保证安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自然和文化珍品,如果需要的话,可以根据联邦法律限制商品和服务的流动。

第七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单位是卢布。货币发行只能由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行;不允许其他货币在俄罗斯联邦流通和发行。

2.保护和保证卢布的稳定是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它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而行使这一职能。

3.向联邦预算纳税的体制和俄罗斯联邦纳税、筹资的一般原则由联邦法律确定。

4.国债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发行并在自愿基础上配用。

第七十六条

1.根据俄罗斯联邦管辖对象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具有直接效力的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法律。

2.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对象颁布联邦法律和根据这些法律所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联邦法律不得与联邦的宪法性法律相抵触。

4.在俄罗斯联邦管辖、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范围外,各共和国、边疆区、联邦直辖市、自治州和自治区行使其法律调整,包括通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5.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根据本条第1、2款所通过的联邦法律相抵触。在俄罗斯联邦所颁布的联邦法律和其他文件之间相抵触时,以联邦法律为准。

6.在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本条第4款所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相抵触时,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准。

第七十七条

1.各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和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组织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一般原则而独立确定。

2.在俄罗斯联邦管辖和俄罗斯联邦权限范围内,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组建统一的执行权力体系。

第七十八条

1.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为实现其权限可成立自己的区域机关和任命相应的公职人员。

2.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可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权力机关行使,如果此举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话。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根据同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达成的协议,可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

4.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保证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全境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可以参加国际联合组织和根据国际条约将其部分职权转交给国际联合组织,如果此举不会导致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的话。

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总统

第八十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

2.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证人。他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为维护俄罗斯联邦主权、独立和国家完整而采取措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协调地行使职能并相互配合。

3.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

4.俄罗斯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俄罗斯联邦。

第八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按照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制采用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4年。

2.凡不小于35岁、在俄罗斯联邦常住不少于10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当选为俄罗斯联邦总统。

3.同一个人不得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连续两届以上。

4.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八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时向人民宣读如下誓词:

"我宣誓,在行使俄罗斯联邦总统职权时,尊重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恪守并捍卫俄罗斯联邦宪法,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安全和完整,忠诚地为人民服务。"

2.誓词应在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出席的情况下在就职典礼上宣读。

第八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2.有权主持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

3.接受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辞呈;

4.向国家杜马提出任命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候选人;向国家杜马提出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的问题;

5.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提名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联邦部长职务;

6.向联邦委员会提出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法官职务的候选人,以及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候选人;向联邦委员会提出关于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的建议;任命其他联邦法院法官;

7.组织和领导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地位由联邦法律规定;

8.批准俄罗斯联邦的军事理论;

9.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

10.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全权代表;

11.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高级指挥官;

12.在同联邦会议两院相应的委员会协商后任命和召回俄罗斯联邦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第八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确定国家杜马选举;

2.根据俄罗斯宪法规定的情况和程序解散国家杜马;

3.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公决;

4.向国家杜马提出法律草案;

5.签署和颁布联邦法律;

6.向联邦会议提出关于国内形势、国家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的年度咨文。

第八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利用协商程序解决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以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分歧。在不能达成一致决定的情况下,他可将争议的解决转给相应的法院审议。

2.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文件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或者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中止这些文件的效力,直到相应的法院解决这些问题为止。

第八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领导俄罗斯联邦的对外政策;

2.进行谈判并签署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3.签署已经批准的国书;

4.接受派驻俄罗斯联邦的外交代表的国书和召回文书。

第八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

2.在对俄罗斯联邦进行侵略或者发生直接侵略威胁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其部分地区实行战时状态并立即向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通告此事。

3.战时状态制度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八十八条 在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和程序内,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立即向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通报此事。

第八十九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

1.解除俄罗斯联邦国籍和提供政治避难问题;

2.授予俄罗斯联邦国家奖,授予俄罗斯联邦荣誉称号、高级军衔和高级专门称号;

3.实行赦免。

第九十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命令和指示。

2.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和指示必须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执行。

3.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和指示不应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第九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不受侵犯。

第九十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从宣读誓词时起开始行使职权,从其总统职务任期随着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宣誓而届满时停止执行。

2.俄罗斯联邦总统在其辞职、因健康状况而长期不能行使属于总统的职权或离职的情况下,可提前终止行使职权。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应在提前终止行使职权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3.在俄罗斯联邦总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所有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临时行使这些职责。俄罗斯联邦代总统无权解散国家杜马、确定公决以及提出关于修改和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联邦宪法条款的建议。

