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星期五

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COM编辑部章程

第1章 总则

(名称)

第1条 本法人的名称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COM编辑部』,在法人登记时的正式名称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チャイナオンラインマガジン编集部』。本法人的英文名称为『China Online Magazines』。简称为COM。

(事务所)

第2条 本法人的主要事务所设在:东京都中央区新川2丁目1番地7号日新ビル4楼。

第2章 宗旨和业务活动

(宗旨)

第3条 本法人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在日中国人、在华日本人以及所有关心中国的人提供有关中国和日本的信息服务,以促进日本和中国的发展及交流为目的。本法人独立于任何组织,最大限度地追求报导的准确性、迅速性和客观性。

(特定非营利活动的类别)

第4条 本法人为了实现上述宗旨,将进行下列类别的业务活动。

本法人根据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下简称「法」)第2条别表第9号(国际协作活动)、同表第6号(救灾活动)及、同表第8号(维护人权推进平和活动)及、同表第12号(特定非营利活动团体的运营及相互交流协作活动)的规定展开活动。

(业务)

第5条 本法人为了实现第3条所述宗旨,开展下列特定业务活动。

①在互联网发行日语杂志「华声和语」业务

②在互联网发行汉语杂志「东北风」业务

③提供中日信息的网页的运营业务

④关于旅日华人和在华日本人的人权维护等方面的咨询业务

⑤与中国有关的志愿者团体间的交流协作业务

⑥与在日本和中国发生的灾害救援有关的业务

第3章 会员

(类型)

第6条 本法人的会员分下列4类。正会员是「法」意义上的会员。

(1)正会员 赞同本法人宗旨而入会的个人

(2)赞助会员 以赞助本法人为目的入会的团体或个人

(3)特别会员 以赞助本法人为目的入会的公益团体或公共机关

(4)一般会员 本法人所提供信息的利用者

(入会)

第7条 欲以正会员资格入会者,须向本法人的理事长递交书面申请。理事长若没有正当的拒绝理由,须批准申请者入会。

(入会手续费和会费)

第8条 会员须按照本法人的规定交纳入会手续费和会费。

(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9条 会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将丧失会员资格。

(1)提出退会申请时

(2)会员本人死亡或团体会员的团体本身消亡时

(3)在没有事前联系说明的情况下滞纳会费半年以上

(4)被除名时

(退会)

第10条 会员只要正式向理事长提出申请,随时可以自由退会。

(除名)

第11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经过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但决议通过之前要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1)违反此章程

(2)有损害本法人名誉或违反本法人宗旨的行为

(不退还已支付出的物品和资金)

第12条 不退还已经纳入的入会手续费、会费及其他已支付出的物品和资金。

第4章 理事会成员和部门负责人

(类别和定员)

第13条 本法人设置理事会如下。

(1)理事 3人以上

(2)监察 1人以上

2 在理事中选任理事长一名。

(选任等)

第14条 理事长、理事及监察由会员大会选任。

2 理事会中有亲属裙带关系的成员数不能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3分之1。

(职责)

第15条 理事长是本法人的代表,负责全盘业务。

2 理事负责协助理事长的工作。在理事长遭遇事故或不在时,根据理事长事先指定的顺序,代理其职务。本法人根据本章程及理事会的决议实施业务活动。

3 监察的职责如下:

(1)监察理事会的工作情况。

(2)监察本法人的财政状况。

(3)根据前面2条的监察结果,若发现本法人的业务或财政有问题及有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事实,要向会员大会或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4)若有上述报告必要之时须召开会员大会。

(5)针对理事会工作和本法人的财政,向理事提出意见或要求召开理事会。

(任期等)

第16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

2 因缺额补欠或增员而就任的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前任者或现任者任期的残存期间。

3 理事会成员在辞职和任期期满时,须坚持工作到后任者就任为止。

(缺额补欠)

第17条 当理事或监察缺额超过定员的3分之1时必须立即进行缺额补欠。

(解职)

第18条 理事会成员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可根据会员大会的议决将其解职。但决议通过之前要给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1)由于身心的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之时。

