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8日星期二

朗讯中国“贿赂门”

2004-4-21

第一起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戏剧性曝光。为什么是朗讯?谁可能被卷入?

"我猜这些天从美国来的飞机上,一定少不了律师。"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中国区首席代表包崇侃(Patrick Powers)半开玩笑地对记者说。

而这一切的源头,来自一份只有300多个英文单词的文件。这份文件由美国电信设备制造巨头朗讯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LU),于当地时间4月6日(周二),正式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朗讯公司是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的230多家会员企业之一,总部位于新泽西茉莉山(Murray Hill)。

文件指出,由于存在涉嫌"FCPA"的内部管理不力行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现任CEO(首席执行官)、COO(首席运营官)、一名财务主管,以及一名市场部经理的职务,并暂由负责全球销售的部门总裁罗伯特·沃斯特(Robert Warstler)负责朗讯(中国)的业务。

这份由其高级副总裁里查德·J·罗森(Richard J Rawson)签名的报告,不仅在全球引起了波澜——路透社、美联社、道琼斯以及《纽约时报》、《金融时报》等西方主流媒体都几乎都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同时也绷紧了那些业已进军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CEO们的神经。

而很多中国人,或许也是从这时起,才开始了解"FCPA"这个概念,即使一些已经为跨国公司工作多年的人,也不例外。

1977年,美国正式出台了《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为"FCPA"),中文一般译为《反海外腐败法》,该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

早在去年8月,朗讯就不幸卷入了"FCPA门",当时的"震中"是位于中东的沙特阿拉伯;而这一次,风暴又在中国隐约浮现。

对于近年来官司缠身的朗讯而言,似乎已经多少有了些免疫力,消息公布当天,其在纽约的股票交易价格只有两个百分点左右的小幅下跌。

但这一事件在中国可能引发的波澜,却是史无前例的。因为在很多人看来,一旦风波真正演变成风暴,那么朗讯中国很有可能只是这出"大戏"中的一个小角色而已。

漩涡中心

虽然去年8月份的一场官司使得朗讯(中国)很多员工对于"FCPA"的理解程度要超过其他企业,但是这一事件仍然显得有些突然。

朗讯科技(中国)公司前任董事长兼总裁戚道协

据朗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对《财经》表示,被解职的中国区总裁戚道协和首席运营官关赫德都是在4月7日上午才收拾办公室,然后悄然离开。这意味着,即使处于风暴中心的当事人,在之前似乎也和中国区的其他员工一样,并没有从总部得到更加明确的信息。

朗讯中国COO 关赫德

据称,另外一位涉嫌的财务主管,为现任内地合资企业青岛朗讯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青岛朗讯")的财务主管黄锦昆,上述三人均为台湾人。而在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文件中提到的一名市场部经理,也系青岛朗讯的员工,为大陆人。

在这四人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身兼朗讯(中国)董事长、总裁的戚道协(Jason Chi)。

根据朗讯的公开资料,戚于1974年毕业于台湾中原大学,1985年加入AT&T(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在台湾的子公司美台电讯,也就在这一年,AT&T正式进入中国。

此后,戚历任该公司人力资源及公共关系处处长、常务副总经理,1995年8月任总经理。

在这期间,1989年,AT&T正式将企业布局为网络系统、全球商业通信系统、微电子以及消费产品等几个业务单位,到了1995年,AT&T彻底重组,其中的设备制造业务,以及被誉为诺贝尔奖摇篮的贝尔实验室,于1996年2月被重组为朗讯科技有限公司。仅仅两个月后,朗讯就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朗讯诞生之后,戚道协就担纲其台湾业务。1996年10月,他出任朗讯科技台湾分公司的首任总裁及美台电讯总裁。

由于戚在台湾的业绩相当出色,加上其在公司内部先后做过多个岗位,拥有丰富的运作经验和独特的地缘文化优势,因此从2000年10月1日起,他正式担任朗讯(中国)公司总裁,全面统筹朗讯中国所有业务,并负责管理及整合朗讯中国的各个业务部门。