第九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总统只能由联邦委员会根据国家杜马所提出的叛国罪或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的指控予以罢免,这一指控须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关于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为中具有犯罪特征的结论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提出指控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所证实。

2.国家杜马关于提出指控的决定和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总统职务的决定,应根据不少于1/5的国家杜马议员的动议在两院中的每一院内以2/3票数予以通过,并要具有国家杜马专门委员会的结论。

3.联邦委员会关于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的决定应在国家杜马对总统提出指控后的3个月内作出。如果联邦委员会在这段期间内没有作出决定,对总统的指控即为废除。

第五章 联邦会议

第九十四条 联邦会议——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立法代议机关。

第九十五条

1.联邦会议由两院——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

2.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有两名代表参加联邦委员会: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各1人。

3.国家杜马由450名议员组成。

第九十六条

1.国家杜马选举产生,任期4年。

2.联邦委员会的组成程序和国家杜马议员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1.凡年满21岁并有权参加选举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均可当选为国家杜马议员。

2.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成为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国家杜马议员不能成为国家权力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议员。

3.国家杜马议员在职业性的常设基础上开展工作。国家杜马议员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从事其他有酬活动。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第九十八条

1.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议员在其整个任期内不可侵犯权。他们不得被羁押、逮捕和遭受搜查,除在犯罪现场被扣留的情况除外;也不得遭受人身搜查,联邦法律为保证他人安全而规定的情况除外。

2.剥夺不可侵犯权问题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提议由联邦会议相应的院予以解决。

第九十九条

1.联邦会议为常设机关。

2.国家杜马在选举后第30天举行第一次会议。俄罗斯联邦总统可在这一期限之前召集国家杜马会议。

3.国家杜马第一次会议由最年长的议员主持召开。

4.自新一届国家杜马开始工作时起,上届国家杜马的权限即告终止。

第一百条

1.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分别开会。

2.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会议公开进行。在各院议事规程所规定的情况下,各院有权举行秘密会议。

3.两院可以举行联席会议以听取俄罗斯联邦总统咨文、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咨文、外国领导人的演说。

第一百零一条

1.联邦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举联邦委员会主席及其副主席。国家杜马从其议员中选举国家杜马主席及其副主席。

2.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国家杜马主席和副主席主持会议并管理两院内部制度。

3.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成立各种委员会,就其管辖的问题举行议会听证会。

4.两院各自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并解决自己活动的内部程序问题。

5.为了对联邦预算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检查厅,其构成与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1.属于联邦委员会管辖的是:

(1)批准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的边界变动;

(2)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战时状态的命令;

(3)批准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

(4)解决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动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可能性问题;

(5)确定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

(6)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

(7)任命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法官职务;

(8)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

(9)任命和解除检查厅副主席职务及其半数成员。

2.联邦委员会就俄罗斯联邦宪法划归其管辖的问题作出决议。

3.联邦委员会决议由联邦委员会委员总数的多数票予以通过,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未对通过决议的程序作出其他规定的话。

第一百零三条

1.属于国家杜马管辖的是:

(1)对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表示同意;

(2)解决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

(3)任命和解除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行长职务;

(4)任命和解除检查厅主席及其半数成员的职务;

(5)任命和解除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开展活动的人权代表的职务;

(6)宣布大赦;

(7)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以便罢免其职务;

2.国家杜马就俄罗斯联邦宪法划归其管辖的问题作出决议;

3.国家杜马的决议由国家杜马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予以通过,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对决定通过程序未作其他规定的话。

第一百零四条

1.立法动议权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代表)机关。根据管辖的问题,立法动议权还属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

2.法律草案提交给国家杜马。

3.关于实行和取消税收、免除纳税、发行国债、改变国家财政义务的法律草案、审议联邦预算外开支的其他法律草案,只能在附有俄罗斯联邦政府结论的情况下方可提出。

第一百零五条

1.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通过。

2.联邦法律由国家杜马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予以通过,如果俄罗斯联邦宪法未作其他规定的话。

3.国家杜马通过的法律在5天内移交联邦委员会审议。

4.如果联邦委员会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投票对其表示赞成或者联邦委员会14天内未予审议,联邦法律即为联邦委员会批准。在联邦委员会否决联邦法律的情况下,两院可成立协商委员会以消除已经产生的分歧。此后,联邦法律应由国家杜马复审。

