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3日星期五

薄熙来案8月22日庭审实录 - - RFI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时43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将播报庭审情况。

【8月22日上午】

旁听人员陆续通过安检有序进入法庭。

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秩序井然。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5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4人,共计110人。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薄熙来被法警带入法庭,站在被告人席上。

法庭确认,被告人于2013年7月26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法庭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人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研究生学历。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辽宁省大连市市长、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重庆市委书记。2012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的情况: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有无新的证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出庭证人名单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听取了对证据和指控事实的意见,明确了庭审的重点。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威力、刘志明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姜梵、朱小青担任法庭记录。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杨增胜,检察员郭一星、盛文,代理检察员杜小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熙来委托的辩护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王兆峰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告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享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被告人有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确认已清楚上述内容,并表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宣读完毕。现在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事实进行调查。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了有关书证。

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现在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三次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起诉书指控内容】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贪污罪。2000年,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理)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单位通知王正刚,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王正刚遂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如何处理该款项,薄熙来表示考虑一下再说。一周后,王正刚再次向薄熙来汇报,提出该500万元在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道,因此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将此事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并让王正刚跟薄谷开来商议处理。几天后,王正刚到沈阳市薄熙来家中,与薄谷开来议定将该500万元转至薄谷开来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供薄熙来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转入赵东平安排的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由赵东平代为保管。薄谷开来将该500万元已交赵东平保管一事告知薄熙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以下简称"11•15案件")进行汇报和揭发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现场】

被告人:我希望法官能够合理的公正的来审判,按照我国法律的程序来审判这个问题。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意见本庭已听明白,法院会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好审判权,依法审判好你的案件。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现在你可以坐下。

鉴于本案指控的事实较为复杂,法庭将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以及本案案发和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这五个方面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首先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有关你主体身份的事实进行陈述。如果你对这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也可以不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我是具体案件一个一个的讲。

审判长:现在第一部分审理你的起诉书指控中涉及你当时担任的职务的情况。也就是如果起诉涉及的相关职务都是属实的,你不用发表意见。

被告人:我所担任的职务都属实。我的身份没有问题,检察机关对于我身份的认定,我相信他们。

审判长:公诉人及辩护人有无讯问、询问的?

公诉人:被告人对主体身份无异议,我方不再讯问。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没有发问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在举证前,请对证据的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作简要的说明。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出示,仅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即可。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是根据大量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将按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要求将证据分组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均由检察机关依法取得,在庭前公诉人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真地审查,确认合法有效。鉴于庭前会议已经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了研究确认,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将不再对每份证据的取证过程进行详细地说明,请合议庭准许。

审判长:可以。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某一份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异议,可以在质证时直接发表意见,公诉人可以举证。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均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公诉人首先就薄熙来的身份、职务任职情况,向法庭出示有关薄熙来主体身份方面的证据。

审判长,关于被告人主体身份、任职情况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我认为都是客观真实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了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

【庭审现场】

审判长: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3次收受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就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向法庭陈述。

审判长:陈述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具体的辩解或者辩护意见,你和你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将会有充分的时间发表。被告人现在可以陈述。

被告人: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绝没有谈到他建大连大厦是自己倒卖,绝没有谈到申请汽车指标是为了倒卖,这些事情他当时全部向我隐瞒了,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的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可以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你认识大连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唐肖林吗?

被告人:认识,我在文化革命期间在一个小工厂里,他和我都是那个工厂的工人。

被告人:他为了工作的事曾经找过我。

审判长:他为了工作的事找你,你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对唐肖林说如果你愿意可以到大连来工作。

审判长:大连国际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政府有何关系?

被告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是大连市政府的直属企业,是大连市政府驻在香港的窗口公司。

公诉人:根据起诉书指控,唐肖林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为大连驻深圳办事处要并入大连国际公司的事找你帮助,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不是他找我帮忙,实际上据我回忆,是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黄子茂跟我主动提出的这个事,这个驻深圳办事处经费不足,既然政府养不起这个公司,还不如撤销掉。

公诉人:唐肖林是否找你帮助过?

被告人:他不是找我帮助,他只是找我谈过,说了一些他对深圳办事处也好,大连国际也好,具体情况的一些想法,谈不上帮忙。

公诉人:大连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后,大连国际公司还把在深圳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关于土地开发一事,唐肖林是否找你提供过帮助?

被告人:帮助的性质有公有私,不是他让我提供,他当时找我明确讲这是为了大连的利益,因为深圳和大连是友好城市,唐接任深圳办也是提出要把土地利用起来,我认为这样的想法是合理的,不能让大连已经得到的土地长期闲置,他给我提出的问题我也向有关方面进行了反映,也让有关方面进行了协调解决,同时我也给深圳市长于幼军写了信,信有案可查,于幼军重视和大连的友好关系,所以对该事公事公办,予以了批示,于幼军之后没有给我任何回应。

公诉人:开发项目名称是什么?

被告人:大连大厦,是大连的一个窗口公司。

公诉人:大连大厦建成后唐肖林为了感谢你是否给你过钱?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被告人当庭没有如实供述,对于唐肖林3次给被告人送钱的事实,公诉人将在之后以证据予以证实。

辩护人:唐肖林给你汇报找于幼军协调土地是为了驻深办还是为了他个人?

被告人:为了驻深办,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了个人,如果是为了个人我是完全不会同意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证据,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与收受唐肖林钱款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原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大连国际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时任深圳市市长于幼军、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组成。

1、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证言,唐肖林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

【庭审现场】

唐肖林的证言: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的证言;出示了原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的证言;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证实了为合作建设大连大厦,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并以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报告,薄熙来在报告上签给了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事后给唐肖林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好处费;出示了大连国际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出示了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证言主要证实,薄熙来在大连驻深圳办事处报告上给其写过对大连大厦进行支持的话,其在大连大厦报告上予以批示的事实;出示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的证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证实了落实于幼军市长批示的过程。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谢谢审判长。我简要说几句,第一、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证词证言都是外围证言,绝大部分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我有罪,这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第二,唐肖林的证词是一面之辞,这个人在他的供述里面,他自认十多年前在大连大厦建设上、汽车指标申请上进行了欺骗,倒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贪腐分子和经济骗子,只是当时他完全掩盖了这一点,没有被我识破,我被蒙蔽了而已,我以为这都是公事,我也就公事公办了。对于一个十几年前的骗子、贪腐分子今天说的话,今天我认为是不可信的,他十几年前能骗,今天仍然可以骗。我还有一个证据,他实际已经犯了贪污受贿行贿的大罪,他实际上是想以此立功减刑,实际上他就像疯狗一样乱咬,以此立功。这件事的核心问题是唐肖林欺骗隐瞒了两件事情的主要情节,这本身就是唐肖林实施的阴谋,十几年前运作的阴谋今天拿到法庭作证,我认为这是亵渎法庭的神圣。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一个是关于大连大厦的建设和批复,另一个是送钱,我认为最好能分开。

辩护人:有关大连大厦公司,被告人也讲黄子茂,刚才没有读他的证言,他的证言中讲了一些话,和被告在法庭上能印证。他说在2000年左右,我曾向薄熙来提出大连驻深办资金紧张,而且驻深办也没什么意义,如果市政府没有能力养活这个机构,不如把这个机构撤掉。这与被告人庭上讲的意见是一致的,由于公诉人出示证据太多,我希望先就大连大厦土地规划和建设出示证据,然后就钱的问题再出示。

审判长:关于送钱的问题稍后再调查。

辩护人:就唐肖林本人证言内容来看,我方有疑问:第一,在整个证言里面未提出他与张文胜是提前如何商量大厦建设及分成的事,这点未与被告人讲过,赚钱后张文胜如何把钱给其个人的,也未对被告人讲过,关于证人张文胜自己的证言也能证实这一点,其与证人如何商量建设大厦,如何向唐肖林行贿的事情从未与被告人说过,唐肖林本人也未讲过,而且这个钱是给唐肖林个人,被告人并不知道。就连大厦竣工之后,按唐肖林的说法大连驻深办取得了钱款。强调一下,唐肖林找被告人给张文胜批示是为了大连公司驻深办。

公诉人:公诉人在出庭举证之前已经说明关于收受唐肖林贿赂的事情我方将分别举证,下面我方将专门对收受贿赂进行举证。关于辩护人所提大连大厦无正当利益的事情我方并未提。关于建设大连大厦大连国际获取的钱款,请辩护人注意。对被告人提出的辩争,说唐肖林证言不真实,首先从出示唐肖林证言来看,其有数份证言有七笔证词,我方在以后还将播放录像,证人的证言非常稳定,并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也说了与唐肖林的工友关系,而且其也未否认唐肖林为建设大连大厦的事找过他,唐肖林对给予被告人钱款的事实是否客观我方以下证据可以证实。如果认为唐肖林自己有问题就否定其证言是不客观的,根据在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其证言是可信的。即使是公事公办,被告人也有收受了唐肖林贿赂的事实,唐肖林作为大连国际的总经理、负责人,其本人与大连国际两者本身就密不可分,仅因与被告人的老感情,唐肖林才能找到被告人,并且答应了他所提出来的请托事项,即便是公事公办里面有对公的成分,但不能否认被告人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唐肖林获利之后又给予了被告人钱款,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是被告人所辩称公事公办,也不影响其犯罪的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陈述?

被告人:第一,刚才公诉人讲他们并未说我为唐肖林谋取个人私利,但是谋取利益,我是为了国营企业窗口单位来推动他的发展。第二,唐肖林从趋利避害的角度也会诬害我,既然他与我感情那么好,为什么不将底子漏给我,这本身说明他对我并不好,如果他真是对我感情亲如一人,为什么不把所有的这几件事情的阴谋告诉我呢?我觉得这本身就说明问题。只要他对我指控就会减刑,唐肖林检举我符合检举立功的条件,唐肖林怎么不可能诬陷我来趋利避害呢?