(2)有违反职则的行为或有其他不符合理事会成员身份的行为时。

(报酬等)

第19条 在理事会成员总数3分之1以下的范围内可以支付或收受报酬。

2 工作需要时,理事会成员务可以报销工作费用支出。

3 上面第2项所述工作需要的具体事项应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由理事长审批。

(负责人)

第20条 为业务方便本法人可以设置如秘书长等业务负责人。

2 业务负责人由理事长任免。

第5章 会员大会

(类型)

第21条 本法人的会员大会分为例行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2种。

(组成)

第22条 会员大会由正会员组成。

(职能)

第23条 会员大会将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1)章程的修改

(2)解散

(3)合并

(4)事业计划和收支予算的制定或修改、审议及表决

(5)事业报告和收支决算

(6)理事会成员的选任或解任、职务及报酬

(7)入会手续费及会费的款额

(8)借款(不包括事业年度内的利用收入来偿还的短期借款。第50条同。)、其他新的义务分担及权利放弃等事宜

(9)编集部的组织及运营

(10)其他关于运营的重要事项

(召开)

第24条 例行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2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会员大会时

(2)总数的5分之1以上的正会员提出记载有审议事项的书面申请时

(3)根据第15条第4项第4号的规定,监察提出开会申请时

(招集)

第25条 除前条第2项第3号的情况以外,会员大会由理事长招集。

2 理事长在收到上一条第2项第1号及第2号规定的开会申请时,必须在30日以内招集临时会员大会。

3 招集会员大会时,至少提前5日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目的及审议事项。

(主持人)

第26条 会员大会的主持人在出席的正会员中选出。

(人数)

第27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正会员总数3分之1以上的正会员出席。

(审议和表决)

第28条 会员大会的审议事项为第25条第3项规定的事先通知的事项。

2 会员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要有正会员出席者的过半数通过,赞否票数相等时,由主持人裁决。

(表决权等)

第29条 各正会员的表决权是平等的。

2 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正会员,可以针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以书面的形式参加表决,或委托其他正会员作代理人来参加表决。

3 前项规定的参加表决的正会员适用于上2条及下一次条第1项,可认作出席了会员大会。

4 如某正会员与会员大会的审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则须回避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会议记录)

第30条 会员大会必须留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如下。

(1)时间及地点

(2)正会员总数及出席者数(在有书面表决者和委任表决者时,须附记书面表决者数和委任表决者数。)

(3)审议事项

(4)议事经过的概要及审议的结果

(5)会议记录署名人选任事项

2 主持人和选出的2人以上的署名人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6章 理事会

(组成)

第31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

(职能)

第32条 理事会除本章程规定内容之外,还可决定下列事项。

(1)应该在会员大会中商讨事项的草案

(2)有关如何具体执行会员大会决定事宜之事项

(3)其他不须经会员大会商讨表决的业务实施方面的事项

(召开)

第33条 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理事会。

(1)理事长认为必要的时候

(2)理事总数5分之1以上的理事提出记载有审议事项的书面申请时

(3)根据第15条第4项第5号的规定,监察提出开会要求时

(招集)

第34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招集。

2 理事长在收到前条第2号及第3号规定的开会申请时,必须在15日以内招集理事会。

3 招集理事会时,至少提前5日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目的及审议事项。

(主持人)

第35条 理事会的主持人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担任。

(审议和表决)

第36条 欲在理事会审议和表决的事项,按照第34条第3项的规定会前必须事先通知。

2 理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要有出席者的过半数通过,赞否票数相等时,由主持人裁决。

(表决权等)

第37条 各理事的表决权是平等的。

2 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可以针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以书面的形式参加表决,或委托其他正会员作代理人来参加表决。

3 前项规定的参加表决的理事适用于上一条及下一条第1项,可认作出席了理事会。

4 如某理事与理事会的审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则须回避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

(会议记录)

第38条 理事会必须留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如下。

(1)时间及地点

(2)理事总数及出席者数(在有书面表决者和委任表决者时,须附记书面表决者数和委任表决者数。)