一位现已离任的前朗讯中国人士在接受《财经》采访时,对戚评价颇高。在他看来,当时的朗讯中国不仅面临整个电信行业不景气的考验,而且,公司在内部管理层也存在问题,甚至连一些员工都戏称自己为"美国的国企"。而戚极大地提升了朗讯在市场上的操作能力和进取精神,引用一句员工的话说,就是戚让已显疲态的朗讯(中国)变得更加"aggressive"(进取)。

2001年5月,朗讯宣布获得中国联通CDMA网络一期建设合同,新闻公报称"价值数亿美元"。在2001年5月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戚本人乐观地将联通创建CDMA网络称之为"一个新的里程碑"。

事实上,从2001年初起,朗讯中国的销售机器便全速运转。根据朗讯发布的新闻稿,仅2001年1至5月,朗讯就已签署了总额超过8亿美元的合同,除联通项目外,还包括中国电信及其他运营商签署的光网络、交换与接入系统、GSM无线网络、宽带数据及光纤解决方案等。

随后的一两年间,朗讯迅速成为中国最大的CDMA设备供应商。2002年10月,朗讯与中国联通签订了"数亿美元"的CDMA二期合同,帮助中国联通提供高速无线数据业务。2003年9月,朗讯又赢得联通CDMA网络三期工程首批扩容合同,该合同"价值超过两亿三千万美元"。仅仅过了四个月,2004年1月,朗讯再次与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签下大单,拿下"总价值超过3.5亿美元"的多项重要合同,"涉及朗讯几乎全部新一代网络产品和服务"。

"联通是朗讯中国的最大客户。"一名朗讯员工告诉记者。

同时,在小灵通、光通信以及数据通信等领域,朗讯中国也多有斩获,其业绩表现要远好于同期公司整体的表现。在朗讯中国新闻稿中,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出现频率仅次于联通,俨然已是大客户。仅山东网通,就于今年3月与朗讯签下1.3亿美元的小灵通网络合同。

实际上,到了2003年,朗讯(中国)的营业额已经达到了9亿美元,占到了公司整体营业额的11%,成为除美国之外,惟一一个对营业贡献达到两位数的分公司。中国市场成为朗讯最重要的海外市场;由于中国市场的突出表现,整个亚太市场的贡献率也已经从2001年的13%增长到去年的20%。

以朗讯最为核心的移动业务为例,2003年,其在美国的营业额下滑了38%,但在海外却增长了10%。该公司的年报称,最大的动力就来自"中国的CDMA网络"。

离职前担任朗讯(中国)首席运营官的关赫德(Michael Kwan),也是朗讯的"老人",早在20年前就加盟了贝尔实验室,成为了一名软件工程师。据内部人士透露,虽然关出生于台湾,但与戚道协不同,关并没有在台湾的从业经验,系直接从美国总部到中国区任职的。

在担任首席运营官之前,关的职务是青岛朗讯的总裁,这家公司不仅是朗讯在中国建立的第一个合资企业,同时也是朗讯在美国本土之外最大的新生产基地。

目前,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设有八家地区办事处、两个贝尔实验室分部、五个研发中心、多家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员工约3000名。朗讯中国及合资企业为中国及全球市场提供全系列的电信系统,青岛朗讯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支点。

"FCPA"之辩

这一事件的核心是"FCPA"。实际上,从1977年诞生至今,围绕着"FCPA"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息过。

《反海外腐败法》产生的大背景,是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之后,民众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厘清企业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界限。而直接的导火索,则来自1976年5月12日美国证监会发表的一份报告。

这份名为《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中指出,有超过400多家的美国企业承认有过可疑或者非法支付行为,这些企业通过赞助的形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政治团体共计支付了超过3亿美元的费用。在这些企业中,有超过100家都位居行业500强之列。

美国司法部的网站上,比较详尽地记录了当年的情况。当时,美国公众普遍认为,这些贿赂行为影响到了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机构的决定以及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同时,这也有违美国公众的道德期望以及价值观。这种行为不仅是不道德,同时也是极其有害的,它腐蚀了公众对于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一句话说,这使得那些正直的企业面临压力:要么降低标准,要么就去冒失去业务的风险。