辩护人:被告人当时根本不知道唐肖林会从中获利,公诉人刚才说公司和个人是不可分的,这样判断是有问题的,如果是民营企业,公司和个人是可以不分的,但本案中现在的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和个人是要分开的,公司营利1600万元这就是国家的钱,个人和公司不能混为一谈。当时被告人也讲过不能把给公司的利益说成给唐肖林个人的利益。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补充发问。

审判长:可以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对唐肖林的证言极力否认,而且把唐肖林说成是骗子,说成是为检举他而达到立功目的,这些说法有的是被告人自己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还有,被告人说唐肖林检举他,这不是事实,我们公诉机关宣读唐肖林的证言,是依法取证,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唐肖林作证时,司法机关也已明确告知他作证的义务,因此唐肖林的证言是合法有效的,唐肖林的证言不仅在取证程序上合法,而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也就是说,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对刚才辩护人及被告人一再强调的唐肖林谋取的利益是私利还是公利的问题,公诉人要说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这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不要求必须是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才构成受贿。刚才辩护人强调,这个利益到底是给唐肖林谋取的,还是给大连国际公司谋取的,刚才公诉人已经做了解释,起诉书指控的也已很清晰,唐肖林作为请托人向被告人提出明确的请托事项,一是将大连驻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然后再利用驻深办原有的土地进行开发,这就是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此外,后面还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受唐肖林请托倒卖汽车配额的事,对此,公诉人之后也会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审判长,我有话要说。

审判长:可以发言。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讲我说唐肖林是骗子的事是我的猜测,对此,起诉书也已写的很清楚,唐肖林在大连大厦上是倒卖谋利,他在汽车配额上是倒卖,这个本身已经是明白无误的证实了唐肖林本身就是个骗子,就是个投机倒把分子,我说他是骗子这并不过分,因为有证据摆在这儿。刚才公诉人讲,不管被告人为唐肖林是为公,还是为私,之后收钱都是构成受贿的,这犯罪链条的形成在法律上能不能这样理解?还有,请托人给我说事的时候,我是否能知道他是为私还是为公,唐肖林当时其实在背后是有阴谋的,但如果我不知道他是倒卖,那么这个链条是怎么接起来的?

辩护人:公诉人谈到的受贿罪牟利的说法,我认可这个说法,但是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人根本没有牟利,唐肖林的请托都是为了他个人。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4月出具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简介》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57一58页。

2、侦查部门在大连市档案馆提取的,大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

3、《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4、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69页。

该材料有薄熙来1999年12月4日的批示,"请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个意见,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

5、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日给薄熙来的报告。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70页。

该份材料显示,遵照薄的批示,2000年3月2日,永金副市长、昌明副市长又召集立新秘书长、国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连国际唐肖林副总重新听取了汇报并建议:深办并入大连国际成为大连国际一个组成部分,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薄熙来于3月4日批示,"同意"。

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5卷第81页。

7、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签批件,薄熙来2002年4月24日的批示和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批示,见侦查卷第17卷第53一54页。薄熙来批示是"幼军市长:深圳有关方面对此事一直十分关照,目前大连的同志希望尽快将其启动起来,望您予以支持为盼。我作为市长时未能将其做成,也是一大遗憾。详情由大连驻深圳办的同志去汇报。"

8、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签批件,见侦查卷第17卷第54一55页。

9、下面公诉人出示以下书证:

(1)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兴建"大连大厦"合同书》,见侦查卷第19卷第39一53页。

(2)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1996)第0135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33一35页。

(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01一2002一0088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41页。

(4)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编号为"深地合字(2003)第0005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认为这组证据、书证都是客观的,但这些证据和我犯罪关系不大,都属于外围证据,而且我做的批示都是例行公事。我对大连国际我愿意支持,因为我是大连市长,我对唐肖林的使用也认可,因为当时我没有识破唐肖林的背后阴谋,我认为这个人还是能干点事情的,所以我也表示了赞成。所以这些批示我都认同,有这些文件的存在。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我表达三个意见,第一,刚才出示的书证中有一个是华明辉公司与大连国际的合作合同,合同中可以反映大连国际公司要占获得的13%。第二,所有的书证,尤其是深圳规划土地、国土部门的一些批准文件,说明是正常批准的项目。第三,我不同意公诉人刚才最后总结的,说上述书证证明了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大连国际不是唐肖林而是大连市政府的,为公司牟利并不是为唐肖林牟利。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意见?

公诉人:刚才被告人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在此不予答辩。对于辩护人认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不作答辩。刚才辩护人所提,不同意公诉人总结的上述书证结合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大连国际牟利益的事实。答辩如下:结合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已明确证实了唐肖林为建大连大厦,首先要接管驻深办,于是找了薄熙来,薄熙来给予了帮助,让他写了一个报告。而上述这些书证恰恰印证了唐肖林这一过程。

审判长:对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明白,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书证可以反映唐肖林要将驻深办合并至大连国际,但黄子茂证言已经说了,是干不下去了。

被告人:我补充一句,刚才公诉人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唐肖林为了获取利益,第一步先申请驻深办,拿掉了驻深办再来申请用地。第三步他就牟利了,所以我就受贿了。实际上这个链条根本连接不起来,申请驻深办和大连国际合并,是有合法理由的,而且黄子茂也提出来了,而且大连国际建大连大厦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顶多我没有眼光,当时没看透唐肖林的阴谋,但所有的这几件事都是正常合理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见侦查卷第三卷71第90页,侦查起诉卷第20页。上面几份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其于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节录。

2002年,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已经合并,迫切希望启动"大连大厦"的建设。记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我,并给我一个报件,谈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划给大连一块地,并保留至今,很不容易,大连应尽快行动起来。希望我将此件批请深圳市长于幼军给予支持。我同意并批转了。于市长很重视,不久就协办好了。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这个事情,这个我刚才没有太听清楚。

审判长:请公诉人再次说明一下。

公诉人: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刚才主要说的是证实的内容及其中的节录。

被告人:没有说是钱的事儿吗?

公诉人:没有。

被告人:那行,那就可以。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为唐肖林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姬巍、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等证言组成。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唐肖林证言,唐肖林对该事实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及2份亲笔证词,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17、32、59、64、67,第7卷第2页,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

鉴于证人唐肖林的多份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该部分事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证人唐肖林2012年10月24日证言节录,侦查卷第5卷第41页。

2002年上半年,我们大连国际公司原来的员工姬巍(当时他已经离开了我们公司)对我说:现在市场上倒卖进口汽车配额比较赚钱,能不能批一些进口汽车的配额,薄熙来现在是省长,夏德仁是主管汽车进口指标的副省长,你去批最有方便条件了,这事办成了,大家都有好处。我说:你准备申请材料,我去试试吧。有一天,我去沈阳友谊宾馆薄熙来住的别墅给他送东西,临走的时候,我跟薄熙来说:明天我想找夏(指夏德仁副省长)批一些进口汽车配额,你跟他打个招呼。薄熙来说:行,你直接去找他就行。第二天,我拿着进口汽车配额申请去省政府,在夏德仁的办公室,我说:夏省长,有个进口汽车配额的申请,麻烦您给批一下。夏德仁什么都没有说,当场就在申请上审批签字了。夏省长当时签批的原话我现在不记得了,大概意思就是让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具体办理。我表示感谢后拿着批文就离开了。回来后,我告诉姬巍夏省长给批了,并给他看了批件。过了十多天,我和姬巍一起去沈阳找的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当天中午我们在一起吃的日本料理。吃饭过程中,我把夏省长的批件拿出来给吴江看了一下,吴江简单的看了一下,说这件事他知道了,让我们先等等。吃过饭之后,吴江副厅长领我去了省外经贸厅见了一个女的,是机电办的主任,具体名字我现在记不清了,吴江副厅长指着我向机电办主任介绍说,他是来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是夏德仁副省长介绍来的,一定要办好。

又过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吴江副厅长给我打电话说:你们上报的公司不具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资质,你们的配额已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你们去找这个公司的副总孙立克就行。我对吴江表示感谢后就挂了电话。我将情况告诉了姬巍,让他去大连汽贸公司找孙立克副总经理办理。后来这件事就办成了。大约是2002年8、9月份,姬巍到我办公室送给我85万元人民币,钱是用一个深色的纸袋子装的,都是百元票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是8捆,还有一些散的,1万元一把,一共是5把,总金额是85万元。当时姬巍对我说:进口汽车配额的事办成了,这是给你的钱。我将钱收下之后,又将这些钱陆续分几次给姬巍让他帮我换了一些美元,一般每次换2、3万美元,加上我自己手里已有的一些美元,一共凑了5万美元,我送给了薄熙来。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夏德仁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一9页。主要证实,薄熙来曾让其对唐肖林多给予支持,安排省外经贸厅主管汽车进口配额的副厅长吴江具体为唐肖林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自己也做了批示。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7一34页,主要证实:因知道唐肖林与薄熙来个人关系比较好,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批进口汽车配额,办成后获利,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的事实。

4、下面出示一组证人证言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平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42一49页。

其证言主要证实,姬巍想用他公司的名义申请进出口汽车配额指标,整个申请过程也都是姬巍和唐肖林出面具体办理,并告知其和有关领导都打完招呼了,他们当时找的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姬巍介绍过唐肖林与薄熙来关系不一般,就同意他们用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去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指标。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一16页;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郭秀芬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8一26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按照夏德仁的安排,让机电办主任郭秀芬为唐肖林办理了审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手续。

