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6日星期三

改革共识倡议书

改革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但是中国社会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尤其是由于政治改革未能同步进行,官僚腐败、公权滥用、贫富差距拉大等现象日趋严重,引发了强烈的社会不满。人心思变,民众对改革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但是改革的步伐却受制于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远远不能让人民满意。更为根本的是,人民自己虽然痛恨种种社会不公,但是对于如何改革造成不公的制度却并未达成共识,以至民间推动改革的力量受到分化和削弱。体制外没有改革的压力,体制内就没有改革的动力。如果中国社会亟需的体制改革一再受挫、停滞不前,公权腐败、社会不满将积聚到危险的临界点,中国将再次错失和平改良的机会,陷入暴力革命的动荡和混乱之中。 中共十八大报告表达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坚定意愿,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重点强调宪法实施,让我们看到了依宪执政、深化改革的希望。当前,中国改革再次来到十字路口,中国社会尤其需要对改革的大是大非和总体方向达成共识,尤其是对现代文明所要求的民主、法治、尊重人权等宪政原则形成基本共识。为了提炼和凝聚改革共识,我们提出推进依宪执政、落实选举民主、尊重表达自由、深化市场经济、实现司法独立、保障宪法效力等六项改革主张。我们认为,它们应构成所有理性公民所认同的改革共识。

一、推进依宪执政

迄今为止,中国改革是在执政党领导下推进的,但是改革三十多年的经验与教训表明,如果不首先改革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将无法继续推进与深化其它领域的改革。在革命战争年代,正是共产党在多个场合下表达的民主承诺让众多追求正义、痛恨腐败的仁人志士追随革命,但是党内实际上长期实行自上而下的组织控制。在战争年代,共产党为了维持行动效率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1949年后,执政党并未真正兑现承诺、还权于民。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执政者的权力很难受到有效制约,执政者的决策错误也就很难得到防范与纠正,从而很容易越陷越深,直到酿成大错。"反右"等历次政治运动极大杀伤了中国知识分子的良知和勇气,1958年的"大跃进"造成数千万人饿死的大饥荒,1966年发动的十年"文革"使数以亿计的无辜者受到迫害或冲击,整个国家处于内战边缘……这些血的教训表明,权力高度集中化甚至个人化的执政体制早已不适应和平时期的日常社会治理,现在是执政党兑现初始承诺的时候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中共十三大报告明确要求"党政分开",中共十六大和十八大报告一再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然而,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迟迟未能提上日程,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至今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当前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1)党政不分,党政权责分工不明确,以党代政、以党干政的现象十分普遍,执政党的权力得不到制度化约束。(2)党内决策权力高度集中,重大决定和人事安排往往由几个人甚至一个人拍板,地方"一把手"很容易蜕变为无法无天的"土皇帝"。薄熙来之所以能够在不同职位上为所欲为,正是因为其作为"一把手"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3)党内选举程序并未得到法律的有效规范和落实,党员代表大会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党的领导干部往往是由上级内定而非党员代表选举产生。这样的体制很容易造成领导干部脱离党员群众,形成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为买官卖官和公权滥用敞开大门。

要维持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和谐,惟有从革命党转变为真正的执政党,依据宪法厘清党政关系、建立法治化的执政体系,并在执政党内逐级落实民主选举。依宪执政是保持执政党自身廉洁和长期执政的惟一途径,主要体现于实行党政分离、党内民主、分权制衡、党务公开等四个方面。

(1)党政关系必须依照宪法得到合理界定。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共产党领导",但是"领导"并不等于全面包办或直接干预政府事务。正如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宪法意义上的"领导"是指执政党的政治领导,主要包括通过民主决策机制决定大政方针,经由人大立法程序使之变为国家法律和政策,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人选,并监督党员干部廉洁守法。但是执政党不宜再走"党管干部"的老路,直接干预政府人事决定或介入行政和司法事务。

(2)为了保证民主决策、保持党风廉正、防止过度集权,执政党有必要加强自身民主建设,按照党章要求逐级落实党内民主,从村支部、街道委员会、乡镇、县市等基层党组织开始实行党内选举。各级党员代表由党员直选产生,上级党委不得干预。

(3)充分发挥各级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领导与监督作用。各级党代会应成为执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并监督各级党委。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直接受同级党代会领导并向其负责。当前实行的地方"一把手"负责制加剧了执政党权力集中,有必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建立各级党委集体领导机制,形成党内分权制衡体制。

(4)党内民主改革一定要和全方位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及广泛的公民参与结合在一起,尽快建立各级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大力推进公共财政改革并实现各级党政预算及其执行的公开化,对征地等影响民生的重大决策或工程必须通过听证制度广泛征求民意,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与参政权。

二、落实选举民主

1982年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要落实"主权在民"原则,关键在于规范各级人大选举,让各级人大真正发挥代议和监督职能,并强化社会基层的民主自治。按照1982年宪法的设计,各级人大是实现人民参政议政的基本制度。人大选举是否规范、人大代表是否愿意并能够代表选民的利益积极履职,直接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基本性质,决定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基本关系,决定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近年来,中国社会之所以发生了那么多群体性事件,以至严重损害社会稳定与执政根基,根源在于各级人大未能按宪法规定有效发挥作用。

目前,中国人大制度存在两大类问题。(1)各级人大选举普遍走过场,政府干预、贿选舞弊现象十分严重,进而导致人大代表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代表履职普遍缺乏积极性,在重大公共事件中几乎从来不见他们的踪影。个别代表克己奉公、热心履职,积极为选民办实事,却往往被视为另类甚至受到打击迫害。(2)宪法规定的人大职能多流于形式。由于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都是兼职的,代表或委员能够投入立法、预算和监督等宪法职能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十分有限,导致各级人大只是在开会时举举手、拍拍手的"橡皮图章"。

要改变这种现状,有必要采取落实基层直选、加强人大专职化、强化社会基层民主自治等举措。(1)落实县乡两级人大直选。目前,绝大多数社会问题都产生于基层。规范基层人大选举能够从源头上解决基层社会问题,极大巩固执政基础和维护政府威信。为此,中央有必要严格禁止地方党政干预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和竞选活动,同时保证各级人大代表能够有效履行宪法职能。按照宪法第34条、第35条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有自由参与竞选基层人大代表,参选人和选民之间的自由交流不能以"扰乱社会治安"等罪名横遭干涉与限制。按照宪政国家的通例,只要参选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选民支持,就自动成为合法候选人。现行选举法对候选人设置了极不透明的"酝酿"、"协商"过程,赋予地方选举委员会几乎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地方党政内定候选人提供了方便机会,必须从根本上予以改革。

(2)在规范人大选举基础上,有必要强化各级人大职能并推动人大代表专职化。人大机构改革宜从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始,逐年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建议每年增加10%的常委会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力求在五年内达到一半的常委会委员成为专职委员。建议每年增加5%的人大代表作为专职代表,在五年内让四分之一的人大代表成为专职代表。人大代表的履职方式应由代表自己决定,合法的履职活动不得受到地方党政或人大干预。

(3)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是中国基层民主的最新尝试,同样需要制度保障。近年来,村委会选举普遍受到上级党政干预,贿选等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村委会在没有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出卖村民土地等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广东乌坎事件就是其中一例。要有效解决中国农村土地等重大利益冲突、真正维护中国社会稳定,必须明确禁止地方党政干预村委会选举,有效规范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尽快建立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选举委员会等村级组织的相互制衡机制。

三、 尊重表达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改革三十多年来,中国公民的表达自由取得了巨大进步。尤其在进入网络时代之后,越来越多的媒体敢于揭露各地腐败现象,极大提高了中央和民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程度。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个领域还存在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网络言论受到不必要的限制,公民因为发帖而被删帖、销号乃至劳教、判罪的事件频繁发生。(2)新闻出版自由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不仅出版机构的建立受到极为严格的事前审批,书刊出版也在原则上受制于事前审查,而且媒体在日常运作过程中还受到诸多命令、指示或限制。这些限令保护了那些应该受到公开揭露的腐败丑闻,严重妨碍了全体公民的知情权。(3)公民集会自由受到不必要限制。虽然法治国家也要求游行集会得到政府事先批准,但是这一要求在中国却蜕变为禁止公民集会的借口,以至公民和平集会几乎不可能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4)公民结社自由也受到了不必要的限制。不仅成立民间社团受制于诸多苛刻要求以及严格的事前与事后审查,而且农民不能成立农会,工会则并非由工人自己选举产生,不能有效代表并维护工人利益。