虽然这些行为的贿赂对象都是外国政府官员,但其消极影响也会反映在国内。正如商务部前部长理查德森指出的那样,在不少案件中,行贿者不是为了超过外国竞争者,而是为了赢得与其它美国公司之间的竞争。

随后举行的美国第94届国会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讨论立法问题。据悉,当时委员会考虑,通过两种渠道来制止这种行为。一种是要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信息,如果不披露的话,将面临法律惩罚;另外一种主张是,直接把这种贿赂行定义为非法行为。

当时的主流舆论均认为,贿赂行为应予谴责,并加以禁止。通过广泛的听取意见,委员会认为,应该将这种行为定义为非法行为,而不是通过公开披露,使其合法化。披露绝对不是一种有效的威慑手段,因为贿赂的潜在收益往往都大于潜在的负面效应。

而且,非法化在执行上,其难度也小于前者。大多数赞成披露的建议,都要求公司必须披露其海外所有的支付行为,哪怕是完全合法的促销费用以及代理费用等,这将使得企业不胜其烦,正常的合法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影响。

自"FCPA"颁布之时起,就受到美国众多大型企业的激烈反对。在他们看来,欧洲以及其他地区的公司并没有这种约束,这就意味着美国公司将在海外竞争中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不得不通过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来推动其他国家也建立类似的制度,同时,也于1988年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改。

这次修改,虽然把对违法企业的最高罚款金额从100万美元提高到了200万美元,个人处罚额度也从1万美元提高到了10万美元,但在另一个方面,美国公司获得了某种程度的"豁免权",通俗而言,如果向外国政府人员支付现金的目的,只是为了完成或者加快政府正常的程序,而不是为了获得或者保留某些合同、特权等,就可以合法化。

根据"FCPA"的规定,涉嫌个人有可能面临五年的刑事监禁,并且终身禁止从事该行业,但在其后的20多年实际执行过程中,这部法律却被广泛认为是一部非常"弱"(weak)的法律。一个最好的佐证就是,迄今为止,真正由美国司法部提出刑事指控的"FCPA"案例,平均每年还不到一起。

尽管如此,类似的立法进程仍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推进。到了2001年春天,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以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都已经采纳了美国这部法律的内核,有的是采取新立法的方式,有的则对原有的《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

这一进程在去年年底达到了高潮。2003年12月10日,43个国家在墨西哥梅里达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十六条就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此外还规定了详细的管辖、司法合作以及引渡等具体条款。

中国不仅和美国一样成为了第一批签署公约的国家,同时,在公约的成立过程中,中国也一直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如果朗讯中国案件最终得以进入美国的司法程序,这很可能将成为一次非常有典型意义的"试金石"。

以进为退?

"美国总部可以牺牲这四个人,但总不至于要牺牲中国这个市场吧?"

即使在朗讯(中国)内部,一些员工也对《财经》毫不讳言自己的困惑和不解。

4月7日,也就是朗讯总部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文件的次日,暂时接替戚道协主管中国市场的沃斯特,就与多名来自总部的高级主管一起飞到了北京,随即开始走访客户,安抚之意相当明显。

此后,朗讯也召开了全国各地员工都参加的电话会议。在10多分钟的会议上,总部首次以正式的方式向中国区的员工宣布了解聘上述四人的通知,而据与会人士透露,会议内容"并未超出向证监会递交的文件的信息"。

除了宣布正式的决定之外,在会议上,朗讯总部还以"空前严厉"的语气,要求所有员工均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信息。

而此后,记者试图拨打多人的手机了解更多的信息,但均未成功;而传真给公司的采访申请,截止到4月15日止,也未获得任何回复。很显然,朗讯(中国)进入了一个极端敏感的时期,这种状况要持续多长时间,现在也仍然是个未知数。

这种不解是很容易理解的,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在过去10多年内,包括中国电信市场在内的众多产业,不管从政策环境、法制环境还是市场环境上而言,都处于一个急剧的转型期。其中的不规范之处,我们所谓的"灰幕"抑或是"黑幕",几乎根本无法避免。

"要做生意,你就没办法等一切都规范了再进去,因此你就不得不去适应这种'规则',这在任何行业都是这样,受到严格管制的电信行业显然更是沃土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资银行分析师对《财经》说。