(3)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汽贸公司副总经理孙立克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36一40页;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杜世岩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51一54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2002年8月份,辽宁省机电办郭秀芬主任让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替姬巍申报了24个进口汽车配额,申请下来后姬巍让把这24个进口汽车配额给杜世岩的百事佳公司使用。按照市场行情,杜世岩支付给姬巍105万人民币。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第一,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言可以说95%以上均是唐肖林自身运作的过程,与我无关,与本案无关。第二,核心问题是我不知道唐肖林在倒卖,包括大厦的事包括汽车指标的事我都不知道他在倒卖。第三,我对夏德仁打招呼,我记不清这个情形,但是我坦率的讲,我对夏德仁讲过应支持大连国际的发展,因为这是大连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我对大连有感情,我当然愿意大连的事情做得越红火越好,所以我认为夏德仁应予以支持,但具体的汽车指标是否跟夏德仁说过我记不清楚了,以夏德仁证词为准。

辩护人1:第一,唐肖林当时只是口头说,并没有拿着文件,没有拿着指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实际上被告人薄熙来也是没有见到过什么公司申报进口汽车配额,被告人当时同意,只是因为当时唐肖林所在的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政府的窗口公司,被告人认为唐肖林是给大连国际公司办事;第二,被告人当时到底有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被告人讲自己说现在已记不清给相关负责的省长夏德仁打过招呼,夏德仁的证言自己也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其也只是说被告人当时给其讲过让其给唐肖林予以支持,但夏德仁在后面的证言中又说,被告人薄熙来当时是其的省长,且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的窗口单位,也应当支持,打没打过招呼两个人现在都记不清了,辩护人认为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人都是从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的发展角度来批准唐肖林汽车配额的。第三,至于在具体的过程中,唐肖林偷偷地用其他公司申请配额自己赚钱,被告人和夏德仁都不知道,都是唐肖林自己偷偷干的。第四,整个唐肖林收钱的过程,都是汽车卖完后,在2002年9月中下旬,杜世岩的证言说,他拿了105万元给了姬巍,姬巍后把85万元给了唐肖林。

辩护人2:关于唐肖林证言的真实性,在之前已经提到,辩护人认为其证言真实性,因为取证形式不合法,值得怀疑。第二点,唐肖林在其证言中,第一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要从中谋利的事实,第二他也证明不了被告人是不是给夏德仁打过招呼,他只是说可能打,仅是一种推测,这种猜测是不可靠的。姬巍的证言虽然能证明事先唐肖林有预谋,但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这一事实,也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们倒卖汽车的事实,被告人都是不知道的。

辩护人1:对于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唐肖林并没有给被告人讲过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后,我办了这件事后,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以及刚才休息之前提到的唐肖林去找被告人时,也没有讲过办了这件事之后,唐肖林会给被告人好处,以及将来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唐肖林在两件事上都有这种解释。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2012年9月26日出具的关于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4卷第1页。

2、出示孙立克工作日记,记录了其公司2002年获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7页。

3、出示: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使用进口汽车配额的《许可证明细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发票》、现金日记账,见侦查卷第13卷第54一59页;海关货物报关单、机动车销售发票等,见侦查卷第13卷第60一126页。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4个汽车配额审批、倒卖情况。

审判长:该组书证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完全不了解,这个也不是省长市长需要了解的情况。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这组证据被告人讲了他没有参与,和他没有关系。我们不发表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个事情待会我要结合我自己之前曾经违心认可的事情一块向法庭说明,我要把为什么当时我违心地认可这个事情结合起来讲,所以我现在不必在这里再重复了。这些情节简而言之是办案人员给我的提示,我当时有机会主义,有软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被告人对之前自己在侦查阶段笔录有意见,包括对其这个自书材料,这个材料里面有两个内容,一个是大连国际公司并不是这个其他的公司,二是被告人讲给夏德仁省长打过招呼,根据夏德仁的笔录对比,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时是没有打过招呼的,这个记录是错误的。

【庭审现场】

公诉人: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分三组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薄谷开来证言。

1、鉴于唐肖林在多次证言中对于请求薄熙来帮忙及送钱的过程陈述一致,侦查人员还在对其询问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现公诉人要求要当庭播放询问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该录像于2013年5月31日10:34一10:50所做,并制作了笔录。见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地点:北京市第二看守所询问人:孟建成记录人:胡涛)。

(播放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讲讲你的情况。

唐肖林:唐肖林,香港国际公司董事长。

侦查人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你作为证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向你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一下。

侦查人员:如了解请签字。

唐肖林:(签字)

侦查人员:你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吗?

唐肖林:愿意。

侦查人员:今天的询问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同意?

唐肖林:同意。

侦查人员:你简要讲一下薄熙来给你哪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你先把和薄熙来的认识经过说一下。

唐肖林:我和薄熙来是70年代在北京市二轻局汽修厂做同事时认识的,关系特别好。84年他调到金州后,93年当了大连市长,94年经过他的安排,我到大连国际公司工作。99年我当了公司总经理,后来又当了董事长。

侦查人员:从哪年到哪年给你提供了帮助和支持?

唐肖林:从99年到05年期间,几件事情给了我帮助和支持。一个是99年左右大连……准备上市并购,知道我和薄熙来认识,就找到我帮忙。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写了个报告,请薄熙来批准,薄熙来批准以后,县市区很多工作也顺利完成了。这件事完成以后,我得到了房子和现金250万元人民币。还有一件事是,在02年左右当时我们原来的同事姬巍,说倒卖汽车批额比较赚钱,让我和当时任辽宁省长的薄熙来打个招呼,让副省长夏德仁批一下。我和薄熙来打完招呼后,夏德仁给我们批了大概20多个进口配额。

侦查人员:让谁批的?

唐肖林:让辽宁省副省长批的,批了大概25个,批完后在这笔交易中,我得到了85万元人民币的好处。

侦查人员:得到的汽车指标怎么处理的?

唐肖林:我就把批文给了姬巍了。

侦查人员:这个是卖还是其它?

唐肖林:姬巍对外卖不卖我不清楚。

侦查人员:就薄熙来对你提供帮助的事,还有什么?

唐肖林:2000年左右,我听说大连国际驻深圳办事处管理的比较混乱。而且有一块地闲置多年。

侦查人员:什么地?

唐肖林:有一块市政府批给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地,闲置多年,没有开发利用。我想利用这个机会把办事处并购过来,利用土地赚点钱。后来我就给薄熙来写了个申请,要求深圳办事处给我管理,薄熙来同意了,并批准了这个事。

侦查人员:后来你是否接管办事处?

唐肖林:接管了。接管后我们找人开发这块土地,叫大连大厦项目。开发后04年建成的。当时我们和其它方合建的,但深圳市政府不允许。

侦查人员:为什么不允许?

唐肖林:不允许合建,变更了原来的规划,就不同意。后来我找了薄熙来批一下,薄熙来批了,当时深圳市长于幼军也在这个批文上同意了,然后这个项目就成功了,04年完工。

侦查人员:后来呢?

唐肖林:后来就卖了,卖了后我拿了200万人民币和1万美元的好处。

侦查人员:除此之外薄熙来对你还有无支持和帮助?

唐肖林:其它是工作上的支持。

侦查人员:讲一下你给薄熙来送钱的经过。

唐肖林:我一共送了三次,有一次15万美元,包括汽车配额的8万美元,后来我又添了5万美元。当时我对薄熙来说进口汽车批好了,事办成了,我把钱放沙发上,薄熙来点点头就同意了,我就走了。

侦查人员:钱怎么装的?

唐肖林:两个信封,一个2万,一个3万。当时没有人在场。

侦查人员:还有无其它的?

唐肖林:在04年我发现薄熙来住处比较简陋,便准备了5万元人民币和一些礼品,用深色袋子装到了商务部办公室,我们聊了一会我告诉他袋子里有5万元人民币给你用的,他笑着点点头说不缺钱用。05年初我又给薄熙来送的8万美元,当时我进入薄熙来办公室后,把它和办公用品装在一起后,到他办公室里。我说这些钱给你,他点点头。

侦查人员:你作证是否受到威胁、欺骗等?

唐肖林:没有。

侦查人员:请你签字。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有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证言,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25一31页、第7卷第25一30页、第13卷第28一34页、第15卷第2、17、28页。

(1)鉴于唐肖林的证言对于给被告人薄熙来送8万美元的来源在刚才播放录像中未详细解释,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唐肖林证言节录,见侦查卷第6卷第25页。

主要内容:

2005年8、9月份,我去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给他送信纸、信封等高级办公用品,这些东西都是薄熙来安排我在香港为他购买的,一并将8万美元给了薄熙来。当时,我将这8万美元和办公用品都放到一个纸箱子里给了薄熙来,放在了他的办公室里办公桌边,这8万美元都是百元面值的,1万美元一捆,一共是8捆,没有单独包装。我对薄熙来说:深圳的房子建好了,您签的报告于幼军特别给面子,盖这个楼在深圳也是个特例,这里有8万美元是给您的,薄熙来点点头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这8万美元的来源分三部分:一是张文胜给我的1万美元;二是姬巍帮我兑换的美元,我和姬巍倒卖进口汽车配额赚的钱,除了当时给薄熙来5万美元,还剩下一部分人民币,再加上我自己平时攒的一些人民币,陆续让姬巍帮忙兑换了几笔美元放到了办公室,这次也一并拿出来放在这里面;三是我自己手里还有一些美元,上述三部分一共凑了8万美元给的薄熙来。该组证据举证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对这组据你什么意见?