我们建议逐步放松对各种表达自由的不必要限制,并尽快完成从政治到法治、从实体到程序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1)应全面取消网络言论管制,严禁各地政府因网络言论而对公民定罪或施行劳教。

(2)新闻出版领域的管理应从事前政治干预转变为事后法律监督,对违法出版的信息追究事后法律责任。对于出版机构和刊物的建立,则应从实体审查转变为程序审查,建立报刊备案管理制度,以便事后法律监督。鉴于现行宪法尚未得到有效的实施,宪法第35条规定的基本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制定《新闻法》,以切实加强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保障,并明确界定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边界。对于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发表的言论,党政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欺世盗名、为害深重的"重庆模式"之所以能够愈演愈烈,正是因为地方党政压制舆论、一手遮天造成的。

(3)对游行示威申请的审批应从内容审查走向程序性审查;审查的目的不是限制公民的表达自由,而是防止暴力冲突、交通堵塞等扰乱秩序的现象。各级官员应树立一个基本宪政观念,即集会自由是原则,限制是例外。只要没有证据表明集会带有暴力倾向,就应当推定集会是和平的,地方政府不得以"妨碍社会治安"等理由不予批准。

(4)对公民结社申请的审批也同样应从内容审查转变为程序性审查,并建立社团备案登记制度,以便对社团进行法治化管理。对于从事违法活动的社团,可以依据《刑法》进行打击并取消社团登记资格。2011年,广州市颁布的新规定放宽了结社限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种有益的地方试验应该在全国大力推广。

四、 深化市场经济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即已确立的基本国策,对于成就中国社会近三十年来的繁荣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93年修宪后,"市场经济"获得了宪法地位。然而,令人担忧的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未能同时推进等原因,中国经济发展已经出现了严重偏差,经济改革的深化正面临严峻挑战。在"GDP至上"的政绩思维指导下,中国式"发展"已经成为造就贪官、侵占民利、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贬义词。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国进民退"现象十分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进一步加剧,民营企事业发展受到排挤,尤其在准入、贷款、融资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明显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严重制约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2)国家财政收入增长远远超过国民收入增长,国家财政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连年增长。(3)国家财政越来越多地被用于"维稳"、军备等目的,民生、教育、社会保险与环境保护等公益投入却严重不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普通百姓面临看不起病、上不起学、买不起房等多重生存压力。(4)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中央财政占国家财政比例显著提高,许多地方靠正常税收不足以支持地方公共事业,加上"GDP至上"的政绩考核需要和官员个人寻租动力,各地纷纷诉诸"土地财政",利用宪法第10条存在的漏洞将土地征收和城市化绑架在一起,通过压低补偿剥夺农民土地,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与社会稳定。

要从根本上遏制"国进民退"、实现还富于民,让市场经济改革真正惠及多数平民百姓而非少数特权利益,必须尽快实施以下措施。(1)国家必须保障民营企业(包括民办教育)的法律平等地位,放松对民营资本与民办教育的管制。

(2)国家财政增长必须保持克制。鉴于中国国民实际税负已经相当沉重,应立即明确规定各级财政收入增长不得超过国民收入增长率。

(3)合理分配财政开支,显著增加教育、医疗、低保、环保等民生投入,取消城乡制度性歧视,尽早实现义务教育、公立大学和一般公共服务的地域平等,建立覆盖全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儿童、老人、病人、低收入者等弱势人群提供体面生活的底线保障。

(4)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实现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同时从根本上扭转"GDP至上"的发展思路,让地方政府专心投入治安、教育、民生、环保等地方公益事业,而不是借"发展"的名义侵吞人民的利益并为腐败创造机会。

(5)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公正补偿原则,将征地严格限制在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内,同时放松农地用途管制,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并将城市化和征地脱钩。

五、 实现司法独立

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民主政治,都离不开一个基本法治秩序,而法治秩序的建构则离不开公正独立、不受政治干预的法官与律师队伍。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宪法确定的改革方向,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事实上,中共中央1979年第64号文件即已明确指出:"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然而,近十余年来,虽然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距离司法公正的目标依然相当遥远,司法腐败和行政干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自2008年以来,司法改革步伐基本停滞,有些方面甚至发生了倒退,以至司法改革走到了方向不明的十字路口。

当前,中国司法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1)法院严重缺乏独立性,法官判案极易受到政治与行政干预。虽然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落实。在法院人事、财政、职权都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无法抵制当地党政部门干预,各级政法委干预个案的现象十分常见。法院内部实行的院长负责制、审判委员会制度、等级管理及各种考核体制虽然可能有助于监督法官判案,却抑制了法官独立人格的成长。(2)司法腐败十分严重,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审判不透明、判决不公开、判决书不注重说理的现状为司法腐败创造了便利空间。(3)各级党政违法干预司法过程的行为十分普遍,律师正常办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频繁发生。薄熙来主政下的重庆"打黑"运动就是一个典型恶例。

要提高中国司法素质和威信,只有重启实质性的司法改革,让法院职能回归司法定位,为司法公正、依法判案提供制度保障。(1)执政党应有意识地维护司法独立,主动避免干预个案。按照党政分离的基本要求,执政党的职能在于推荐、监督干部并确定国家的大政方针,而非干预司法并在个案判决中直接体现自己的意志,否则很容易造成人治盛行,违背执政党自己主持制定的法律、政策和依法治国原则。目前,各级政法委干预司法的现象十分严重,应从基层开始逐步撤销各级政法委机构。

(2)宪法设计应强化司法垂直管理,减少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遏制地方保护主义,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3)法院内部应弱化政治与行政控制,最大程度地赋予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权利。行政控制并不是遏制司法腐败的良方,反而是滋生腐败的温床。遏制腐败和司法独立化改革是并行不悖的,坚持审判公开、判决公开并强调判决书的说理质量等改革措施将最大程度地压缩法官腐败的空间,同时有助于提升法官职业素质和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4)法院职能定位应回归依法审判。法官必须对法律负责,司法审判必须坚持法律至上原则。至于审判结果是否让人民满意,往往取决于立法合理性等多种因素,不应作为评判司法工作的标准。法院可以在案情需要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从事部分调解工作,但是不应刻意强调并将其作为工作重点。大部分调解或仲裁工作应分流于法庭之外,由司法行政部门解决。对于某些小额诉讼,可以设计简易司法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但是所有变通措施都不得使法院偏离其依法审判的职能本位。

六、保障宪法效力

以上各项主张其实并非任何意义上的"创新",而是1982年宪法的题中之义;只要认真对待宪法,依宪执政、选举民主、表达自由、市场经济、司法独立本来自然会得到落实。然而,由于宪法实施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现行宪法规定长期得不到有效落实,以至宪法从"国家的根本法"蜕变为不管用的"门面",未能发挥宪法序言所期许的"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完善宪法实施机制,让宪法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对保障公民权利、监督国家权力发挥有效作用。事实上,体制改革的根本正在于落实现行宪法的各项规定。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现行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1982年宪法颁布长达三十年来,人大常委会却从未行使第61条赋予的这项权力,而在此期间却出现大量的重大宪法性问题,足以表明现行宪法实施机制并非行之有效。中国宪法审查之所以长期维持"零记录",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制度设计不完善造成的。人大常委会释宪不仅存在僭越全国人大职权、自行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等有违民主与法治原则的嫌疑,而且也不符合职能合理分工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机构,宪法与法律解释则是一项司法工作。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本身已十分繁重,根本无暇顾及宪法的个案适用。

要让现行宪法从无用变为有用,只有在国家日常政治生活中不断适用宪法。法治国家适用宪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美国模式由普通法院适用宪法,德奥专门成立宪政法院适用宪法,法国模式则由宪法委员会适用宪法。即便美国模式或德奥模式当前不适合中国,仍有必要改革宪法实施机制,尽早建立负责解释和适用宪法的专门委员会。在现阶段,宪法委员会可以设在全国人大内部,向全国人大负责,但是其人员构成与运作程序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否则无法彰显中国宪法的法律效力。