5.在国家杜马不同意联邦委员会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复审时不少于国家杜马议员总数2/3的人投赞成票,联邦法律即为通过。

第一百零六条 国家杜马就下列问题通过的联邦法律必须在联邦委员会审议:

一 联邦预算问题;

二 联邦税收和集资问题;

三 财政、外汇、信贷和海关调整问题、货币发行问题;

四 批准和废除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问题;

五 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地位和保护问题;

六 战争与和平问题。

第一百零七条

1.通过的联邦法律在5天内发送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和公布。

2.俄罗斯联邦总统在14天内签署联邦法律并予以公布。

3.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在联邦法律提交后14天内将其否决,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如果在复审中联邦法律以原来所通过的文本由不少于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议员总数2/3的多数票予以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在7天内签署和公布该法。

第一百零八条

1.就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问题通过联邦法律。

2.联邦宪法性法律由不少于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3/4和不少于国家杜马议员总数2/3的多数赞成即为通过。俄罗斯联邦总统应在14天内签署和公布已经通过的联邦宪法性法律。

第一百零九条

1.国家杜马可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1条和第117条规定的情况下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予以解散。

2.在解散国家杜马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确定选举日期以便使重新选出的国家杜马不迟于4个月内召开。

3.国家杜马选出后一年内不能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17条规定的理由予以解散。

4.国家杜马在它对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指控之后直到联邦委员会作出相应决定之前不得被解散。

5.国家杜马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行战时状态或紧急状态时期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任期届满前6个月内不得被解散。

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政府

第一百一十条

1.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

2.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

第一百一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由俄罗斯联邦总统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命。

2.提出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候选人的建议应不迟于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就职后或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后两周,或在国家杜马否决候选人后的一周内。

3.国家杜马在关于候选人的提案提出后一周内审议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候选人资格。

4.国家杜马三次否决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的候选人资格后,俄罗斯联邦总统任命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解散国家杜马并确定新的选举。

第一百一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在任命后一周内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关于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结构的建议。

2.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和联邦部长职务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基本方针并组织政府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

(1)制定并向国家杜马提出联邦预算,保证其执行;向国家杜马提供关于联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保证在俄罗斯联邦实行统一的财政、信贷和货币政策;

(3)保证在俄罗斯联邦的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领域实行统一的国家政策;

(4)对联邦财产实行管理;

(5)在保证国防、国家安全、实现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方面采取措施;

(6)在确保法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财产和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方面采取措施;

(7)行使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2.俄罗斯联邦政府活动的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并为了执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规范性命令颁布决议和指示,保证其执行。

2.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指示在俄罗斯联邦必须执行。

3.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和指示在违背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的情况下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废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政府向新当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卸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1.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递交辞呈,俄罗斯联邦总统既可接受也可拒绝这一辞职。

2.俄罗斯联邦总统可以作出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

3.国家杜马可以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关于不信任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议由国家杜马议员总数的多数票予以通过。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之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不同意国家杜马的决定。在国家杜马三个月内再次对俄罗斯联邦政府表示不信任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宣布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者解散国家杜马。

4.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可向国家杜马提出关于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的信任问题。如果国家杜马拒绝表示信任,俄罗斯联邦总统在7天内作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的决定或者解散国家杜马和举行新的选举的决定。

5.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辞职或中止职权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受俄罗斯联邦总统委托继续工作,直到俄罗斯联邦新政府组成为止。

第七章 司法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1.俄罗斯联邦的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2.司法权通过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

3.俄罗斯联邦的法院系统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来规定。不许成立特别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凡年满25岁、受过高等法律教育、不少于5年法律职业工龄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均可能为法官。对俄罗斯联邦各级法院法官的补充要求可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1.法官独立,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2.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认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法令不符合法律,可根据法律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1.法官终身制。

2.法官的职权只能基于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理由予以剥夺或中止。

第一百二十二条

1.法官不受侵犯。

2.非经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官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1.所有法庭的案件审理都是公开的。允许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秘密会议上听取案件。

2.不允许在法庭上缺席审理刑事案件,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3.诉讼活动在双方辩论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4.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诉讼活动在陪审员参加下进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法院的财政拨款只能出自于联邦预算,它应保证根据联邦法律完全而独立地进行司法活动的可能性。