被告人:我简单说两句,刚才看到了唐肖林的录像,我真是看到一个人出卖灵魂的人的丑态,我没有想到。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在发表意见的过程当中不要发表贬损证人人格的语言。

被告人:好的。我很有感触,因为几十年前,我还把他当作一个比较正经的工友。这里面我提出几个问题,唐肖林在这里讲了很多话,但是核心问题他讲了吗?他讲没有讲他跟我说拿了房子就去倒卖?拿了指标也去倒卖?这个核心的情节他记了没有?实际上这是本案的关键,再有,刚才唐肖林讲一会说瓜瓜在场一会说没有人在场。他说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起因是因为听说我的住房简陋,该5万元人民币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吗?再有他说给我5万美元、8万美元,到底有我什么反映?我和他至于默契到那种程度他把钱往那一放,我什么也没说,这符合人之常理吗?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刚才同步的录音录像,对应的补充侦查也有录像。询问笔录并未完全反映审讯当时的真实情况。还有一个在10分46秒时,唐肖林讲时间是2005年4、5月份,但他又讲一句话大连大厦竣工之后,2005年4、5月份笔录里有,但大连大夏竣工之后笔录里就没有。那么对唐肖林刚才的证言和播放的录音录像,关于送钱的情节,我们认为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首先,大家也看到录像唐肖林陈述自然,并且有其他证据与证言相互映证,不像被告人所说情况,我们注意到侦查人员要求唐肖林简要陈述一些内容,所以唐肖林概括的进行了陈述主要的情节,对唐肖林证明的其他内容,公诉人已当庭宣读笔录,这个问题不再重复。对于录像与笔录差异问题,公诉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证人唐肖林当场已签字确认,而且个别的细节问题,像刚才所提到的笔录中说到2005年4、5月份但是未记录大连大厦竣工之后的细节,我们知道,这个情况与事实是不矛盾,大连大厦竣工是在2002年之后,4、5月送钱与事实是一致,记录能客观反映唐肖林证言的内容。

被告人:公诉人讲唐肖林之所以没有提到核心的情节,是因为办案人只要求他简要回答,但是唐肖林的笔录也好,自述也好,都是已厚厚的一卷,没有提到唐肖林背着我在大厦和汽车指标的问题上投机倒把,在本案中要确定事实的真相,这一个非常自然的正常的办案人员理所当然应该提出的问题。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薄熙来一再强调唐肖林作证时未向检察机关办案机关说出倒卖汽车配额和倒卖房子指标的事实,认为这是案件的核心事实,公诉人认为这是薄熙来对受贿犯罪要件不了解,这两个问题都不影响受贿犯罪构成,受贿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当中,唐肖林向被告人薄熙来提出的请托是请你帮忙找夏德仁省长批汽车配额,这就是为唐肖林的请托,在此基础上满足,然后夏德仁省长同意并签批,这是前提。至于唐肖林是否将该指标进行倒卖,不影响受贿罪构成。房子建成后唐肖林获利多少,薄熙来是否知道也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被告人:我发表一点意见,就一句话。

审判长:可以。

被告人:即使公诉人不去询问唐肖林不告诉薄熙来这些情节就能够认定薄熙来受贿的事实。公诉人如果确认了这一点,我很满意。唐肖林投机倒卖建房和汽车指标,隐瞒了我,然后说我受贿,而且然后又说感谢我,这话无法联系起来,不合日常生活逻辑。

辩护人: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

辩护人: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

审判长:在质证过程中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意见,至于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以及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何罪,以及罪轻罪重,本庭会给予充分时间在辩论阶段发表意见,各方是否明白?

均: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原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8页。证实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获利后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唐多次让其帮忙兑换美元的事实。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宋振军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见侦查卷第7卷第25一30页。

主要证实以下二点:①2004年左右,唐肖林称薄熙来当商务部长,让其从大连国际的账外资金拿出5万人民币要给薄熙来表示一下。其从账外资金给他5万,并以"付唐总香港费用"记账,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该记账材料;②2002年开车送唐肖林到沈阳,唐肖林单独去见薄熙来。

(4)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是其与大连国际公司唐肖林协商共同开发大连大厦,双方在合作开发建设大连大厦过程中,唐肖林和其约定由其公司付给他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05年6、7月份,其给过唐肖林1万美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证据我都一无所知,而且唐肖林自己讲他给我钱都是他自己一人所为,没有其他人在场。因此背后的这些运作对于证明我有罪,没有关系。实际上这都是外围一些可有可无的东西。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姬巍的证言,我们希望法庭注意,姬巍讲他拿到85万元人民币是杜世岩2002年中下旬给的。对于宋振军的证言基本是没有关系,也不可信,因为,第一,他说送唐肖林去……,这与送钱没有关系,因为唐肖林也没告诉我是什么钱。第二,关于5万人民币唐肖林也讲是宋振军给了唐肖林,但宋振军作证时说唐。总香港消费5万元,这可能有几个5万元,还可能有8万元、10万元,倒底哪个是给薄熙来的?因此该证言没有可信性。对于张文胜的证言,张文胜说的深圳大厦竣工是2005年6月,并不是刚才公诉人说的2002年。而且是在竣工后他给的这些钱。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明白,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

主要内容:

我和薄熙来在大连的家里、沈阳的家里、商务部的家里、重庆的家里都有一个共用保险柜,我们共用的保险柜只有一个,这个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能打开。

当时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每年都回来三次,每次走的时候都会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钱带到英国去花。我记得我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一共拿过三次钱。在沈阳家里拿过5万美元,具体时间记不太清了,但应该是2002年或2003年,因为2004年薄熙来就调到商务部工作了。

2004年下半年,从北京家里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过一次人民币,有几万人民币,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在北京东城区新开路71号的家里拿过两次,一次是几万元人民币,一次是8万美元,拿走8万美元的时间我记得比较清楚,是在2005年下半年,我从保险柜里拿走的美元都是百元面额的。

这些钱是薄熙来放进去的,因为这是我们两个人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才能打开,别人是打不开的。我把这些美元都陆续带到英国,用在我和瓜瓜在英国的开销了。我拿走的人民币也被我陆陆续续花了,用在我们的开销上。

我们家在大连有一个保险柜放在书房内,是我和薄熙来共用的。调到沈阳工作后,一起把保险柜搬到了沈阳家中的书房内,后继续搬到了北京家中的书房内。柜中存放过美元和人民币。这些钱我每次出国都会带一些。我曾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从中取出过5万美元、8万美元和几万人民币。除了随身带去的部分,余下的存入我在中国银行的两张信用卡中。从保险柜内拿走的钱都在国外生活中花了。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觉得谷开来的证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为我举例来说,在北京,谷开来的证言并没有说是我将5万人民币、8万美元收了,放在柜子里,你来用,我并没有跟她说,如果说从柜子里拿走这些钱,她怎么说我往里放的5万、8万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也好美元也好,并不只5万元美元、8万美元,人民币有几十万,她拿走的那些钱她怎么能就知道是我放进去的5万元人民币呢?再有,那里面也不是8万美元,在中纪委查我的时候,她有什么证明说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她给拿走了,而且怎么能够那么准确的判断就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谷开来就在我们71号房另外一个巨大的保险柜里放着很多钱,大大高于这8万美元和大大高于这5万元人民币。

审判长:你首先要发表公诉人刚才的证据你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谷开来所具备的钱远远高于5万美元、8万美元、5万元人民币,她有那么低级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每次花的干干净净?

我觉得不合常理,而且事实上她的钱远远超也这个数字。而且她对那么大笔钱都说不清楚,怎么能可能把5、8、5说得那么清楚。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我们对谷开来作证能力提出质疑,谷开来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第二按照在案的证据显示其有精神障碍,这样一个精神状态的人能否作证,作证时是否清醒不得而知,这些证据能否可信,都值得怀疑。谷开来的证言均不可信,理由是第一谷开来不应该这么巧就记得这三次拿钱,大致的时间也能对得上,数额大致也能对得上,如果没有谷开来的证言,光唐肖林和薄熙来两个人,我认为还可以再推敲,谷开来是2000年去的英国,其出国前一直作律师,其当时的人民币至少有4000万,就是到2002年的时候谷开来有这么多钱,有这么多钱,其单纯就记得这5万人民币、8万美元,这实际上是不可想象的,这不符合一般人的逻辑推理。第二点刚才被告人也讲,他们共用一个保险柜,而谷开来有很多的钱,这个保险柜里只薄熙来往里放钱吗?谷开来会不会是不是也往里放钱?怎么有判断她拿出来钱全是薄熙来进去的?她说我带到了境外,我们国家对境外的带外汇是有限制的,每个人每次出国只能带5000,大家可以设想一下,2002年的时候5万美元要带5年,带到境外要带到2007年,她怎么能够说到那里一看有5万美元?她讲把将钱分别存在银行卡,办案人员到相关银行的钱打出来了,在谷开来的相关银行卡的当中,没有任何一个涉案钱款相吻合的证据。谷开来其没有作证能力,谷开来说的全部的话都是假的。

辩护人:因为杜世岩的证言可以证明,时间可以断定一定是2008年9月中下旬以后,唐肖林送钱是在被告人住的沈阳的友谊宾馆,被告告人住的沈阳的友谊宾馆,被告人薄熙来在友谊宾馆住的时间是2002年6月份,也就是说到了2002年9月份被告没在友谊宾馆,那么唐肖林说的这次见面是不存在的。还有,唐肖林说当时送钱的时间薄瓜瓜也在家,但现在我们的案子中没有薄瓜瓜出入境的记录,但是有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我们对了一下,2人出入境的时间是一致的,但薄瓜瓜早于9月份就到英国上学了,所以9月份下旬薄瓜瓜不可能在家,所以说唐肖林看在薄瓜瓜在家是不正确的。还有,薄谷开来9月1日就出国了,直到11月5日才回来,不可能去拿这5万美元,所以,关于这5万美元的证言不可靠,唐肖林在说假话。还有,关于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这个事情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对于宋振军的证言,说在香港消费的事,但该证人对到底消费在哪,是没有证言证实。另外,对于2004年5、6月份5万元人民币,这个事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关于8万美元的证言不可信,因为8万美元的证据,唐肖林几次笔录都说是在2005年8、9月份送的,但是在录像中,他说