最后,宪法审查的重点并不是控制人大立法的合宪性,而在于控制法规、条例、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建立有效的法律规范审查机制,进而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同时兼顾中国辽阔版图下的地方差异、多元性与自主创新的需要。在符合宪法与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充分允许地方自由试验不同模式,形成良性地方竞争格局。过去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正是1978年安徽小岗村引领的地方试验、中央推广的成果,今后的改革开放也需要在党内民主、基层选举、司法实践、合宪性审查等诸多领域引入新的地方试验、竞争与融合机制。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民主、法治、人权、宪政是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中国百年血与火的历程——尤其是"文革"十年的惨痛教训——表明,一旦背离民主、法治、人权、宪政的世界潮流,人民就要遭殃,社会就不可能稳定,国家政权也不可能稳固。我们衷心希望新一届领导人把握千载难逢、稍纵即逝的历史机遇,不为陈旧意识所困,不为短期利益所惑,为了国家和执政党的长远利益坚定不移、励志改革。我们更希望人民能够看清世界大势、民族大利,不为周边纠纷所扰,不为激进言论所动,立足理性、渐进的国内制度改良,对推进依宪执政、落实选举民主、尊重表达自由、深化市场经济、实现司法独立、保障宪法效力等改革方向形成基本共识,并用自己的行动宣传之、推进之、促成之。

让我们超越左右之分、朝野之别,为建造一个民主、法治、尊重人权、民富国强的宪政中国而共同努力!

(共识网2012年12月25日首发)

倡议人(共70人,按拼音顺序排列)

谌洪果陈奕敏迟夙生储成仿丁东丁锡奎

杜光杜国旺方明高放高全喜高新军

郭道晖郭相宏郭于华郭宇宽黄金荣

何兵贺卫方贺日开胡星斗

江平景凯旋李楯李金星李维森

刘澎刘庚子刘开明刘练军刘志强刘业进

卢跃刚任东来任星辉荣剑上官丕亮

孙大午田飞龙童大焕仝宗锦

王建勋王军王兴王毅王振宇

魏宏魏汝久吴国光吴元中谢丽华

信力建熊伟熊文钊徐友渔徐灿

许纪霖鄢烈山杨俊峰杨世建

姚中秋叶匡政俞荣根章立凡章诒和

张思之张千帆郑振源仲大军周濂

朱国斌朱应平


-完-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秋风 立宪失败的个案:阿克顿论法国大革命

《法国大革命讲稿》是阿克顿勋爵晚年在剑桥大学讲授法国大革命史的讲稿。1895年2月份,阿克顿被聘任为剑桥大学钦定近代史讲座教授,即开始连续讲授这门课程,其后由其弟子整理出版。

阿克顿本人生前曾以其不完善为由拒绝出版本讲稿,阿克顿的多个文献目录中亦未收入本讲稿。但其重要思想价值却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在古典自由主义有关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叙述极端稀缺的情况下。而且,本书具有阿克顿著作的典型风格:渊博而无滞涩,机智而不卖弄,叙述流畅而逻辑清晰,具有强大的思想穿透力。相信对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具有浓厚兴趣的中国读者,会从中获得很多启示。

众所周知,阿克顿曾经写作一本自由史,据说,这是人类最伟大、但却没有写出来的史书。但阿克顿写出的散篇文章探讨比较连贯地探讨了自由的历史,而这部讲稿,似乎也可以理解为是阿克顿探讨自由史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在我看来,更准确地说法是,它探讨自由是如何在错误的哲学的指导下、在狂暴的激情的驱使下,被从根本上摧毁的。

同时,我译出了英国学者欧文·查德威克所著之《阿克顿教授》一文作出附录。本文全面介绍了阿克顿出任该讲座教授职位的来龙去脉,其中对本讲座的源起、内容、风格也有详尽分析,并较深入地探讨了阿克顿的历史观,对于读者理解本书当不乏助益。

上面是对本书的大致介绍,下面的讨论则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想法,是在翻译过程中学习的心得,供读者批评。

一需要重写的历史

中国人关于历史、尤其是近代以来的历史,无论中外,几乎无不需要重写。在近代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尤其需要重写。因为,众所周知,在法国大革命史研究中,现代中国人极为熟悉的一种意识形态占据着主导地位,迄今为止,大、中学校的历史和政治教材,仍然在按照那种意识形态导向,向学生灌输关于法国大革命的结论。在这里,革命期间的种种恐怖暴行都被当作清除旧秩序的壮举而受到欢呼,温和立宪派的种种政策,则被视为投降、妥协行为而遭到严厉斥责;法国的对外侵略被认为是解放欧洲人民,而欧洲各君主国对法国的进攻则被认为是旧制度的反扑。

同时,在论述同一时期发生于大西洋两岸的几场革命的时候,法国大革命被认为是最彻底的,而得到最热烈的欢呼。起码在我上大学的时候,教科书对法国大革命称赞有加,而讥讽英国光荣革命妥协、退让、保守。

这样的结论未必完全错误,有些人也完全有信奉这样的结论的自由,并且也有将其写入教科书的自由;但仅有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中国人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革命历史的时候,其所可能带来的误导,更是危险的。一元化的历史叙述,必然遮蔽历史的真相。而多元的叙述,对于人们了解历史的真相,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作用。

实际上,根据阿克顿在附录《关于大革命的文献》一文中的介绍,在19世纪,在那场革命的废墟犹有余温的时候,不同的历史叙述--激进主义的、保守主义的、自由立宪主义的等等--就已经展开了激烈的论辩。有的历史学家(和政治家)为法国未能建立君主立宪政体而痛心,有的则为革命之恐怖屠杀而欢呼,有的则为法国统治半个世界而欢欣鼓舞,还有人因法国革命者妄想改造社会而对理性主义深恶痛绝。

就自由主义立场的叙述而言,对于中国读者来说,最著名的当然是柏克的《法国革命论》和托克维尔的《价制度与大革命》。尽管柏克的那本书普遍地被认为是近代保守主义的宣言书(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当代保守主义的灵魂人物拉塞尔柯克),而托克维尔那本书也被阿克顿指为了无新意,但他们确实渗透着纯正的古典自由主义的精神:珍惜、并且只珍惜自由。

遗憾的是,这两本名著其实更多地是政治科学的探讨,而非历史的叙述。阿克顿所介绍的那些自由主义立场的革命史叙述,迄今似乎也并未被介绍到国内。还好,阿克顿这本书似乎算是填补了一个空白,尽管由于它是讲稿而不大严谨,但这种形式也赋予其以一本严谨的学术性叙述所不能具有的优势:它更多地是一种"述评",在叙述中穿插了大量的议论。正是这些议论,将阿克顿这位纯正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的理念,清晰而完整地表达了出来。借助这样的体裁,阿克顿爵士完美地向我们呈现了一幅古典自由主义眼中的法国革命图景。

二 全盘革命的狂妄

美国新保守主义思想家艾尔文·克里斯托尔曾指出,美国革命才是一场真正成功的革命,言外之意,而法国大革命是一场失败的革命。

我完全同意这个结论,我的理由非常简单:美国独立战争及随后的立宪时代,建立了稳固的自由宪政制度,其宪法框架迄今已历数百年而仍无重大变易,或者即使有重大变化,其总体的框架却是稳固的,也从来没有出现过显著的断裂,由此显示,由革命所建立起来的其政体,同时完美地具备了稳定性与灵活性,也就是说,其政体本身具有强大的自生能力。相反,法国大革命却始终没有建立起稳固的自由宪政制度,法国的政体在君主独裁政体、共和政体、大众民主政体之间不断游移,迄今的法国已是第几共和国了,如果不是专门研究法国政制,可能根本就搞不明白。诚如阿克顿所说的,在革命后的86年中间,法国已经制订了14部宪法,也就是说,平均每六七年就有一个根本性的变化。或许只有20世纪中国政体变动之频繁,差可与此媲美。