第一百二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组成。

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1/5委员或国家杜马1/5议员、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要求,解决下列文件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案件:

(1)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2)各共和国宪法,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所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

(4)尚未生效的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解决权限争端: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争端;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争端;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最高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关于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投诉,根据法院的要求,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在具体案件适用和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5.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要求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

6.被认为违宪的文件及其个别条款没有效力;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不得生效和适用。

7.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根据联邦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关于指控俄罗斯联邦总统叛国或实施其他严重犯罪的指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的结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对于拥有一般司法审判权的法院方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形式对这些法院的活动实行司法监督并就司法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解决经济争端和仲裁法院所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根据联邦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形式对仲裁法院的活动实行司法监督并就司法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的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任命。

2.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高等仲裁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的权限、组成和活动的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1.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统一的、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集中体系。

2.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和解除职务。

3.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检察长与其主体协商任命。

4.其他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

5.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权限、组织与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八章 地方自治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1.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保证居民独立解决地方性问题,占有、使用和处分市政财产。

2.地方自治由公民通过公决、选举、直接表达意志的其他形式并经过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自治机关来实现。

第一百三十一条

1.考虑到历史的和其他的地方传统,在城市、村镇和其他领土上实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结构由居民独立确定。

2.考虑到相应区域内的居民意见,允许改变实行地方自治的地区边界。

第一百三十二条

1.地方自治机关独立管理市政财产,形成、批准和执行地方预算,设立地方税收和集资、维护社会秩序并解决其他地方性问题。

2.地方自治机关可依法分享一部分国家职权,同时转交必要的物资和财政资金以行使这些职权。行使转交的职权由国家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由司法保护权、因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而造成的额外开销补偿权、禁止限制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地方自治权利予以保护。

第九章 宪法修改与宪法重新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代表)机关、以及人数不少于1/5的一批联邦委员会委员或国家杜马议员,能够提出关于修改和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的议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

1.联邦会议不得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9章条款。

2.如果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9章条款的议案得到联邦委员会委员和国家杜马议员总数3/5的票数支持,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召开宪法会议。

3.宪法会议或是确认俄罗斯联邦宪法不需修改,或是制定新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草案,草案由宪法会议成员总数2/3的票数予以通过或交付全民投票。在进行全民投票时,如果半数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参加投票者半数以上对其表示赞成,俄罗斯联邦宪法即为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8章的修改,应按照为通过联邦宪法性法律而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在不少于2/3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权力机关批准之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1.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65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构成的修改,应根据关于加入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新主体参加其构成、关于变动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法律地位的联邦宪法性法律来进行。

2.在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名称变动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新名称应列入俄罗斯联邦宪法第65条。

第二部分 最后过渡条款

1.俄罗斯联邦宪法自它根据全民投票结果而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票日即为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日。

1978年4月12日通过、后来作过修改和补充的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同时失效。

在联邦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参加俄罗斯联邦的各主权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划分管辖范围和权限的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边疆区、州、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国家权力机关划分管辖范围和权限的条约,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参加俄罗斯联邦自治州、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范围和权限的条约,以及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其他条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条约——条款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不符的情况下,以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款为准。

2.本宪法生效前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无抵触的部分继续适用。

3.根据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选出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从本宪法生效之日起行使它所规定的职权,直至其当选的任届期满。

4.部长会议——俄罗斯联邦政府从本宪法生效起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后改称俄罗斯联邦政府。

5.俄罗斯联邦各级法院根据本宪法为其规定的权限行使审判活动。

宪法生效后,俄罗斯联邦所有法院的法官均保留其权限,直至他们当选的任届期满。空缺职务根据本宪法规定的程序填补。

6.法院审理有关案件的原有程序予以保留,直到规定法院在陪审员参加下审理案件的程序的联邦法律生效为止。

逮捕、关押和监禁嫌疑犯的原有程序予以保留,直到根据本宪法条款进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立法为止。

7.第一届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选举产生,任期2年。

8.联邦委员会在选举后第30天召开首次会议。联邦委员会首次会议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主持召开。

9.第一届国家杜马议员可同时是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本宪法关于议员不可侵犯的条款不适用于因履行公务的行为(或不作为)负有责任的担任俄罗斯联邦政府成员的国家杜马议员。

第一届联邦委员会委员根据非常设原则行使其职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