的是4、5月份,但这件事情是有证人是张文胜证实的,刚才讲唐肖林8万美元,张文胜给了他1万美元,张文胜说的很清楚,是在2005年6月份后他给唐肖林的,但唐肖林给被告人送这个钱绝对不可能早于2005年6月份,只能是在2005年6月以后,那么对于唐肖林说的这个事件是有矛盾的。

公诉人:辩护人说到证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而认为她的证言是非法的,公诉人认为不成立。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的相关作证条件,谷开来作证时是2013年3月作证,当时她已在服刑,根据其精神鉴定,结论是她控制能力减弱,但不能证明其的思维和证明能力减弱,且她在作证时已经消除了导致其控制能力减弱的条件,辩护人认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不能作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讲谷开来证言内容不真实,谷开来的证言是很清楚的,她说到她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只有这一个,且这个保险柜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且这个保险柜随着薄熙来工作调动一直搬迁最终到北京,在这种两人知情的前提下,薄谷开来从中拿这钱证实是薄熙来的钱是很正常,只有他们2人能打开的前提下,她的证言是真实的,至于辩护人说薄谷开来曾为律师,很有钱,即使是她挣钱再多,这也不能说她这3次她没有拿钱,关于辩护人称唐肖林证言不可信的问题,公诉人认为不能成立,对于5万元送钱的地点问题,唐肖林多次证实是送到被告人沈阳的家,其中是有一次提到是送到被告人住在友谊宾馆的住所,公诉人又为此再次和唐肖林进行了核实,唐肖林说之前说的友谊宾馆是其的口误,且还有大量证据能证实薄熙来家庭搬迁是2002年6月份搬到沈阳,所以说,唐肖林的证言对具体时间地点的个别的差异已进行了纠正,2005年8、9月份送8万美元的问题,录像中唐肖林说时间他也记不清了,我们认为这也符合记忆的规律。还有,谷开来在证言中讲到2002年或者是2003年在家里拿了5万美元,所以辩护人以此来否定谷开来的证言也是不客观的。对于宋振军证言的怀疑,认为到香港消费的钱是其他的钱,需要强调的是宋振军的证言能够印证唐肖林的这一说法,从账单上可以证明给他拿了这5万元人民币的,不能得出被告人猜疑的这笔钱就是其他的钱。综上,唐肖林证言是可信的。

被告人:我补充一两点,第一个,刚才公诉人讲唐肖林讲友谊宾馆、市府大院他是口误记错了,这是不可能的。沈阳的友谊宾馆是别墅区,而省政府我的家是宿舍单元五六层楼,这个都能记错,那五万八万怎么能记得那么清楚?第二个,刚才讲到我们有一个共用的保险柜,随着我的工作的搬迁不断的移动,这不是事实的,我现在的保险柜就有六七个,这个情况搞错了。再有一个,说唐肖林跟宋广仁打过招呼,这个钱给薄熙来的。如果这也算证据,那任何行贿的人在行贿前找个人,打个招呼,这个钱我给某某人,然后他贪了,这也可以成为证据了。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无新意见?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完全可以作证,我们质疑会不会导致她的记忆力减弱。第二,公诉人说原因已消除了,但不知道消除的原因和方法。我们也提供了很多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些钱没有。还有两个具体的事实,一个是送钱的地点友谊宾馆,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口误,但笔录里没有这个记录,没有记录纠正这个,对于8万美元的送钱时间,他说记不清了,但刚才录像中说2005年4、5月份,而其它的证言他又说8、9月份。最后,关于宋振军的证言,我认为我们的怀疑是完全合理的。

我不同意公诉人说控制力减弱并不影响证言真实性,一个人在容易激动的情况下完全可能信口胡说。随后我们有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有多次说谎的习惯,所以不能说控制力减弱对证言没有影响。公诉人称现在已经完全好了,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在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已经痊愈。薄谷开来虽证明说先后三次在保险柜里拿过钱,但侦查人员从来没有问过她是不是往保险柜里放过钱。换句话说,如果薄谷开来往里面放过钱,那就无法证明他拿出来的钱到底是薄熙来放进去的还是薄谷开来本人放进去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由相关书证组成。

(1)出示证人宋振军提供的记载"2004年6月,付唐总香港费用,50000元"的账外资金记账页,第7卷第32页。

(2)出示2002年7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美元外汇牌价表,见侦查卷第7卷第35一41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27.66。

(3)出示2005年7月l日至2005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表,第7卷第42一57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07.02。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不了解这些事。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对此我们不了解。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节录。被告人薄熙来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三次收受唐肖林贿赂5万美元、人民币5万元及8万美元的事实予以承认,且内容基本一致,见侦查卷第3卷第71、90页、审查起诉卷第20页,公诉人仅宣读其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节录。

我应向组织交代的是,我的孩子薄瓜瓜从中学时代就到英国读书,我妻子谷开来去"陪读"。唐肖林就以他母子俩在国外日常生活之需为由,曾先后两次送钱,一次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里,送了五万美元,钱交给了开来。一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送了八万美元,钱拿回了家,放在了家里我和谷开来公用的一个保险柜里。

此外,2004年,我刚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曾专程去办公室看望我,并捎去了五万元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钱我拿回了家,也放在那个共用的保险柜里。这八万美元和五万元人民币,我跟开来打了招呼,未说明来源,让她需要时自取。以后她告我,为瓜瓜曾动用过保险柜里的钱。

唐肖林还多次从深圳、香港给我捎过办公用品、护发素、小电器、玩具等。

过去三十多年,我内心的原则是拒收钱款的。但因唐肖林是我在"文革"患难时相处多年的工友;其父又是老华北局的干部,有个老感情;我就思想麻痹,放松了自己,十分后悔!向组织诚挚地悔过!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为了保证这个案件审理的连续性,所以也希望你和我们一样,都能坚持一下。

被告人:行,没问题。我觉得审判长的主持给我一种公平正义的感觉。谢谢!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唐肖林问题,7月26日在中央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事。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

被告人:当时,我考虑到大势所趋,无可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表示拿两个大单,一个是唐肖林和一个是徐明。

审判长:辩护人讲。

辩护人:被告人讲其在中纪委谈话期间和侦查阶段受到了压力,并且被诱导,他自己已经讲了一些情况,同时他也给了我们一些在侦查阶段每次提审后的过程有记录,实际上也能印证他讲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我们也提请法庭调取从中纪委的谈话录音和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这些证据也能印证被告人的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答辩?

公诉人:有。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依法指控犯罪,出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目的是要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刚才的质证中薄熙来提出在中纪委期间其自书及供认在受到了压力下进行的。这一点在庭前会议当中,公诉人已经向合议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辩解,既然被告人在今天的法庭提出此问题,那么我也再次说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使用的证据是被告的自书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询问笔录,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本案当中,经过公诉人的依法审查,不管是中纪委的办案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依法依规严格文明,那么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对中纪委的办案人员也是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说中纪委的办案人员大多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在整个谈话过程中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状态。这些说法都

在庭前会议记录为证。我们的办案是严格的依法的。第二点被告人自书材料,在7月26日及检察机关10月25日被告人对自己收受唐肖林的贿赂的事实及收受徐明贿赂的事实都写了自书材料,大家应当知道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场。

公诉人:关于收受徐明贿赂事实,被告人当时是都写了自书材料的,且没有办案人在场,当时的材料是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发挥,且自书材料在没有办案人在场的情况下也就没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被告人当时可以选择写或不写,既然选择了写就应当对自己所写的内容负有应当承担的责任,负有对这份材料真实性的责任,按照被告人刚才说的其是被迫所写、诱导所写的辩解,试想,被告是有着多年从政经历的国家高级干部,如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话被告人是应当坚持原则的,应不写才对,从刚才公诉人所说的材料形成的过程,反映了是被告人自愿写的,没有受到逼迫。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也出具了大量证据,包括证言书证,足以印证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人的自书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在今天法庭上推翻了原来在中纪委阶段、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且被告人在今天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当庭翻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采信其庭前的供述。

被告人: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自书或者笔录中,我不是一个完人,也不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我有罪无罪的基本事实我是要说的。刚才公诉人说我推翻了原来的指控我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即使在去年我还在接受审查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公诉人刚才当庭说我翻供,我认为是不客观的。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威胁和引诱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应当采信。刚才公诉人说因为是自述材料,所以是真实的,你应当负责。这个逻辑关系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自述材料有真心的,有由衷也有违心的,如果违心的也推定为真实的,就要他负责任的话,这种逻辑是说不通的。刚才讲的"当庭推翻自己的供述,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的话,仍然以之前的供述为准。"这个法律规定本身是没有错误的,但如果被告人当庭的供述与之前的供述之间有冲突,或者按公诉人的说法是当庭推翻了以前的供述。那同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庭供述是真实的,那当庭的供述也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审判长:各方意见本庭已听明白,尤其本庭充分注意到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能否采信发表的意见,合议庭下一步将对这一部分专门进行研究,对此证据能否采信做出决定。

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14时庭审继续进行。

济南中院:上午的庭审结束后,本院将在吉华大厦召开庭审情况通报会,由本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上午庭审的有关情况。

【通气会】

济南中院发言人:大家好!我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刘延杰。首先,欢迎大家来到济南,感谢记者朋友们对济南中院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在,我就今天上午薄熙来案通报会进行情况说明,由于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这次新闻通气会只通报情况,不提问。

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件,济南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薄熙来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济南中院发言人:薄熙来本人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薄熙来,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本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证据材料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济南中院发言人:经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今天上午8:43分,本院在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薄熙来的亲属5人,媒体记者19人、各界人士86人旁听了庭审。

济南中院发言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199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的请求,为相关个人和单位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及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上述二人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余万元,金额特别巨大。

济南中院发言人:2002年薄熙来担任辽宁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数额巨大。2012年1月薄熙来成为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揭发其妻故意杀人及王立军叛逃后违反规定实施了阻碍,对薄谷开来涉及杀人案重新审查。