"如果要严格按照'FCPA'的规定来推究原罪的话,不是80%,不是90%,而是100%的在中国电信市场上的大公司都有问题,无论美国的还是欧洲的,国营的还是民营的。"他补充说。

位于香港的政经风险咨询公司(Political and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董事总经理鲍勃·布拉福同样告诉法新社记者,"朗讯案在电信业中绝非是孤案",送房、送车、送客户的子女出国留学"非常普遍"。

不过,一位在跨国电信设备制造公司的同事告诉记者,通常跨国公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大规模定货给予回扣;另一种被称为"REP",即将费用以咨询费的方式支付给第三方;但这两种情形一般都会经公司律师审核。所以,朗讯此次内部审计曝出如此大事,"很有可能超出上述两种情况"。

美国诺盛电信咨询公司分析师王克瑞(Craig Watts)则告诉记者,就中国电信市场而言,"最不透明的时期肯定已经过去了",尤其是随着几大运营商的海外上市,经济法律的不断完善,这种不规范的事情已经越来越少了。

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则称,随着中国逐步履行入世承诺,政府的行为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规范和改善,美国企业在这方面的投诉已经呈现日益减少的趋势,"更加开明的态度已经逐渐成为很多政府部门的共识"。

放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这一事件引爆的时机的确有些令人困惑,或许我们把目光转向朗讯当前的尴尬处境,才能触摸到一些东西。

朗讯沙特行贿风波

在朗讯成立之后初期,由于市场高涨,加上贝尔实验室的巨大声望,仅在前五年,就完成了高达460亿美元的收购交易,其营业额一度超过了300亿美元大关,净利润也逼近了50亿美元。但此后,电信业大崩溃开始,到了2003年,几经整合和重组之后,朗讯的营业收入即使与1996年相比也下跌了1/3,其股票价格也从1999年底的80多美元,一路下滑到目前的4美元多一些。

2003年8月,沙特阿拉伯Silki-La-Silki国家电信公司(也就是以前的国家通信和计算机集团)在美国依据FCPA起诉朗讯公司,指控后者在1995年至2002年间,向沙特前邮政电话电报部部长阿里·艾·约哈尼(Ali Al-Johani)行贿了价值1500万至2100万美元的现金和礼物,从而在沙特无线通信市场上获得了"价值数十亿美元"的生意。此后,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正式对朗讯进行调查。

朗讯也重新对23个海外业务部门和美国国内的海外销售支持部门进行了内部审计,这些地区占到朗讯全球业务网的一半。中国区作为朗讯最为重要的海外市场,自然是朗讯此次内部审计的重点对象。据一位朗讯员工告诉记者,这一轮审查开始于去年10月间。

但对于这次审计,一些朗讯(中国)的人员告诉《财经》,开始却并未在意,因为从总部派人过来进行内部审计,几乎每年都有,但基本上是程序性的,"当时并没有太意识到有什么特别之处"。

不过这轮审计之后,中国区的情况开始让朗讯总部如坐针毡。虽然目前对于细节没有任何披露,但在诺盛电信的王克瑞看来,朗讯显然遇到了"已经严重到无法在公司内部加以解决的问题"。就在今年3月份,朗讯才刚刚以2500万美元的代价,与美国证监会就公司以前存在的会计问题达成和解,朗讯被指控为"未能与证监会进行充分合作"。

3月中旬,沙特Silki-La-Silki公司向受理沙特"FCPA"案件的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交补充起诉,进一步披露了朗讯行贿的细节。

这份补充起诉书长达86页,与去年8月份相比,增加了敲诈、洗钱两项指控内容,并把矛头直接对准了朗讯公司前任首席执行官里查德·麦克金(Richard Mcginn)以及前任首席财务主管唐纳德·皮特森(Donald K Peterson)、现任公司新兴市场业务部总经理詹姆斯·布瑞顿(James K Brewington)。