当然,近代历史上立宪失败的例子比比皆是,德国、日本均发生过政制的根本性断裂。然而,如果说德国、日本的政体断裂与其后发位置、与国内的民族主义和国际环境有关的话,那么,法国革命之失败,则可能是因为其哲学上的错误,也就是说,导源于法国启蒙运动的巨大谬误,由于这种谬误,革命给自己负载了太多的使命,从而使它注定了会遇到意想不到的挫折,并且,永远不可能成功。

从经验上观察,法国大革命的过程与英、美革命的过程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英美的革命仅仅是政治革命,政体革命,革命和立宪的目标始终仅限于重新安排上层的政体;而法国大革命却从一开始就试图成为一场整全的革命,除了在政制层面上建立现代自由民主政体之外,更欲改变基本的社会结构,重新塑造民众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从知识的根源上看,这一重大区别可以追溯到哈耶克所说的"法国式自由主义"(以法国启蒙运动知识分子为代表)与英国式自由主义(以苏格兰启蒙运动为代表)之分野。

自由主义者相信观念创造历史。创造法国革命的,就是法国启蒙思想。因此,阿克顿在本书一开头就对法国启蒙予以论述,并提出了严厉的批评。阿克顿的结论是:"孟德斯鸠是自由主义者,因为他是一个聪敏的托利党人;伏尔泰是自由主义者,因为他严厉批判了教士;杜尔哥是自由主义者,因为他是个改革家;卢梭是个自由主义者,因为他是个民主主义者;狄德罗是个自由主义者,因为他是个自由思想家。然而,这些人唯一的共同点是:他们都对自由本身漠然置之。"

阿克顿之所以得出这样一个乍看有点唐突的结论,除了这些学者的政治理论不够健全之外,亦由于这些作家惟理主义的倾向,及由而导致的罔顾传统、蔑视和仇恨宗教的心态。法国启蒙时代的知识分子构造了一个完全受理性统治的虚幻的理想社会,而在他们看来,革命就是实现这样的理想的过程;为实现这一理想,需要悉数摧毁全部的传统:传统的制度和规则、传统的权力架构,传统的宗教信仰和迷信,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等等;然后,在废墟上重新建设一个完全由理性指导的新社会,塑造完全按照理性生活的新人类。

因此,启蒙思想家把整个人类作为自己的敌人,也许只有他们自己除外--为什么,因为他们得到了理性的神启?这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据此,大革命则为自己树立起了有史以来最为庞大的敌人:它的敌人是除了革命家之外的一切人,除了革命制度之外的一切制度,革命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之外的一切非由理性建立起来的制度、观念和生活方式。基于理性的狂妄的启蒙哲学将革命的烈火引向社会的各个角落,从根基上焚毁整个社会的大厦。

正是这种狂妄,使其完全走向自由的反面。因为,自由的要义就是由个人选择自己的信仰、价值和生活方式,甚至没有经过任何选择只是习惯性地遵守流传下来的信仰、价值和生活方式,只要它们不过暴力强加的。没有人反对这些领域的变化,只要这种变化是渐进的、是平稳的、不至于给民众带来重大的不便。但通过政治权力体系、以暴力强制、甚至从肉体上消灭的手段而进行之社会革命、思想革命、宗教革命、生活方式革命,却是强迫个人改变自己的信仰、价值和生活方式。用国家机器的暴力及其能够调动的资源,来重新安排人们的信仰、价值和生活方式,这本身就是从根本上违背自由原则的。

那些高呼启蒙口号的法国哲学家们,从来没有意识到他们的理论体系的这一根本性矛盾。他们号称争取人的自由,他们以为理性可以给人带来自由,然而,当教士被驱逐、当社会秩序被摧毁、当巴黎的俱乐部代替政府各部会的时候,整个法国正常的社会秩序完全崩溃。而在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中,是不可能有自由的。同样,在一个秩序崩溃的社会中,是不可能立宪的;因为,当社会缺乏基本的价值共识,当社会成员成为脱离于社区和传统的"自然"人,当立宪者仅仅面对理论而不面对活生生的人的时候,是不可能现实地、审慎地设计宪政制度的。当然,在理性的恐怖中,立法者也无心于从容构思巧妙的制度安排。

从阿克顿的议论中,我们或许得出一个结论:任何社会性革命和思想革命,就其本身而言,不可能是自由主义的,或者更准确地说,不可能合乎苏格兰启蒙运动、柏克、托克维尔、阿克顿、哈耶克等意义上的古典自由主义的纲领。从本质上说,古典自由主义具有保守的一面,这种保守不是保守旧有的政制和权贵的既得利益,而保守民众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自觉地选择、遵循的价值、观念和生活;而古典自由主义者之所以要保守这些,不是因为本民族的东西就是神圣的,比其他民族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更为优越,而是因为,这些东西作为个人与国家权力之间的隔离层,天然地可以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强制。

法国革命及步其后尘的一场又一场整全性革命的历史起码表明了一点:任何通过政治手段、尤其是通过最为暴烈的政治手段实现社会革命的企图,都将导致灾难性后果;而社会的混乱、失序,也使政体革命也注定了不可能成功。

这一结论隐含着一个逻辑的结论:在转型的过程中,政体革命是可以、并且应该与社会的演进区分开来的。社会、思想、信仰的领域,完全是自发演进的领域。不应当企图在宪政设计过程中重新安排民众的社会制度、信仰和观念。立宪者所要做的,仅仅在于,政治科学的知识的支持下,面对其同胞之存在本身,透过某种审慎的设计,巧妙地安排国家之政制,即划定诸权力的范围,安排其间之相互关系。至于其他问题,不管是宪政之背景也罢,是宪政的土壤也罢,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也罢,均不在革命的范畴之内,而属于自发演进的领域。而宪政安排之终极目的,也仅在于为这一没有终点的自发演进过程提供一个足够稳固、但又足够灵活的制度框架。因此,立宪是一项单纯的政治事务,而不是一组复杂的社会事务。简单的政体革命,才是能够有可能成功的革命。

三 政治激进化的恶性循环

在法国革命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一种有趣的现象:政治不断地趋于激进,但激进者在当权之后会有一个倒退。曾经是革命煽动家的米拉波、西哀士,最后却都成了保卫国王者,甚至连恐怖统治的始作俑者之一丹东在最后时刻似乎也有趋于温和的迹象。

然而,就是在这种激进者长江前浪推后浪的潮流中,政治不断趋于激进,最终导致恐怖统治,并以军人专政、君主制度复辟而收场。革命变成了一场纯粹的破坏,而没有按照其最初的图纸建成任何大厦。启蒙思想家画了一张人类有史以来最宏伟的摩天大楼的图纸,但法国人照着这张图纸,最后盖出来的却是比别人平平常常的房子更简陋的破棚屋,任何一个具有一点点野心并掌握了暴力或暴民的盗贼,都可以随意穿堂入户。

这意味着,法国启蒙时代的政治科学出了问题,因而革命时代的政治也同样出了问题。关于政治科学的谬误,下文将予以讨论;就政治本身而言,之所以越来越激进,可能与革命者与保王党、保守的教会组织之间不可调和的对抗有关。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就是摧毁一切旧制度的纲领,因此,革命一起,革命者就提出了一个整全的解决方案,这个方案要以摧毁一切旧制度为前提条件;由此引发保守者的强烈反弹,他们拼命要保守旧制度,国王甚至不惜借助外国军队来恢复旧制度;面对这种危险,革命者的本能反应则是更猛烈地摧毁旧秩序。法国陷入一种可怕的正循环,革命者与保守者互相激励,政治则越来越激进,最终导致玉石俱焚。

另一方面,政治人物的素质也决定了革命时代政治的消亡。与英国、美国、甚至日本、德国相比较,法国革命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革命者的素质极为低劣,掌握巨大的权力、掌握着无数人的生杀大权的政治人物,相当多、并且越来越多地来自于社会边缘阶层:就像柏克说,他们的绝大多数是是由"下等的、无知无识的、机器般的、纯属各个各业的驯服工具的那些成员们"所组成,当然,还要加上巴黎的下层文人。