济南中院发言人:法庭将分别对被告薄熙来主体身份,以及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以及本案案发和特案返物扣押等五个方面事实进行调查。今天上午法庭主要对薄熙来的主体身份,薄熙来收受唐肖林贿赂折合人民110.9446万元进行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明,薄熙来主体身份相关文件,用于证明薄熙来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唐肖林谋取利益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请示报告。薄熙来审批文件,以及用于证明薄熙来上述受贿事实证人唐肖林、薄谷开来等人的证言薄熙来的供述,并播放了录像。控辩双方对上书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通过本院微博播发了,我在这里不再细说。

济南中院发言人:薄熙来庭审过程中情绪稳定,身体状况正常,法庭旁听秩序井然,本案庭审坚持司法公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为保证庭审公开透明,本院通过播发了庭审情况。

济南中院发言人:为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我们将在案件庭审期间,每半天召开一次通气会,通过微博及时把庭审情况向收回公布。第五审判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法庭,最多容纳一百余人,今天的法庭坐无虚席,本案受理举办后,各界人士非常关心,包括在座各位记者无法进入法庭请大家谅解。

济南中院发言人:下午14:00本院继续开庭法案,下午庭审结束后,我们将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今天上午的情况就通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薄熙来案庭审情况通报会已经结束。

【8月22日下午】

审判长宣布开庭。

法庭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

公诉人就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后庭审继续进行。

【庭审现场】

证人唐肖林作证音频公布。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公诉人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完-

2013年8月21日星期三

《人民论坛》刊文:宪法政治开万世太平之路(全文)

问题的提出:如何破解关于历史周期率的千古难题

古往今来,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任何一个政权成立以后,不管封建皇帝或者资产阶级政府,或者社会主义政权都想"万岁",都希望能够长期乃至永远屹立不倒。这是法政哲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人类有无可能创造出一种坚固的政体,确保"江山永固,万世不易"呢?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这个问题同样尖锐地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很多人都熟知1945年黄炎培与毛泽东在延安关于历史周期率的那个著名对话。黄炎培先生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史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为了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屈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黄炎培先生十分好奇中国共产党如何面对、回答、解决这一千古难题。毛泽东听后,胸有成竹地答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至少从那个时候开始,中国共产党及其每代领导集体就一直在思考、探索这一重大命题:如何创造一个能够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的政体,实现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再次尖锐提出:"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①提高执政能力,可以解决一时一事的问题,但是要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彻底解决长期执政和长治久安的问题,还必须从制度和体制入手。

2012年12月底,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走访8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在谈话中,总书记再次提到当年黄炎培和毛泽东在延安关于历史周期率的对话,认为这至今对中国共产党都是很好的鞭策和警示。②总书记重提历史周期率,就是让全党不要忘记古往今来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寻找到能够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的可长可久的制度和体制,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久治安。

从古到今,从1945年到现在,这个命题被不断反复提出来。但是正确的答案到底在哪里?考察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经过政治的、经济的等多角度研究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有励行法治,切实确立宪法政治,亦即宪政,才有可能真正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彻底解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和体制问题。

宪政、法治的意义比民主更根本

所谓宪法政治,就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政治,可以简称为"宪政"或者"宪治"。③不管说法如何,宪法政治或者说"宪政"是有特定含义的。笔者在2009年发表的《关于民主宪政关系的再思考》一文中,④论述了宪政的三大关切:第一,任何政府、任何领导人不管其是否民选,无论如何产生,⑤都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接受制约监督,不能滥用权力,不能腐败,即实行"法律之治",把权力放到法律的笼子里边去。即使是民选政府,其行为也要受严格的监督和制约。人们对民选政府往往过分信任,很容易无限授权,而且拒绝任何外在监督制约,这使得如何监管民选政府,保证其不腐败、不滥权,防止民选政府蜕变为超越宪法法律之外的无限政府,也就成为宪政的首要关切。

第二,宪政不仅要求政府权力必须是有限的,而且还要求国家权力的配置必须科学合理,协调高效。国家各种权力如何配置,国家机构如何设置以及相互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应是科学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一定有一个最适合这个国家的历史、国情、民情、自然条件、地理和经济状况的政治体制,宪法学家的任务是发现这个最适合的体制。治国是一门科学,政治应该成为科学。⑥搞宪法也应该是搞科学。⑦可见,宪政除了强调"法律之治"外,还要求必须是科学的政治,是"科学之治"。概括来讲,宪政就是"法律之治"和"科学之治"的结合。

第三,尽管人民不一定直接参与政府的产生,但国家必须要保障基本人权,给予人民一定程度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宪政最初是在英国产生的。1215年,英国就制定了《自由大宪章》,被一些学者视为英国和西方宪政的起源。⑧当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民主,让人民来选举国王及其政府,而是为了限制约束国王及其政府的权力。因而,宪政先于民主而产生。严格来讲,可以说,一直到今天,英国还没有实现完全民主,国家元首不由民选,政府首脑也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宪政早已确立,法治政府早已形成,人权得到了尊重和保障。

从历史上看,专制政府固然容易滥用权力,但是民主政府也可能滥用权力。民选政府及其领导人可能携民意自重,藐视法律,其逻辑是,法律无非是人民代表(议员)的创造物,而民选政府则是人民自己直接"亲生"的。是法律高,还是民选领导人更高?当然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民选领导人比人民间接通过自己的代表制定的法律更具有权威。因此,民主政府可能会为所欲为,如果没有强有力外在的法律监管,民选政府及其领导人就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走向腐败和专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关注民主,但更加重视对民主政府的监督,强调用制度来约束民主政府及其领导人。

这就是宪政的哲学基础和基本逻辑。尽管任何政治体制都需要由人来操作,操作者个人的素质、能力和品行当然与政治产品质量的高低有关系,但宪政更加关心的是,政治权力是否受到应有的监督约束,整个政治体制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无论多好的选举制度都无法保证选出的人一定是最好、最合适的德才兼备之人。宪政的功能就在于,即便出现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无论什么样的人当政,都不可逾越宪法和法律划定的权力界限,都要按照法定版本演出。宪政的眼睛是被蒙上的,无论谁在权力的位置上,无论你是否民选,宪法法律都要监督你,约束你,让你不能为所欲为。

最理想的政体当然是既有宪政和法治,又有民主,这样的体制最坚固,抗震性最强,也就最长久;其次是只有宪政和法治,较少民主;再次是只有民主而没有宪政和法治;最糟糕的是,既没有民主,也没有宪政和法治。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民主可以有瑕疵,有"赤字",不完美,但不能没有宪政和法治,不能有"宪政赤字"和"法治赤字"。宪政、法治的缺失比民主缺失的后果严重得多。

宪法和宪法学应该关注民主,追求民主,但是不应把宪法、宪政与民主这些概念混淆在一起。政治学要深究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关注民主问题,宪法学当然也要关心权力是神授、君授或民授,关心民主本源问题,但其主要使命是研究监督制约权力的技术方法、权力的科学配置和人权的保障,应该是研究权力和权利的学问,是权力科学配置之学、权力监督之学和人权保障之学。宪法学与政治学应该分工合作,而非都去研究民主,而忽视研究如何监督权力、规范民主。

民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但是并非唯一、充分条件,民主只有与法治相结合,实行宪法政治,励行宪政,才是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真正实现政权"万岁"的必由之路。主要原因有四。一是通过宪政建设,把权力牢牢约束在宪法法律范围之内,并为权力运行提供明确规则,避免权力成为脱缰野马,害人害己,导致政权自我解体。二是通过宪政建设,人民可以通过宪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更换政府,无需诉诸暴力,实现了最高权力更替的制度化、法律化,政权可以自我更替、修复、完善,实现自我更新、永葆活力的目的。⑨三是宪政保障基本人权。在宪政体制下,国家尊重保障基本人权,人民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人民与政府形成健康和谐的互动关系。四是宪政为一切纷争提供了法定解决的渠道和方法,杜绝了私人暴力、自力救济。从历史上看,政权灭亡最主要的原因是内战。而爆发内战的主要是因为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长期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最后酿成了内乱内战。之所以这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是因为这个国家根本没有法律,到处无法无天,或者有法律但是法律本身不公平,或者法律公平但是没有办法得到很好实施,人民只能自力救济,暴力频发就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宪法法律制度和机制,把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包括政治性纠纷,都纳入到法律轨道上解决,这样才可能实现江山永固,政权永续。

"一个国家,一部宪法,一种命运"

古代封建政权显然没有能够解决"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问题。不管多么圣明的君主,不管其本人和他的继承人多么能干,不管他的政府如何勤政廉政,最终都没有办法打破"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魔咒。以中国历史为例,从有明确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很多朝代都只有几十年、一百年左右的"寿命",能够超过200年的,只有汉(426年,分为西汉、东汉)、宋(319年,分为北宋、南宋)、唐(289年,其中有21年武则天执政)、明(276年)和清(268年)五个朝代。当这些王朝存在超过200年的时候,一定进入了末期,即将画上句号,历史周期率已经在发作,衰亡的迹象已经非常明显,一直到最后分崩离析,土崩瓦解,被下一个王朝所取代。

一个非常残酷的事实是,国家"富"不一定"强"。两千多年世界经济史证明,我国GDP总量长期世界第一,⑩但是我们并没有能够把"富"变成国家的硬实力,没有"强"起来,没有解决历史周期率问题,其原因不在经济本身,而是政治问题。清朝末代三帝50年时间里(1861年~1911年),中国GDP总量尽管依然名列世界前茅,特别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进行了30多年的洋务运动,国力大增,GDP总量甚至仍然稳居世界第一第二,是日本的数倍,但在甲午战争却惨遭失败。