补充起诉书称,理查德·麦克金批准向美国西雅图的一家顶级的癌症治疗中心开出200万美元的支票。而沙特前邮政电话电报部部长阿里·艾·约哈尼正在这里治疗。有关的朗讯公司内部报批文件,同样经过了詹姆斯·布瑞顿的批准。詹姆斯时任朗讯全球无线网络部总经理,在2001年5月朗讯首次拿下中国联通CDMA一期网络大单之时,正是詹姆斯·布瑞顿亲临新闻发布会现场,并表达了获得联通CDMA合同的"非常振奋"之情。

里查德·麦克金、唐纳德·皮特森均已离开朗讯数年,而詹姆斯·布瑞顿则于今年3月间由全球无线网络部总经理转任新兴市场业务部总经理。

业内人士猜测,一旦朗讯不主动查处中国区可能存在的问题,表现出与美国证监会、司法部两大机构合作和和解的诚意,很可能面临与安然或者世界通信公司类似的严厉惩罚。

玄机重重

如果这种"以退为进"的猜测成立的话,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朗讯能否成功地控制其在中国区的"损失程度",并且成功说服美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就这件事情达成和解。

《财经》了解到,事件发生后,朗讯中国的正常业务并没有中断,对客户的拜访和项目的管理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看上去相当平静。

但既然朗讯(中国)的很多员工的内心都无法平静,要做到让客户真正保持平静,消除潜在的阴影,在短期之内又谈何容易。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公布具体是哪些政府部门的人员涉嫌收受朗讯(中国)的贿赂,而且中间是否还涉及到电信运营商,仍然是个未知数,因此,要彻底重建这些业已呈现裂纹的"行业关系",朗讯(中国)仍然需要相当大的努力。

在四名被解职的人员中间,有消息称,戚道协、关赫德以及黄锦昆三人很可能都持有美国绿卡。如果确实的话,这就意味着,美国司法部对其有提起刑事诉讼的管辖权,佳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伯特·威廉姆斯对记者说。

至于另外一名中国员工,美国高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认为,只要其劳动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虽然其在美资企业的海外分公司工作,但美国对其并不具有司法管辖权。

当然,美国也没有对可能卷入受贿的中国政府部门人员的司法管辖权。但是,法律专家指出,一旦朗讯不能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从而进入诉讼状态的话,法院有可能会强制披露行贿细节,这样涉嫌收受贿赂的人员也将难以隐藏。

这样的话,即使美国不享有司法管辖权,中国政府的相关涉嫌受贿人员,也很难逃脱制裁。因为,中国不仅在《刑法》中对此有具体规定,而且在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也承诺了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司法合作以及协助的责任。

"多米诺骨牌"很可能就此打开:什么人卷入朗讯中国"贿赂门"?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电信运营商?后者虽然并不受"FCPA"制约,但由于中国四大电信运营商都是国有企业,因此触犯《刑法》是显然的;很有可能的是,对可能涉案的政府工作人员或者电信运营商工作人员的进一步调查,又会涉及到更多的国内国外的电信设备制造商潜在的贿赂行为。

不过,记者致电中纪委新闻处,得到的答复是称尚未听说有部门介入朗讯案;最高检察院新闻处则称不可能对仅有媒体报道即开始调查,最高检察院反贪局则未作答复。一位供职于最高检察院的人士称,通常按程序来说,如果确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接受贿赂,会按贪污贿赂或商业贿赂罪论处。但朗讯案目前如果无人提供具体证据,检察院一般不会介入。

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告诉记者,受贿案的一般情况是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之后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如果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也有权直接立案;除此,社会影响极大也可能会立案。他认为,此事朗讯已经做出内部处分,且有大量媒体报道,检察机关不应保持沉默。

此外,目前中国的主要电信运营商如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为CHA)、中国移动(纽约证券交易所CHM)都在美国上市。一旦波及到这几家公司,公司以及内部相关人员都可能遭到美国证监会的严厉处罚,并且面临可能的股民集体诉讼的困境。

这种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包括路透社在内的海外媒体,以及众多业内人士在接受《财经》采访时均认为,朗讯与美国证监会以及司法部达成的和解的可能性还是更大一些,朗讯以及上述四人可能会支付金额不等的罚款。毕竟,中美关系历来相当微妙,延伸出太多的枝节似乎也不符合美国企业界的利益。但是,任何可能性都无法截然排除。无论结局如何演绎,朗讯中国的"贿赂门"事件的影响,都要远远超过单纯的公司事件本身。