这些人对于传统的社会秩序,更多地只有仇视。他们当然要摧毁一切财产制度,他们也当然要打倒王权和教会;他们陶醉于自己遽然获得的权力,当然不愿刚开始享受的权力受到任何限制;他们

这类人物当然不知政治为何物,他们也不知道政治的游戏规则。他们作为政治人物的行为,更多地诉诸人的本能,他们也迷信他们的理论。他们的理论告诉他们,为了建设一个新社会,摧毁一切旧秩序;他们的本能告诉他们,对于一切阻挡他们的人,绝对不能妥协退让,而必须从肉体上予以消灭。杀戮一切不服从者,就是理论与本能的完美结晶。当狂妄的理论与固执的本能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动物伦理替代了文明的政治游戏规则,在政治舞台上就必然会开演一部最狂暴的戏剧。当时法国有一位革命领袖,甚至必须舔食动物的心脏才能餍足自己的嗜血狂热,他想象自己是在吃国王的心。

这种狂暴气氛当然传染到了军队。据说,启蒙哲学发现了人的价值,然而,在启蒙哲学照耀下建立起来的革命军队中,却丝毫不见人的价值,相反,它非常理性地设计出了种种摧毁人的价值的制度。正是法国发明了现代的强制服役。革命政府将所有男子变成了军人。一个穷乡僻壤的农民,也被迫去为这个他根本不知是怎么回事的政府去打仗,这个政府还刻意地剥夺了他的信仰自由、屠杀他的教士,法国西部农民的起义就与此有关。

同样,革命政府创造了全面战争的模式,正是这种战争模式,使得20世纪因战争而死亡的人数超过历史上的总和。法国的启蒙军队早就预示了20世纪的黑暗。阿克顿用革命军队的组织者卡尔诺的话,概括了这支立志要用启蒙哲学解放整个欧洲的军队的精神:

"卡尔诺将胜利归功于两个东西:可以随意控制军官的升迁,法国人生命的廉价。只要他觉得有必要攻占某个地点,他可以不计任何牺牲。一位奥地利军官,如果身在离家1000英里外的萨姆布勒河,就不大可能被免职。而法国军官却随意可以被撤换。马克上校曾评论说,同是损失了一位战斗人员,对法国来说,不过是损失了一个人而已,而对于奥地利,则是损失了一位战士。旺代厄起义就已经表明了那些没有组织、没有机动能力的人,仅靠不断的活动、拚杀和勇气也一样能够取得胜利。卡尔诺只会要求他的手下一遍又一遍地发动猛攻,他根本就不考虑人员死伤情况。低级指挥官很快地被清理了一遍,有时,革命政府的刽子手也会在这方面帮他的忙,于是,最能干的人脱颖而出。"

事实上,在革命军队对欧洲军队的第一场胜利中,靠的就是这种无视人的生命的所谓勇敢,而那支声势浩大但又贵族领导的普鲁士、奥地利军队,却在些微的伤亡面前退却了。这真是一大讽刺:启蒙哲学号称发现了人的价值,然而,根据这样的哲学组织起来的军队,却不如贵族领主更重视人的生命!这再一次证明了,不管多少人道的哲学,不管是根据什么理性或历史必然规律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只要个人赤裸裸地单独直接面对政府,则个人就难免被奴役的命运;他们似乎有了民主权利,其实,他们不过是有了投票摧毁自己生命的权利而已。能够保障个人最基本的自由的,从来是启蒙者们所不屑一顾的传统的制度和习俗。

四 摧毁宗教的悲剧与闹剧

在这部讲稿中,阿克顿对于宗教给予格外的关注。

意大利自由主义学者布鲁诺·莱奥尼在探讨自由概念的时候曾经指出,在阿克顿勋爵那里,自由就是指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宗教宽容,因为阿克顿本人是生活在英国国教社会中的天主教徒,他对于宗教宽容格外地敏感。这种看法当然有失偏颇,但重视宗教在革命中的遭遇、宪政安排中对于宗教的处理,确实是这部大革命史的独特之处。

法国天主教历史上确实有许多不光彩的篇章,最典型的是圣巴托洛缪大屠杀。然而,法国的哲学家们却希望以摧毁神启来解决宗教不宽容问题。结果,法国启蒙哲学的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攻击宗教,不管是伏尔泰还是百科全书派,更不要提一般文人,对于教会有一种刻骨的仇恨。这种攻击源于知识上的混乱和情感上的嫉妒,而其所导致之知识上的疏忽和错误,则在未来法国制度建设中导致了无法挽回的灾难。

阿克顿说,甚至连那些没有公开攻击过宗教的自由主义人士,比如孟德斯鸠、孔狄拉克、杜尔哥等人,也都对基督教敬而远之。"这种气氛在政治上的结果就是:人们认为有关教会的问题没有什么重要意义,因而也从来没有对教会与国家得出明晰的概念,从来没有认真地研究,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国家可以树立国教或废除国教;人们从来不知道,是否存在着一个普遍的解决办法,或者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来决定这些问题。在革命的转折关头,这种知识上的缺陷显示出了其致命性。"

因此,革命从一开始就走上了错误的方向。如我们在第二部分的分析所说,法国革命从其思想根源上说,就是一场广泛的社会革命,革命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摧毁宗教,正是摧毁宗教,由此激起了教会的反抗,于是,革命者的一大目标就演变成了从肉体上消灭教士。革命政府曾经要求教士宣誓效忠于政府,在遭到众多教士拒绝之后,革命政府便发动了有史以来最残酷、最全面的宗教迫害。

这种宗教迫害不仅本身完全违背自由原则,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国自由政体之完全不可能建立。路易十六之走上彻底反对革命,从而使立宪君主政体的希望彻底破灭,与革命者对天主教之赶尽杀绝有密切关系。恐怖统治之出现,也与此有密切关系。

法国西部民众的起义,在很大程度上与巴黎的革命政府剥夺其宗教信仰有关。阿克顿对于民众的这次起义给予无限的同情,甚至认为,在当时的法国,只有他们在捍卫自由的事业。这种结论可能有点令人吃惊,但阿克顿的理由是不容置疑的:"失去了信仰的自由,就是将其大量实质性内容拿走了的自由。"而这些西部反叛者就是在为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战,在阿克顿看来,这是一个崇高的事业。

革命摧毁了历史地形成的宗教,然而,追寻超验,乃是人心的一种自然趋向,连革命者自己都不能例外。革命者为自己和民众生造出某种崇拜的对象。当革命进入最高潮的时候、即恐怖统治时期,人们看到了历史上最滑稽的一幕:一种名为"理性宗教"(religion of Reason)的怪物庄严地诞生了,一位女演员被尊为自由女神或理性女神,被的革命的议员们和革命群众顶礼膜拜。而这个理性崇拜教的教主就是公共安全委员会中最残暴的谋杀犯肖默特,他试图建立一种新型的世俗化的敬神活动。他在崇拜这个理性之神的时候,则关闭一切教堂。

同样,恐怖统治的操纵者罗伯斯庇尔则要求,国民公会应当承认存在着一位超验的存在(Supreme Being)。罗伯斯庇尔意识到,"在文明的发达阶段,如果没有对于上帝、对于永恒生命、对于上帝的主宰的信仰的约束,就很难保持那些美德。社会将被激情和利益搞得四分五裂,只有借助宗教的普遍的根基,才能够调和、控制这些激情和利益"。不过,他当然不能向传统宗教屈服,他创造出了一个"超人"崇拜,革命人民在巴黎举行了盛大的朝拜仪式。

革命者决心让理性统治天国。恐怖统治时期,1794年11月24日,开始采用革命历法这个立法准备用科学取代基督教,让理性压倒历史,让天文学家压倒教士。可笑的是,实行这种历法的结果是废除了星期天和各种节假日,而革命者却从来没有想过,每月的名字是多么荒唐,根本不可能适用于纬度不同的其他地方,根据法国本土自然变化命名的"葡萄酒"月、"热"月、"牧"月,到了法兰西海外诸岛和殖民地,人们根本就不知所云。

于是,对理性本身不加以节制的唯理主义,轻易地就走到了它的反面。其实,用哈耶克的话说,宗教、传统等等都是"理性不及的"(irrational),在理性的限度之外的,他们确实可能无法用理性解释,但对于人的生存却同样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启蒙者试图以理性否定宗教,完全是对理性的滥用。