经济是国家的血肉,没有血肉,是不行的。宪政和法治则是国家的骨骼和神经网络。没有宪政和法治,国家就没有骨骼支撑,没有理想价值,政经失序,社会失范,腐败猖獗,就是一堆混乱不堪、任人宰割的血肉!没有法律秩序的富有,对国家而言可能是灾难。因为这样的富有是在没有法律规则或者法治不健全情况下取得的,没有秩序,没有公平;另外,越富有,矛盾纠纷就越多,如果法律解决不了这些矛盾纠纷,那就只能通过暴力来解决。历史反复证明,不管开国皇帝多么英明,不管有什么样高明的长生不老术,不管宫殿和皇陵修建得多么坚固,不管国家多富,不管GDP多高(甚至世界第一),最终都无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中国封建政权之所以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是没有办法像英国那样实现君主与民主的有机统一,既不敢发展民主,又不愿意建设宪政和法治,结果自然是灭亡。

清朝末年,统治者曾经本能地尝试过立宪,希望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但是没有能够成功。大清宪政改革为什么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导致家破国亡?不是人民和历史没有给清政府机会,给的机会其实不少,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大清皇室和政府一再拖延改革,对建立宪政三心两意、敷衍塞责、消极被动,一再丧失立宪行宪的良机,让"宪法时刻"在自己手上白白错过。到真正认识到宪政才是挽救大清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下决心行动的时候,已经为时过晚,革命的爆发已经无法避免。假设大清皇室和政府能够积极主动、自上而下去推行宪政,不是让民众自下而上去逼迫,宪政改革成功的可能性就极大;假设大清皇室和政府拿定主意,意志坚定而清晰,排除一切干扰,主导立宪行宪全过程,能够成功建立立宪政体,国家就不会分裂灭亡,国土、主权不会沦丧。一直以中国为师的东邻日本,19世纪中期在同样面对西方列强侵略的情况下,之所以能够迅速崛起,一跃跨入列强行列,其主要原因是在亚洲第一个制定了宪法、建立了宪政,立宪行宪成功,顺利完成了宪政转型。

目前,世界上最长寿的政治体制是英国1689年"光荣革命"后确立的君主立宪体制,迄今已经运转324年。在这320多年时间里,英国没有发生过什么内战,实现了长期和平发展。一个体制可以持续适用超过300年依然运行良好,一个国家可以超过300年不打内战,简直是政治奇迹!为什么可以如此,就是因为宪政体制的确立,为政治提供了法定的运行规则,而且任何矛盾纠纷都可以通过法治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正是由于对内确立了宪政,政治体制问题彻底解决,英国才得以在"安内"之后,迅速走上了对外侵略之路,大肆占领海外殖民地。一个本土只有24万平方公里的西欧小国,可以占领全球335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相当于地球四分之一的陆地,还有几乎所有的海洋通道(打开世界地图,我们会发现,大部分海岛和海洋通道都是英国人的名字)。

美国发达的历史同样证明了这个道理。美国是第二个实行资本主义宪政的国家。1787年来自北美大陆13个独立国家(State)的50多个代表在费城制定了今天的美国宪法,建构了符合美国国情的宪政体制。【11】这个宪政体制迄今已经存在并成功运转224年,200多年来只增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在短短200多年时间里,美国一跃超过其他所有国家,不断开疆辟土,增加人口,聚集了世界上各方面最优秀的人才,拥有世界上各种最先进的高科技,是世界最大经济体,拥有人类有史以来最强大的军队,在70多个国家有驻军或者军事存在。相比英国宪政确立以后,迄今300多年不打内战,美国宪政立国200多年以来,只发生过一次内战。但仅仅在过去60年,美国在海外已经打了170次外战。不是说打外战就好,而是说美国能够腾出手来,一致对外,就是因为美国在立国之初就已经"安内"了,建立了符合美国国情的宪政体制,从立国之始就彻底解决了体制问题。"一个国家,一部宪法,一种命运",在美国人看来,美国宪法给美国带来了好运。【12】

英美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资产阶级政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13】就是因为最先实现了宪政,国内政治从此法律化、制度化,任何问题包括政治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国内的任何矛盾都不可能恶化为内乱、内战,英国人不再打英国人,美国人不再打美国人。以美国2000年总统选举出现的计票纠纷为例,在36天的计票纷争中,尽管斗争极其激烈,甚至白热化,但是没有发生暴力冲突,更没有动用军队,没有人牺牲,动用的是律师和法官,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激辩是非曲直。当年12月12日深夜,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一场在其他国家可能会演变为长时间内乱乃至内战的"王位之争",随着最高法院的法槌一落而和平落幕。确实,在英美这些国家不要说发生内战,即便发生类似我们"文化大革命"那样长时间的内乱也几乎不可能,他们的宪政体制已经成功保证了数百年国泰民安,政权稳定,快速发展,并先后崛起成为世界超级强国。很多传统的大国、强国在这些新型宪政国家面前都自愧不如。很多国家长期为内政不宁、政治不稳甚至长期内乱、内战而痛苦挣扎,内忧、内乱往往引发外患,外敌不断入侵,国土主权不断丧失,进一步加剧内忧,内部一直搞不定,更遑论对外开疆辟土了。

相较于英国300多年不打内战,美国立国200多年只打了一次内战,中国自公元前26世纪神农时代,到公元1911年清王朝灭亡,在大约4500年的漫长岁月中,有文字记载的战争共3791次。【14】从1912年至今的100多年时间里,中国也经历了许许多多的战争,特别是很多本应该避免的类似"文革"那样长时间的内战。之所以有这么多内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国内一直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宪政体制和法律秩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连续超过30年没有发生过内战、外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30多年来民主法治的发展,使得大量矛盾纠纷可以通过法律得到较为公平合理的解决。

我们不得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迄今还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苏联只存在了不到70年的时间(1922年~1991年),真可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苏联灭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应该说是民主法治长期缺位,没有切实建设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构建可长可久的宪政体制和机制。诚如邓小平同志严肃指出的:"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15】

我们不敢说英美等西方国家就已经解决了这个千古难题,成功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的办法,因为毕竟英国的体制才持续了324年,美国的体制才维持了224年。300多年、200多年在人类历史长河中都只是弹指一挥间。也许英国、美国不久将来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现制,建立新政。但是,现在还看不到这种迹象和可能。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主义制度也应该能够解决,而且应该解决得更好。

宪法政治的中国之路

如前所述,如何解决历史周期率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的解决方法是"民主"。但是实践证明,民主是国家长治久安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有些国家实行民主后,强大起来了。但是有一些国家实行民主后却衰落了,政治腐败了,社会变得更加混乱了。建国后,我们尝试过"大民主",结果走向民主的反面,以致于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使得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第一代领导集体带领中国人民实现民族独立,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其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但是,我们也得承认,他们没有能够解决如何从体制上保证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难题。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后,认真总结了发生"文革"的原因,努力探索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实现长期执政的制度和体制。相比毛泽东同志当年为破解这个千古难题给出的"民主"药方,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的解决办法,除了民主之外,还有"法制"。邓小平同志认识到了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悲剧的真正原因是制度和体制问题。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6】他还指出:"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我认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他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17】因此,必须认真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破解这个千古难题方面,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给出的办法是"民主+法制",这是一个巨大进步!"法制"的实质就是建章立制,确立规矩。任何一个长期存在的组织,无论是政权政府,或者公司企业、社会团体,都一定是内部规章制度极其健全,不靠外力就能够自我运转的独立体。否则,内部一团混乱,或者干脆采取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解决内部矛盾,这样的组织不可能长久,无法跳出周期率的支配。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大旗,不断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事业推向前进。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并写入宪法,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法治不再仅仅是手段、工具,更重要的是战略目标,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方向和价值取向。法治建设的重点不再仅仅是民众和社会,而是转变为政府和领导干部,用法律来界定权力的界限,规范权力的运行,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

江泽民同志1999年1月主持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征求意见时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我们讲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建设国家。他强调,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极为重要。这首先需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法律体系,把宪法的一系列原则性规定通过立法落到实处。他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不仅立法成绩显著,而且执法工作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法治的社会环境正在逐步形成。"文革"时期发生的那种公然践踏宪法的事情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权威还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宪法的实现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18】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胡锦涛还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19】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正式提出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概念,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

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1】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的宪法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22】

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没有能够解决历史周期率问题,只是提出这个命题,并给出了一半答案"民主",但并没有切实实践民主。以邓小平同志为首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为解决这个历史难题,给出了另一半答案"法制",并为民主法制付出了巨大努力,做出了历史性贡献,真切希望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主义制度也应该能够解决。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及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把"法制"上升到"法治"的高度,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提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概念,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自然就产生"宪法政治",宪法政治已经跃然纸上。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深谋远虑,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次提出历史周期率问题,警示全党全国,切实研究解决这个难题。提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经过几代领导集体的艰难探索,关于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使共产党可以长期执政、国家可以长治久安,答案应该说已经非常明确,那就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切实建设社会主义宪法政治。下面的问题就是,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宪法政治,有无决心、意志、毅力和魄力,像抓经济建设那样,把宪法政治建设切实抓起来,一直到最终取得成功。

五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讲话的精神和党的十八大报告,目前我国宪法政治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如何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首先,如何实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机统一,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其次,如何实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作为执政党,党必须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具体而言,包括:第一,如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如何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如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第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第三,如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如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些都是我国宪法政治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破解历史周期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制度和体制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成功解决,我们就能够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和长治久安。

二是如何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他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其实,胡锦涛同志2002年在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也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

1999年1月江泽民同志也明确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都不能滥用权力。一定要十分明确,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在这方面,我们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宪法实施的有效保障,包括健全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开展对宪法实施的经常性检查监督,及时地纠正违反宪法的现象,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0多年来,三任党的总书记、历届党的中央领导集体,都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监督程序,可见这个问题之极端严重性和重要性。非常遗憾的是,尽管三任总书记反复强调,党中央一再要求,但在这个问题上始终没有实质推动,现在确实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23】