在诺盛电信的王克瑞看来,这起风波肯定会让不少跨国公司再思其在华策略。对于这一事件,巴克莱的分析师就对彭博社坦言:"看来朗讯在中国的管理并不怎么好"。

不仅在电信行业,几乎在所有的跨国公司和其中国区之间的关系都是比较微妙的。因为中国本身有自己非常独特的文化,而跨国公司总部所在国又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想法以及操作方式都存在分歧。

一种被认为是快速本地化的方式,就是让台湾、香港等地的职业经理人负责中国大陆市场,借助文化上的认同感进行管理。但是,这种想法又往往处于摇摆之中,在王克瑞看来,管理者很可能面临一个非常困难的境地:不接近本地市场的想法,业绩上不去;但过于脱离总部的理念,总部又会干脆直接派人过来走马换将。

因此,一些跨国公司不仅会派律师过来,对一些环节进行更细致的内部审核,防止从制度上触犯"FCPA"。同时,也会采取进一步的管理策略,以避免可能的风险,做到平衡局势。

这种忧虑也许并不是虚构的,弗罗斯特·沙利文(中国)公司总经理王煜全在接受《财经》采访时,也不约而同在提到在管理上可能的影响。

在他看来,这可能会影响到华人管理层在跨国公司中谋求更高的地位。在这起事件中,四名被解聘的员工均为华人或者华裔。在一些跨国公司传统的理念中,对华人在管理上本来就缺乏足够的认同感,这一事件很可能会进一步强化这一不良印象。

实际上,在跨国公司中,华人的角色仍然更多地局限在大中华地区的位置,即使升迁至亚太甚至总部的高级职位,但基本上也都主管技术或者大中华地区,很少有负责全球性管理策略的。

而且即使在台湾和内地经理层之间,各种摩擦也时有耳闻。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印度人在美国公司中的管理层中一直相当团结和稳固,这不仅促进了印度本土管理人才和企业的快速起飞,同时也使得印度有机会在跨国公司的产业链中谋求到更加有利的位置,比如软件以及服务的外包等。

或许,时间将会逐渐化解因为这一事件而引发的司法、管理甚至制度上、政治化的忧虑,但是,尽快奠定市场行为的法制框架,着力打造一个更加透明化的政策和管制环境,仍然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

因为随着更多的中国企业越来越活跃于海外市场,跨国公司在中国经历的一切阵痛,TCL、华为、中兴、海尔以及中海油等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也都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政府有责任以国内市场为起点,站在更加深远的尺度上加以考量,因为这一切,实际上都并不遥远。

在美国司法部关于FCPA的主页上,存有历年各美国公司向司法部FCPA工作组申请裁量的案例。记者发现,2004年4月1日所公布案例中,申请者是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非常巧的是,所申请的事项是与中国司法部在北京合办劳动法国际比较研讨会。

申请者称,为举办研讨会,申请者将支付以下费用:场地费、翻译费、会议期间的接待和用餐费、外地政府官员的交通费、与会者的住宿费、会议材料的打印费。

申请者请求美国司法部裁量,他们支付这些费用,是否违反了FCPA?他们向美国司法部保证:他们跟与会者所属政府部门没有商业关系;他们并不知晓自己参会的客户与与会的中国政府官员有无商业关系;他们已经获得中国司法部副部长的一封证明他们支付会议费用并未违反中国法律的保证函;是中国司法部派出而不是他们指定与会的司法部官员;他们所支付的任何会议费用都将有发票;他们将不会提供任何礼品给参会者;

基于以上信息,美国司法部做出裁量:他们将不会对该申请者采取法律行动。

这是记者所查知的最新一起,也是惟一一起美国公司就在中国境内的行为申请司法部FCPA裁量。以后会更多吗?

著名的反腐败国际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新近发布了2003年度报告,其中列举了133个国家和地区的年度腐败指数排名,名次越居前,则腐败程度越低。美国是第18名,沙特阿拉伯是第46名,中国是第66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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