这种理性的滥用给宗教迫害提供了最坚实的论证。我们看到,理性之神降临的时候,正是恐怖统治盛行的时期。哈耶克所批评的启蒙哲学的唯理主义,在这里找到了最极端、然而也是最本质的表达方式:赤裸裸的理性统治,就是赤裸裸的暴力统治。其间的逻辑是简单明了的:除了启蒙哲学家和革命者之外,任何人都不可能是纯粹理性地存在,那么,那些掌握了理性、并且凑巧掌握了权力的人,就可以用暴力来让世界和人的生活理性化。

阿克顿的整部书对宗教问题再三致意,他的结论很清楚:如果在争取自由的过程中却否定宗教摧毁宗教自由,则不可能有自由政体。根据阿克顿的论述,我们甚至以引申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一个不能恰当地处理宗教问题、信仰问题的国家,是一个不可能享有自由的国家。

五 政体设计原理的谬误

如果说,英国和美国是立宪成功的历史,则法国大革命则是一部立宪失败的历史。阿克顿说,"政治科学强烈要求,必须靠多元和分立来操纵权力",但革命期间的法国立宪者却"普遍地青睐整体性和单纯"。阿克顿的叙述揭示了,政治科学上的这种错误观念,是如何导致法国的革命者(及保守分子)是错失一个一个机会,从而使政体越来越糟糕的,到恐怖统治时期,则完全诉诸暴力和恐惧,简直就没有任何理性的治理可言。阿克顿的叙述涉及到立宪理论中的几个最关键问题,而在这几个关键问题上,法国的革命者从一个错误走向另一个错误。

自由政体是否能与传统制度兼容?

法国革命在很大程度上以美国革命为榜样,但不幸的是,法国人只看到了革命时代--很多法国人悔过后成为革命领袖--的美国,而没有看到立宪时代及其后的美国。因此,就像阿克顿爵士说的,"法国尽管受到美国革命的深刻影响,但却没有感受到美国宪法的影响。法国受到的是令人不安的影响,却没有受到保守主义的影响。" "法国人从美国那里拿来的是他们发动革命的理论,而不是他们切割又缝合政府的理论。"革命时代的美国人跟启蒙哲学家一样,喜欢谈论抽象的原理,喜欢谈论可以普遍适用的、并无处不构成破坏性力量的理论学说,这些学说让法国人兴奋不已。但1787年以后,美国发生了变化,这时候,制宪会议正在起草宪法。"这是一个建设时期,人们作出一切努力、设计出种种方案来阻止不受约束的民主制度。……他们最令人难忘的发明创造不是出自机巧的设计,而纯粹是不彻底的折衷办法和互相妥协的产物。"后来颁布的美国宪法,也没有引起法国人的多少关注。

诚如阿克顿所指出的,在英美革命与法国革命之间,有一个今天的人们看起来似乎没有区别,而事实上具有根本意义的区别:英美革命乃是要建立自由政体,而法国的大部分革命者所追求的乃是大众民主政体。究竟是建立自由立宪政体还是建立大众民主政体,这是阿克顿叙述的一大脉络。而如果是建立大众民主政体,则君主制度就必须予以推翻,贵族制度也应予以废除。如果仅仅是建立自由政体,则君主立宪政体就是最简便的、也最现实的,那么,君主就是可以接受的,贵族制度也是可以接受的,这样,不需要推翻君主和贵族,而是保留他们但对其权力予以制度性限制,革命期间的自由主义者一般都倾向于模仿英国而建立起君主立宪政体。而按照法国启蒙思想的逻辑,只有人民有权力统治自己,或者推一步讲,只有获得人民明确地同意的政府,才可以治理人民,而君主和贵族缺乏这种正当性,因此,唯一合理的政府就是人民或其代表治理之共和政体。

尽管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的主题是革命的新制度,其实不过是君主制下的旧制度的自然发展而已。这种结论虽然颇具启发意义,但也可能是误导性的,至少,君主制与共和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体,而君主制下的少量的自由与恐怖时代的根本没有自由之间,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当然,托克维尔的含义是,法国新旧制度都以绝对的权力为宗旨;但人们可以设想,君主拥有的绝对行政权力,在受到立法和司法权力的限制后,是否能够成为一种有效的行政部门?

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制?

对于治理一个大国来说,联邦制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安排,阿克顿在评论美国的制度时说:"对于绝对民主真正起得天然制约作用的是联邦制度……" "美国人已经意识到了,民主制度不仅可能是虚弱无力的和不明智的,也可能是专制的、压迫性的。于是,他们找到了限制它的办法,即联邦制,它使得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完全的民主制度。中央政府只从州政府的权力中拿走了若干明确列举的权力,州政府则保留着中央政府拿走的权力之外的所有权力。罗马人知道如何让君主制度无害,那就是使其分立;美国人则将民主制度一分为二,从而解决了更为难缠的问题。"

很多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法国人也都确信,联邦制对于他们来说也是真正的自由主义制度。孟德斯鸠和卢梭都曾认为,联邦制是实现自由的条件。在革命者中,早年相当狂热、后来却趋向温和并致力于维护君主制度的米拉波已经意识到,要把各省与首都的狂乱分离开来,联邦制度是唯一一种能够在一个大帝国中维护自由的制度。然而,这种理念却并没有能够在法国思想人物中发扬壮大;因为他们不愿意承认,一种力量应该受到另一种力量的制衡。结果,就像托克维尔所分析指出的,革命不过使路易十四之后的君主专制制度变成绝对的革命专政而已。阿克顿认为,仅仅由于米拉波认识到联邦制的重要意义,就理应获得法国人的尊重。

单院制议会还是两院制议会?

激进的革命者信奉人民主权原则,并且直接讲这一原则运用于政体实践中。他们认为,人民的意志只能有一个,而不可能有两个,人民的意志当然也不能互相制约,因此,只能实行单院制。

这种看法由来已久。伏尔泰曾经公开宣称,宾夕法尼亚州模式是世界上最好的治理模式。这个州的模式就是由一个单院制的、不分割的立法机构掌握一切权力。对法国人产生过很大影响的富兰克林曾经说,他那个州的宪法是一个奇迹,而法国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杜尔哥则是这种模式在欧洲的热情宣传者。

因此,在革命期间的几次立宪过程中,都没有认真讨论过两院知的问题,人们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单院制。在国民议会的立宪过程中,议员们担心,参议院将成为被打败的贵族、教士等级的庇护所。同时,他们也不希望看到在这些等级的废墟上又建立起一个新的贵族制度;他们怀疑,政府可能会偏爱那些及时改变立场的少数贵族。这是人们偏爱单院制的一个考虑。

另一个考虑则是,一个集中全部立法权力的单院制议会,能够最有效地防范行政权力。而阿克顿直指这种心态是"非理性的"。据此,革命期间所有的宪法都不承认国王或其他行政权力对于议会立法的否决权。而阿克顿清楚地知道,绝对的权力必然趋向于绝对的腐败变质,最纯粹的民主政体的治理--也即由全体人民直接选举出一个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单院制议会--肯定也会以暴政收场:法国革命的暴政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议会的暴政。

而且,这种暴政极有效率。在议会的活动中,基于唯理主义的逻辑,革命者始终重视的是议事效率,而摧毁一切合理的自我约束程序。国民议会成立之后,一位英国人曾法国人提供了有关英国议会惯例的文件,比如,有哪些例行公事的程序,可以对通过议案设置什么样的障碍,如何便宜行事以照顾少数派,如何能使反对派与政府大体上势均力敌。然而,阿克顿说,法国人所需要的仅仅是一种更为便捷的方法,而阻碍和拖延就是与理性作对。他们匆匆忙忙地立宪,匆匆忙忙地颁布法令。甚至曾经屡次出现头天颁布法令,第二天就予以撤消的事情。立法,不过是由心血来潮的议会多数,对变幻无常的政策进行一番包装而已。

行政权力应当被消灭?