三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科学配置国家权力,包括横向的人大与"一府两院"的权力配置以及纵向的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合理划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我们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四是如何强化人权保障,改革完善司法体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要保障人权,真正"维稳",就必须改革司法体制,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应该是解决纠纷和问题的,自己不能也变成问题的一部分,显然目前我国司法体制难以适应人权保障和民主法治发展的需要。

五是如何建立健全我国宪法框架和宪法政治,以适应实施"一国两制"和国家统一的需要。首先,我们励行宪法政治,健全法治,发展民主,必将极大增强港澳台人民对国家的信心和支持。反之,如果我们的民主法治长期停滞不前,甚至不断倒退,宪法政治长期无法确立,港澳台人民的爱国热情必然受到极大的打击,人心回归更加艰难,实现国家最终统一就会遥遥无期。其次,我们目前的宪法政治不仅要处理好大陆内部的各种政治问题,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而且还要能够包容统一后的香港、澳门和台湾。一方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提出了很多宪法问题,例如,如何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法律解释权与特别行政区司法终审权之间的关系、特区民主政治发展问题、特区在国家的宪法地位、特区中国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等问题,都是我们以前没有遇到过的宪法问题,我们目前有关的宪法制度和体制急需完善。另一方面关于如何实现两岸统一,我们的基本政策是和平统一。既然是和平统一,就必须面对如何处理"中华民国"及其"宪法"和"法统"的问题。我们目前的宪法体制和架构显然还不能完全适应两岸和平统一的需要。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更大的理论勇气和创新思维,追求中华民族利益最大化,建构适应实现国家最终统一需要的新宪法结构和理论,是摆在这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艰巨任务。【24】

绝不应将宪法政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

总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必然要求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其结果一定是宪法政治。实施宪法政治是我们经过60多年艰苦探索,付出巨大代价后得出的结论,是能够真正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实现长期执政和长治久安的不二法门。实行宪法政治,既能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最终统一,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繁荣昌盛,又从制度和体制上保证党的长期执政,保证政权永不变色,从而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真正破解这个千古难题。

把实施宪法政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是极其错误的。因为我国宪法本身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每次宪法修改也都是党中央提议并提出修正案的,宪法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党的意志最刚性的表达。严格按照宪法办事,就是对党的领导的坚持,违宪之所以是最严重的违法,也在于违宪的本质是违反了党最重要的路线方针政策,动摇了国本和党本。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之所以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是因为我国宪法本质上就是党最重要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依宪治国,不依宪执政,其结果一定是既破坏了法治,也违反了党的根本路线方针政策。从中外立宪行宪的经验教训来看,如果我们党能够积极主动主导宪法政治建设,确立法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真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就一定能够切实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最终实现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的有机统一。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建设的宪法政治,一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全盘西化,全盘引进西方宪政体制,是不可行的,应该坚决避免的,也是投机取巧、没有出息、不负责任的表现。中国人一定要从中国历史和国情出发,寻找中国自己的宪法政治模式。一个体制的好坏,不是看它像不像某个国家的体制,如果像就好,不像就不好,关键是看它能否解决这个特定国家的特定问题。

还要指出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他们尽管也称为人民主权或者人民民主,但是他们的"人民"与我们所说的"人民"是不同的,他们的"人民"特指资产阶级,他们的民主就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尽管这些年来,其民主形式不断完善,越来越像全民民主,但还不是全民民主。我们的民主从价值取向上是多数人的民主,是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建设者的民主,民主的范围大为扩大。因此,我们不能因为资本主义国家也有民主,有人权,有法治,我们就不发展我们的民主、不建设我们的法治、不保障我们的人权。相反,我们还要做得更好,以证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权更有优越性、更有生命力。我们更不会因为他们用了这些词汇,从此就不再使用这些词汇。

"宪法政治"或者"宪政"就像"民主"、"法治"、"人权"一样,不能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有,我们就不能建设"宪政"了。他们可以有他们的宪政,我们要建设的宪政自然不同于他们的,必然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更不能因为西方先用了这个说法,就根本不让我们用这个说法了,人为把宪政划归资本主义的专利。我们不仅要谈宪政,而且还要建设宪政,要建设比资本主义宪政更优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叫不叫"宪政"其实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是,我们要不要监督制约日益泛滥的权力,要不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要不要保障我们自己的人权,要不要实现并维系国家的统一,一句话要不要回答总书记和党中央提出的这个严肃命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实现长期执政和长治久安。只要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即便不叫"宪政",也没有关系,我们没有必要在这些名词上去无休无止地争论。

中国共产党已经成立92周年、执政64年,到了必须认真考虑并切实解决这个重大问题的时候了。正像邓小平同志1980年追问的,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今天我们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应该做好组织规划和顶层设计,把宪政建设当成科学问题,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来对待。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有时间表和路线图,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这项艰巨任务,并用宪法法律确定、稳定下来,然后保持长期不变。切不可患上"改革疲劳症",把改革的时间拉得太长,让人感觉遥遥无期,失去信心。我们已经改了30多年,不能再改30多年,把改革当成家常便饭,永远改下去。如果政治体制和宪法规则长期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很难长治久安!

尽管英国宪政民主的确立是渐进的,但是到了应该发生质变的时候,他们即刻抓住机会,临门一脚,毕其功于一役,其实只用了不到两年时间(1688年~1689年)就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美国制定宪法,确立宪政体制,只用了短短四个月时间(1787年5月至9月),即便加上13州批准宪法草案的时间,也就不到三年时间(1787年~1989年)。英美宪政体制改革一旦完成、确立,就进入几百年的政治稳定期。这里,我们不是学习英美宪政的内容,而是借鉴其确立宪政的方式方法和坚决果断的态度。

我们很庆幸我们的人民和历史对我们如此宽容大度,再次给我们提供了新的契机。这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应该以政治家时不我待、壮士断腕的勇气和胆识,以对人民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带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走出几千年循环往复、兴衰更替的历史周期率,真正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只要全党上下统一思想,坚定意志,精心规划,全力推动,不动摇,不放弃,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我们就一定能够抓住稍纵即逝的历史良机,完成中华民族自己的社会主义宪政伟业!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2】"习近平重提"历史周期律"引关注",新华国际,2012年12月30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2-12/30/c_124166877.htm;"习近平为何重提毛主席的历史周期律谈话?",人民网,2012年12月27日,http://www.people.com.cn/n/2012/1227/c33232-20037015.html

【3】本文中"宪法政治"与"宪政"同时使用,表达的是同样的含义。

【4】王振民:"关于民主宪政关系的再思考",《中国法学》,2009年第五期。下文也有引用这篇文章的一些论述,不再一一注明。

【5】政府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代表谁,为了谁,这是国体问题。宪政其实主要是政体问题。

【6】尽管人类的政治往往是不科学的,但是对科学精神的追求不应该放弃。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我们一直把关于的政治的学问叫做"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的原因。

【7】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修订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249页。

【8】严格而言,今天英国宪政体制是1688年~1689年"光荣革命"后确立的君主立宪体制。这在后文中还有论述。

【9】2011年7月1日,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总结三十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指出"我们废除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保了国家政权机关和领导人员有序更替。"英国是在1701年制定《王位继承法》以后,美国是在1789年宪法生效、正式立国之初,就先后完成了这一历史性任务。

【10】根据经济学家的研究,中国经济总量(GDP)在公元前5世纪起就领先于世界,一直是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到19世纪晚期以后,中国经济才逐渐被欧美诸国超越。根据麦迪森提供的数据,美国经济在1892年超过中国,英国在1917年超过中国,德国在1948年超过中国,日本在1961年超过中国,法国在1962年超过中国。参见萧国亮:"从世界经济史的视域看中国的长远发展及其地位变迁",《中国经济》,2010年第8期。

【11】美国的"州"其实是我们对英语"State"一词的误译,"State"确切的意思是"国家"。"美国"国名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直接翻译应该是"美利坚国家联合体",说明美国是由一些国家组成的"联合起来的国家共同体",这些"国家"曾经拥有独立主权,今天仍然享有很大的自治权。

【12】美国十九世纪著名政治家Daniel Webster曾经盛赞美国宪法"One country, one Constitution, one destiny"。

【13】资本主义国家尽管实行多党制,但是不管党派的名称叫什么,不管是共和党或者民主党,都是资产阶级政党,换来换去,换汤不换药,都是资产阶级政党,保护资产阶级利益。完全代表工农利益的工人阶级政党是不可能在选举中获胜的。

【14】参见中国军事史编写组:《中国历代战争年表》,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2003年。也有人统计中国5000年文明史,一共发生了6539次战争,其中大部分是内战。

【15】【16】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33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2~273、325页。

【18】199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意见。江泽民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

【19】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2年12月4日。

【20】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4年9月15日。

【2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2012年11月8日。

【2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23】本人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一书中,对此有详细论述。参见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4】中国以前实现并维系统一,主要是靠"中华世界秩序原理"、靠"准血缘"关系来实现并维持国家的长期统一。现在要实现并维系统一,必须靠宪法政治,在法治基础上实现并维护统一。王振民:《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78页。

Constitutionalism: the Road to Permanent Peace

—On How the CPC Can Escape from the Historical Cycle

Wang Zhenmin

Abstract: Implementing constitutionalism results from China's more than sixty years of hard exploration and bitter lessons. Only through practicing the rule of law and effectively establishing constitutionalism can the CPC escape from the historical cycle of sliding into decline after achieving success and fully solve the institutional problems affecting its long-term governance and China's long-term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It is extremely erroneous to put implementing constitutionalism in opposition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Failing to govern the country in line with the constitution will not only undermine the rule of law but violate the Party's basic line and policies. We need to study constitutionalism, and more importantly, develop constitutionalism and build a socialist constitution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ch is superior to its capitalist counterpart.

Keywords: constitutionalism, historical cycle, long-term governance

【作者简介】

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主要著作:《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