(3)审议事项

(4)议事经过的概要及审议的结果

(5)会议记录署名人选任事项

2 主持人和选出的2人以上的署名人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7章 资产及会计

(资产的构成)

第39条 本法人的资产构成如下。

(1)设立时资产清单记载的财产

(2)入会手续费和会费

(3)捐赠的钱物

(4)由资产而产生的收入

(5)事业收入

(6)其他收入

(资产的类别)

第40条 本法人的资产属于特定非营利活动事业资产的1种。

(资产的管理)

第41条 本法人的资产由理事长管理。由会员大会决定管理方法,理事长经过会员大会的议决来定夺。

(会计的原则)

第42条 本法人的会计根据法第27条各号的原则执行。

(会计的类别)

第43条 本法人的会计属于特定非营利活动事业会计的1种。

(事业计划和予算)

第44条 本法人的事业计划及收支予算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制定,必须经会员大会批准。

(暂定予算)

第45条 不拘泥于上一条的规定,因不得已的理由予算没有通过时,理事长可根据理事会的议决,在予算通过日之前按照上一事业年度的予算进行收入和支出。

2 前项的收入支出可算作新通过的予算的收入支出。

(予备费的设定及使用)

第46条 为应对予算超过或者予算外支出,予算中可设置予备费。

2 使用予备费时必须通过理事会的议决批准。

(予算的追加和修改) 第47条 予算作成后产生不得已事态时,可通过会员大会的决议追加和修改预算。

(事业报告及决算)

第48条 本法人的事业报告书、收支计算书、贷借对照表及资产目录等决算资料在每事业年度终了后,又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迅速作成,接受监察的审查后,须通过会员大会的决议批准。

2 决算产生剩余款时,将过渡到下一事业年度。

(事业年度)

第49条 本法人的事业年度从每年11月1日始至翌年10月31日止。

(临时措置)

第50条 进行予算外借款以及其他新的义务负担或权利放弃时,许经会员大会的决议批准。

第8章 更改章程、解散及合并

(更改章程)

第51条 本法人欲更改章程时,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正会员的4分之3以上多数票通过决议。并且除了法第25条第3项规定的微小事项之外必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

(解散)

第52条 本法人可以因下列事由宣布解散。

(1)会员大会的决议

(2)达不到事业成功的目的

(3)正会员人数欠缺

(4)合并

(5)破产

(6)政府主管部门取消认可

2 因上一项第1号的事由解散时,须经总数4分之3以上的正会员的同意。

3 因第1项第2号的事由解散时,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认定。

(残余财产的归属)

第53条 本法人解散(因合并或破产的解散除外)时剩余财产转让给法第11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的和中国有关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

(合并)

第54条 本法人欲合并时,须经正会员的4分之3以上多数票通过会员大会决议。并且必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9章 公告方法

(公告方法)

第55条 本法人的公告除刊载在公告场所和政府机关报以外,还在本法人的网站(http://www.come.or.jp/)刊载。

第10章 杂则

(细则)

第56条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经理事会议决,由理事长定夺。

附 则

1 本章程在本法人被批准之日始施行。

2 本法人设立时的理事会成员如下。

理事长       杨  克俭

理事        纪  晓惠

理事        村木  毅

理事        卢  存伟

理事        吴   健

理事        汪  平涛

理事        刘   真

理事        周   敏

理事        矶野 礼々

理事        赵  凤济

理事        李   果

监察        关   阳

监察        江   浩

监察        吴   勇

3 本法人设立时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不拘泥于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从被批准之日起到2002年例行会员大会时为止。

4 本法人设立时的事业计划及收支予算,不拘泥于第44条的规定,遵从成立大会时的规定。

5 本法人设立初年的事业年度,不拘泥于第49条的规定,从被批准之日起至2002年10月31日。

6 本法人设立时的入会手续费和年会费,不拘泥于第8条的规定,定额如下。

(1)各会员入会手续费      0股

(2)正会员年会费        0股

(3)赞助会员年会费       2股以上

(4)一般会员年会费       0股

(5)特别会员年会费       1股以上

1股为10,000日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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