由于法国的君主专制是最典型的,连托克维尔都认为,法国的很多弊端都源于君主的权力高度集中,因此,革命者的首要目标就是摧毁国王所代表的行政权力。而这种思想又获得了美国革命理论的支持。根据阿克顿的分析,美国人将一种政治理论传给了法国人。在早期的美洲殖民地时代,行政机构的权力和司法机构的权力来自本社区以外,来自英国,因而当地争取自由的民众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缩减这两种权力。而议会则在人员组成和性质上是民众性的,因而,"议会的权力每增加一份,似乎是给权利又增加了一层保险",美国革命者和人民对待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态度有点像继母。

法国革命者继承了这种态度,并且更加激进:"革命者主要受两种观念的控制。首先,他们不信任国王,认为他是多余的,犯下了不可饶恕的专制罪行,因而他们不可能屈从于他,听凭他对他们施加那么多约束和控制;其次,他们也相信,在专制统治下保障个人自由所必需的那些机制,在人民统治的政体中是多余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唯一的力量就是公众的意见。这两种观念会导向同样的政策结果:两者都倾向于加强代表国民的议会的权力,也倾向于削弱由国王代表的行政性权力。"

这种心态是如此普遍,以至于为行政权力辩护的观点根本没有人支持,这其中最明智的是米拉波。在米拉波看来,在革命的狂风暴雨的袭击下,旧秩序已经崩溃了,"有助于社会维持秩序的习惯和传统、乡里联系和个人信用也都消逝了。社会已经进入一个危险而混乱的时期,在这个时期,迫切需要的正是一种强有力的行政管理。"米拉波认为,这个时候,应当担心的不再是国王的强权,而是国王的弱势了。阿克顿评论说,在这个时刻,只有米拉波"还在捍卫着宪政的原则"。

但没有人愿意让人民的权力被谮夺。结果,在若干年时间中,法国的行政部门几乎陷于瘫痪,完全由议会治理,一度则由罗伯斯庇尔的公共安全委员会来治理。摧毁正当的行政权力体系,最终却催生了一种绝对的行政权力。

司法审查制度

议会的法令是否应该接受审查?阿克顿指出,在美国的宪政制度中,限制行政部门权力的最重要的机制是司法审查最高法院可以作出宣布违宪法律无效的裁决。阿克顿引用一位作者的话说,"仅靠这种制度,美国就能改正其政府的一切弊端"。

不过,在法国革命爆发的时候,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没有发育出来,因此,我们似乎不应当指望法国人会提出这种制度设想。但一位越来越保守的革命者西哀士作出了一项理论贡献,隐含地提出了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设想。根据阿克顿的分析,法国国会的古老原则几乎已经暗示了某种司法审查法院(a court of revision)的存在。当然,随着法国旧制度的崩溃,这种传统已经被摧毁了。在恐怖统治结束后1795年的立宪活动中,西哀士提出了成立宪法陪审团的设想,这个陪审团大约由100人组成,用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成为与立法者相抗衡的宪法的守护者。它将受理少数派和个人针对立法机构的诉状,以保持这些有机的机构的锐气,使之不被国民代表无所不包的权力侵害。不幸的是,这一由欧洲人提出的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职能--但这种职能在美国还没有发育成熟--的值得纪念的努力,却在8月5日遭到议会的拒绝,几乎全体一致地拒绝。法国人本来能够为人类政治制度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但迷信于人民的绝对权力的法国革命者丧失了这个机会。

司法独立

柏克在其激烈抨击法国大革命的名著中对法国传统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认为,尽管这些司法机构具有这样那样的弊端,但"它们有一个根本的优点:它们是独立的。"因此,在历史上,"最高法院提供了对于君主制的放纵和恶行的矫正"。

然而,启蒙哲学家们却只看到了传统司法制度的恶,而且,他们仅仅由于对法庭的处理方式不满,而摧毁了传统司法制度。那些哲学家的结论是:司法当局愚蠢得让人作呕;法律中没有任何神圣的东西,那些残忍地捍卫法律的人也没有一点仁爱;如果他们落入到复仇女神之手,以他们的罪行,他们遭受任何劫数都不算过分。

阿克顿指出,很明显,大革命期间那些创建了革命的司法制度的人物就受到了这种激烈观念的影响,他们投入到这场争取人道的斗争,这场斗争提出的要求是,建立一种不受种种恶行玷污的政府,颁布新的法律,创立新的司法制度。

结果,革命所催生的,却是比传统司法制度残酷百倍的怪物。因为当司法体系失去其独立性之后,它就不过是政治人物可以随意控制的工具,从而使法律丧失其全部的公正性和确定性。政治人物有多残忍,法院就有同等程度的不人道。

在攻占巴士底狱后,出现了一种新东西:人民法庭,政府军士兵被这个法庭处死。随后,则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军事法庭,尤其是革命法庭最为臭名昭著。这种革命法庭的官员由罗伯斯庇尔等人任命,对其作出的裁决,罪犯不得上诉。这些法庭取消了一切正常的司法程序,甚至也不需要证人、证言、证据,它的原则是:全面逮捕,快速审判,立刻处决。革命法庭成为有组织地进行大屠杀的工具。有的时候为了节约时间,甚至由狱卒自己随便押来一些囚犯,随便审理之后,即交给外面已经嗜血成性的杀人犯去尽情地杀戮。还好,那些屠杀者自己也陆续被革命法庭判处死刑,并被送上了他们设计的人道的杀人工具:断头台。

因此,判断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的唯一标准是看它是否独立,是否独立于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之外,而不在于它本身是否腐败,是否效率低下。而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和革命家,因为某些不便和腐败而摧毁了尚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传统司法制度,得到的是司法公正的完全丧失。

法国大革命期间的立宪努力完全失败了,从政制的几个最重要的方面看,革命者始终没有在旧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可以自我维续、并能保障启蒙哲学所向往之个人自由的新制度。很大程度上,这是因为法国人搞出了一种发达但却错误的宪政理论。

然而,后人似乎并没有以此为戒提出一种健全的立宪科学。法国大革命之后,人类又经历了多次法国革命式的立宪失败。就像阿克顿所说的,人是脆弱的,甚至经常是邪恶的。不过,阿克顿也相信:尽管人类确实很糟糕,但在这个世界上依然存在着某种道德本性,它能使我们走一阵停一阵、缓慢地减少恶。而今天,人类政治实践和政治科学的逻辑清晰地证明了:矫正人性之恶的最伟大的工具,可能是一种健全的政体。自由宪政政体不能创造一个玄想家心目中的理想社会,但它起码能够创造一种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让我们自己去发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而政体设计的最高鹄的,亦不过如此而已。

(本文为作者所译阿克顿《法国革命讲稿》之译者后记,该译本将由贵州人民出版社于内年出版。)


-完-

2012年12月11日星期二

萧雪慧:遗忘和隔离的工具

去年中青报"冰点"栏目有一篇揭露中学语文课问题的长文,读了怎么也忘不掉。过后,不时地总要想起那专要把文章意蕴往狭隘里讲的教参;憋足劲设计出来的又多又蠢,不把学生"考焦、考呆"决不罢休的试题;把学生的思想硬塞进一个死胡同的所谓标准答案,而这些标准答案,越是大学问家越答不出来;把原本可以写出"铅笔在纸上快乐地蹭痒"如此生动句子的孩子训练成只会写八股文,只会写假话假感想假故事的作文课要求……如此等等,其荒谬绝伦令人啼笑皆非,对孩子的坑害又令人惊愕万分。近日找来中学语文课本浏览,发现教参和考题中那种把人的精神变狭隘、把学生的思路圈进预定的狭窄小道的倾向,其实早已隐含在课文选择上了。而且,隐含在课文选择上的还不只是造成智力局限性的狭隘。

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中学阶段是打下终身学习基础和人格发展基础的阶段。要完成这样的奠基任务,语文课有着特别的重要性。语文课通过读写能力的训练使孩子走出口头视听文化的低级阶段,帮助孩子建立起阅读兴趣,为日后的精神生活作好准备;通过鲜明、生动、准确、有力的优质语言以及语言所承载的内容给孩子们提供有关真实世界的知识,打开一个广阔而深邃的人类精神世界,并让孩子们有机会去接触和认识善良、勇敢、豁达豪放、热爱自由、追求真理、追求正义、尊重公理等人类美质,接触和认识人类一体、生命神圣、个体尊严、自由无价等观念,为个性发展储备必要的精神资源。

然而翻开一套近些年版本的厚厚六册全国统一初中语文课本,很难见到文字优美、内容丰富、可激起人阅读兴趣的文章。而且,似乎是有意剔除了使青少年精神自由、心灵丰沛的内容,课文中读不到人类精神的千姿百态,感受不到扑面而来的自由气息,没有个性启蒙,没有生命力的舒张和个体生命尊严的表露,没有揭示真相、直面真实的坦荡,尤其没有超越一国一族的眼界去看世界的大气。大量充斥于课本的是说教性内容。这类作品,语言拙劣、枯索如大报社论,发起议论来又观念陈腐、读着令人恍若隔世。仅此就够可悲的了,因为枯索和陈腐不是把学生的阅读兴趣埋葬于味同嚼蜡的"学习"之中,就是使学生在消极应付之余(如果应付了课文和考试后还有"之余"的话),从别的渠道去胡乱寻求精神食粮。更糟的是,还有一些课文歪曲历史、掩盖真相、粉饰太平,渗透着党派精神和仇恨。这些课文用谎言去欺骗孩子,用意识形态偏见去扭曲孩子。

第二册有篇题目为《谈骨气》的议论文,作者是文革初期含冤而死的吴晗。他这篇被选作课文的短文发表于1961年3月4日,正值全国性大饥荒时期。关于作者,课本只介绍了吴晗的籍贯和历史学家身份,只字未提他作为文革首批牺牲品这一事实。那场祸国殃民的十年动乱就在这蓄意遮掩中隐去了。关于写作背景,课本说是我国面临经济困难。一个精心挑选的"经济困难"中性词,就埋葬了一场导致数千万人死于饥荒的民族灾难的真相。课本介绍是如此,课文本身也是如此。虽说吴晗几年后在创作历史剧时曲折表达了一些真实思想而惨死于无情迫害,但《谈骨气》一文却既没有历史学家的求实精神,也缺乏思想者的真知灼见。他叫青年克服困难与国家共渡难关,但避而不谈造成整个国家巨大经济困难的真实原因:好大喜功的专横意志、反科学的专断决策。当然更没有揭露应该为经济困难以及由此导致的全国性饥荒负责的人并未为自己的"失误"承担后果(我沿用了"失误"这一官方用语,但我知道,面对几千万亡灵,"失误"一说实在是太轻飘了,所以加上了引号),甚至没有跟人民一道共渡难关。最无辜的百姓承受了全部灾难性后果。他们饿殍遍野,累累白骨还为那些挥舞着"割资本主义尾巴"的令箭搜走百姓最后一点救命粮食,又以吹破天的牛皮去邀功请赏的官员铺平了官运亨通之路。吴晗掩盖了这一切,跟青年空谈骨气。然而,骨气是个体尊严的人格特征,离开对个体生命的尊重,遑谈骨气?整篇文章其实是变着说法要青年、当然也包括所有平民百姓在受蒙蔽的情况下,硬着头皮去承受大人物造下的孽。担了人家的后果,就美其名曰叫"骨气",末了,还用"为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建设的胜利,我们一定能克服任何困难奋勇前进"这样鼓胀了的气势给被驱赶去无辜承受苦难的人一种虚假的神圣感。这实在是残酷的愚弄。也许,当年的吴晗并未意识到这一点,还可能当时连他自己也不一定明了真相却囿于意识形态思维定势写了这篇文章。但这篇文章出现在90年代的中学课本中,就不能不说是欺骗性、愚民性的蒙昧主义教育思想在支配课文编选了。

蒙昧主义不只表现在这篇课文。事实上,它作为一种精神、一种原则渗透在课文取舍上,渗透在不同的课文内容以及编选者加的课文提示中。说起课文取舍,不光是精心剔除了发散着自由气息的文字,整个六册语文课本中就见不到涉及近四十多年中发生的数次政治运动的篇章,似乎压根就没有发生过反右、大饥荒、文革……,课本成了横亘在孩子们与历史之间一堵无形的墙。而选中的文章中,魏巍的似乎特别受青睐,一而再、再而三地被选入课文。他那篇《谁是最可爱的人》,我念初中时就已在语文课本中了,如今的初中生还在读它,看来是中学语文的"保留节目"。可这篇文章语言十分平庸,肯定算不得语文意义上的佳作。什么原因使它反复被选作课文呢?是它投合了某种既定的原则和标准。课文有一段可疑的背景提示:

"1950年6月25日,美帝国主义悍然发动侵朝战争……10月25日,中国人民志愿军跨过鸭绿江进行抗美援朝的伟大斗争"。经这一"提示",二战后美、苏分别在朝鲜以三八线为界接受日军投降,朝鲜一分为二形成南北对峙局面的事实消失了;北朝鲜违背联合国协议打过三八线向南推进,联合国号召全体会员国共同阻止北朝鲜南进的事实消失了;美军在南朝鲜军队被北朝鲜击溃后向南方紧急驰援变成了"悍然侵朝",跨过鸭绿江的志愿军与联合国军作战则成了反对美帝国主义的侵略……。短短三言两语提示,隐匿着一种改写历史的意图。而充斥于魏巍文章中对美国军人和南朝鲜军人的仇恨称谓和大量基于意识形态偏狭立场的情绪化语句营造了把历史真相搅浑、把人的头脑搅糊涂的气氛,正好投合了这种意图。这还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文章主题。文章表面是歌颂朝鲜战场上的志愿军普通战士。不过,稍加注意就会发现,真正歌颂的是热爱领袖,听领袖的话。魏巍笔下的战士之所以可爱,主要是因为他从他们身上发现了这种领袖崇拜,不信,请看篇末那几句"画龙点睛"的议论。我不想评论当年在朝鲜战场的战士们的真实状况和情感,也不想评论这篇写于四十多年前的文章在当时起的作用。我要说的是,几十年的个人崇拜已经彻底吞食了每个中国人的自我和基于其上的公民精神,彻底摧毁了中国人民在本世纪上半叶的斗争中逐渐形成的一点微弱的公民社会基础,个人崇拜把权力吞噬社会的危险推到了极致。我们这个为此付出了过于惨重代价的国家,现今正面临着在精神上立人,在体制以民主取代专制、以法治取代人治的双重迫切任务。中学语文却在反其道而行之,仍然把鼓吹领袖崇拜的文章当范本。学校是孕育和庇护人类生命种子的地方,但把跪拜着的精神状态冒充崇高,给孩子们心田中撒播的是什么种子呢?说是奴性,可能太难听,有些人虚弱的神经受不了,还是把它表述为消泯自我吧。不要个性觉醒,不要孩子们成长为个人——作为独立自信的主体而挺立的个人,诱使他们附着于某个异在于自己的巨大"自我"之上,靠着无条件地为这个遮蔽自己的偶像服务去获得某种价值感。相似的蒙昧主义观念同样反映在选作课文的魏巍的驳论文《个人与集体》中,但此处且不谈它。对《谁是最可爱的人》还有几句话必须要说。这就是这篇课文连同它的背景提示,在对历史真相和普通个人自我意识的双重遮蔽之外,字里行间还透着偏狭的党派精神,透着宣扬国与国、民族与民族间仇恨的意味。如果说《谈骨气》那样的文章造成人对自己国家的历史失忆从而使语文沦为遗忘工具的话,那么像《谁是最可爱的人》这样既双重遮蔽又鼓吹民族间仇恨的文章则使语文沦为隔离工具。

遗忘也好、隔离也罢,是通过谎言来实现的。课本中对历史事件或似是而非的说法或小心抹掉历史痕迹的作派,依据党派精神和意识形态偏见对文章进行的筛选,在事实上构成了一套系统的谎言。受谎言蒙骗的孩子将来如果想要朝前迈步,恐怕还不得不像16世纪法国作家拉伯雷笔下的高康大一样,先接受他那位人文主义教师的一付泻药,去经历一场彻底清洗掉别人塞进自己头脑中的谎言和废物的剧烈阵痛。

1999年1月10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